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治与统计信用的结合,是提高统计质量的有效途径

时间:2022-05-17 08:50:03 心得体会 浏览次数:

    【摘要】诚信是我国传统美德,在法律上也确定了诚信原则的崇高地位,但在现实的社会中似乎成了稀缺资源。“诚信宣言”“诚信企业评选”,社会试图举起诚信的旗帜,唤起人们行将泯灭的道德意识,恢复田园的淳朴和单纯。据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组织对4695位企业经营者问卷调查,目前经济领域信用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拖欠款;违约;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披露虚假信息;质量和价格欺诈等。以会计、税务、统计诚信问题最为迫切。统计是按法律治理的,因而统计要靠法律,统计又是凭借信用支撑的,因此统计还得讲信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统计工作如何将法治与信用有机结合,是摆在统计人面前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对提高统计质量和统计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现代意义。

    【关键词】统计法治  信用  结合  统计质量  途径
 
    法治和信用越来越多地被人们提及并当作某一主题,政府对信用制度与体系建设的积极态度以及舆论的强烈呼吁,与“童叟无欺”、“民无信不立”、“官无信失民”这样一个并不缺少信用传统的文明古国的强烈的冲击,其主要原因是传统信用已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传统信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约束力逐渐减弱,现代信用制度还未形成,法律保障还不完善,迫切需要建立完善的、适应新形势下的信用和法律制度。法治和信用是市场经济的两大基石,也是维持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的两个最基本的机制。统计是按法律治理的,因而统计要靠法治,统计又是凭借信用支撑的,因此统计还得讲信用。法治机制对惩戒统计失信不可少,但由于各种原因,它的约束能力较弱。维护良好的统计秩序,提高统计质量,法治和信用任何一方都不可偏废,必须有机的结合。

    统计机构恢复以来,特别是《统计法》颁布实施以来,统计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依法统计有了长足的进步,统计工作秩序有了明显改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暴露出了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受统计管理体制及社会环境的影响,统计法治及统计信用的缺陷所造成的统计资料失实对客观决策的损害也越来越清楚地显现出来,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统计管理体制不顺。由于历史等原因,目前,我国统计管理体制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地方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数据抗干扰能力差。一些地方的领导为了“发展”和“政绩”,层层制定不切实际的目标管理考核,而作为各级地方政府的统计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受制于各级地方政府,基层统计人员受制于所在单位的领导,在依法行政还处于初级阶段的我国,统计机关和统计人员要做到对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经济运行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是非常困难的。这就直接影响着统计数据质量。统计工作为领导决策服务变成了为领导“政绩”服务,为领导需要服务。有的地方领导和部门干预统计执法,严重影响了统计法律的权威。

    二、全社会统计法制意识薄弱。伴随着经济的转变和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的价值观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传统的信用道德约束力减弱了,而现代社会的法治意识却没有建立起来。一些领导和单位急功近利,采取各种手段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骗取荣誉和利益。从每年的统计执法检查看,统计违法行为不但没有得到较好遏制,在个别地方和行业还有蔓延之势。在相当一部分领导和经营者的意识深处,并没有把统计数据质量问题看得很重要。对大跃进年代的情景却“记忆犹新,教训深刻”。另外,统计执法人员本身素质不高,执法中不能依法办事,对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不甚了解,对统计指标解释和统计指标外延界定不清楚,对与统计相关的财务知识缺乏,很难做到依法执法和严格公正执法。

    三、统计法律和统计制度不完善。一是统计立法级质低,法律体系不完善,惩戒力度差,而且现有法律没有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甚至违背了这一原则,助长了一些领导和机关弄虚作假的行为,在某种程序上导致了“官出数字、数字出官”;二是统计信息不透明,政府统计机关与被调查对象信息共享不对称;三是统计规则不一致,在同一地区县与县之间的统计规则都有较大的不同,统计法律、制度、方法、内容及统计信用制度大大滞后于现实社会的需要。以领导讲话或某一个部门的文件为依据进行突出检查和集中整顿的方式治理统计违法行为,缺乏规范性和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由于各种原因,乡镇及其企业、个体私营经济统计违法行为已成为国人关注的焦点,统计数据打假是国际惯例,是法律赋予统计行政机关的职责,在我国却变成了所谓数字廉政,即打击数字腐败,还需纪检监察部门的配合支持。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财务、税务、信贷、统计等综合信用申报制度,因此,对统计数据质量的监督检查造成了一定的难度,加之大量的经济活动都是现金交易,没有严格的财务、统计制度加以限制,使得统计行政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无法找到真正的统计数据来源和依据。

    四、统计管理存在的问题。从统计行政机关而言,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互脱节,直接影响了依法治理统计的质量,客观上讲,政府部门之间不协调,制度不健全,数出多门。主观来说,统计队伍素质不高,缺乏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能力和水平,特别是一些不必要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与老百姓对公共产品及信息的预期心理产生极大反差。

    在客观分析统计法治和统计信用缺陷的基础上,需要从制度、管理、服务、政府依法行政等方面,从增强统计法治与统计信用的协调和互补性方面进行综合修补,以确保统计质量朝着积极、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一)正确处理好信用与法律的关系,加快统计社会信用的立法进程

    信用在我国具有长远的历史,是中国古典政治道德的重要内容,是我们倡导诚信道德的价值体现和反映。诚即实事求是,信用即信的价值应用。我国历史曾出现的具有影响的晋商、微商、潮商等三大帮商具有很鲜明的代表性,他们靠的就是信用立身兴业,因此,信用无论是对个人、单位,还是对国家和社会都显得十分重要。统计作为宏观决策和社会经营投资参考的重要依据,其客观、公正、真实的程度对国家、社会甚至每个公民的发展及生活质量有着直接的影响。单纯依靠法律或信用来提高统计质量是绝对不可能的。信用和法律作为维护经济秩序的两个基本工具,既有替代的一面,又有互补的一面。良好的统计信用可以大大减少对统计法律法规的需求,节约统计成本、提高统计质量,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建立统计信用意识的积极性就会大大降低,法律作为维护信用的底线作用不可低估。因此必须要正确处理好统计信用与统计法律的关系,加快统计信用建设,完善统计法律体系。严格的法律制裁可以使人们更讲信用。正是基于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信用制度健康发展的基础和内在要求。一是要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统计工作的实际,以比较完备的行政管理制度规定的形式予以颁布,使民间信用中介机构尽早派出并提供制度框架。二是要抓紧研究,尽快出台与信用评估行业相匹配的统计信用基本法规,促进统计信用的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统计信用制度

    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不能仅仅作为一种美德来倡导,还必须形成一种制度。通过制度的约束,让信用者得益,违信者受到重罚。新加坡的城市卫生为什么那么好,除宣传教育搞得好外,很重要的一条就是管理制度比较严格,对那些不守制度、不讲信用的人惩戒十分到位,即信用成本>违信几十倍。统计工作适应传统信用到现代信用的转换,需要建立一套稳定可靠并具有一定强制性的统计信用制度。

    首先,建立统计调查对象统计报表数据质量信用制度。发达国家大都将统计信用纳入国家综合信用代码制度的内容,对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信用状况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我们应很好地借鉴,结合我国国情,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统计信用代码制,使每一个统计对象都有一个统计信用代码,将其列入贷款、偿债、履约、财务、税收等情况一并录入,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使之真正成为每个统计调查对象的“第二身份证”和“经济经营护照”。

    其次,建立统计信用中介机构。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我国一些行业的经验告诉我们,改善我国目前的统计信用环境,必须重视中介机构作用的发挥(如统计事务所)。通过对统计调查对象资信方面的具体资料的掌握、分析和评估,确保反映其信用的实际情况。大力发展并规范民间信用评估机构,借助“第三只眼”,客观、公正、独立地为统计调查对象传导信息,为统计信用提供理性支持。

    第三,建立统计信息管理,拓展并建立统计信息网络体系。目前,统计系统内部连接基本属于封闭状态的统计信息管理网络只能满足统计管理的一般需要。因此,产生的“信息短路”和“信息的社会效益不能体现。”这种缺乏社会的参与、监督的统计信息,必然造成信用失真,一些统计违法案件也仅局限于社会影响的需要,因此,必须构建与外部广泛直接的开放性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充分挖掘和利用社会综合信用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和网络控制。

    第四,建立统计信誉等级制度。统计信誉等级制度的建立和推行,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统计调查对象的形象,提高统计效率和统计质量,促进统计信用的健康发展,促进统计公正执法。因此,建立统计信誉等级制度十分必要。在实施中,一是评定要确保信用。信誉的评定分数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评定结果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如果信誉本身不信用,后果十分可怕。二是信誉等级要充分体现差别的原则,信誉高者可少检查或不检查,偶尔因过失违法要从宽处理或不处理,信誉低的要严格监督,经常性检查,如有违法行为要从重处罚。真正体现“守信者得益,违信者付出代价”。在全社会形成一种统计讲信用的良好社会氛围。三是评定信誉不能增加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所需费用应由政府支付,而不应由统计调查对象掏腰包。

    (三)改变统计服务观念,优化统计服务意识

    统计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服务,这是常听到的一句话,在实际工作中,也是唯此为目标。但很难听到统计为社会服务,为调查对象需要服务这种理性口号。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人们在项目投资、商品交易等经济往来活动中更趋理性,对统计信息的需要越来越多,但我国统计信息对社会开发度还很低,造成了权力与义务的不平等,信息共享得不到体现。统计体现的是公民与政府的契约关系,公民、法人向政府无偿提供统计资料,也就等于向政府购买了服务。要形成公民、法人向政府提供统计资料是天经地义的,政府为公民、法人提供公共服务也是责无旁贷的这样一个社会氛围。

    1、要更新统计服务意识。统计法的修改实施。有助于转变统计服务观念。统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社会服务作为道德标准和法律规范被写进法律,已成为对统计机关和干部的最基本要求。因此,可以说统计服务既是一种法律责任,又是一种信用义务,是更高级的统计管理与服务的形态。统计机关没有理由只对统计对象索取,只为领导服务,而不为社会服务,不为统计管理相对人服务。作为政府,现代市场正从“以商品为中心”转变为“以服务为中心”的时代,寓执法和管理于服务之中,是统计机关必须确立的现代统计理念。

    2、统计制度要实,统计指标解释要明,界限要清,透明度要高。建立一套实用、明确、清楚、透明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优化统计服务,是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关键。一是要推动统计提醒服务、针对统计调查对象在填报统计原始资料过程中,基层统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统计业务素质等原因所造成的理解错误或操作失误,统计机关要做到心里有数,建立一套科学的提醒预警制度,及时告知并帮助当事人进行自查自纠,避免因过失违法违规而受到处罚。二是要推行统计公开,做到统计制度公开、统计的方法公开、指标解释公开、处罚公开、阳光作业、透明统计。三是要推行执法服务责任制,对统计执法服务的法定权限、执法程序工作标准等进行量化分解,务求落实。
统计手段要科学。党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是我党与时俱进的具体体现,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统计工作要适应科学发展的趋势,必须进一步优化和扩大统计服务功能。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的需要。加拿大政府在九十年代就建立了免费的在线统计报告申报服务网络,向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简便、快捷、安全方便且免费的互联网报表途径。创新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方便统计调查对象,改进统计报表技术手段,努力实现统计服务的简约化,以便在政府统计机关与统计调查对象双方架设一座便捷、通畅、互信的桥梁。

    (四)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社会风气的形成。首先要求政府及部门遵守规则,讲求信用,必须做到机构法定,职权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按法定的权限程序办事。权责统一、公开透明、严格监督。不能政府工作定位越界、部门工作失范,本应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自己解决或市场决定的事情,“越位”“错位”进行干预,这样必然会造成“缺位”,造成轻诺寡信、政企不分、损害政府公信形象。

    1、规范统计立法。完善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提高统计法治化程度,坚持统计独立和法定的原则。各项法律法规的出台必须经过立法的立法程序,任何主体不得任意以将法律法规细化为由出台一些规定。统计作为国家宏观决策主要依据的一个重要方面,法律体系应该更为规范,更为严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体现更加充分。然而,在我国《统计法》中不但没有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原则,反而对统计违法的“操纵者”行政机关缺乏惩戒力度,即使规定了一些行政处分,但在实际操作中却等于没有,对此社会反响较为强烈,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形象。因此,规范统计立法,必须首先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必须以国家法律为准则。另外,统计制度的制定要建立在广泛而公开的对话和协商的基础之上,做到可行、实用、透明,尽量压缩行政法规和规章,改变那种依靠大量行政解释,模糊解释来实施统计行政执法的做法。

    2、强化执法监督。统计行为是一种法定行为,只有公正执法才能增加统计调查对象的信任程度和统计在全社会的公信度。要保证其合法性,除了规范执法程序,加强内部监督以外,还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救济,强化外部监督。最有效的途径是实行排除行政权力干扰的真正法治意义上的司法救济。统计行政权力越严格,司法独立程度越高,统计的信用基础就越牢固,统计质量就越好。

    3、要严格依法使用统计成果。统计调查对象心理失衡,根本原因在于公共服务有缺陷,产品质量差且使用较乱。治本之策是严格依法使用统计成果,提高统计质量,改变服务观念,完善服务方式,特别要规范政府统计和部门统计,将部门统计纳入统一管理,坚决打击非法统计报表,使整个统计在法治化的轨道上有序进行。

    党的十六大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必须从加强我国社会的信用体系的建设抓起。统计既是政府与统计调查对象的一种契约关系,又是一种权力与义务的对等关系。因此,将统计法制与统计信用相结合,是统计工作健康发展的需要,是提高统计质量最佳途径,是“以人为本”、“以法治国”、“以德治国”的重要体现,统计事业的发展也将迎来一个灿烂的明天。

 

推荐访问:统计 法治 有效途径 信用 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