煤矿雨季巡视制度

时间:2021-08-13 14:30:32 企业文化 浏览次数:

(一)为切实加强对煤矿水害隐患的排查管理,确保煤矿在雨季期间安全度汛,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289 条“受雨季降水威胁的煤矿,应当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成立雨季期间巡查领导小组组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成员:技术部门负责人、机电管理部门负责人、地测部门负责人、区队负责人及“雨

季三防”所有值班人员(三)巡查内容

井田范围河流、地表、井口、工业广场、生活区、办公区、其他厂房、水库、涵洞、排水渠、排水沟等容易积水的区域等。相邻煤矿巡查由组长或副组长具体安排相关人员参加。

(四)巡查路线

为保证巡查记录准确、详细、一目了然,根据煤矿实际确定地表巡查路线。

1. 每次巡查要明确巡查内容、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及问题汇报等,严格落实巡查人员的责任。

2. 地表巡查时至少两人同行,不得一人擅自行动,巡查结束后向调度室汇报,汛期巡查检查中发现异常现象,必须立即报告调度室。
3. 巡查人员在巡查过程中要保持通讯联系,及时向调度室报告到达地点。

4. 各单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雨季期间日常巡查及隐患上报工作。

5. 在大暴雨期间或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应当安排专人对重点水患地区实施 24h 不间断巡查。

(五)巡查人员的责任

1. 巡查人员要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巡查责任制,不得空岗、漏查。

2. 巡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汇报调度室,不得迟报、瞒报。

3. 巡查人员必须加强自主保安意识,确保安全巡查。

4. 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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