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

时间:2021-09-11 09:15:38 企业文化 浏览次数:

第一条 违章进入采空区的,处罚当事人500元。
第二条 煤机、刮板输送机等设备检修时不停电闭锁的,处罚负责人500元。
第三条 初次放顶回采工作面特殊支护未按规定支护的,处罚当班班长500元。
第四条 回采工作面两巷使用支护锚杆起吊重物或使用不加固的棚梁起吊重物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元。
第五条 初次放顶工作面作业规程未经会审擅自放顶的,处罚区长500元,当班班长300元。
第六条 回采工作面过断层等地质构造带未采取特殊支护措施或特殊支护措施不按规定支护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300元。
第七条 煤壁伞沿超过规定不处理继续工作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八条 大倾角工作面不采用防倒措施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九条 不执行先支后回操作顺序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元。
第十条 现场使用的回柱绞车安全设施不齐全或压、戗住不全、倒拉的 ,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十一条 有推棚、倒柱、片帮等问题不及时处理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十二条 用采煤机牵拉、顶推、托吊其他设施、物件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十三条 违章到采空区借柱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十四条 支架更换胶管不先进行卸压冒险作业的 ,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十五条 工作面回柱放顶未按规定由下而上、由里向外顺序执行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十六条 综采工作面移架时,其上、下方和前方有其他人员工作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十七条 煤机停机不闭锁,维修时不打开离合器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十八条 煤机运转时滚筒上下5m范围内有人工作或逗留的,处罚警戒人员500元。
第十九条 使用断丝超过规定的钢丝绳回料,回料无信号或信号不灵敏、无绳头,人员未撤撤到安全距离外就启动绞车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司机100元。
第二十条 在煤壁区作业,工作前不敲帮问顶的,处罚跟班队干200元,当班班长100元。
第二十一条 失效支柱不及时处理,采煤时继续使用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二十二条 工作面用手镐或其他工具代替单体支柱卸载把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二十三条 单体支护不采取防倒措施,不使用防倒绳的,处罚跟班队干300、当班班长100元。
第二十四条 工作面随意丢顶煤、底煤,浮煤超过规定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采煤机司机100元。
第二十五条 工作面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要求或乳化液不按规定配比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二十六条 支柱或回柱时单人作业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拉架工100元。
第二十七条 用刮板输送机牵引、运送设施或回料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二十八条 单体支护不规范,不垂直顶板,两巷超前段支护数量不够或不采用防倒措施的,处罚 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二十九条 液压支架端面距、错差超过规定的,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拉架工100元。
第三十条 跟机拉架时,架前、架间、支架附近有人作业,盲目拉架的,处罚拉架工200元。
第三十一条 机头机尾维护时,运输机、转载机等设备不停机闭锁的,处罚维护人员200元。
第三十二条 输送机机尾无防护板、压柱的,转载机未封闭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三十三条 采煤机开机时不发警报,停机时不闭锁,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三十四条 采煤机开机前不巡视采煤机周围,未确认机组转动范围内有无人员及障碍物就开机的,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三十五条 采煤机开机不开水,停机不停水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三十六条 采煤机不挂瓦斯检测仪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三十七条 移架、顶溜后,支架手把不及时回位 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三十八条 输送机出现卡矸、卡大块煤时,不及时停机处理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三十九条 检修支架时未关闭截止阀或未卸压的,处罚负责人100元。
第四十条 液压管跑、冒、滴、漏不处理的,处罚负责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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