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学论文

时间:2021-07-01 10:15:26 教学资源 浏览次数:

篇一:大学毕业论文《未成年犯罪心理学》

黑龙江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毕业论文

未成年人犯罪研究

专业:法律事务(律师方向)

班级:08级律师班

学生姓名:李晓倩

指导教师:翟俊明

完成时间:2011年

目录

引言

一、未成年犯罪原因之心理原因

二、未成年犯罪原因之社会学原因

三、未成年犯罪处理政策

结论未成年人犯罪研究

李晓倩

政法学院法律事务08级律师班

指导教师:翟俊明

引言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所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事法律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严重社会问题,在我国刑事犯罪中占据较大比例。未成年犯罪必须重视起来,而未成年人犯罪通常原因上与成人犯罪不同,解决未成年人犯罪应从未成年人犯罪形成原因入手,剖析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及社会影响原因,从而减少其犯罪率。

一、未成年犯罪心理

未成年人犯罪类型主要集中在盗窃、抢劫抢夺、伤害、涉淫、涉毒、杀人六大类犯罪上,几乎占整个未成年人犯罪的以上,尤其是盗窃案件数量最多,这与未成年人本身的特点相吻合。

调研表示:通过对名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和对名犯罪嫌疑人的问卷调查发现,这些犯罪嫌疑人涉嫌案件最集中的就是盗窃和抢劫抢夺,其它以故意伤害、涉淫、涉毒、杀人案件为主。

1、未成年人叛逆心理和控制的不足

未成年人对犯罪认识、对很多事物对错观念及对自己所做出的行为后果不是很明确。准确说他们的可能意识到做法是错的,但是抱着寻求刺激的心理,做明知道是错误的事情,却不知道其行为会对他人及自己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有些案例中犯盗窃罪的未成年人家庭优越,从犯罪目的上讲并不应该有犯罪动机,有些犯抢劫、强奸罪的未成年人可能有自己的恋人、家庭也很优越、甚至平时在同学中很仗义很优秀的人,犯罪目的上并非寻求财务或者性满足感,而是寻求一种刺激的心理。

我们每个人都会或多或少的有一些这种心理,而一部分走向犯罪一部分并没有走向,主要原因应该在于环境的影响和自身的控制能力,及对所做出的叛逆行为的认知程度,法律意识及道德限制的状态。

2、未成年人极其强烈的好奇心

未成年人对一切事物抱有强烈的好奇心,但由于他们社会经验不足,很多事情不能得到他人正确的告知,导致认识上的错误和没有认识的冲动行为。对许多社会现象和科学的准则还没有自己定型的见解和观点,容易受暗示而模仿,自觉不自觉地受一些不良因素地影响,看问题时以偏概全、固执己见,自己认为正确符合自己兴趣爱好的知识就不加考虑的片面接受,以致受到不良的社会风气和一些宣扬暴力、色情的不良亚文化的影响而走上犯罪道路。

3、未成年人的自我认知

自我意识是指个体对自己已经形成的心理特点和正在发生进行的全部心理活动的认识,以及自己与外界事物相互联系的认识。未成年人由于独立性意向的发展,开始将对外界及外界事物与自己的关系的关注转变为对自己心理活动的关注。这样自己既是观察者,同时又是被自己观察的被观察者,自我意识被分成两个处于不同地位的部分:前者为理想的自我;后者为现实的自我。一般来说,现实的自我总是落后于理想的自我这样一来,二者的不一致便产生了自我意识的矛盾.未成年人自我意识的矛盾通常表现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过高的自我评价,另一种则是过低的自我评价。过高或过低的自我评价往往导致个体自我意识确立过程中的过分自负或过分自卑这两大心理缺陷。有时会引发过激行为和反社会行为。

二、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社会学分析

由于这一特定年龄阶段身心发展的不成熟性、不稳定性,使得他们极易在社会化过程中接受错误、消极的影响,进而产生形成犯罪心理、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的形成要经历一个不完全社会化或者错误社会化的过程。未成年人的社会主要是:家庭和等直接生活。

(一)家庭的不良影响

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是未成年人一生中经历的第一个场所,是他们社会化过程的起点。在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中,家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不良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不健全人格的形成具有原发性的影响。

1、家庭结构有缺陷

家庭的残缺,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催化剂”。夫妻关系是家庭存在的基础,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或者因为离婚、死亡、服刑以及其他原因失去了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时,致使家庭结构的完整性遭到破坏。在这种家庭中,尤其是失去丈夫的家庭,家庭收入减少,生活水平下降,子女的责任就落到了妻子一方,再加上家务劳动的压力、时间、精力等的限制,疏于管理和教育,极易导致未成年人放任自流,误入歧途。另外,由于家庭结构不完整,导致家庭成员间的情感交流失衡,人际关系冷漠,未成年人很容易形成孤僻、冷漠、自卑等不良性格特点和反叛心理。他们在家里得不到爱和精神生活的满足,往往会向外寻求精神支持和寄托。这样,由于他们心理尚未成熟,社会经验不足,在不良环境的影响和坏人的

教唆、引诱下,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2、家庭教养方式不当

家庭的教养方式直接关系到教育的成败。一些家长没有遵循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征和成长规律,造成教养方式不当,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很直接的、很重要的原因。据广东省少管所反映,在该所服刑的少年犯中有80%和家庭教养方式不当有关。家庭教养方式不当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娇宠、溺爱

现在的家庭独生子女率在逐年升高,就是因为家庭只有一个孩子,家长往往对子女采取的是一种百依百顺、即使子女犯了错误也对其包庇的态度,使孩子从小养成了自私任性、好逸恶劳、骄横霸道、自我中心的不良性格和行为习惯。这种未成年人进入社会后,当他们的个人利益和需要不能在正常的范围内得到满足时,很可能不顾社会道德、法律规范,从而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B、简单粗暴

与溺爱正相反,有些家长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这些家长发现孩子犯了错误后,无视子女正常的自尊和独立的人格,对他们动辄打骂。一方面,家长的举动给子女提供了学习模仿的榜样,很容易使他们形成残忍、粗暴、好斗的性格,形成把暴力作为解决问题的方式的观念。另一方面,引发、强化了子女的逆反心理,造成子女和父母感情破裂,形成情绪对立、互不信任的局面。他们在心理上视父母为敌,离家出走,流落到社会去找小兄弟取得“同情”、“温暖”,有的在别有用心的教唆犯的引诱、威胁下,堕落成罪犯。

C、放任自流

父母放弃了教育子女的责任,对子女的一切行为举止采取不加干涉的态度,放任自流。在这种家庭里成长起来的孩子,极易形成冷酷的、自傲、自狂、目空一切、自以为事、玩世不恭的不良性格。他们在父母的放任下过早的走向社会,由于缺乏父母的指导和监督,并且自身认知水平不高,缺乏正确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在社会上各种不良因素的诱导和影响下,很容易形成犯罪心理,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D、期望过高

现在,很多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家长对孩子倾注了全部的爱,同时也对子女的学习成绩提出更高的要求,而子女尽最大的努力也难以达到,这时孩子就产生极大的心理压力,甚至焦虑不安,产生了逃避和逆反心理。当这些压力超过了他们的承受能力时,在逃避和逆反心理的支配下很可能会离家出走,以至误入歧途;有的甚至做出弑亲等过激行为。

E、缺乏情感沟通

有的父母整天忙于工作或生意或只注重对子女的物质需求的满足,而忽视了与子

女的主动沟通,再加上未成年人心理上闭锁性,造成子女和父母缺少情感沟通,子女心理上的迷惘和疑惑得不到父母的及时指点,内心的欲望和需求得不到满足,现实的心理无以宣泄,心理上得不到慰藉,久而久之,心理问题积重难返,进而形成抑郁、敏感多疑、易怒、冷漠、孤僻、缺乏责任感和同情心等心理障碍和人格缺陷,由于他们自我控制能力不足,在外界不良因素的刺激下,很容易实施暴力犯罪。

3、父母行为不良

家庭中的社会化很多都是在无形中进行的,父母的言谈举止、态度等对未成年人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另外,未成年人好奇心强,可塑性大,善于模仿,但其分辨是非、控制自己意志的能力较弱。所以父母有赌博、酗酒、盗窃、卖淫、嫖娼等不良行为,都会给子女以暗示的影响,并使他们模仿大人的不良行为行事,在其心灵中孕育下违法犯罪的种子。

4、家庭气氛不和睦

“家庭气氛可以成为未成年人违法和犯罪的直接原因,和睦、不和睦或冲突的家庭气氛,与违法行为率关系甚大。不和睦的家庭比和睦的家庭,其子女违法行为者明显增多。”家庭成员之间特别是夫妻之间经常充斥着吵骂、指责、揭短、厮打,弥漫着一种冲突或不和谐的气氛,会给子女带来极大的挫折感和不安全感,长此下去会造成性格内向、孤僻自卑等人格障碍。有些子女为逃避这种不和睦的家庭气氛,极易离家出走,流落街头,一旦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5、家庭过于贫困

由于父母的工作压力较大或者父母双方都下岗,家庭条件过于贫困,容易使孩子在同龄人中产生自卑感,很容易形成孤僻、内向的性格和敌视社会的心理,为了满足自己从家庭中无法得到的物质欲望,往往铤而走险。家庭居住的环境和周边条件不良,周边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治安管理、文明程度等都是影响孩子成长的因素,孩子容易受周围不良青年的影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学校教育的缺失

学校是仅次于家庭对未成年人影响举足轻重的地方。

1、忽视思想品德教育

在教育普遍为应试教育,虽然一直在提倡素质教育,但是实践中还是以应试教育为主。教育方面很大程度上淡化了对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培养,即使有这方面的教育通常也流于形式、脱离实际,对学生缺乏吸引力,再加上在教师队伍中,有一些素质差、职业道德低下的人。学校是未成年人除了父母家庭以外接触最多的环境,作为老师应当以身作则,并用最适合的教育方法与爱的态度去引导学生。反之可能会引起学生的逆反心理和对抗情绪,导致未成年人走向犯罪;学校常常

篇二:犯罪心理学2

题目:大学生盗窃心理的成因、影响及措施

摘要:大学是大学生树立人格、培养能力、获得知识的重要时期,但在大学中我们会发现身边有很多学生有一些不好的行为那就是偷盗。为了让大学生不犯这些

错误,进一步提他们的素养,本文将从对大学生盗窃心理因、影响 及措施进行浅析,希望对我们女大学生有更大的帮助。

关键词:大学生;盗窃;成因;影响;措施

一、探究

近年来我国大学生的犯罪率呈上升趋势,犯罪手段一般以非暴力为主,尤其是盗窃行为比较严重。对偷盗者而言,得到的东西比失去的东西更多,同时也给自己以后的人生道路留下了很多污点。那造成学生进行偷盗的原因、影响有哪些呢?家庭、学校、社会又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进行给予帮助和指导呢?

二、大学生课偷窃的成因

(一) 社会原因

1,大学生正处转型期,不良人际关系的交往。

大学生才从紧张的高中时期升入相对比较宽松的大学环境,人际关系还难以处理的很好,有时会不小心结交不良人群。其价值观和思想就会有相应的改变扭曲,遇到适当的时机就会进行一些非暴力的犯罪,比如偷盗等。 2,不良的文化影响

在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社会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盛行,使在校大学生的世界观,价值观发生严重扭曲,热衷高消费。学生作为特殊的群体,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难以满足高消费需求。于是,一些大学生们便滋生了通过非法手段盗取钱财以满足自己的虚荣心的想法。

3,,不良的家庭教育。

家庭环境是对人的个性的形成进行启蒙教育的最佳场所,也是塑造性格的最佳环境。如果家庭没有正确教育孩子,家长本身也有小偷小摸的习惯,孩子长大后就很容易去偷盗他人的东西 。

4,一些大学的校园安全系数赶不上扩招的步伐。

随着学校规模的不断扩大,学校在管理层面漏洞百出。学校的物业安全管理不够到位。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国家没有建立完善的助学制度,使得一大批学生有可能的经济问题得不到解决。加之学校不重视对大学生的心理教育和法制教育。

(二)主观心理原因

1, 从众、贪慕虚荣的性格缺陷

当今社会攀比之风盛行,很多学生会为了追求时尚不惜大手大脚的花家里面给的钱。尤其是针对学生的产品又多。有些在校大学生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在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去消费时并会采取偷盗他人财物。

2, 意志力控制力的薄弱

大学生的意志往往受情绪的影响比较大,一旦受到外界诱因的刺激就会很容易产生冲动,控制能力弱。

4,是需求心理的支配。

在消极因素的影响下,其经济能力不能满足物质上和精神上需要,而又不能自我控制,就会采取偷窃行为满足需要。还有的学生为了人际关系的需要,认为办很多事需要感情投资才能办到,加上经济能力有限,于是就会去盗窃。 3, 是侥幸心理的驱使。

侥幸心理对沟通小偷小摸以及盗窃犯罪动机与行为之间的联系,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有的原本并未有偷窃恶习,然而,当垂手而得的不义之财摆在面前时,而且轻易得手,便会一发不可收拾。

二、大学生偷盗的影响

(一)影响着大学生的学业

偷盗行为本来就是一种犯罪行为,偷盗行为发生后被查出来了,当事人是要受到相应的处罚的,轻则予以警告,重则开除学籍、或承当相应的刑事责任的。这就会不利于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二).影响着大学生的人际交往

人们很难离开人群独自生活,如果偷盗行为被人们知道了,很多同学就会因此而疏远他,并孤立他,这是很不利于对当事人的人际交往的。

(三)不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在进行偷盗的过程中,容易受到意外的人身伤害。同时要承受很多的舆论和法律的压力,增加了心理负担,久而久之不利于心理的健康发展。

三、针对大学生偷盗的建议及措施

面对大学生犯罪的现实问题,要从源头有效遏止大学生犯罪现象的发生,就必须采取综合的措施,其中除了要增强学校的保卫措施,更重要的是学校和大学生自己采取行动,从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着手,培养积极健康向上的心理素质。

首先,加强大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科学的人生价值观。高校要有针对性地实施价值观教育,真正做到两个统一,引导大学生树立科学的人生价值观。

其次,强化法制教育,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大学生犯罪,法律素质低下、

法制观念淡薄是直接原因之一。在今后的法制教育过程中,我们要注重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使大学生知法、懂法、守法,远离犯罪,健康成长。

再次,培养健全人格,引导大学生正确处理各种容易引发矛盾的问题。近年来高校发生的大学生犯罪案件,大多是由于内部矛盾激化引起的。因此,要引导大学生正确处理矛盾。作为高校,要锻炼大学生坚强的意志,培养受挫耐受力。 最后,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及时疏导学生心理障碍。大学生犯罪与其心理健康状况有关。大学生心理正在迅速走向成熟但又未完全成熟,他们心理起伏比较大、易冲动、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做事情欠缺考虑,很容易走上歧途,甚至诱发犯罪。

四.

大学生偷盗心理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现实原因也有主观心理作用。其影响也是不可避免的,为了让大学生在大学里能够更好的学习,树立良好的人格,家长、老师、学生、学校和社会都应该对此加强关注和教育,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引导和管制。

参考文献:

1.梅传强主编,犯罪心理学,人民教育出版社2010

2.佐斌主编,大学生心理发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3.吕建国主编:大学心理学,四川大学出版社2004

4.赵国玲、张晓秦主编:当代中国的犯罪与治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齐爱华:当代大学生违法犯罪的心理分析及防范对策,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6.韦庆辛:大学生违法犯罪心理分析及预防,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7.时蓉华:社会心理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8.张久祥:《犯罪心理与案例分析》,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9.张保平、李世虎编著 犯罪心理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四版。

篇三:犯罪学论文

论犯罪形成的个人因素

在当今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纷繁复杂,矛盾日益突出,外在的表现就是犯罪现象层出不穷,人类的生活需要和谐的环境与稳定的秩序,而犯罪行为则会打破这样的美好与宁静,严重威胁到人类自身的生存与发展。要想控制犯罪行为的发生,我们不得不对其发生原因有深层次的理解。我们不仅需要了解犯罪如何形成,还要掌握影响犯罪的因素。只有先从围观的因素入手,才能根本有效的认识犯罪,防止犯罪。

矛盾;犯罪;形成;防止

犯罪是一时的行为冲动还是稳定的行为表现?是无法避免的客观存在还是可以预防控制其发生的主观行为?是个人的行为表现还是社会某群体共同的行为倾向?犯罪形成的原因固然重要,但是研究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楚犯罪究竟是什么。为什么如此影响到人类的生活。如果没有对犯罪本质的了解我们无法找到犯罪形成的因素。

一.犯罪的概念。

马克思主义认为“犯罪时一种社会现象,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随着社会生 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才出现的,它和社会分工、财产私有制以及家庭、阶级、国家等历史现象相联系,因此具有鲜明的阶级本质。”总而言之,他认为犯罪是社会成员孤立的零散的对社会统治秩序进行破坏的一种极端形式。笔者认为,马克思主义的犯罪概念过分强调阶级性,具有局限性。毋庸置疑,他是一位崇高的共产主义者,但也不能因此将社会上负面的东西都归罪于阶级,很多东西阶级都不能解释。在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犯罪,因此不能说有阶级才有犯罪。

我国旧刑法借鉴苏俄关于犯罪的概念,有了这样一个混合概念。即: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的社会行为——这是犯罪最根本的社会特征;犯罪是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这是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这是犯罪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必然结果。这一概念同样引来一片骂名,反对者认为这样定义混淆了犯罪的概念和特征,由一二项可以推出第三项,第三项有重复评价的嫌疑。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都是犯罪。”首先,以列举的方式给犯罪下定义,实际上并没有把握犯罪的内涵更未提及犯罪的本质,只是在外延上作了补充。其次,这样的定义太狭隘,对于社会主义制度的侵犯又是对犯罪阶级性的强调,政治色彩浓郁。李斯

特认为:“犯罪是一种特别危险的侵害法益的不法行为。”这一说法,认识到犯罪是具有刑事违法性与实质违法性的行为,是对犯罪的本质深刻的认识。但是何为特别危险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这还需要结合个案和当时社会普遍评价标准,并结合法律的规定。

社会学上关于犯罪的概念有很多。首先有人认为犯罪是一种侵害社会规范的行为,这把人的社会行为从“非罪”到“罪”的变化看作一个连续的过程,而侵害社会规范作为这个过程的分界点。这一概念的去点在于没有将犯罪行为与一般越轨行为相区别,一般越轨行为同样也是一种侵害社会规范的行为为何不能被称为“罪”。还有人认为犯罪是侵犯公共社会秩序的行为:这突出了犯罪对公共秩序的危害性但是对侵害达到何种程度没有提及。综上,社会雪上的犯罪概念有一定说服力,但是存在很多不足。

犯罪的法律概念和社会概念的区别:外延上,从社会的角度界定犯罪,则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社会行为,因此只要人类存在,就可能有犯罪的存在:从法律角度来界定犯罪,则犯罪是受到刑法惩罚的行为,因此犯罪是以刑法为前提的,只有刑法出现以后才会有犯罪行为的存在。内涵上,从社会角度看,犯罪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从法律的角度看,犯罪是应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笔者

认为,要想给犯罪下一个更为全面的定义,必须综合法律概念和社会概念。

到底是有了危害行为就有了犯罪,还是有了法律滞后才有了犯罪》笔者更倾向于强调犯罪的行为性而不是被规定性,,即犯罪的本质是具有严重破坏性的行为而不是被法律规定后才有犯罪。对犯罪概念进行理解应分为两个阶段:阶级和国家产生以前和阶级和国家产生以后。在阶级和国家产生以前的原始社会时期,犯罪的概念可以被界定我严重破坏原始社会原有秩序的行为,没有阶级和国家的内容。当阶级和国家产生以后,犯罪的概念应被界定为法律规定的,具有严重社会破坏性的行为。于是犯罪有了新的内涵和外延,学者有了关于犯罪在法律上和社会学上的定义。

总的来说,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现象,不是由单一因素而是多种社会现象相互影响共同作用的结果,各因素之间不是杂乱无章而是组成了有序的结构。许多学者认为,影响犯罪因素既没有联系远近也没有作用大小的区别,其中每一种因素都在一定情况下起着独立的作用,与犯罪发生的联系时一种机械的相对静止的。

二.犯罪原因

犯罪总是一定的犯罪原因引起的,而犯罪原因就是指引起犯罪现象发生的各种因素。是指决定犯罪产生、存在和变化的因素。

犯罪的原因广义上说是有多重因素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构成的原因系统,它包括:犯罪根源、狭义的犯罪原因、犯罪条件、犯罪的相关因素。

(一)犯罪根源:1.古典犯罪认为犯罪根源人的自由意志的选择。人的选择受到社会因素的制约,或者说人不得不做出该行为。该行为的作出并不取决于人的自身而是受到外在环境的制约。笔者认为,外在环境影响力人做出选择,但是至于做出具有怎样效果评价的选择则取决人的自由意志。2.实证犯罪学的行为决定论认为犯罪的根据是环境和遗传的产物。这一观点完全忽视了人的主观能动性。3.犯罪生物学则认为犯罪根源于人的生物性。这一观点的片面性在于忽视了社会对人的行为的影响力。4.犯罪心理学则认为犯罪根源于人的潜意识,这一观点忽视人与社会的联系。5.犯罪社会学认为犯罪根源于个人因素与社会原因的关

系。笔者认为,犯罪社会学对犯罪根源的把握更为充分。犯罪是个人因素和社会印务共同作用的结果,忽视其中因素都会犯下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错误,只有联系个人与社会才会避免片面的看问题。其中,个人因素具有更重要的地位,笔者将在后面的文字中对此作更加仔细的介绍。

(二)犯罪原因:这是指狭义的犯罪原因,也就是通常意义上所称的犯罪原因,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因为犯罪分为犯罪现象和个人犯罪行为。其中,犯罪现象是指一定失控所表现出来的各种犯罪事实和犯罪人情况的总和。包括犯罪状态、犯罪特点、犯罪规律,犯罪行为则是犯罪现象的下位概念,她单指行为人个人的犯罪,具有个性。对犯罪有宏观和围观的划分,因此犯罪原因也应相应地分为犯罪现象的生成原因和个体犯罪行为的生成原因。而且必须是对犯罪形成起决定作用才能称其为原因,如果是影响作用那只能成为条件。犯罪现象是犯罪行为的总和,只要充分掌握了犯罪行为的原因那么犯罪现象的原因迎刃而解,所以下文将重点讨论犯罪行为形成的原因。

(三)犯罪条件:是指犯罪动机产生后要表现为犯罪行为所必须借助的一定外界条件。犯罪条件的印务包含:社区居住环境失控、企事业单位管理混乱、制度不健全、官僚主义、作风不正、公民缺乏社会责任感等。

(四)犯罪相关因素:对犯罪结果产生具有一定直接作用的其他因素。

很早之前外国就有大量学者关注犯罪形成原因,并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犯罪原因理论体系,这些理论的内容与结论或许有对有错,但是不论其程度和适用性如何,都对犯罪因素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其中的犯罪人类学和犯罪社会学,笔者在此将进行一些讨论,一来犯罪人类学引来了如此大的争议,二来犯罪社会学得到如此的信赖。

四.重要犯罪原因理评析。

(一)龙勃罗梭的犯罪人类学。

1.思想渊源:首先,18世纪中晚期至19世纪中期有关犯罪与某些解剖学和生物学特征之间关系的研究材料,当时有些学者认为犯罪行为原因存在于大脑的组织结构之中。其次,精神病理学的发展认为本能的犯罪人是心理变态和天生的“道德性精神混乱”的结果等观点的产生。再者,犯罪生成过程中遗传和隔代遗传的重要性,犯罪人如同精神病人一样都是一种退化现象,他们均病态地偏离了

正常人的类型。

2.《犯罪人论》的主要内容。该书层次清晰明了,第一部分是犯罪原因论,龙勃罗梭提出了隔代遗传、自然原因、社会原因。隔代遗传被他描述为倒退到原始人或低于人类的人的一种返祖现象,这是解剖学和生物学方面的特征。自然原因包括极端的气候和中等气候对犯罪现象的影响。最后是社会原因,包括了文明程度、人口过剩、新闻媒介、生活状况、酗酒吸烟、教育、经济条件、宗教和家庭出生等九个方面。第二部分是犯罪人类型论,他在天生犯罪人基础上进一步对犯罪人类型做了细化,除了生来犯罪人还有激情犯罪人和精神病犯罪人。病提出了与天生犯罪人相对的偶发性犯罪人,偶发性犯罪人分为假犯罪人——不具有犯罪故意或迫于非常情况而犯罪的人,由于他们的行为旨在保护个人、荣誉或家庭,而不是因反常或敌视社会才去触犯刑法。犯罪倾向者——身上仅有轻微的退化痕迹,环境的诱惑或犯罪的机会在他们的犯罪中有重要的作用。习惯犯——在体质精神方面不具有促进其犯罪的严重异常状况或倾向,只是由于早年家庭、学校和社会的不良教育和教训助长了他们不断作恶的野蛮倾向。普遍认为,第二部分研

究的惊喜程度和产生的影响都不如第一部分的天生犯罪人理论。

3.评价:犯罪人类学的科学功能相当于犯罪社会学来说,就想生物学的叙述和实验对临床实践一样,其研究犯罪人的生理和心里构成及其与物质的社会环境各有关的生活。龙氏的犯罪人类学首先包括对犯罪器官的研究,一些人斥责犯罪人类学把犯罪狭义地理解成仅仅是露骨形状和大脑的刺激的结果,事实上对人脑的研究知识进行组织学和生物学研究的最初的一部。他通过调查大量犯罪人而归纳得出的数据具有真实性、科学性、客观性,应当加以肯定,一定程度上它们可以说明犯罪倾向和精神错乱、自杀及他种退化倾向、遗传的事实。其次是对犯罪心理的研究:由于那些带有孩童和野蛮人特征的不平衡冲动的作用,可以看出罪犯在抵御犯罪倾向和诱惑方面不如平常人,缺乏自制和协调能力,这一缺陷一定程度上决定论犯罪的形成,所以龙勃罗梭的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适用价值。

从龙勃罗梭开始,人类吧犯罪作为一种自然现象进行描述和分析,摆脱以往古典犯罪学派的抽象犯罪概念,将实证和经验的方法引入了犯罪学领域,并对犯罪人展开了系统的研究而不是脱离人本身孤立的研究行为。他曾经检验了5907个犯罪人的身体和383具烦人的颅骨,并对小学生和士兵完成了一系列的调查研究。以人格为基础,合理的解释犯罪的现象,对犯罪类型的划分以及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人采取不同对策的思想,对犯罪学的进一步发展也产生了积极影响。

不难看出龙勃罗梭的著作中也存在缺陷,他给予头骨学和人体测量学资料与心理学资料相比显然不适当的重要性,虽然他在晚期已经注意到天生犯罪人论不足以解释一些如同激情犯罪等犯罪,正如菲利也认为“龙勃罗梭犯罪人类学的资料并非完全适用所有犯罪人,仅限于一定数量的,可以称之为先天性的,不可改造的和习惯的罪犯之类的人。最有说服力的是偶犯,他并不显现或略微显现构成龙勃罗梭称之为‘犯罪人’类型的那些解剖学、生理学和心理特征。对于偶犯,比起个人行为倾向性来,环境的影响是导致犯罪产生的一个最重要原因。”之后龙勃罗梭也开始对犯罪人进行细致的重新分类,但是他始终过于强调犯罪的生物学原因,对决定犯罪的社会环境因素明显注意不够,更没有将生物因素和社会因素结合,分析二者在犯罪形成中的作用和地位。他还在《犯罪人论》第一版和第二版中混淆了一个阶层中的所有犯罪人。

(二)菲利的犯罪社会学,最核心的内容有两大方面:

1.关于原因假设。他认为犯罪是一定社会环境的产物。(1)没有宿命的天生犯罪人。任何社会成员都有一个从“自然人”转为“社会人”的社会化过程,一个人从“正常人”走向“犯罪人”实质上是个人社会化过程的失败,没有谁注定生下来就是罪人。(2)人的先天因素要在人们的犯罪过程中发挥作用,也一定要通过社会环境才能实现。(3)社会环境的状况决定着整个社会的犯罪现象的发生状况。(4)社会环境的变化也导致犯罪形式的变化。

笔者认为,。从个人角度看,所有犯罪者都有自身特殊的主观原因,但这只能说明个别犯罪,只能解释其具体个人的犯罪原因,如果不结合当时的社会环境,就无法解释其他犯罪的原因。犯罪人的人格缺陷和一直品质同样在社会环境中形成,犯罪人的行为模式对自身社会生活环境中某种环境模式的吸取。虽然菲利的理论相比天生犯罪人论显得更为理性,但是他完全否认了遗传的作用,同样对一些犯罪行为的原因无法解释。其次,人是在社会化过程中转化为罪犯,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具有主观的能动性,人是可以自由选择的,犯罪或不犯罪也不是完全由社会决定的。菲利的罪因结构式一个由外因到内因,从宏观到围观,从犯

罪社会根源到犯罪现象原因到犯罪类型原因再到犯罪行为原因的原因结构。

根据菲利的形成犯罪系统原因中,自然是罪客观稳定的因素,我们无法随心所欲去改变,要想改变自然难度也最大,只能尽量改变人类自身去适应环境。社会是罪宏观的要素,人在社会中活动,而社会的宏观性让我们很难把握社会的每一个影响犯罪的因素,我们不妨从最围观和可控的因素入手把握犯罪形成的原因,也是犯罪预防最应该关注的因素,即犯罪人人格。

五.犯罪产生的个人原因(犯罪人人格)

中文中的人格术语是从日本引入,而日文的人格一词则英文的

“personality”一词的意译,英语中的“personality”拉丁文Persona,意指演员所戴的面具,其后指演员本身和他扮演的角色和身份。人格一词最基本的原始含义有两层意思:一是指个人在生活舞台上表演出的各种行为,表现于外给人印象的特点或公开的自我:二是指个人隐藏于内、外部未露的特点,即被遮蔽起来的真实的自我。

心理学上的人格:个人所有的比较稳定的心理特征的总和,包括行为、认识、智能、情绪、意志和身体结构等方面。狭义的人格与性格同义。刑法所专注的人格:一个人对现实社会的态度极其有关的行为方式。犯罪人格,是指作广义理解的犯罪人格,它包括人格缺陷、犯罪意识、罪过心理、犯罪心理。狭义的犯罪人格就是人格缺陷,其实质是反社会的价值观体系,即行为人对社会主流价值的敌视、蔑视的态度。从人格缺陷到犯罪意识到罪过心理到犯罪心理的转化,如果人格缺陷没有生成犯罪行为就不是犯罪人格。所以犯罪人格是指直接导致犯罪行为生成的严重的反社会且为刑事法律所否定的心理特征的总和。

犯罪人格的内容包括:

(一)心理因素

1.错误的人生观和道德水平低下。(1)错误的价值观亡命称霸的英雄观、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2)歪曲的道德观:道德观念是人们在现实生活中,以善恶评价为标准,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调整并维系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道德对社会生活具有广泛的渗透和干预作用,它具有深入人心的教育感化等功能。道德偏差对于个体不能对善恶、公私、融入美丑做出相应判断,不能对功过是非给予正确评价。表现为无社会责任感、牺牲他人和社会利益换取个人利益、无良心上的自我检查监督评价、情感异常、不良的行为习惯。

(3)单薄的法制观念:正常人能够在个人需求与社会需求矛盾发生时,以社会需求调节和支配个人自觉遵守法律,而犯罪人体则表现出薄弱、残缺的守法意识,在矛盾冲突中一犯罪的方法寻求解脱,求得需要的满足和心里的平衡,并试图侥幸逃脱法律的制裁。

2.个体需要,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可以将人的需要分为五类: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认知、审美和自我实现的需要。这一理论有机械主义倾向,忽视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和高层次需要对低层次需要的调节作用,并把人的需要看成是个人先天潜能或内在价值的显露,而不认为是社会要求在人的头脑中的反映。并且忽视了同一层次不同类型需要之间的冲突,只看到了个体自身需要的冲突,忽视了个体与他人或社会的需要之间的冲突。犯罪人需要的特征通常包括:超出了社会客观现实,手段不符合社会的要求,挫折反映的非理智性,层次相对低级性以及需求结构的不平衡性,各层次之间的不平衡、行为人对某一层次中的某种需求过分强烈,需要内容的反社会性即个人需要与社


推荐访问:心理学 犯罪 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