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基层检察院化解社会矛盾的几点思考

时间:2022-05-24 12:55:02 心得体会 浏览次数:

       中央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作出了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大战略部署,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社会矛盾化解是基础。基层检察院处于和谐社会建设的最前沿,更应将化解矛盾、弥合纠纷作为重要工作目标,积极探索运用法律手段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路径,做好基层基础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于基层检察机关来说,如何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稳定,是当前一个重大课题。

一、基层检察院的重要政治责任是化解社会矛盾
  1、在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上,我们始终要把执法为民作为自己的坚定信念, 必须心系群众,执法为民,自觉做到尊重群众并服务群众,这是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的动力源泉。
  2、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要充分考虑其对整个社会的影响,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尤其不能引发涉检上访。
  3、掌握科学的工作方法。一是注重有效整合社会各方面利益要求,协调各方利益关系。二是深入调查研究,提高解决矛盾的针对性、实效性。

二、基层检察院面临的主要社会矛盾

基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经常涉及的社会矛盾主要反映在以下几点:

1、基层职务犯罪问题。基层职务犯罪问题往往发生在农村基层组织干部、征地拆迁以及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等等。农村基层组织干部是党和政府的各项农村政策的直接执行者,部分农村干部法制意识淡薄,违法行政、为政不廉,甚至有极少数农村干部利用职权发生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是一项与民生民利直接相关的系统工程,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将有效遏制拆旧房添新“症”的问题发生。当前,群众对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经济犯罪现象极为关注,担心国家资产流失,国有企业职工更是担心个人利益受损。国有企业改制中出现腐败行为虽是个别现象,却有碍国有企业改制前行的步伐,容易引发人民群众和企业职工的内心不满情绪滋生。

2、重大刑事案件中加害方与被害方之间的矛盾问题。为构建和谐社会,检察机关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适时提出的同时,采取多种措施和手段,让被害人与加害人和解,削弱双方相互怨恨情绪,力争实现案结事了,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以此达到社会的和谐。

3、民事案件引发纠纷的问题。民事纠纷案件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如婚姻纠纷、借贷纠纷、土地纠纷等,这就要求基层检察院在化解矛盾前事先征询当事人意见,掌握案件背景、当事人的思想动态等详细情况,在此基础上尽快找准处理矛盾的最佳切入点,最终实现化解矛盾达到案结事了的法律效果。

上述矛盾如果处置不当,极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导致涉检访案件的发生,使检察机关陷于被动。

三、当前社会矛盾的成因

1、因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不当引发社会矛盾。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由于企业改制、征地补偿、社会保障的不断增加,产生的矛盾逐步突出。当群众对经济利益期望值过高,在政策处理无法满足时,一些群众心理失衡,使矛盾冲突迅速升级,甚至导致非正常上访和突发事件,有的甚至升级为暴力事件,最后导致刑事案件发生。
    2、群众利益诉求增多,攀比态势强化。随着群众民主意识和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但法治意识滞后,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上访者往往相互攀比,使各类群体性利益矛盾更加错综复杂,尤其涉及到人身和财产利益时,一些群众为了引起重视,加快处理,即使选择了司法渠道,但仍抱有信“访”不信“法”的心理,依然四处上访,化解难度不断增大。

四、发挥检察职能 在执法办案中化解社会矛盾

1、严厉打击侵犯群众利益的犯罪。对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杀人、放火、爆炸、投毒、抢劫和涉毒犯罪等要依法快捕快诉;严厉打击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制售伪劣食品药品、坑农害农、重大安全事故和破坏资源、破坏环境的犯罪案件;严厉打击损害妇女儿童、残疾人员、农民工等社会弱势群体权益的犯罪活动。
    2、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做到严格依法、宽严相济、该严则严、当宽则宽,注重效果。执法办案注意矛盾纠纷调处,以矛盾纠纷化解为前提,对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初犯、偶犯和家庭矛盾案件、邻里矛盾案件等轻微刑事犯罪案件,依法促成刑事和解,并通过适用不批捕、不起诉、改变强制措施和建议法院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等方式依法落实从宽政策,缓和社会矛盾,缓解社会压力,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3、充分发挥诉讼监督职能。为防止司法不公,维护公平正义,主动延伸监督领域,扩展监督范围,依法开展刑事案件撤案监督、行政拘留执行监督、民事判决执行监督、取保保证金没收监督等多项监督活动。主动介入重大刑事案件侦查,以及刑事自诉案件、简易审案件的审理活动,依法开展监督。主动派员参与民事审判、执行活动,监督审判、执行依法进行。主动走访不捕、不诉案件的被害人,听取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化解涉检信访隐患。

4、积极开展民事案件调解工作。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所涉民事部分和控申信访案件,要主动与公安、法院、纪检监察和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协调机制,和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畅通情报信息渠道,借助调解方式来化解矛盾纠纷,消弭因各类矛盾而导致的刑事冲突。
  5、妥善处理涉法上访。信访接待人员应本着对群众负责的态度,对来访群众反映诉求做到热情、文明接待,不冷漠、不推诿。积极开展带案下访、接访、巡访活动,主动上门接待信访群众,把影响稳定的因素解决在基层,努力减少重复信访、越级上访和进京上访,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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