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养殖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时间:2022-06-03 15:00:04 心得体会 浏览次数:

一、实施办法   

(一)经办机构。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承担农业保险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照保险合同履行赔付责任。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健全农业保险服务网点,发挥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方面优势,为广大农民提供方便快捷和优质高效的承保理赔服务。畜牧、财政等部门要监督指导好保险经办机构的相关工作,为农民搞好服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要积极主动地与保险经办机构搞好配合,按照规定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二)保险品种  

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政策性育肥猪保险。  

(三)投保条件  

1.养殖场地及设施符合卫生防疫规范,位于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行洪区、非传染病疫区;  

2.规模化养殖,营养良好,健康无疾病,无伤残,饲养管理规范,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且有记录,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3.能繁母猪投保时应在8月龄(含)以上4周岁(不含)以下,且具有繁殖能力(后备母猪、超龄母猪不得投保);  

4.能繁母猪、育肥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  

5.投保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能繁母猪及育肥猪全部投保。  

(三)保险责任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保险能繁母猪、育肥猪在保险合同载明的地址内直接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雷电、暴雨、洪水、风灾、冰雹、冻灾;  

2.山体滑坡、泥石流;  

3.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疾病。  

以上保险责任参见《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育肥猪养殖保险条款》  

(四)承保   

1.由各街道负责,利用街道、村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和动物疫病防控网络,对所辖区域的生猪饲养数量进行普查,并登记造册,同时发放告知书对投保事项进行告知。各街道对登记材料盖章确认后交保险经办机构。   

能繁母猪饲养数10头以上、育肥猪出栏数200头以上的养殖场(点)单独登记,其他散户以村为单位进行登记后由街道汇总,按照投保条件实行以户为单位做到应保尽保,不得选择性投保或比例投保。登记内容包括养殖户姓名、饲养地点、联系电话、身份证号、银行账号、能繁母猪及育肥猪当期存栏、投保数量等。同时检查养殖防疫档案记录情况,登记内容由养殖户确认并签字。   

2.承保收费工作由有关街道负责。各街道根据核查数据制作投保清册及收取保险费记录材料,汇总后及时交保险经办机构,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投保材料和保费后10个工作日内录入保险系统并签发保单。   

3.收费标准。  

能繁母猪:按能繁母猪存栏数量,计算投保数量,保险费60元/头,其中养殖户承担(自交保费)12元/头。  

育肥猪:根据育肥猪养殖实际情况,对于自繁自养仔猪的,承保数量按照实际存栏能繁母猪数量的20倍计算育肥猪年度投保数量;对于外购仔猪育肥的,按存栏生猪数量2.2倍的比例计算年度投保数量,最大不超过实际可存栏规模的2.2倍。育肥猪保险费30元/头,其中养殖户承担(自交保费)6元/头。   

4.如农业保险政策调整,保险费按新标准执行。保险期限内养殖户如因政策原因调减养殖数量,保险经办机构对调减部分可按剩余实际保险天数退还保险费。   

5.保险期限。新保户能繁母猪及育肥猪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单生效日期开始。其中,能繁母猪疾病观察期为15天,育肥猪疾病观察期为10天。   

6.承保公示。承保结束后,承保情况在峡山区政务信息网上公示,若有异议,可向保险经办机构反映。保险经办机构将经公示后无异议的承保情况汇总表报区财政审计局、XX局备案。   

(五)查勘定损  

1.养殖保险标的物出险后,养殖户应在第一时间向保险经办机构客户服务专线报案。报案人应详细告知案情信息,并保护第一现场。在查勘员到达现场前,养殖户不得将出险能繁母猪或育肥猪移除养殖场,并不得擅自对出险标的物做任何处理。查勘员现场查勘时,对参保养殖户的能繁母猪及育肥猪存栏量要进行现场检查,对于比例投保、保险起期后增加能繁母猪存栏数或增加外购仔猪育肥的,要按照参保数量与实际饲养数量的比例赔付。  

2.保险经办机构在接报案后24小时内进行查勘。第一现场查勘率必须达到100%。现场查勘小组由保险经办机构查勘员和街道指派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共同组成。到达现场后,全面了解、详实记录查勘过程和损失情况,并进行现场拍照。对属于保险责任应予以赔偿的,查勘组负责告知被保险人索赔程序及相关手续;对于在疾病观察期内因疾病死亡的、后备母猪、超龄母猪以及条款规定的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不得赔付。  

3.为切实加强动物卫生防疫工作,确保食品安全,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查勘小组在完成现场查勘后,养殖户必须在保险经办机构查勘员和街道指派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共同监督下,按照规定对死亡标的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由保险经办机构查勘员进行现场拍照,存档备案。养殖户、街道畜牧兽医管理站或村级动物防疫员、保险经办机构查勘员共同在相关单证上签字确认后,视为有效。对于不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有签字确认的,保险经办机构不得赔付。  

(六)赔偿标准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按以下公式计算赔款。  

1、能繁母猪  

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死亡数量  

2、育肥猪  

赔偿金额根据尸长确定。尸长是指从猪的耳根至尾根的直线距离,赔偿标准见下表:  

长度(cm)  

30 (含)以下  

30-70(含)  

70-100(含)  

100以上  

赔偿金额  

15元  

40元  

150元  

500元  

(七)理赔方式  

1.标的查验工作由保险经办机构和代办人员共同开展,对散养户的投保标的进行抽查验标,对于能繁母猪年出栏量200头、育肥猪年出栏量3000头以上的养殖户(养殖小区、养殖场)要逐一验标,并登记在案。协办部门人员负责收取参保农户自筹保费,并填报投保明细表,被保险人在投保明细表上签字确认。  

2.对于死亡原因明确、保险责任清楚的,经查勘员查勘案件后,死亡标的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赔款由经办机构在10日内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支付给受灾养殖户。  

二、组织保障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街道和区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动员各方面力量,有针对性地加大政策性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农户自愿投保,提高投保率;要加强保险知识的宣传,确保每位投保农户都能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为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规范和完善档案管理。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承保、理赔档案的基础资料和相关文件的建档保管工作,确保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工作逐步规范,科学合理。  

  (三)简化手续,理顺流程。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依法规范经营,切实履行责任,提高服务水平。同时,要简化理赔手续,理顺操作流程,及时查勘现场,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到投保农户,为农户提供优质服务。  

(四)落实工作经费。在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工作开展过程中,各级畜牧部门在协助保险经办机构展业、防灾防损、技术服务及勘察定损、理赔业务时,发挥作用大,承担任务重。参照《2012年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鲁农种植字〔2012〕3号)规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业务工作予以经费补贴,用于协助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宣传发动、收费签单、考察、勘察定损、培训、总结等工作中发生的劳务费、交通费、宣传费、会议费、技术服务费、必要的奖励费用以及赔案鉴定费用(在承保、勘查定损及理赔过程中,保险经办机构应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或交通费用)。工作经费由保险经办机构存入区财政审计局指定的账户,XX局要按照规定使用工作经费,区财政审计局要强化工作经费监管,按照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的要求,规范工作费用的提取和有效使用,严格实行专款、专账、专用。工作经费确定后,各保险职能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保险经办机构索要或提取本方案规定以外的其它费用。  

(五)严格监督检查。XX局、财政审计局要对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保费补贴和投保真实性开展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保费补贴资金安全运行。保险经办机构要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清算工作,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清算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严禁以虚假承保套取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同时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管理,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三、附则  

1.本实施细由XX局负责解释。  

2.本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如有与国家保险条款不符内容,由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相关材料与XX局商讨修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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