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支农探讨

时间:2022-05-21 09:40:03 心得体会 浏览次数:

    摘要:小额贷款是农村金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农村小额信贷的授体之一,在北京逐渐发展起来,在完善北京农村金融市场结构、推动北京农村经济增长、提高北京农民生活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文章在北京市目前农村小额信贷发展实践的基础上,对北京市在政策上应如何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促进农村发展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农村小额贷款;农村金融;小额贷款公司
 
    一、小额贷款起源及发展现状
 
    小额信贷一般指向低收入群体和微型企业提供额度较小的持续信贷服务,由正规金融机构及专门的小额信贷机构或组织提供,其基本特征是额度较小,且主要服务于贫困群体。在日前金融危机,国家拉动内需的背景下,小额贷款通过提供货币支持可以改善低收入人群的资金状况,进而增加社会整体的有效需求,带动社会投资生产和国民经济发展。
 
    小额担保贷款最早起源于孟加拉国。20世纪70年代,尤努斯在孟加拉国创办了孟加拉农业银行格莱珉试验分行,格莱珉小额信贷模式开始逐步形成。2006年10月,尤努斯成功创办孟加拉乡村银行——格莱珉银行。格莱珉银行拥有650万贷款者,为7万多个村庄提供信贷服务。格莱珉银行的授信对象都是贫困人,银行向客户们收取固定的单利利息,每年的利率是20%,比较低。
 
    目前,我国小额信贷大体上可以分为十几种类型,其中主要包括:大银行提供的下岗失业担保贷款、助学贷款和扶贫贷款;农村信用社的小额贷款;已存在的100多个非政府小额信贷组织;由邮政储蓄银行开展的存单小额质押贷款。除此之外,还包括银监会试点的民间资金互助组织和村镇银行进行的小额信贷,以及面向农村地区中低收入人群开展小额信贷的小额信贷公司等形式。
 
    二、北京农村小额信贷有效供给——小额信贷公司
 
    农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石以及保障民生的关键产业,越来越多的得到政府的重视。近些年农业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北京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支撑作用明显增强,对北京社会和谐稳定的维护作用明显增强。但是,农业的弱质性决定了农业经济的发展需得到更多的支持,这其中就包括了金融方面的支持,大部分的农村金融正规组织都已经成为专为地方大中型企业、农户贷款,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地方性农村金融机构,但是这些正规金融组织无法满足我国大部分个体农户、分散农户的小额贷款需求,无法适应以分散农户为主的农村经济的发展。另外,资本的流向都是要追求利润,而农村金融组织的不完整、功能不健全,使得农业变得越来越无利可图,这样一来就无法使资金、生产要素等资本留在农业领域,长此以往资本缺失的问题会严重影响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一,农村金融组织导致农村金融的供给抑制。从农村金融供给角度来看,金融抑制主要体现在农村金融供给的总量不足,农村稀缺的资金净外流严重,农村金融规模还不足以能够支持农村的发展。正规金融机构的业务并没有过多的给予农业扶持,而是寻求资金利润最大化,造成农村金融缺位,而非正规金融组织的发展又会受到正规金融组织的抑制,以至于目前农村金融供给实际主体的减少,严重影响着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反过来又会使农户以及农业组织的投资强度降低,金融需求不足。
 
    第二,北京市农村县域金融机构网点不足。大型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提供金融服务不具备比较优势,其业务活动往往受政府主导,所推出的信贷产品并不能满足农户小额贷款的需求,也无法解决因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高风险和巨额成本等问题。目前,新兴的村镇银行在全国仅100多家,在北京更是屈指可数,还有农村信用社、资金互助组织等存在种种问题,导致北京市部分农村地区出现了金融服务空白,金融缺失的问题严重也就不足为奇。从美国的情况来看,8500多家银行类法人金融机构中,有将近70%是以县为服务范围的社区金融组织。事实上,北京市所缺少的正是贴近基层、贴近农户的中小金融组织,特别缺少致力于服务于农业的金融组织。相对大的国有商业银行来说,符合农村基本需要的“小法人”更适合服务于农业,更有利于农业的发展。
 
    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北京市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另外,其经营机制与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不同,它不设最低贷款额度,本着“手续从简、放款从快、利率从活”的宗旨,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主要为本市农村地区提供金融信贷服务,在各个公司试点期间,每年向“三农”发放的贷款金额不低于全年累计放贷金额的70%,重点放在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身上。小额贷款公司还支持有利于提高农民收入的相关产业和行业,例如农民建房、购房、医疗等各种合理消费需求,以及农民自主创业、职业技术培训等创业贷款需求。它作为农村金融体系的补充,不仅提供了农村金融实际供给主体,更适合于农业发展的“小法人”,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北京市农户和小企业的小额贷款难的问题,也为民间资本提供了新发展空间,引导民间资本在政策范围内开展资本运作。
 
    三、北京农村小额信贷存在缺陷
 
    (一)信用观念差、贷款风险大,导致不良贷款偏多,易引发信贷风险
 
    有的农户信用观念淡薄,一旦得到贷款,就不重视贷款偿还期限,他们宁可逾期加息也不愿意到期主动归还贷款,而且越是加息,主动偿还的几率就越小,使得信贷主体部门陷入两难境地。另外,有些农户对小额信贷认识不够,将农村小额贷款等同于救济款、扶贫款。综合来看,较差的信用环境给目前农村信贷主体造成了形成了很大的风险,会造成北京市农村信贷主体缺失,影响到农村小额信款的可持续发展。
 
    (二)农户所需资金来源渠道不多,机构放贷和农民借贷成本很高
 
    通过对京郊某区的调研可以看出,除去民间借贷以外,北京市农村小额贷款的资金主要来自于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但这些还不能满足农村的小额贷款需求。由于民俗旅游的兴起,农户资金需求相当大,他们绝大多数首先是向亲朋近邻筹借,然后是向农信社等政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甚至求助于高利贷。
 
    事实证明,大多数小额贷款若要赢利,都是实行相对较高的利率。但是众所周知,我国实行一定的利率管制,小额贷款若要生存必须实行相对较高的利率,从而导致小额贷款模式难以与民间非正规的发达的信贷进行竞争。在微利甚至无利的情况下,广大农村金融机构的放贷积极性明显被削弱,这也是造成信贷主体缺失的原因之一。另外,农民对目前农村小额贷款最为不满的地方就是“申请过程繁琐”,不仅申请的时间成本过高,而且农民要想获得贷款往往须承担一些额外的交易成本,所以从一方面也降低了农民的贷款需求。
 
    (三)缺乏风险保障机制,监督机制不健全,增加了小额贷款风险
 
    目前北京农村小额贷款不仅利率低,而且大多是以“无抵押”的形式放贷出去,这本来就使小额贷款获利空间大大挤压,再加上贷款对象是信用程度相对较低的农民,这也增加了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另外,金融机构借贷后监督机制不健全,贷后疏于管理,存在一些错误认识,比如“人在则账在”,这就导致贷款逾期也不予以理会;客观上,农业投资收益周期较长,再加上某些不确定因素影响,小额贷款极易成为不良贷款。
 
    四、促进北京小额贷款公司对农村小额信贷支持的对策
 
    (一)政府要在政策上给予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扶持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授信对象是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的农户个人需求和工程项目,理应得到各方的扶持。市政府在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宣传的同时,还应在一定程度上为其提供信誉担保,使小额贷款公司的社会认可度加大。另外,在税收政策上市政府应给予小额贷款公司优惠和倾斜,要加大税收政策优惠力度,例如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农业贷款与非农业贷款实行差别的税基和税率,或者免征支农信贷收入的营业税及相关附加税,既促使其信贷资金向“三农”方向倾斜,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利用政府政策上的优惠来解决小额贷款公司高风险、高成本的问题,从而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为今后向村镇银行转型奠定基础。
 
    (二)培育农户信用意识,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小额贷款公司利益
 
    在北京市都市型现代农民培育的过程中,不仅要造就一批热爱农业的学科带头人、业务骨干和农业高新技术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人才,重要的是要培育农民诚实守信,增强农民信用意识,要在全市农村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在培育过程中,更要把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作为中心任务放在突出重要位置,抓紧北京市现代征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统一的征信平台,促进北京市金融业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另外,应积极开展“信用村”、“信用户”的评定工作,可以在乡镇政府领导下,通过建立专门农村信用评定机构、建立农户信用档案、评定信用户、核定其授信额度。这样既可以便于贷后的监督管理,确保农村小额贷款按规定用途和要求使用,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信贷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和信息不对称。
 
    (三)严格防范小额贷款公司内部风险,加强小额信贷产品创新
 
    强化贷款规模控制的内控机制建设。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及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的其他资金来源,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这样在控制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规模的同时,也降低了其由过度融资带来的内部风险。另外,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各相关机构一应俱全,这种机制有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防范。同时,由于小型企业与农户自身防范风险的能力较弱,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实力不足,小额贷款公司需要与保险公司等大型金融机构进行配套操作,进行再保险,以防范由于农业的弱质性而带来的巨大风险。
 
    另外,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开发各种适合农村特点、适合农民需求的金融产品,以达到通过不同还款方式、期限、不同付息方式的信贷产品来降低信贷风险的目的。例如,山西推出由公务员担保的“薪农贷”,是一种风险较小的业务,还有福建推出的“联贷联保”,都可以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
 
    (四)通过规范运作,扶持小额贷款公司逐步转型为村镇银行
 
    2009年6月中旬,银监会正式对外发布《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在股东自愿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基础上,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但是最大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规定》,村镇银行是一种面向“三农”提供服务的新型金融机构,由原来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变成村镇银行的可存可贷,增加了资金的来源渠道。小额贷款公司一旦转成村镇银行,类似于资金来源渠道少等问题就会迎刃而解。但是,转型过程不应该盲目,无论是小额贷款公司,还是村镇银行,都应该将“三农”作为自身的主要授信对象,维持其公益性的性质,使广大贫困农户对小额贷款公司有归属感和信任度,满足北京市农户大量的信贷需求,不能仿效商业银行以资本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过度商业化。
 
    参考文献:
 
    1、杜晓山.中国小额信贷十年[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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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杜晓山.小额信贷的发展与普惠性金融体系框架[J].中国农村经济,2006(8).
    4、蔡晓秀陈静芝.农村小额贷款若干问题探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7).
    5、邓兴平臧日宏.京郊某区农村小额贷款需求调查[J].安徽农业科学,2009(2).
    6、王锦旺,杨兆廷.小额贷款公司:农村金融供给新路径分析[J].农村经营管理,2009(3).
    7、李芮.贷款公司的出路——兼论其身份问题[J].商场现代化,2007(6).
    *本文得到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人才强教计划项目和北京新农村建设基地的资助。
    (作者单位:北京农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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