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调研报告

时间:2022-05-15 15:55:02 心得体会 浏览次数:

    近些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得到了逐步的提高,在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维权、扶贫和社会保障等方面都取得明显成效,使残疾人的生活状况有了明显改善。据调查了解,由于种种原因,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机制还不够健全,保障覆盖面还较小,保障水平还很低,残疾人的总体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还有较大的差距。
   

    一、基本现状
    据县残联提供的数据显示:全县共有各类残疾人     1.6万人,占全县总人口的9.2%,其中城镇残疾人2000人,占残疾人总数的12%,已安置就业800多人;农村残疾人1.4万人,占残疾人总数的90%。截止目前,全县享受低保的残疾人有4671人, 占残疾人总数的30%,享受医保的残疾人有1.6万人, 占残疾人总数的100%,长期处于贫困状态的残疾人有4671人, 占残疾人总数的30 %;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救的残疾人有8600人,占残疾人数的50%,生活无依无靠的残疾人有  525人, 占残疾人总数的3%。


    二、主要问题
    1、生活水平偏低,与健全人的生活水平相比差距较大。大部分农村残疾人由于受自身条件和家族环境的制约,靠自身能力根本没有摆脱贫困的希望,农村残疾人的收入水平远远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特别是家庭中的残疾人口占家庭人口的比例越大,患病医疗的比例越高,对家庭的经济影响越严重,脱贫致富的能力就越弱,而现行的保障制度并没有体现到这一特殊群体的特殊照顾。由于自身条件能力所限,残疾人生存状况令人堪忧。目前,全县还有1060户农村贫困人家庭无住房和住危房,每年有20余人需要安装假肢,平均每年100(新增)需要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还有11329人近70% 的残疾人没有享受到低保待遇,还有4671残疾人处于绝对贫困状态。
    2、残疾人优惠政策落实不够全面。自取消农业税后,农村残疾人没有享受到特殊的优惠待遇,逐渐拉大了与健全人的生活差距。一方面由于残疾人生理和心理上的缺陷,他们的劳动能力和创收能力受到局限,不能象健全人那样通过劳动增加收入;另一方面取消农业税后,农村残疾人原来享受的“三提五统”减免,以及农村基层组织用于扶助残疾人的集体公益积累资金的救济,使其获得的原有的一些扶持性保障随之消失,因而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对农村残疾人来说没有更多的体现。
    3、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善。农村贫困残疾人除了享受到各级政府的临时性补助、救济之外,生活来源完全靠低保;特别是重度残疾人和一户多残家庭全靠低保维持生活,而且保障标准偏低。一户多残的家庭也只能保一人。没有对残疾人这个特殊困难的群体实行分类施保,也没有考虑到残疾人特别是重度残疾人的特殊生存需求,实行与健全人同样的收入计算和补助标准。目前仍有60%的残疾人没有享受到农村低保制度,给残疾人家庭带来了社会的不公平。
    4、残疾人文化素质普通偏低。一方面受家庭环境的影响,致使大部分残疾人没有经济能力上学;另一方面受自身残疾的影响和社会的歧视,而导致残疾人上学困难。通过调查,小学文化程度的残疾人占40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  20%,文盲的占40%。
    5、残疾人就业困难,就业渠道狭窄。调查显示,我县有  %的残疾人有就业能力和就业需求,但因市场失业人员较多,加上农村转移劳动力增多,残疾人就业无疑更加困难。


    三、对策建议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一是县政府应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并逐年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力度,依法足额实行财政代扣,代税代征;二是县政府应按照《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我县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三是县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度,切实担负起组织、协调、指导,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各项工作。四是加大对残疾人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逐步消除城乡社会存在歧视残疾人的现象。
    (二)要适当扩大残疾人的生活标准和社会保障范围。针对残疾人的特殊性,采取“提标”、“扩面”等措施,使广大残疾人都能享受到基本社会保障的政策,得到更多的实惠。对于一户多残的家庭,以及重度残疾、生活无法自理的残疾人,特别是没有监护人或家庭生活困难的,要给予救助或重点保障。对符合低保的残疾人应保尽保;对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应按上级文件规定,给予重残补助;对无法定抚养人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政府应实行集中供养,解决其基本生活问题,减轻家庭精神和经济压力,最大限度控制其对社会的不良影响。重视解决贫困残疾人的住房问题,纳入安居工程,在危房改造中集中一部分资金向贫困残疾人倾斜,对无力自筹的实行政府包建。
    (三)要尽快制定下发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政策。一是规定对生活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二是政府对生活确实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各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三是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仍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该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如对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单独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四是政府要对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该按照规定给予救助。五是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应该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四)要加大对残疾人的扶贫援助力度。一是促进就业。要扎实开展城乡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鼓励兴办福利企业,帮助残疾人集中就业。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监管,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落实减免税、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扶持政策,积极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二是保障教育。积极开展各种形式扶残助学活动,建立完善的扶贫助学制度,减免贫困残疾人家庭适龄儿童少年和特教学校学生课本费和住宿费用,补贴生活费,解决好贫困残疾学生上不起学的问题,帮助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子女完成学业。三是援助医疗。鼓励和指导残疾人及家庭成员积极参加合作医疗。对困难家庭残疾人参加合作医疗个人的出资部分由政府承担,降低残疾人住院医疗的起付线,提高报销标准,将残疾人的康复项目纳入医疗报销范围;建立对患大病重病贫困残疾人的医疗救助制度,确保贫困残疾人得到医疗救助。
    (五)要实行康复医疗救助制度。我县应把对重度残疾人、女性残疾人,老年残疾人、一户多残和老残一体的家庭作为全县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点人群,实施特殊的单列保障制度,大力发展福利院、敬老院、专门残疾人托养机构以及其他福利机构,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残疾人逐步实施集中托养。对日常饮食起居需专人护理的重度残疾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可实施机构托养,保障标准中总体上不低于“三无”对象的集中供养保障水平,并根据其特殊需求,增加必要的护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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