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权利运行制约和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时间:2022-06-02 12:55:02 心得体会 浏览次数:

关于权利运行制约和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党的党风廉政建设,改革和完善反腐协调小组职能,对地区和部门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利进行制约和监督等方面做出以下建议。  
   1、市党委对所辖地区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市、县党委书记对所辖地区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市党委副书记、其他常委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市政府对本级政府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市长对本级政府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市政府副职和其他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3、市人大、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领导班子和市委、市政府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对本机关、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4、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人大、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2)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监督机制,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并结合“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增强党员、干部的党性观念、纪律观念和廉洁意识。
   (4)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5)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6)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并为其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5、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人大、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的正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切实管好职责范围内的领导干部,认真检查、监督其廉洁从政情况。
   (2)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议事规程,凡重大事项、干部任用等重要问题,应经集体讨论决定。
   (3)每年定期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解决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
   (4)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规定,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6、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认真履行职能,协助党委、政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积极主动搞好组织协调,对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责任考核和奖惩
    1、建立和完善考核测评制度。各级党委(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可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测评。考核测评结果要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2、建立和完善定期报告制度。各级党委(党组)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上级党委、纪委。遇有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各级领导干部应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对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批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事项,必须按照要求报告办理结果。
   3、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定期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自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认真地解决。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4、建立和完善奖惩制度。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记入干部档案,作为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5、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实施责任追究,应当依据事实和造成的后果,实事求是确定,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分清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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