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乡镇(街办)监管责任人
乙方:村委会(社区)监管责任人
丙方:分散供养对象
丁方:委托的监护人(兄弟/侄子/亲戚/邻居等)
为了帮助丙方解决吃、穿、住、医、葬(教育)等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和省、市、县(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有关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作为监管责任人与特困供养对象及委托的监护人四方协商,明确各自责任,共同做好丙方的服务和照料护理工作。现形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宣传党和政府有关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政策法规;提供日常服务,帮助协调解决丙方的吃、穿、住、医、葬(教育)等困难;审核评估丙方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人员,在乙方的协助下为丙方落实监护人(丁方)。
2、帮助村委会(社区)保障丙方的住房安全。
3、确定本乡镇(街办)干部同志,每月至少入户访视丙方1次以上,及时了解掌握其生活状况,督促乙方、丁方履行好监护责任,并协调解决具体困难。
二、乙方责任
1、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求,协助落实特困供养政策。
2、丙方住房有困难的,积极帮助给予解决,确保安全。
3、丙方需要就医,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并帮助丁方送医和陪护。
4、定期访视丙方,督促丁方认真履行监护责任,帮助解决丙方日常生活中的困难,给予精神慰藉,注意其情绪变化和身体状况,有重要情况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协调、帮助丁方料理好丙方的丧葬事宜。
三、丙方责任
1、自觉遵守国家、省、市、县(区)关于特困人员供养政策的相关规定,服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安排和管理。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
3、邻里和睦,不打架斗殴,不酗酒赌博,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4、注意个人卫生,保持环境整洁。
5、注意健康和人身安全,遇事及时向监护人(丁方)、村组干部、乡镇联系干部报告。
6、因生活需要,同意委托丁方为自己的监护人。
7、过世后,承包土地、宅基地归集体所有。
四、丁方责任
1、因丙方为分散供养对象,生活能力差,本人同意作为其监护人,按月领取照护丙方的照料护理费元,认真履行照料护理责任。
2、熟知国家、省、市、县(区)的特困人员供养政策,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做好相关工作。
3、负责丙方吃、穿、住、医、葬(教育)等方面的保障,做好丙方的日常生活照料护理,给予精神慰藉,保证丙方生活和人身安全,正确引导丙方接受村委会(社区)和村(居)民小组安排,愉快地生活。
①对于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对象,每天帮助丙方做饭、饮水、排便,收拾卫生,保持生活环境整洁、无异味;每周帮助换洗衣服、被褥,防止发生褥疮等并发症。
②对于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对象,每天访视1次以上,帮助照料丙方解决好吃、喝、穿、医、用等基本生活困难,保持良好的生活状况。
③对于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对象,每周访视2次以上,帮助照料丙方解决好吃、喝、穿、医、用等基本生活困难,保持良好的生活状况。
4、及时向村委会(社区)、乡镇联系干部报告丙方的身体状况和急需解决的困难。
5、丙方生病及时送医,并做好陪护工作。
6、丙方过世,主动配合村委会(社区)处理好丧葬事宜,丧葬费由县区社会救助部门从特困供养经费中按照规定核销。
7、严格履行协议内容,不得擅自更改和解除协议,如有特殊原因必须提前1个月告知甲方。
8、如发现丁方没有认真履行本协议确定的监护责任,丙方生活状况差、群众有反映,且督促后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领取的照料护理费用。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未尽事项由四方商定另附。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丙方签字(盖章):丁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