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司法警察服务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思考

时间:2022-05-24 12:50:03 心得体会 浏览次数:

      近年来,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通过看守、押解等具体履职方式服务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工作,有效地保障了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证人的人身安全,预防和制止了各类办案安全事故,确保了侦查权的顺利实施,为规范执法,严格执法,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做出了贡献。但是,当前司法警察在服务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工作中还存在多方面的不足。应当进一步规范司法警察履职,不断增强履职的效果,更好地保障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具有重要作用。

      一、当前司法警察服务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的不足

      一是传统的理念习惯的做法,阻碍了服务的开展。司法警察作为检察建制的时间起步较晚,在办案实践中的大规模运用则更迟。受传统观念和办案习惯的影响,基于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和敏感性,办案人员身负办案和安全保卫双重职责已成平常,潜意识中把司法警察当作“外人”,不习惯也不愿意让司法警察参与临场办案的安全保障,认为妨碍侦查,特别是讯问策略和手段的使用,作用不大,甚至增大了人力成本。办案工作中确实发生了一些安全事故,但所占比例极其微小,只有由于身份的原因,负面的涟漪被人为地夸大了,而其本身不具有普遍性。司法警察参与办案的职能被人为地边缘化,没有参与办案,不能发挥作用,或者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

      二是职责的错位岗位的混淆,影响了服务的运行。在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工作中,检察官是办案的主体,司法警察是安全保障的主体,检察官统一指挥协调司法警察的安全保障工作,但基于法律监督的共同职责,司法警察对检察官的侦查行为又负有内部的监督制约职责。有的检察官以主导者的身份自居,拒绝监督,对司法警察在办案进程中涉及安全事务的建议不予理睬。还有的基层院司法警察没有实行编队管理,或者仅有一个牌子和守住这个牌子的一个人,警力配置不足,形成用警不能;还有的司法警察被分散到各业务或综合部门“打杂”,一旦用警则临时从各部门召回组合,效果可想而知。

      三是参与的有限履职的被动,妨碍了服务的效果。当前,司法警察服务侦查工作中呈现出协作内容的单一性,有的仅仅参与其中个别环节,比如仅仅参与看管,不参与押解、搜查,或者仅仅是承担了送达任务等,不愿意将更多的安全保障和侦查事务交由司法警察办理,形成忙闲不均。另一方面,当前司法警察在履职过程的呈现出单向性,司法警察对整个案情不了解,进展不了解,尤其是对被调查人、嫌疑人、关键证人的情况不了解,办案人员以案件“保密”为由,对司法警察是“招之即来,挥之即去”,使司法警察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履职,履职过程中下一分钟的进程心中没底,导致了司法警察履职与侦查进程的脱节,进展脱节,形成被动履职,盲目履职和履职质量不高,严重地挫伤了司法警察在检警协作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

      四是队伍的素质不高、装备差,妨碍了服务的质量。在人员构成上来看,从高检院开始提过多年的分类管理并未真正实行,现职中大多数司法警察是因为在检察官法实施后无法解决身份的无赖选择,数量上严重不足,离高检院8-12%的编制要求有很大距离,根本无法组成承担任务的建制单位,要履职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从业务技能方面来看,由于是半路出家,基础差,业务知识薄弱,再学习的激情不高,培训也是应急和补课式,培训的内容范围窄,深度不够,普遍的限于简单的体能及擒拿格斗等技能培训,而在实际工作中所需要的侦查知识、协同配合等并没有涉及到;从装备方面来看,司法警察的装备与其它检察科技装备相比,严重滞后,一些基层院由于经费受到限制,对一些必备的警务办公用具,不少就缺,械具陈旧落后,难以适应新时期工作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能作用的发挥。

      二、完善司法警察服务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对策

      一是深化认识,增强服务的自觉性。总的来讲,职务犯罪嫌疑人相比其它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现实危害性要低,但由于其犯罪过程相对较封闭,没有激烈的场面和能够强化嫌疑人面对可能后果的心理过程和元素,一旦面临家庭、工作、荣誉等现实的“点穴”式打击,对嫌疑人的心理将造成重大损害,走极端的可能性比普通刑事案件所占的比例要高得多。而不论什么性质、什么程度的办案安全事故,其破坏性能量都会通过各种渠道迅速释放、蔓延、讹变,其连带效应往往会引发一系列冲击,不同程度地给侦查工作和检察院机关造成破坏、混乱和恐慌,严重地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声誉。

      从侦查实践来看,职务犯罪嫌疑人越来越狡猾,手段越来越高明,窝串案也越来越多,各种突发事件和侦查取证过程中可能的群体性事件也越来越频繁,律师提前介入所改变的侦查力量对比,使侦查行为、侦查人员的审讯策略、水平将受到更大的挑战,对口供的依赖,对质量的苛求也不允许侦查人员花更多的精力来注重安全工作,将原来的一肩挑,分工出来,符合潮流,也是规范执法的要求和需要。

      二是加强探索,增强服务的科学性。检察工作要以办案为重点这不容置疑,但办案又必须以确保安全为前提。因此,办案安全在检察工作中处于非常重要的位置。为办案服务,保障办案安全也就成了司法警察义不容辞的使命。

      安全保障包括保护犯罪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等职责。这个过程中司法警察是当仁不让的主体,对于不能有效提供安全保障措施的要及时向检察官提出。在参与办案过程中,司法警察要监督检察官依法办案。这样不但有利于整合资源,也有利于完善办案过程中的内部监督制约,对检察官办案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建议和报告。办案服务方面,完成办案活动中的事务性工作。比如送达,扣押、查封赃款赃物、查找证人或犯罪嫌疑人以及查询、冻结、核实证据等事务性工作。

      三是健全制度,增强服务的规范性。规范用警制度,加强司法警察在案件侦查中的使用,必须做到有案必有警,自觉养成用警习惯,杜绝“以检代警”现象。对司法警察而言,要自觉融入到侦查工作,积极主动参与,适应侦查工作的需要,增强安全保障的可靠性,通过机制、制度和硬件设施建设来最大限度地把办案安全事故降低至“零”。

      规范办案区的管理。各地在办案区的建设中都取得了进展,但在管理上还不规范,有的由侦查部门管理,有的由办公室管理,极少数的由司法警察部门管理。从内部制约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特性来看,由警务部门管理较为恰当。通过实行常规的值班执勤制度,确保任何一次讯问、询问和侦查活动中的每一环节都有安全保障机制和恰当的制约,确保规范执法和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四是加强协调,增强服务的有效性。有效的服务工作有赖于良好的机制制度建设,尤其是运行过程中的协调。在出警前,司法警察有权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和用警的要求,这些情况包括案件性质、背景、嫌疑人和关键证人的健康和人数情况、对用警的特殊要求等,切实把办案环节中的每一个细节问题想透,预案做扎实,以不变应万变,防患于未然。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警察要及时掌握案件进程中嫌疑人及家属、证人的情况,时时跟进保障,由于情况变化,需要调整方案的,检察官要提前与司法警察进行通报,以便做好安排。当然,司法警察要服从检察官的指挥,做到参与不干预,服务不代替,涉密不泄密,确保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是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服务的可靠性。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是检警协作的基础性工作之一。要逐步改善司法警察队伍人员结构,有针对性地招录符合司法警察岗位要求的人员充实队伍,加强业务技能的运用性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加强业务培训。要以岗前培训与岗位培训相结合,集中培训与分散培训相结合。既要学习司法警察的履职技能,又要学习和掌握侦查技能。认真开展继续教育,侧重于基础性业务、技能培训和经验交流。加大对骨干的培养力度,由于工作关系,有组织,成规模系统的培训时间总是有限,因此,实际上大多数时间是以基层法警队为主的常态的,经常性的训练,这就需要骨干来主导,教练的指导。开展分散培训,以实兵演练为基础,以各种模拟情况为假设,加强司法警察之间、与办案人员之间的协作,着力提高协作能力,最终达到以司法警察的机动性和武装性为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工作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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