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司法体制改革中法院亟需解决的问题

时间:2022-05-22 12:10:02 心得体会 浏览次数:

2004年中央转发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精神,积极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在解决诉讼难、执行难、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上取得了明显成效。  

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后,我国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在解决诉讼难、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提高司法效率和规范执法行为等方面取得了明显进步,积累了宝贵经验。但应当看到,这些改革离落实司法为民的宗旨,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确保实现公平正义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  

为此,党的十七大作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战略部署,要求我们在继续落实2004年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任务的基础上,认真总结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规律和经验,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中央政法委会同中央和国家机关的17个部门和有关地方,在进行深入调研论证,集中方方面面的意见和智慧的基础上,提出《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改革意见),已经党中央批准下发贯彻执行。  

随着对改革意见的深入学习,法院在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其功能发生一些细微的变化,表明了人民群众法制水平的不断提高,对法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对法院而言既是机遇,又充满了挑战。按照党中央要求,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在继续抓好2004年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事项的基础上,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出发,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关键环节,进一步解决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顺利运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坚强可靠的司法保障和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遵循的基本原则:一是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总体规划,分步推进。  

二是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改革必须符合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必须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法治建设道路,必须体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要求,确保有利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利于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  

三是始终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必须立足于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既认真研究和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又不照抄照搬外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体制;既与时俱进,又不超越现阶段实际提出过高要求。  

四是始终坚持群众路线。改革必须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充分体现人民的意愿,着眼于解决群众不满意的问题,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和检验,真正做到改革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惠及人民。  

五是始终坚持统筹协调。改革必须立足于提高政法机关履行法律赋予职责使命的能力,统筹协调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和其他部门、当前和长远的关系,统筹协调司法机关上下级之间、政法部门之间的关系,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既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政治建设、公民法律素养的要求,又适应政法机关、政法干警的职业特点,积极推进政法事业科学发展。  

六是始终坚持依法推进改革。改革的各项措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凡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应在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后实施。  

这次深化改革提出要解决的问题,聚焦了群众司法需求的难点、热点问题,也是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关键环节。抓住这些问题进行改革,就能够获得人民群众的广泛拥护和支持,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经过对现行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进行全面综合分析,本着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稳步推进的要求,提出了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法经费保障等4个方面改革任务。  

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连续性。与2004年的改革相比,这次改革的任务更重,要求更高,涉及的部门更多。中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在继续落实2004年中央确定改革事项的基础上,把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纳入全党工作大局,加强领导和协调,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面对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在解决了一些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同时,法院自身的不足以及所面临的困难也显现出来。  

首先是法律人才的缺失。法官作为专业型的人才对个人的法律素养是较高的要求,这也是职业性质所决定的。据统计,我国约有法官数量30万人,除去其中的行政后勤人员后,在第一线工作的法官大约为10万人,而我国在去年收案数已经突破了一千万件,在这个诉讼案件数量爆炸式增长的情况下,法院面临着诸多困难,比如东西部法律人才的分布不均,沿海与内地的人才资源极不平衡,法院在人才的招录过程中缺乏一定的主动权,对人才的考量不尽合理,致使招录到的不一定是最理想的选择,陷入了能进法院的没有任命法官的资格,具有任命法官资格的人又进不来的怪圈,甚至还会遭遇进法院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因经济、政治、前途等原因最后选择了辞职或跳槽。对于法官这样一个专业性较强的职业,人才的缺失成为了限制法院发展的瓶颈,这就对法院的发展提出了挑战。怎样才能破解这个难题是提高法官队伍素质的重要一步。

其次是法官考核制度的不合理。一直以来,法院及法官的考核都是由上级法院来完成,在笔者看来,上下级法院虽然名为监督关系,实际上通过考核又把监督关系演变成为领导关系,再者多数情况下法院院长等领导职务都是由上级法院的人员来担任,所以事实上监督关系名存实亡。从监督关系到领导关系的演变,再加上内部考核机制对上诉改判率的责任追究制,导致了法官独立审理案件的能力下降,加重法官的心里负担,影响了司法公正及办案效率。法官作为一个高风险的职业,不仅面临着诸多诱惑,社会的舆论监督,自身的人身安全等风险,而且还有来自法院内部的压力。若再将法官置于风口浪尖处,又使其泰然处之,确实过于苛求了。

再次是法官职业化建设进展缓慢。一名法官的价值不在于法官等级的高低,也不在于是否身居要职,收入的多寡,而在于正确解读法律,在法律关系中实现法律的真正目的。但是现阶段我国法官属于双重身份,既是法律工作者,又具有公务员身份,法官等级与行政级别并存,更令人不解的是,行政级别其实才是真正衡量一名法官价值的标准,法官等级也不是法官职业素养的体现,更多的与资历、行政级别挂钩,这样一来,法官也就不再是法官,而是政客,法院也不再是法院,而是官场。当法官沉醉于斯时,一个利欲熏心的法官作出的判决会让人相信是公正的吗?

最后是法院自身定位的问题。长期以来,我国法院一直把自身定位在“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角色里,这其实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意识,而今我国在发展过程中,除了谋求经济实力的提升之外,在国际上拥有了越来越多的话语权,同时也承担着一个大国应尽的重要义务,环保、能源等等问题已愈加迫切需要解决,虽然不能动摇经济发展的第一要务,但是客观上已经对法院有了更多的期待。法院是不是还要应该坚持高举“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大旗继续前行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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