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险在水电建设中的应用与推广(赵彪,陈志鼎)

时间:2022-05-18 10:30:03 心得体会 浏览次数:
 

摘要: 水电建设项目具有投资大、建设周期长、不确定因素多、风险大的特点,在水电建设项目中推广工程保险尤为重要。分析了制约我国水电建设领域推广工程保险的主要因素及其原因,建议通过对水电建设实行强制保险、开发符合水电建设特点的工程保险险种、培育专业工程保险中介机构、改革水电工程造价管理体制以明确保险费用的来源、建立水电职业责任事故鉴定机构和确定合理的鉴定程序等,以推动水电建设企业广泛开展工程保险。

关 键 词: 水电工程;工程保险;保险中介;职业责任鉴定

中图分类号: TV512 文献标识码: A

工程保险在国际工程建设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为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抵抗风险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国内工程保险从2000年以来虽有快速增长,但总体上看在投保率、业务量等方面仍存在较大差距。2002年,我国的建安工程险及责任险保费收入为7.65亿元,占整个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0.98%;保险金额5168.91亿元,占整个财产保险金额的2.18%,占全国同期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1.96%,而发达国家工程项目投保率达90%以上[1]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由于技术复杂、建设周期长、投资巨大、不确定因素多,存在着巨大的建设风险。在水电建设项目中推广工程保险,对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1 水电建设项目工程保险投保率低主要原因

1.1 项目参与者存在侥幸心理

水电建设项目一旦发生事故,损失巨大,但发生的概率小。由于项目参与人了解发生风险的概率小,往往存在侥幸心理,希望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不发生重大风险事故,因而不愿意投保,有的项目应建设单位的要求投保,也仅作为承接工程的必要手续。加上水电项目大多为政府投资项目,出现风险后政府通过追加投资承担损失的多,责任单位承担损失的少,参与单位承担责任的意识较淡漠,阻碍了工程保险在水电建设项目中的推广。

1.2 险种少,选择范围小

工程保险是依附于工程项目的财产险,项目建设的不同阶段、不同的建设对象对保险内容有不同的要求,不同的保险主体对保险内容也有不同要求,应有不同的险种与之相匹配。但目前国内保险公司设立的工程保险险种主要有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3者责任保险,设计保险的险种也只有综合年险和单项工程保险,工程监理责任地保险尚未普遍推行。总体上看险种少,保险条款简单,缺乏足够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投保人选择的余地很小,满足不了水电建设项目的需求。

1.3 理赔过程长、难度大

水电建设项目规模大、投资大、建设时间长、涉及专业多、参与项目的单位多、相互之间的影响与干扰多,一旦发生理赔事件,理赔过程复杂,往往需要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协助才能合理做好理赔工作。国内各保险公司缺乏精通水电工程技术的人才,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从事工程保险的专业人士还不到1%,了解水电工程专业知识的人员更是凤毛麟角,监督水电工程保险合同实施的能力弱,不能提供有效的风险管理服务,理赔工作也不能较好地体现水电工程的特点,处理结果往往难以得到水电工程从业人员的认同。

1.4 水电业责任事故鉴定机构与鉴定程序尚未健全

责任事故鉴定是责任保险赔偿处理的核心。水电行业的责任事故具有专业性强,涉及范围广的特点,对责任事故的鉴定需要本行业技术人员的参与,责任事故的处理需要有一套具有水电行业特色的事故处理程序,以确保事故处理的准确合理,仅依靠保险公司来调查处理专业性很强的水电建设项目事故是非常困难的。但是,目前水电行业尚未建立这样一套机构与程序,导致发生事故后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不强,说服力不足,给事故处理及理赔带来了困难。

2 水电建设工程保险投保率低下的原因分析

2.1 保险公司与水电工程建设企业桥梁未有效建立

水电建设工程保险涉及的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两个主体专业性都很强。保险合同的签订与理赔都要涉及大量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从降低保险成本的角度看,引进专门从事水电工程保险的中介机构是一个较好的选择。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从事水电工程保险的中介机构,而保险公司又缺乏十分了解水电工程技术及管理的专门人才,导致两个主体之间没有搭建起有效的沟通桥梁。

2.2 保险费率确定困难

保险费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建设企业投保的积极性和保险公司承担风险的大小。保险费率的确定应结合水电工程的特点,水电工程最大的特点是受河流水文条件的影响大,地质情况复杂,且在勘测设计中常常不能准确全面地把握情况,导致工程变更多,尤其是地下工程风险大。因此在确定设计责任保险、监理责任保险等费率时困难大。而且保险公司对这些方面资料的积累甚少,难于合理确定相应的保险费率。

2.3 工程保险的费用来源尚无明确规定

主管部门在制定水电工程预算办法时,没有明确保险资金的来源问题。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新修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有关保费划分的条文不具有强制性。建设部、水利部等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中均没有涉及工程保险费用从何处出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保险费计入报价,势必增加工程成本,降低中标的概率;如果不计入报价,直接影响企业利润,企业不可能对工程投保。而从建设单位的角度看,同意工程保险费用进入报价,必然增加项目投资,不同意进入报价,也就没有理由要求承包单位进行工程保险。

2.4 工程保险的法律规定缺位

发达国家以立法的形式来体现国家对建设工程保险的宏观调控,设立了许多与工程项目实施相配套的险种,并制定了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强制实行保险。项目参与人如果没有购买相应的保险,就无法取得工程合同。

水电建设主管部门一直没有出台工程保险的相关法规,在水电建设过程中是否投保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我国仅在《建筑法》中规定了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但对其他保险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其它类型工程保险的投保都处于放任自流状态[2] 。工程设计保险、工程监理及其他工程咨询机构的职业责任保险仍处于试点工作中,尚未形成法律规定加以推广。

3 推动水电建设项目实行工程保险的措施

3.1 开发符合水电建设特点的工程保险险种

保险公司应认真研究水电工程建设的基本规律,根据水电工程的特点开发工程保险品种,积极开拓水电建设工程保险市场,让投保人有较充分的选择范围,根据承担项目不同,选择恰当的保险险种投保。同时,保险公司应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以提高国内工程保险市场占有率。

积极推行水电工程职业责任保险。我国水电工程设计和监理的取费标准相对较低,这制约了设计、监理单位自身的发展,同时也造成了其抵抗风险能力的严重不足。为了有效防范责任风险,除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之外,还应积极推行职业责任保险,尤其是水电工程设计与监理的风险远大于一般建筑行业,在水电工程设计与监理方面开展职业责任保险前景美好。2000年1月,上海天安保险公司在国内率先推出了工程建设监理责任保险,对于有效解决工程监理纠纷提供了一条有效的途径[3] 。

3.2 修正有关法规明确工程保险的地位

水电工程建设属于基础设施建设,从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公共设施安全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对水电建设项目实行强制保险。建议有关部门制订《水利水电建设项目保险条例》或《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对水利水电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强制保险,凡未参加相关保险的企业不能取得工程合同。在规定中,应注意强制性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根据工程项目的投资来源、规模等条件,确定是否需要强制其投保和采取何种保险等。

3.3 架构保险公司与水电建设企业保险沟通的桥梁

保险行业有句名言:“保险是由保险推销人卖出来的。”通过水电工程保险中介机构在保险公司与水电建设企业之间架起一座有效沟通的桥梁,是推动水电工程保险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水电工程保险中介机构应有足够的精通水电工程建设管理的专业人员,同时也应有精通保险业务的人员,通过这个中介机构,可以在开展适应水电建设需要的保险险种工作、保险费率的确定、保险的营销等方面为保险公司提供有效的服务,同时可协助水电建设企业选择恰当的保险险种,并提供风险管理服务。江泰保险经纪公司[4] 已做出了榜样,其重大工程业务已经占财险业务的15%,且呈不断上升的趋势。

3.4 进一步改革造价管理体制,明确保险费用来源

水电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开展水利水电工程风险的评估工作,测定发生的风险损失,预测发生风险的概率,为保险公司确定保险费率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甚至可以与保险公司一起测定各种险种的保险费率。同时,对现行的造价管理体制进行同步改革,在建安工程间接费中增加工程保险费用,从根本上解决保险资金来源问题,保证工程保险的推广[5] 。

3.5 建立独立的水电行业职业责任事故鉴定机构

公正、及时、合理地鉴定责任事故是责任保险赔偿处理的关键环节。水利水电行业协会应建立独立的职业责任事故鉴定机构,并制订完善的鉴定程序。正确合理的鉴定结论可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同时,为保证行业鉴定工作的法律有效性,政府应完善工程建设司法鉴定体制,还应建立投保单位定期向保险公司提供从业人员工作报告制度,以保证保险公司对工程建设过程的及时了解,在发生事故后能够及时有效地开展理赔工作。

参考文献:

[1] 陈雁凌.我国建安工程保险业务现状分析.中国科技信息,2005,(14).

[2] 谢礼群.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建立.基建优化,2003,(6).

[3] 龙卫洋,龙玉国.工程保险理论与实务.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4] 许凤蓉.建立和完美我国工程保险制度的研究.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报,2003,(3).

[5] 吴本南.对推行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构想.新疆金融,2001,(5).

作者简介: 赵 彪,男,三峡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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