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在2013年中心组学习会议上的发言提纲

时间:2022-06-01 13:00:03 心得体会 浏览次数: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政法机关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全国政法机关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重,以最广大人民利益为念,切实肩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职责使命。检察机关作为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执行法律以及监督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重要职责,肩负着在依法治国进程中“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定责任,肩负着“全面履行检察职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治使命。检察机关的性质决定检察机关从诞生的第一天起,就必须将执行国家意志、服务国家大局作为其根本职责。因此,我们要紧密围绕大局、顾全大局、配合大局,站在全局的高度去思考和谋划检察工作,把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成效作为检验检察工作的客观标准。
    面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态势,检察机关如何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服务经济发展大局,是当前我们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今年年初,市委明确提出了“对接武汉,比学九江,努力把黄石建设成为鄂东特大城市”的目标任务,区委按照市委统一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争创全省同类城区第一”的奋斗目标。我们要紧紧围绕全市战略部署,立足区情,统一执法指导思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创造规范有序的经济环境、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具体而言,要坚持抓好以下“三个方面”。
     (一)树立“三个观念”,增强服务大局的主动性
    一是牢固树立必须为大局服务的观念。检察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工作作为大局的一部分,必须服从大局、顾全大局,为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务,是检察工作的基本职责、也是基本要求。服务大局归根到底是统一执法思想,改变传统的执法观念,改变传统的执法方式,克服当前在个别干警存在的,认为服务大局与履行检察职能两者之间 “无关”、“无须”和“无益”的三种错误认识,正确把握他们之间的内在联系,确保检察职能的全面正确履行,在服务大局上有所作为。
    二是牢固树立服务就是有效履职的观念。检察工作只有置于全区中心工作大局之中,才能找准自己的位置,才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才能顺民心、合民意。若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割裂与大局的联系,一味坚持纯业务观点,片面追求局部利益,就会背离时代发展大局,损害人民群众利益,从而使自己一步步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最终也难以充分有效地履行检察职能。因此,必须把检察工作摆到大局之中,善于从大局之中找准检察工作的位置,找准检察工作应该努力的方向,从全局的角度来审视检察工作是否做到了为大局服务,只有这样,我们履行职责的起点才会高,方向才会准,效果才会好。
    三是牢固树立必须在服务中实现科学发展的观念。检察机关科学发展不仅仅是自身的科学发展,更重要的是以自身的发展来促进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在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中实现自身的科学发展,只有自觉按照大局的要求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才能始终保持检察工作的正确发展方向,才能自觉破除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才能进一步明确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要求,才能更加清醒地认识在工作水平、队伍建设、体制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不断提高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水平。我们要切实解决有些检察干警不分轻重、本末倒置,搞地方保护主义、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单纯强调法律效果等错误思想观念,真正把大局摆在首位,为大局殚精竭虑。
    (二)坚持“三个围绕”,增强服务大局的针对性
    一是围绕保增长、促发展,找准服务经济建设的着力点和切入点。检察机关要把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当前服务大局的首要任务,优化服务措施,促进经济发展。第一,关注政府投资安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等重大工程建设和项目资金使用的法律监督,特别是要以河西工业园区建设为重点,积极开展专项预防,建立职务犯罪预防点,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联系,了解重大投资流向、重大项目建设规划等情况,主动跟进政府的重大投资项目,围绕资金使用、项目实施、资源配置等重点环节,研究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做好公共资金使用、公共资源配置;结合办案,严肃查办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贪污贿赂犯罪、失职渎职犯罪,确保政府投资安全使用、工程项目规范运行。第二,优化招商引资和企业经营环境。要加大对重点企业的扶持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危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地方恶霸势力,净化企业周边环境;依法打击企业改制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职务犯罪,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保驾护航;按照“三个有利于”和“四个慎重”的要求,改进办案方式方法,依法妥善处理涉及企业特别是广大中小企业的案件;积极探索服务新途径,实行检察长与企业定点联系制度,认真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完善服务机制、考评机制和投诉机制,及时有效地提供法律支持和司法服务,保障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第三,认真开展、积极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依法打击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领域中的商业贿赂犯罪,重点查办城镇建设用地审批、房地产开发银行信贷等重要环节的案件,促进城镇建设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是围绕保民生、护民权,找准深化检察机关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检察机关要把民生司法落实到检察工作的每一个环节,用办案的力度和成效来促进民生问题的解决和改善,使工作成效更多地体现在保障民安、促进民富、维护民权、改善民生上。第一,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刑事犯罪。重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两抢一盗”等侵犯人民群众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多发性犯罪,坚决打击损害妇女儿童、残疾人员、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权益的犯罪活动,大力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第二,要坚决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突出查处教育、就业、金融、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征地拆迁、抢险救灾、移民补偿等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特别对安全事故导致人民生命及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检察机关不仅要查处事故背后隐藏着的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更要选好切入点,积极探索源头预防的有效措施,抓好防患于未然。第三,强化对涉及劳动争议、保险纠纷、补贴救助等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加强对困难群众的司法保护,及时执行已复查纠正的案件和刑事赔偿决定,探索实行对生活确有困难的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制度,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第四,积极探索农村检察工作,拓宽检察机关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途径和方式;加大涉农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强化涉农法律监督和司法保护,有针对性地加强涉农职务犯罪的查处和预防,保障中央、省委各项惠农政策落实到位;认真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产品生产经营等领域和涉及农民劳资等纠纷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第五,要注重加强诉讼监督,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的问题,侵犯当事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问题,严肃查处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犯罪,更加有效地维护和保障司法公正。
    三是围绕保稳定、促和谐,找准服务大局、强化监督的结合点和关键点。检察机关要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前提,牢固树立“大稳定观”,全面把握社会稳定大局,积极应对各种问题和挑战,扎实做好检察环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各项工作,做到“打击犯罪促稳定,化解矛盾维稳定”。一是充分认识今年政治敏感时段相对集中的特殊形势,突出打击重点,将打击的锋芒直指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严厉打击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二是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执法机制,依法扩大简易程序适用,着眼于健全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机制以及对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中的一些罪行轻微的人员适当从宽处理的工作机制,有效遏制犯罪、减少社会对抗、调动社会和谐因素;做好被从宽处理人员的教育转化、跟踪考察工作,建立转化档案,防止再犯罪;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统一执法尺度,强化监督制约,保障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正确适用。三是加强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拓宽信访渠道,加强涉检信访的分析和排查,完善首办责任制、检察长接待制等制度,深入开展重信重访专项治理,认真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密切关注社情民意,妥善处置突发事件,慎重处理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哄抢等“民转刑”案件;高度重视网络舆情,探索建立重大敏感案件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力争把可能影响和谐稳定的苗头性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出现激化社会矛盾的事件发生。四是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以牧羊湖社区为联系点。积极开展平安建设进社区活动,推动建立和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努力营造长期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积极参与对流动人口、刑释解教人员、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管理,加强对监外五种人和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立足本地社会治安实际,认真分析社会治安的新动向新问题,加强与公安、法院等机关的协调配合,积极参与对突出治安问题的集中整治,增强打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减少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
    (三)正确处理“三个关系”,增强服务大局的实效性
    检察机关服务于大局,既是一个理念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在服务大局的过程中,要把准服务尺度、提高服务质量,正确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处理好服务大局与履行职责的关系。作为检察机关而言,服务大局是根本,履行职责是手段。检察机关要坚持在法治原则的前提下服务大局,防止服务庸俗化和执法机械化两种极端倾向。一方面我们应在履行职责中服务大局,不能超越自己的职责范围去干与检察工作无关的事情,或者为了服务影响法律监督职能的正常发挥。另一方面我们应在服务大局中履行职责,而不能不顾大局盲目履职、背离大局机械执法。如有些干警在执法办案中只讲法律效果,不讲社会效果,没有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消除当事人的怨恨情绪,做通他们的思想工作,结果往往是办完一个案子、留下一堆问题、影响一方稳定。
    二是处理好服务大局与依法办案的关系。对于国家机关而言,服务大局是需要努力追求的工作目标,依法办案是必须坚决奉行的行为准则。一方面,检察机关服务大局应以依法办案为前提,而不能打着“服务大局”的旗帜在实践中采取一些没有法律依据或者非法的做法。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依法办案应以服务大局为目标,而不能藉“依法”的借口损害服务大局的效果。
    三是服务大局与保护局部利益的关系。从根本上来讲,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个人利益是一致的。但在许多的时候,它们之间又相互冲突、自相矛盾。面对这种情况,我们一方面要坚持个人利益、局部利益必须服从整体利益,在执法办案中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部门本位主义与执法特殊主义,防止为一己一地之私而置全局利益和法制统一于不顾,破坏社会主义法治,妨碍整个发展大局。另一方面,在服务大局的前提下,要注重个体权益的保护。具体到检察机关来说,就是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按照法律的精神,切实保障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大局利益、局部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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