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局股站室、下属单位负责人问责办法

时间:2022-05-27 19:30:03 心得体会 浏览次数:

农业局股站室、下属单位负责人问责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对各股站室、下属单位负责人的监督,促使其恪尽职守、依法行政,防止行政过错,树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根据《区纪委关于在全区乡镇基层站所、行政村(社区)和科局股室实施问责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站室、下属单位负责人问责,是指局领导班子对各股站室、下属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追究股站室、下属单位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的责任。  

本办法所指股站室、下属单位包括局机关办公室、人事监察股、计财股、法规股、中心办公室、产业化办公室、农技站、土肥站、环保站、经管站、减负办、能源办、植保站、经作站、农广校、执法大队、多丰种业有限公司、农作物原种场。  

第三条 股站室、下属单位负责人问责实行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合法、客观、公正地进行。   

第四条 各股站室、下属单位负责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各项职责,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条 各股站室、下属单位执行上级的决策和部署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股站室、下属单位负责人问责 :   

(一)不贯彻落实或者拒不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局党委确定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的;   

(三)不正确执行局党委作出的决策和部署,给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全局整体工作部署的。   

第六条 各股站室、下属单位违反规定进行决策,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股站室、下属单位单位负责人问责 :   

(一)超越职能权限擅自决策的;   

(二)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的;   

(三)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组织咨询论证或者可行性论证的;   

(四)制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文件、行政决定或者命令的;   

(五)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引发群体性上访问题或者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 各股站室、下属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股站室、下属单位负责人问责:   

(一)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信息的;   

(二)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及时、妥善、有效处理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重大公共事件隐患发现后不依法采取措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采取行政措施违法、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违反规定安排使用项目资金,造成资金浪费或资产流失的;   

(八)因疏于管理、处置不当致使公共利益、服务对象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各股站室、下属单位不认真履行内部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股站室、下属单位负责人问责:   

(一)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对单位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纵容的;   

(三)指使、授意本单位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   

(四)授意、指使、纵容本单位工作人员阻挠、干预、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五)因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各股站室、单位负责人不严格遵守组织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股站室、下属单位负责人问责:   

(一)在公共场合发表有损农业部门形象的言论的;   

(二)违反规定泄漏国家秘密或者所掌握的工作秘密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亲属牟取利益的;   

(四)有其他不当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 各股站室、下属单位及其负责人有本办法之外的其他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应当对股站室、下属单位负责人问责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十一条 局领导班子成员发现股站室、下属单位有本制度规定的问责情形或者依据下列问责信息,可以提请局长办公会、党委会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署名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检举、控告材料;   

(二)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批示;   

(三)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审计、行政监察等监督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本局工作考核结果;   

(六)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七)其他反映股站室、下属单位存在问责情形的材料。   

第十二条  问责方式:  

(一)诫免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并用。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其采用诫免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其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其职位是股室领导的,对其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第十五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或减轻问责。  

第十六条 股站室、下属单位负责人被问责的情形是由其他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造成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二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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