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时间:2021-08-06 09:24:09 企业文化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结合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是指对高速公路养护生产活动进行科学的组织、计划、设计、监督、调节、核算,有效的利用人力、物力和财力,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其内奢包括:(1)规划、设计、立项;(2)招标、投标;(3)实施;(4)交工、竣工验收;(5)投入使用。
1.3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目的是遵循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公平竞争,规范工程建设,理顺工作关系,促进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建设健康发展。
1.4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范围:高速公路按其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维修保养、专项工程、大修工程。高速公路维修保养及专项、大修工程作业内容见附表。
1.5 维修保养实行定额计量管理,由各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或管理处(以下简称为各单位)自行负责,接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为省局)监督检查。省局原则上每月督促检查一次,季末小结通报,年终总评。当对维修保养队伍实施招标时,应报请省局参加。维修保养根据各单位实际,逐步走向市场化,成立养护公司或面向社会招标选择养护单位。
1.6 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专项、大修工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局主要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所辖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实施。
1.7 省局是全省已通车运营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建设的主管单位。

第二章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前期管理
2.1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前期管理主要指项目的规划、设计、立项。
2.2 养护工程项目的规划、提出是基本建设程序的最初工作,是能否立项的重要依据,它包括养护工程项目名称、必要性、可行性及目的、要求等。2.3单项预算费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单处工程费用预计5000元以上)的专项工程,由各单位提出建议书和预算,省局现场勘察、审批,并报省交通厅(以下简称为省厅)备案。
2.4 单项预算费用100万元投资以上的专项或大修工程,由各单位
或省局提出项目建议书和概算,省局现场审核同意、批准概算后(必要时邀请省厅),由省局或各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并按照批准的概算和有关规范标准编制设计文件。
2.5 养护工程的设计文件、预算文件由各单位在每年4月上旬前或9月中旬前上报省局,经省局审核汇总、批复或报请省厅备案、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管理
3.1 根据省厅或省局批准的设计方案和预算,并列入年度计划后,各单位即可选择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局属养护工程要逐步实行招投标管理制和推行工程监理制。
3.2 根据省局的实际和养护工程的特殊性,路面病害集中处治由省局机械化养护中心承担或实行招投标,水毁抢修工程不适宜采取招投标,其他工程按照规模大小确定是否实行招投标管理。
3.3 养护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原则上要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养护施工单位。招投标工作由省局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接受省厅监督。省局负责招投标的工程,原则上要委托监理单位实行全过程监理。 3.4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养护工程,原则上由各单位负责组织招标、投标(特殊情况也可以指定施工单位),接受省局监督。
3.5 招投标工作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可以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
3.6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养护工程,原则上由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费用按照省厅、省局计划批复,包干使用。
3.7 水毁抢险工程由各单位全力组织实施,工程数量由省局工程主管部门组织核实后审批或上报省厅审批,费用根据计划批复情况确定。
3.8 外揽工程,必须经过慎重考虑,细致调查,在确保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写出书面申请,经局工程主管部门严格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实施管理
4.1 计划建议书批准、招投标工作完成后,签定施工合同,明确工程规模、投资、质量、工期,工程进入实施阶段。
4.2 局属养护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和合同制。项目法人原则上为项目所在管理公司、管理处。
4.3 对投资较大(原则500万元以上)的养护工程,省局派驻工作组,负责养护工程的质量、数量认定和监督、协调工作。
4.4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所承诺的人员、机械如期到位,填写开工申请,经监理工程师或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工。
4.5 工程质量管理
4.5.1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应把质量放在首位。要以合同条件、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为依据,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严把试验关(验证试验、标准试验、工艺试验、抽样试验、验收试验)、工序交接关。
4.5.2质量缺陷
4.5.2.1监理工程师或项目负责人要坚守工地,当发现质量缺陷处于萌芽状态时,应及时制止;当质量缺陷已出现时,应立即向施工单位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抄报项目实施单位。
4.5.2.2对质量缺陷的修补与加固措施,不能降低质量控制指标和验收标准,并经项目实施单位同意方可由施工单位来完成。
4.5.2.3如果已完工程出现缺陷,但不构成工程安全的危害并能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时,经征得项目实施单位同意可不进行加固或变更处理。如属于施工单位责任,应通过协商降低对此项工程的支付费用。
4.5.2.4当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监理工程师或项目实施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尽快提出质量事故报告呈报省局,省局工程主管部门应组织对质量事故责任进行裁定,明确事故责任处理费用,承担比例和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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