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交流材料

时间:2022-05-22 12:45:02 心得体会 浏览次数:
**县从2009年10月启动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以来,工作呈现出喜人的局面:截止2010年1月20日,全县申报参保并经审核录入共323942人,占市下达目标任务的140.73%,占全县应参保65.5万人的49.45%,共征收养老保险费4617万元,占应征缴5074万元的91%。参保居民中,16至59周岁的正常参保人员221962人,60周岁及以上老年参保人员101980人。从2010年2月5日起,老年参保人员喜领了2009年7月至2010年2月的养老金共计6997万元,月人均养老金水平为86.43元。这标志着**县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步入了常态运行轨道,实现了全县居民养老保险跨越式发展。
  一、试点做法
  (一)思想认识到位。**县共91万人,其中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达13.66万人,占15%,已提前进入了人口老龄化社会。根据渝府发〔2009〕85号文件的参保范围规定,全县符合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约65.5万人,其中的城乡老年人由于没有养老保险制度安排,部分老年人生活还比较困难。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县委、县政府把率先建立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和国发3号文件精神的具体体现;作为推进我县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建立健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步骤;作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内需,促进“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大举措;作为改变千百年来“养儿防老、积谷防饥”落后生活方式,改善城乡居民民生、解除其后顾之忧的有效途径;始终把推行居民养老保险放在促进和推动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的大局中去认识、去思考、去谋划、去落实。
  (二)组织领导到位。居民养老保险涉及部门多,**县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层层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政府一把手为组长,做到了“三列入”,即: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主要内容、列入为老百姓办实事之重大项目、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考核内容和目标管理。层层签订目标任务责任书,主要领导亲自挂帅、负总责。在全县动员大会上,县委主要领导亲自为经办机构授牌授印,政府主要领导亲自作动员报告。具体实施中,县“四大班子”分管、联系领导分别带队深入各乡镇(街道)检查指导和组织协调,研究解决有关具体问题,参加养老金现场首发放仪式,并督促做好春节前10万多人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兑现工作,确保了全县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和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三)机构资金到位。一是组建了经办机构。在原有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所的基础上,新组建了**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为隶属于县人力社保部门管理的副局级全额预算事业单位,选调了4名工作人员充实县级经办机构队伍。二是新增社保所的人员编制。居民养老保险96%的参保对象在农村,乡镇(街道)承担着繁重的经办业务。县编委新增了40名事业编制,选调了一批素质较好、文化较高、熟悉计算机操作的人员补充到基层社保所,确保了业务的正常开展。三是建立了经费保障长效机制。县财政拨付了212万元用于县经办机构办公用房装修、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设备购置和工作启动。各乡镇(街道)也克服困难,为各自社保所安排了必需的工作经费。同时,县政府文件规定,每年按参保总人数1.6元/人安排,专项用于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补助,由县财政对乡镇(街道)按1元/人和对县级经办机构按0.6元/人的比例下拨,确保了两级经办机构业务工作正常运转。四是统配设施设备。县财政安排36万元,通过政府采购,统一为乡镇(街道)社保所配备了计算机、打印机等必需的设施设备。五是财政补贴及时到位。为将参保对象个人账户做实,确保养老金春节前足额发放,按照各级财政分级负担缴费补贴(补进口)和基础养老金补贴(补出口)的规定,及时调度资金,确保了2009年度本级727万元应补贴资金的按时足额到位,保证了制度稳健运行、可持续发展。
  (四)工作措施到位。由于农村居民居住分散、流动性强,在组织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参保与待遇享受资格审核、养老金发放、财务与基金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等各个环节上,各乡镇(街道)和县人力社保局、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扬“想千方百计、走千家万户、吃千辛万苦、讲千言万语”的工作精神,恪尽职守,加班加点,一丝不苟,全力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一是明确职责。县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乡镇(街道)经办机构任务明确,责任清晰,各司其职。二是加大培训。层层举办培训班,重点是让一线工作人员掌握政策,熟悉业务办理流程,并注重发挥大学生村官的优势,将他们作为培训、业务办理的主力和骨干。三是创新方法。采取错时办理、减少排队,工作两班倒、人员休息机器不休息,白天受理、晚上录入,双休日加点加班等办法,努力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四是强化质量。重点掌握参保人员信息项目的齐全和准确,尤其是对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缴费(补缴)选档、待遇标准等关键栏目,强调信息核录和比对,及时做好与农商行代扣缴费信息的传递,提高数据信息准确率,减少老年参保人员在农商行领取养老待遇时的差错率。五是强化监督。对工作进度和各环节情况由县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督促检查与指导。建立工作周报、通报制度,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整体推进面上工作。
  (五)宣传发动到位。从启动到待遇领取的全过程中,县、乡镇(街道)始终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全方位、立体式,既有深度、又有广度的宣传方式和手段,与城乡居民开展面对面、点对点的宣传,解惑释疑,做到:一是把目的、意义讲明,让广大城乡居民了解掌握这项工程是为广大城乡居民谋福祉、惠民生的重大工程;二是把具体参保内容讲清,让广大城乡居民掌握其政策规定;三是把各级财政补贴的实惠讲透,让广大城乡居民认识、认知、认同,消除疑虑,从政府“引导参保”变为“我要参保”,收到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良好效果。
  二、试点实践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参保认识差别大。一是正常参保人群中部分16至44周岁的人员,认为即使早参保,缴足超过政策规定的至少15年缴费年限和自己申报标准的保险费后,政府补贴的基础养老金还是同一标准,即在目前80元/月/人基础养老金享受上没有体现早参多补,故35岁左右及以下人员,部分不愿早参保。二是部分家庭经济状况较好,有缴费能力的16至59周岁的正常参保人员,认为自己多缴少缴政府对缴费补贴30元/年/人都是一样的,未体现多缴多补,故多数选择了按最低标准缴费。三是老年参保人员补缴费的不多。全县选择一次性趸缴的老年参保人员为4611人,仅占已参保老年人总数的4.5%。尽管有政策可一次性趸缴,但多数老年人认为每月有80元养老待遇(70周岁以上的为90元)基本够了,不愿补缴;有的则由于经济状况原因,想补而补缴不起。
  (二)特殊补贴和死亡待遇政策希调整。一是对重度残疾人由政府对其缴纳最低标准的保险费再补贴40元无异议,但认为对其他特殊群体如享受城乡居民低保人员、孤寡人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等却无特殊补贴政策。二是认为享受养老待遇人员死亡后发给的一次性死亡补助金的标准与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死亡后的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标准差距较大。
  (三)制度衔接不配套。一是原已参加“老农保”,不论是现在60周岁以下,还是60周岁以上且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按政策自愿并入现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计算的不多,由此,按规定将全县2.6万名“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或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的工作量非常大。二是由于我市居民养老保险从试点起步即实行市级统筹,各试点区县无权制定相关政策,但目前尚未对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农村村干部养老保险之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作出制度上的安排。
  (四)基金监督管理手段跟不上。一是全市尚未出台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居民养老保险财务管理办法。二是尚未建立居民养老保险稽核和防冒堵漏长效机制。由于城乡居民住地分散,加上部分人员法制观念不强、同宗同族观念深厚和现有管理手段的缺陷以及存在人户分离等情况,致使享受养老待遇人员死亡后,其亲属不主动申报,同村同组的一般也不会举报。县、乡镇(街道)也鞭长莫及,导致享受待遇人员死亡后不能及时在管理系统内减少,极易出现冒领养老金的现象,造成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流失。防冒领的问题已成为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中急待解决的问题。
  (五)基础管理薄弱。由于多种原因,公安部门的户籍管理信息及人口计生等部门的统计数据相差较大,加上城乡居民死亡后多数不会主动到公安派出所核销户口,给参保基数的摸底核查带来很大难度。二是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还需进一步修改完善,以不断发挥其功能和作用。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及建议
  (一)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政策。一是对正常参保人群中的16至45周岁的人员,建议将政府的补贴与缴费年限挂钩,在其参保缴费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和不欠费的前提下,以后每多缴一年,其月基础养老金可增加一定的金额(如2元或3元或4元)或按一定比例增加,从而真正做到公平与效率有机结合,既保障所有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的“底线公平”,又激励其多缴多受益。二是对城乡孤寡人员、农村五保供养户、当年享受城乡低保人员等特殊群体,由市、区县政府对其缴纳最低标准的保险费再给予一定金额补贴。三是从以人为本出发,对已试点的区县,凡2009年12月31日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但尚未参保的老年人员,在2010年1月1日及以后参保或参保一次性趸缴(应含利息)后,可从到达60周岁的次月起享受养老待遇,其中:2009年8月31日前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可从2009年7月1日起享受养老待遇,以利于真正实现应保尽保。四是从有利于城乡统筹出发,建议将享受居民养老待遇人员死亡后的一次性死亡待遇标准,由本人养老待遇的12个月提高到15个月,即与现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死亡待遇标准相一致。五是规范制度衔接。我市居民养老保险破除了城乡户籍限制,有利于我市统筹城乡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建议尽快明确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等平稳衔接转移的办法。同时,对已开展村干部养老保险的区县,在政策上如何与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对接转移也应尽早予以明确。
  (二)继续加大政策宣传和调研力度。一是继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要营造良好的参保舆论氛围,尤其要改变城乡16至45周岁青年群体的养老观念,增强其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意识,解决好目前尚有相当一部分青年人未参保和相当一部分外出务工人员参保及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问题,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保障的目标。二是加强政策体系调查研究。研究农民土地收益、农户万元增收对农民缴费能力的影响;调研农村集体经济的现状及集体经济对农民参保补助的影响;研究享受居民养老待遇人员资格核查验证办法。重视老龄化趋势对建立统筹城乡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影响,研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未来支付风险的问题。
  (三)加强基础管理和基金监管。一是以我市户籍制度改革为契机,健全公安、统计、人口计生等部门人口基数定期碰对机制,建立享受居民养老待遇人员死亡申报、户籍销号等制度办法,进一步核准人口基数。二是建议尽早出台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及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基金的监督管理,巩固完善市级统筹。目前,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沉淀率较大,在基金管理运营中,要为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投资建章立制,可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投资运营管理办法”运营管理,委托国家法定的社保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和投资,确保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并有较高的增值率。三是加强经办机构队伍建设。健全完善现行信息管理系统,并逐步延伸到村(社区);要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建立相对稳定的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居民养老保险队伍,尤其要增加村(社区)养老保险协管员,强化业务培训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四是加强对享受养老待遇人员的动态管理。**县已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实行了指纹防冒系统管理,下一步建议对享受居民养老待遇的人员,建立“虹膜”生存认定信息系统,实时掌握享受人员的情况,从技术、工作机制和制度上避免或减少养老待遇的冒领现象发生,防止基金流失,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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