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催生调解仲裁机构

时间:2022-04-24 15:30:04 心得体会 浏览次数: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为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发展粮食的积极性,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扶持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和措施,使农业生产出现了多年来未有的好形势。但是,随着农民耕种土地积极性的高涨,部分地方相继出现了土地承包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给正在迅速健康发展的农村经济和比较稳定的农村社会局面带来了不利影响。为切实妥善解决当前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维护广大农民的土地权益,确保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2004年四月,国务院办公厅以特急等级国办发明电[2004]21号紧急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求各地各部门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指导本地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意见和抓紧进行工作部署。
    一年来,经过全县各方的运作,总体上是平稳的、健康的、有序的。但由于没有成立专门的调解仲裁机构和受多种客观条件的限制,个别土地承包案件仍然达不到“民主协商、妥善化解”的结果。长期以往,势必影响农村稳定,桎梏农村经济发展。为此,笔者认为,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是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前提。尽快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机构是各级政府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稳压器”。
   一、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机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确保农民增收、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础。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三农”工作,随着“两减免三补贴”及各种惠农政策的推行,对农业的投入和农民的扶持力度逐步加大,农民的恋土情结越来越浓,种粮的积极性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主动性空前高涨,随之而来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就会越来越多。由于当前我国法律对土地纠纷调解又尚待完善的情况下,多种多样的土地承包纠纷分散了各级政府抓经济、抓大事的精力。一些小纠纷酿成影响社会安定的“助推剂”更让法院感到棘手。无疑,成立调解仲裁机构势在必行。
    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今天,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是各级政府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打造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政府的首要任务;是进一步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措施;是贯彻中央关于农业和粮食增收等各项兴农政策,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的关键环节;是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持农业健康发展,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确保农村社会稳定的可靠保证。
    二、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机构,是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当务之急。
    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政策性强,涉及承包农户的切身利益。及时调处纠纷案件,消除对立情绪,将会推进当地的经济发展,维护社会更加稳定。
    政府,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核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责任。当前,农业发展已进入新阶段,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重新认识和解决。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文件精神,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及时采取措施,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努力巩固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大好形势。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支持政府,全力做好调解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将对立性情绪和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中。各级领导一定要遵照胡锦涛总书记在二○○四年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具体学习时强调的那样:“各级领导干部要努力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越是事情紧急,越是矛盾突出,越是要坚持依法办事”。要把加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纳入政府主要议事日程中,要把加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纳入确保农村社会稳定、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绩考核中。建立县、乡(镇)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长效工作机制,增强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把中央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一系列政策贯彻落实到基层。
    部门,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关键。
    为及时有效地调处各类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各有关部门对农民反映强烈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要及时处理,不能推诿,不能久拖不决,不能敷衍塞责。要千方百计,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按照“民主协商、分类指导”的原则,探索处理方式,妥善化解矛盾。为使调解仲裁工作落到实处,政府应及时成立有政府法规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法院、土地、林业、水利、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司法调解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机构。抽调有丰富工作经验、政策水平高、工作责任心强的7-9名同志全权代表政府行使调解仲裁职能,并明确县、乡(镇)的调解或仲裁职责,让政府领导抛开事无巨细的纠缠,全身心投入到抓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上来。
    法律,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依据。
    在我国,农民已经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为了认真落实二轮延包政策,必须依法确权,确地到户。对没有具体法规为处理依据的土地承包纠纷,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积极稳妥地探索行之有效的有益处理方式。妥善解决各种表现形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进入调解仲裁机构的人,必须一是学法、守法、懂法;二是善于运用法律法规知识来解决问题;三是责任心强,能依法办事,政府一旦拥有这个专门机构,就会履职履责,替政府分忧解愁,成为当地政府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维稳器”。
    调处,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渠道。
    随着中央对“三农”工作力度的加大,农民对土地的依恋也随之增强。尤其是今年出现的“种粮热”引发的“争地热”现象,各种纠纷不同程度地呈上升态势。农户与农户之间,集体与集体之间,如山林权属、土地承包经营权等问题逐步凸现出来,造成当地不安定因素增加。如果有专门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机构,它就能集中人力、集中时间、集中精力解决这些棘手问题。同时通过深入实地、调查了解、掌握第一手资料,经过调解,很可能一些小的纠纷就会达成共识,出现意想不到的结果。大的纠纷可以多方协商、调解,或者用些灵活方式,尽量提出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避免矛盾激化。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涉及政策性强,稍有不慎,就会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助推剂”。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前提下,一定要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纠纷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在互谅互让的前提下协商解决。同时要按照行政管辖原则,先乡(镇)调解,后县上仲裁。
    总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有效途径。务必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各项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帮助农民增收致富、振兴农村经济;务必把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社会稳定问题解决好,让农村真正成为富裕、和谐、安定的农民之家;务必把管理和执法部门职责认真履行好,妥善处理问题,淡化矛盾,让不安定因素消灭在基层;务必把农民的命运当作是国家的命运来认真对待。中国是一个泱泱农业大国,农业兴则百业兴,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人民的小康。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把农业工作抓紧抓好。只有农业工作的健康发展,才会推动全国的经济稳步发展,只有农民的持续增收,才会有全国人民的富裕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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