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困医院,济困病房或济困门诊建设指导意见

时间:2022-05-01 09:15:48 心得体会 浏览次数:

济困医院、济困病房或济困门诊建设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缓解我区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为弱势群体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减少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现象的发生,按照全国和自治区卫生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对在我区建设济困医院、济困病房或济困门诊,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执政为民,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通过降低收费标准、提高医疗质量、改善服务态度、拓宽服务领域、美化服务环境,使全区困难群众得到优质、价廉、便捷的医疗服务,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困难群众看病贵的问题。彻底纠正部分医疗机构趋利行为严重,公益性缺失的情况。

二、坚持原则

坚持人民群众利益高于一切,行业利益和个人利益置于人民群众之中的原则;坚持改革发展成果要惠及社会成员,为广大人民群众所共享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试点突破、整体推进、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有利于调动和发挥医护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原则;坚持“优质、廉价、便捷”的服务原则。

三、济困对象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低保人员、进城务工人员以及老人、儿童等困难群众。具体条件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民政、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制订。

四、试点的选择

1.今年各盟市所在地都要开展济困病房、济困门诊的创建试点工作。全区所有三级医院都要开设济困病房、济困门诊,为城市低保人群和低收入人群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2.济困医院的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要站在自治区卫生事业的全局高度,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在广泛听取社会群众、医疗卫生人员意见和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启动济困医院建设的试点工作。各地要积极探索,认真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方案,争取用2~3年的时间在全区全面推开济困医院的建设工作。

五、主要措施

1.各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结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办法,确保质优价廉的各项优惠措施落到实处。全区三级医院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的确定济困病床数目,原则上应不低于医院开放床位的10%。

2.各地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部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科学的确定本单位济困门诊、济困病房的服务对象,并给予相应得医疗费用减免和优惠。济困病房和济困门诊至少要在三个方面体现济困特点:一要免收挂号费;二要减免药品费用,减免额度不低于10%;三要减免大型设备检查费,减免额度不低于20%。

3.各级医疗机构要根据“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医疗费用减免范围,为济困对象的常见病、慢性病提供给基本的医疗服务。济困对象由于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违法犯罪等所发生的费用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不在济困减免范围之内。

4.各地各级医疗机构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措施,积极地与特困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定期开展义诊和送医送药送温暖活动,为特困职工、特困群众提供灵活多样的医疗救助。

5.各级医疗机构要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简化病人就医程序,进一步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方便患者就诊。

六、政策保障

1.各地在创建济困病房和济困门诊时要特别注意济困病房及济困门诊不应当等同于低等级医疗质量,二者之间不应该在医疗质量、医生的调配等方面有所差别;要采取适宜医疗技术,采购同质低价药品,医院在药品销售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加成。

2.要积极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加大济困医院、济困病房和济困门诊的投入。济困医院实行预算式全额管理,收入上缴,支出由政府核拨,在核拨过程中政策要有所倾斜,医务人员工资应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从另一方面保证济困医院的医疗质量。医疗机构济困病房、济困门诊要建立责权清晰的工作考核办法,充分调动医护人员的积极性。

3.各地在济困医院与济困病房、济困门诊的建设中,要坚持与建立城乡救助制度相结合,与建立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相结合,多方筹措医疗救治经费,确保济困医疗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在济困医院创建过程中,还要保证在区域卫生规划框架内进行,保证有可持续的经费来源,保证能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4.在济困医院的建设过程中要进一步解决好与本地区技术力量较强医疗机构之间的技术资源共享问题,保证济困医院的技术水平,实行无障碍的双向转诊,共享免费的医疗资源,特别是专家资源和技术资源。

5.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济困医院、济困病房和济困门诊的业务指导和管理,重视和支持济困医院、济困病房和济困门诊的建设和发展,监督和指导济困措施的落实。

6.各地在济困医院、济困病房和济困门诊的建设过程中,要积极研究探索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可将医院药品收入超过总收入比例30%的部分和特需医疗服务扣除成本后的收入部分,纳入医疗救助金管理,保证济困医疗工作有持续的经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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