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规则

时间:2021-09-03 15:41:26 企业文化 浏览次数:

为规范我地区非煤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保障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投产后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结合《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及自治区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程序和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新安监非煤字〔2009〕242号),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适用范围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程序和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新安监非煤字〔2009〕242号)规定的地州、市权限范围内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国家法律法规及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工作原则
  除自治区安监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外,地区安监局负责下列建设项目:
  1、设计生产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矿山和库容小于100万立方米或坝高小于30米的尾矿库新、改、扩建项目。
2、采用竖井深度在120米以下、平硐长度在300米以下、斜井长度在200米以下的坑探工程项目;
3、砖瓦粘土矿(场)和采砂场的建设项目。
三、安全预评价
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预评价报告实行备案制。地区安监局委托哈密地区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开展全地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工作。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直接向协会提交申请评审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公函和《哈密地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评审申请表》,并附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应按照相应的安全评价导则要求编制。
  (二)协会在接到建设单位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连同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安全预评价报告一并交还建设单位。
  (三)建设单位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与评价单位共同修改安全预评价报告,并形成修改后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送交协会审核。
  (四)协会接到建设单位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后5个工作日内,对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查结果意见。建设单位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向负责备案的安监局作出书面说明。
  (五)建设单位应将《哈密地区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通过审核后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按照分级监管权限,分别报送到地区、县(市)安监局备案。
  (六)安全评价报告经二次审查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请其他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重新编写安全预评价报告,并按以上工作程序重新进行审查。
(七)负责备案的安监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妥备案手续。
(八)安全现状评价遵照以上工作程序执行。
四、设计审查
  (一)建设单位完成初步设计后,向地区安监局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2);
  2.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执行);
  3.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4.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含坑探工程);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审查的主要内容:
  1.设计单位的资质条件;
  2.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
  3.对重大危险源和主要危险、危害因素的预防与控制措施的设计是否完善;
  4.选用的安全设施、设备、器材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
  5.对预评价报告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
  6.安全设施投资的概算情况;
  7.初步设计的安全专篇(含坑探工程);
  8.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设计审查不合格:
  1.安全预评价报告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担的;
  2.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3.主要灾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4.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的;
  5.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6.不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四)协会组织专家为地区安监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地区安监局自收到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取会审方式完成审查工作,专家审查组形成《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专家组组长签字,附专家名单)。地区安监局根据专家的审查意见,连同专家审查意见复印件、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一并交还建设单位。
(六)建设单位应根据专家审查意见,与设计单位共同修改完成安全专篇后,报送地区安监局审核。
(七)地区安监局接到建设单位修改后的安全专篇,5个工作日内对安全专篇备案稿进行审核,并报局办公会审查通过后以书面形式批复建设单位。
(八)安全专篇经二次审查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请其他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重新编写安全专篇,并按以上工作程序重新进行审查。
(九)坑探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参照以上工作程序执行(其计划纳入后期采矿工程设计利用的项目,应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施工)。
五、竣工验收评价
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实行备案制。地区安监局委托协会开展全地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评价报告评审工作。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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