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动向及预防措施的探讨

时间:2022-05-17 09:10:03 心得体会 浏览次数: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各级财政对农业的各种补贴加大,基础设施的建设投入增多,掌握在农村基层干部手中的各项资金也随之增加。由于农村基层干部素质不高,政府管理不到位,资金发放、使用的各项监管措施相对滞后,犯罪打击不力等原因,造成这几年涉及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案逐年增多,严重影响了国家惠农政策的落实,增加了不安定因素的产生,更降低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地位。本文仅就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动向及预防措施等方面略作探究,以供参考。
    一、农村基层干部涉嫌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掌握各项资金多,建设项目多,使犯罪有利可图。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农村建设工程的实施,各项补偿、救济款项的发放都是通过农村基层干部实施的,使得农村基层干部手中掌握了大笔资金和多项审批权。这些资金和权力的使用,为权力行使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了可能,使犯罪变的有利可图,诱发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
    (二)自身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淡薄。大部分农村干部基层的文化水平偏低,平时又疏于学习造成政治思想意识差,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虽然我国农村的基层村民自治民主制度已开展实施多年,但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着诸如宗族势力、黑恶势力、社会关系诸多因素对选举村组基层干部造成干扰的现象,选出的村官并不完全代表广大村民的意愿。这些政治素养不高,为官动机不纯,图名利的人,通过各种途径选举当选为村干部,不可能真正为村民谋利益,没有认真履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规定权利义务意识。他们将自己凌驾于群众之上,收受好处费时心安理得,认为是“正常的人情往来”,是“我为你办事,你给我好处”两厢情愿的事情。他们把村里收入当作自己的私人财产,任意处置。甚至弄虚作假,虚报项目,夸大数据套取国家补贴资金,还认为是占国家的便宜,没拿村集体的钱就不是犯罪,或者套取的资金都做了村里的收入,没装进个人腰包就不算违法。在淡薄的法制观念下,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趋势进一步加剧。 
    (三)权力集中制约失衡,内外部监督缺失,诱发职务犯罪。随着新农村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国家各种支农、惠农资金给农村经济带来活力和动力的同时,也扩大了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权力空间,负责管理的资金、项目相应增多,这些工作人员既是具体经济活动的实际运作者,又是经济活动管理者,集权钱于一身,权力相对集中。虽然建立了内部监督机制,却由于内部环境相对封闭,关系密切,相关环节人员相互勾结等原因,让农村基层组织财务管理混乱,账目不全,村务不公开成为普遍现象,致使监督机制形同虚设。在外部,基层政府对农村基层组织的干部管理、财务管理等过于粗放,放任自流,不出问题便无人问津,重要环节缺乏有效的监督。村里财务管理实际实行的是家长制,村支书一人说了算。这种权力的高度集中,内外监督机制严重缺失的现状为职务犯罪提供了良好的空间,使腐败分子更是有机可乘。
    (四)监督不力,查处不够,刺激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首先是乡镇政府缺乏事中、事后的监督意识。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乡政府有义务对村委会的工作指导和帮助,使村委会形成长效的政务、财务运行、监督机制。但乡镇政府往往再工作上过分依赖村干部,偏听偏信村干部的报告,不深入实际,对提供的数据缺乏必要的核实过程,对诸多村干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虚报冒领的现象视而不见,对制度上一些显而易见的漏洞也是长期无人问津,连续积累导致职务犯罪的形成。农村地处偏远,人民法制观念淡薄,对犯罪的举报还没在形成气候,同时由于财务制度不健全,犯罪时间跨度长,次数多金额小有效证据难以固定,致使检察院对此类案件的查办力度不够,没能有效遏制犯罪。加之法院对涉农贪污贿赂犯罪涉案人员,量刑相对比较轻缓,甚至有些涉案金额比较大、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犯罪案件,也处理较轻,犯罪所获的收益与其承担的罪责不成比例,诱使一部分村官铤而走险。
    二、农村基层干部涉嫌职务犯罪的特点和态势
    (一)涉嫌罪名集中化。犯罪主要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三个罪名。据仙桃市人民检察院统计, 2002年至2008年4月该院查办的14件14人“村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犯罪案件9件9人,挪用公款案件3件3人,受贿案件2件2人。据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对立案的 867人涉农职务犯罪的调查统计,涉嫌贪污罪520人,占近60%;涉嫌受贿罪167人,占19.3%;涉嫌挪用公款罪150人,占17.3%。此三类犯罪合计837人,占所立案总人数的96.6%。
  (二)涉案领域广泛,但有所集中。涉案领域在农业、林业、水利、民政社保、扶贫、土地城建、交通、多个领域都有不同程度的发生,但也呈现出在惠农支农资金发放、林政管理、民政社保土地征用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和环节集中的趋势。侵占对象多为农林补贴,农村基础公共设施和水利设施工程款,政府下拔的救济款、移民资金,村集体征地补偿及代收的计划生育罚没款等。
    (三)犯罪呈集体化趋势,窝案串案突出。村支书、村主任、会计、出纳等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便利分工合作,贪污、挪用或者共同犯罪的现象比较普遍,各地均有查出。据江西省检察院统计,窝案串案比例达60%以上。
    (四)涉案金额较小,但呈扩大化发展趋势。以往的涉农职务犯罪,特别是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贪污、挪用案件金额都比较小,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及国家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投入加大,近两年涉案金额有扩大趋势,有些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元。据许多地方的调查报告披露,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城郊地区村镇,村镇干部接触款物的机会较多,容易诱发数额较大的涉农犯罪。
    三、农村基层干部涉嫌职务犯罪的主要手法。
    (一)巧立名目套取资金。在日常办公活动或以跑项目向上争取资金、扶持政策等为名的假公济私活动中采取重复报销、虚列支出、开假发票、打白条等手段直接套取国家支农惠农资金。或是将上级下拨的款物私自截留,收入不记帐、少记帐方式,不交或少交款项等,用于发放村干部工资、村务工资或挪作他用。
    (二)无中生有,虚报冒领补贴款。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假名或冒名虚报领取补偿款及下拨费用,利用在发放各种农业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社保款、拔付款物时用假身份证,或别人的证证件进行虚报冒领,贪污截流公款;另一类是虚报土地等级、面积等,骗取高额补偿,主要是利用国家进行大型工程建设的机会,冒领土地征用补偿费,或在项目占用的耕地等级、面积上做文章,虚报补偿人口数、土地面积、或青苗损失费用,多领补偿款用于私分,或利用职务便利,直接提取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用于个人私用。
  (三)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权力寻租。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吃、拿、卡、要”,以权谋私。利用手中掌握分发救灾、优抚、土地征用补偿等款物的权力和审批村民建房土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村山林、水库租赁进行权力寻租,收受贿赂。 
    四、预防农村基层干部涉嫌职务犯罪的措施
    (一)深化体制改革,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建设一个好的基层组织。运用法律规定对村官的任期作出一定的限制,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充实农村干部队伍,加强村民公民意识教育,把好选举关,引导村民选好村干部,以改变目前农村干部年龄渐趋老龄化、学历偏低、地域化及其他难以适应新形势的现状,以提升农村干部的整体素质。
    深化村务管理体制改革。严格执行村民自治,实行决策、执行、监督三分开的管理制度。村内重大事务由村民委员会决策,决策后的事务由村负责人组织人力物力去实施,参与决策的成员原则上不能参与村务的执行;以村支部书记为首的村党支部负责对村务进行监督,由村党支部收集整理村务(包括财务)活动情况,定期向村民会议汇报。全面推行“村财乡管”的财务制度,对资金的审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把关,坚持离任经济审计,有效规范农村资金管理秩序,保证农村资金使用安全。
    (二)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农村基层干部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着领导作用,对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不能仅仅局限于党性教育,要更的注重业务能力和法律知识的培训,解决法律观念淡薄、依法行政不规范、廉洁自律意识不强等问题。政府应加强这方面的投入,在党校和监狱、看守所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基地,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从政法系统抽调人员组成讲课组,利用农闲时节,换届先举等时机办农村干部培训班,通过深入剖析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和成因,教育村干部知法、懂法、守法,提高村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廉洁意识。组织村干部去党校接受党性教育提高执政能力和廉洁自律的意识,去监狱、看守所接受警示教育,让服刑犯人现身说法,使农村干部真正树立不能犯罪、不愿犯罪、不敢犯罪的观念。
    (三)加强宣传,完善制度,营造良好的农村法制环境。
    推行农村政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对涉及农民群众利益的公共事务,如公共项目建设、惠农政策、专项资金发放等重大事项的程序环节、补偿标准等,采取公告、公示、公开听证等方式及时公布与众,做到内容、时间、程序、形式、监督等信息公开。进一步完善村民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民主评议干部等制度,扩大农民群众对村委事务的有序参与。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农村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加强村民公民权教育。针对目前有些自然村财务监督组织形同虚设,村务公开制度落实不好、财务收支不透明的现象,通过党员大会、村民大会、村广播等告知方式,教育民众在生活中首先要选好村民监督组织,把那些有正义感、愿为村民维护权益并有一定知识的村民选举为监督组织成员;其次要定期查看村务公开栏目,村“两委”定期将村务特别是财务收支情况对全体村民公布,让每个村民都知道;再次要掌握财务公开项目,要求村“两委”对各种款项和物资,如对土地征用款、占地赔偿款、土地承包金、宅基地款、出卖资源款、村企业经营收入款、退耕还林补助款以及村干部公务消费款等等,要做到项项清楚、有帐目,钱物落实到人;最后要掌握一定的职务犯罪知识,要求村民掌握村官职务犯罪行为的表现,即虚报补偿人口数、土地面积、或青苗损失费用,多领补偿款用于私分;利用职务便利,直接提取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用于个人私用;重复或虚报报销、冒领土地征用补偿费;收入不记帐、少记帐方式,不交或少交款项等。号召广大村民要树立法制意识,强化主人翁意识,加强民主监督,遏制村干部职务犯罪。
    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机构的作用。开展法律咨询、法律宣传服务,就当前发生的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适用的法律条款以案讲法,并将当前村官职务犯罪的特征讲给村民,让农村群众知道农村干部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哪些行为构成侵权犯罪,以及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应怎样维护等,引导农民群众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打击力度,及时公布案件查办情况,实现惩防相结合。通过开展查办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专项行为,主动出击,积极寻求有价值的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线索。除了要加强事前预防外,司法和各级纪检机关要适时介入,积极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对尚不构成犯罪的纪委要及时做出党纪、政纪处理;已经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要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围绕重点领域和环节,优先查办像虚报冒领涉农涉林补贴、土地征用补偿款这样的较为普遍地存在直接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有力惩治和震慑犯罪,增强查办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工作的震慑力。
    建立科学的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互通和动态管理机制。盯紧惠农支农资金集中的农林、民政社保、交通、农业开发、土地城建、土地征用等领域,及时掌握犯罪的新动向。加强与财政、农业、审计、水利、国土资源等单位的沟通、协调与配合,建立了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等多项工作协作机制,加强案件线索的动态管理,做到信息资源共享、案件线索互通,摸排案件线索做到有的放矢,确定重点查处的案件,防止线索灭失,形成查办和预防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合力,确保办案效果。通过以上工作的开展,有效的防止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发生,确保国家各项农村政策落到实处,维护农村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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