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摸排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22-06-14 12:55:03 心得体会 浏览次数:

根据《铅山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铅发[2018]5号)和省、市、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局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线索来源

司法行政系统在涉黑涉恶犯罪的线索来源有两种渠道:一是群众举报或反映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二是司法行政系统自行摸排的线索。

关于自行摸排线索,一个是对我们监管的对象进行摸排,二是通过监管对象了解社会层面的涉黑涉恶线索,两类特殊人群是摸排的重点。三是通过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解中摸排发现线索。

二、线索摸排方式

对两类特殊人群的摸排,按照《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进一步加强两类特殊人群监管的通知》(饶司字[2018]114号)文件所列出的9类罪名,各基层司法所分罪名建立重点管控对象花名册,在这个基础上,各司法所于4月底前,逐步完成对重点管控对象的摸排工作。

(一)关于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摸排

一是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谈话教育,特别是一些团伙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要开展针对性的教育谈话,从中发现线索;二是向其所在村(居)两委、邻居了解其有关情况。对新入矫的社区服刑人员,在入矫教育中开展摸排。

(二)对于刑满释放人员的摸排

以走访、了解其生活、工作情况为名,了解其工作、生活圈子,从中发现线索。对新出监狱的刑满释放人员,在与监狱无缝对接时进行摸排。

(三)从两类人群中发现社会人员的线索

借助对上述两类特殊人群摸排的时机,对照涉黑涉恶犯罪18类情况,了解他们自己以及他们身边的人,有没有发现或受到社会上一些“村霸”、“行业霸”、“家族势力”的欺凌等情况,开展一些调查和摸排。

(四)在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中摸排线索

发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贴近群众、了解群众的优势,在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的过程中,发现和摸排线索。

摸排的重点:摸排工作要按照《铅山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列举的涉黑涉恶犯罪18类情况,进行对号入座,符合18类情况的,作为线索,要及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合甄别;不符合的,不作为线索。

三、线索管理和报备

对摸排出来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司法所要填写线索摸排清单,及时向局扫黑办报送,各司法所摸排线索情况要建立线索清单档案和线索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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