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疏通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出口之我见

时间:2022-05-22 08:10:03 心得体会 浏览次数:
        涉诉信访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困扰各级人民法院的突出问题,涉诉信访案件频发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削弱了司法的权威。每年法院虽然采取了不同的对策进行化解了不少涉诉信访案件,但是,各级法院仍然存在一些未能化解的信访积案。因此,如何疏通涉诉信访案件出口,预防与处理好涉诉信访问题,值得我们去思考。笔者,试从涉诉信访案件问题的成因,作浅显的分析,并对如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略陈管见,与同仁共同商榷。

        一、涉诉信访案件的成因 

从近年来法院对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来看,来信来访案件多数都是涉及关于民商事案件审判和案件执行的问题,涉及其他问题的较少。笔者认为,导致涉诉信访案件问题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三种:

        (一)社会方面的原因

社会方面的原因主要是客观执法环境的原因。社会纠纷的大量增多与诉讼外解决纠纷机制的弱化之间的矛盾,使得大量原来能够通过其他纠纷解决机制能够解决的纠纷涌向了法院,尤其有些纠纷应当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可以解决的,但是某些行政机关却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案件有推诿现象。很多纠纷因为拥有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处理或解决经历,信访者或多或少地产生或积累了一些矛盾或怨气,或者先入为主地形成了偏见或偏面认识,在法院诉讼过程中,这些矛盾、怨气或偏见如果没有得到解决、发泄或支持,从而转向上访。另外,社会民众缺少信仰法律的基础,媒体的不当宣传“误导群众把信访看成优于其他行政救济,甚至国家司法救济的一种特殊权利”,司法机关的社会地位不高等等也是上访的原因之一。 

        (二)当事人自身的原因

        1.人们的意识形态随着社会结构的多样化而变的复杂,特别是近期随着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国家加强了立法的力度,而普法的难度由于受到文化素质差异大、宣传渠道广、信息引导方向不一致等综合因素的影响而加大,从而导致当事人对法律误解或者偏执,再受中国“官大好做诗”、“衙门大了好办事”等传统思维的影响,很多百姓固执地认为级别、部门越高越能解决问题,对政法机关特别是对基层法院不信任,凭主观臆断和自己利益的需求生搬硬套案例,而对案例中与自己案件不同之处确视而不见,偏听偏信,当自身的诉求没有实现,就认为执法人员存在违法办案的现象。而且对政法部门后续开展的接访、解释、劝说工作也持怀疑态度。这些因素是造成涉诉上访和缠访的原动力。

        2.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私有观念随之深入人心而且完全暴露出来,对财产权、人身权等权利的自我意识日益强化,当将要失去私有权利时,则不择手段企图竭力挽回,并且对本不属于自己的利益亦会千方百计地据有。

        3.有部分当事人明知案件处理没有问题,深谙上访之道,其上访的目的,即抓住了政府求稳定、“出钱买平安”、急于息诉罢访的心理,故意歪曲事实,或故意提高应得利益。同时上诉要交纳上诉费用,而上访至少要节约了诉讼成本和代理成本,有时并可获取额外利益,因而有些当事人对判决不服时愿意坚持不懈地上访,却不愿意通过上诉等正确途径来解决问题。如对法律知识了解不多,误认为凡事都可以打官司、存有法院是“万能”的思想,有事就找法院,将自己应承担的诉讼风险推卸到法院身上等等;

        (三)法院自身的原因,包括立案接待、审理、执行、内部管理等方方面面工作中存在瑕疵,致使当事人不满从而上访。以上种种原因中,法院自身工作的不到位是导致信访案件出现的最为主要的原因。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立案把关不严。法院在立案时审查不严格,为了让当事人“走上法律途径”,将一些不应由法院受理的案件纳入诉讼程序,或者立案的时机、条件、管辖等立案要素把握不准就盲目立案。一旦当事人最终被驳回起诉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矛盾不仅没有得到解决,反而会增加当事人的负担,当事人对法院的处理产生质疑,四处上访讨说法。

        2.拖延办案现象引发当事人不满。民事信访案件中,当事人反映最多的便是拖延办案,从法律上讲,虽然这些案件并未超出审限(实际上超审限案件都办理了延期手续),并未违反法定程序,但立案后很长时间不发应诉手续、开庭后数月才下裁判结果,容易导致当事人产生法官故意拖延办案的想法。实际上,当事人争议较大或者社会影响大的案件,法院也会主动采取“冷处理”的方式,将案件搁置一段时间再进行处理,这无疑也会引发一些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

        3.法官的审判作风差让当事人对裁判的公正性产生怀疑。法官本应处于客观、公正、中立的角色,但个别法官对当事人冷、横、硬,对当事人的询问不做解答,对当事人的正当要求不予理睬,脸难看、话难听、门难进、 事难办的现象还没有彻底消除。特别是有的法官对待双方当事人的态度冷热不同,近疏有别,使当事人对法官的个人品质产生合理怀疑,继而对裁判的公正性产生质疑,认为法官可能徇私枉法,于己不利,便通过信访反映问题。

        4.裁判文书不规范、说理不充分,让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产生异议。有些法官认为言多必失,庭审中不归纳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判决书中对证据不加具体认证分析,有争议的事实也是一笔带过,对当事人的请求支持与否不做充分阐述,等等,总之,尽量用模糊取代明确的意见,用结果取代辩法析理的过程。由于当事人没有得到一个明确的说法,输得不明不白,由对裁判公正性的怀疑进而发展到对审判工作的不满,导致当事人向更高层次寻求解决途径,从而引发上访。

        5.法院对无理缠访、闹访者处理不力。出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的考虑,对于没有正当理由、不听解释多次上访、闹访的当事人,法院在处理上存在畏难和害怕出事的心理,一味迁就上访者,使闹访者不仅没有受到应有的打击,还可能得到经济上的实惠,尝到上访甜头的闹访者动辄以赴京到省上访相要挟,以得到更大的利益。无疑,客观上对闹访者的纵容逐渐形成了恶性循环。

        6.信访部门处理信访问题流于形式。法院内部的信访部门,应负责全院信访工作的统一协调、监督和管理,起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的作用。但实践中,存在只是收收信件、听听意见、作作记录、报告领导、等待处理的现象,仅仅简单的批转有关庭室办理,在督办、核查方面没有下功夫,不注意解决实际问题。

        7.法院内部的案件汇报制度削弱了二审终审制度的价值。针对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有信访苗头的案件,一审法院往往慎之又慎,通过案件汇报制度,将具体案情、拟判决理由、需要说明的问题等详尽告知二审法院,竭力同二审法院取得一致意见后才敢下判。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已经对一审法院产生不信任感的当事人,可能加剧这种不信任,继而向更高级别的机关上访。

综上所述原因分析,也就是说涉诉信访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就是法院自身的原因所致。不可否认,当事人自身的原因也是导致信访案件复杂、较难处理的一个因素,如一些当事人性格偏执,诉求过高,不计成本反复信访,不达目的誓不罢休。但毕竟这种现象在信访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极小,大部分信访案件都是由法院或法官个人的原因造成的,纯粹的当事人无理缠访、闹访是极少的现象。即便案件的处理不存在瑕疵,当事人信访事项没有法律依据,但法官的审判作风或者接待人员的态度往往引发了当事人的不满。因此,要有效缓解当前的信访压力,法院必须先从加强自身建设做起,通过制度的完善、管理的规范、队伍素质的提高,提升办案质量,增强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感。

        三、完善涉诉信访工作机制的建议

        笔者认为,加强法院内部管理,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对减轻信访压力是极为重要的。通过信访预警机制的建立,从源头上避免或减少涉诉信访;针对已经发生的涉诉信访,实行信访流程管理,加强监督和管理,避免信访案件升级恶化;完善信访终结机制,区分案件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缓解因当事人多头信访、重复信访带来的多头受理、反复处理的困境;规范法官行为,明晰人员权责,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努力减少涉诉信访。

        (一)建立预警机制

在案件处理的各个环节建立预警机制,避免或减少涉诉信访的产生。

        1.立案环节。立案是诉讼程序的第一个环节,是法院各类案件的总入口,应充分发挥立案环节的职能作用,有效预防涉诉信访的产生。一是严把立案关,对于法院管不了、管不好的案件慎重立案,对于依法不应立案的坚决不立案;二是立案接待时严格落实风险告知制度,促使当事人树立诉讼风险和举证意识,降低当事人预期;三是对于新类型、敏感、矛盾易激化、群体性纠纷、媒体关注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在立案时及时进行不稳定信息登记,并反馈给相关业务庭室,不能到审理阶段遇到阻力困难,酿成较大矛盾再去请示;四是对于依法不属于法院主管或应先由有关部门处理的案件,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并制作信访预警信息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将材料转交相关信访部门。

        2.审理环节。形成涉诉信访的根源主要在于审理环节,要想切实扼制涉诉信访案件数量的上升,必须在审理环节上下大功夫,从源头上抓起,做好预防工作。一是对已经登记为不稳定信息的案件,部门负责人要亲自接待当事人,并指定审判经验丰富、政治和业务素质较高的法官负责;二是有信访苗头的案件要多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充分尊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结合社会公众的视角对案件作出更为客观的评价;三是要强化诉讼调解的作用,必要情况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调解员等参与调解工作,依靠社会力量的参与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四是群体性纠纷或涉及社会稳定的案件,要注意加强沟通和协调,及时汇报案件进展,努力争取党委、政府、上级法院或有关部门的支持。

        3.执行环节。执行难有着深层次的体制原因和社会原因,单靠法院自身的力量难以彻底解决执行难问题,但通过提高执行人员的素质、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是可以有效减少涉诉信访量的。一是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行人员的素质,所有执行人员对每一个当事人都要热情接待,耐心疏导,对每一起案件都要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如此,好的态度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当事人对执行难的抵触心理;二是实行执行告知制度,对于复杂、疑难及较大影响的执行案件,执行人员将诉讼风险、执行程序、可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等告知当事人;三是及时透明地向当事人通报执行案件进展情况,包括已做了哪些工作、采取了何种强制措施、案件进行的程度等内容,主动接受当事人的监督。

        (二)完善信访流程管理

        1.监控审理期限,防止久拖不决

        (1)是明确立案审查期限。如一审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应于收到诉状的当日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案情复杂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执行案件应当在收到申请的当日进行审查并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案件受理后,立案庭应于次日前将案件移送业务庭。不予受理的,要向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并指明解决问题的途径。

        (2)是实行案件审执限跟踪、通报制度。案件流程管理部门负责对正在办理中的案件进行跟踪、通报和催告,并将相关信息输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当事人可对正在审理或执行中的案件进行进度查询,保证当事人随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

        (3)是严格延期报批程序。司法实践中,针对报请延长审限的案件,为避免因超审限导致程序违法被认定为错案,法院一般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对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就予以批准。由此引发当事人对诉讼效率的不满,甚至产生法官故意拖延办案的想法。因此,应明确延期事由,对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矛盾易激化、集团诉讼等案件才可以申请延期;严格报批程序,承办法官必须在审限届满10日前向院长或上级法院提出申请,不得事后补办延期手续。

        2.建立信访档案,加强信访流程管理

        法院各部门都要建立涉诉信访工作档案,全面准确记录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法院所有来信来访及申诉案件,由信访机构统一登记后填写信访处理流转卡,并分流至相关主管院长,再由主管院长批转至相关业务庭室,承办庭室再指定有关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理。承办人要如实填写流转卡,注明查阅卷宗、会见信访人、解决问题的措施及时限等具体情况,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信访机构,并予以报结。

        3.规范裁判文书制作,提升案件质量

        前面已提到,裁判文书的质量会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接受程度,输得不明不白的当事人更可能去寻求一个明确的说法。因此,要从根源上减少涉诉信访,规范裁判文书制作,提高裁判的公信力是关键。裁判文书要增强说理性,讲明支持或不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采纳或不采纳各项辩论意见的理由,判决所依据法律及适用法律的理由等等,尤其要注重裁判文书的论证推理过程,因为“判定裁判文书推理的质量不在于是否说清楚胜诉者为什么胜,更重要的是要说清楚败诉者为什么败”。要增强规范性,做到要素齐备,格式、语言规范,各部分构成完整科学,特别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判决书应当反映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以及鉴定、评估等情况都应当得到体现。

        (三)健全信访终结机制

        对于涉诉信访案件处理,中央政法委提出了“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结案标准。法院就应当参照上级法院和政法委规定的要求化解涉诉信访案件,尽力疏通出口渠道,减少积案。因此,笔者凭就多年从事接待涉诉信访工作经验,对于如何办结涉诉信访案件有如下几点粗浅看法和做法。

        1.经法院审查,处理确有瑕疵的案件,要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提起再审程序予以纠正;对依法不足以提起再审的案件,一方面要自觉纠正工作、态度、作风方面的问题,另一方面要耐心的讲法、讲理,理顺当事人情绪,做到情理服人、取得当事人谅解。

        2.经法院审查,认为处理并无不当的案件,经当事人提出申请,实行信访听证制度,由评议委员会作出评价。一般来讲,评议委员会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基层组织负责人、群众代表等组成,对法院的处理程序及结果,当事人的信访诉求及理由进行评议,并形成结论。该听证结论对法院具有拘束力,法院应及时转化为案件处理结果。

        3.对处于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反映拖延办案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实行承办法官更换制度。对当事人反映久审不决、久拖不决的案件,经认真进行甄别,对无故拖延审理和执行并经查证属实的,按照相关纪律要求予以严肃处理;当事人提出换人申请时,要调整人员,更换承办法官,避免当事人对法官个人的不满延伸至对法院工作的不满。

        4.对经法定程序已经结案,当事人仍无理缠访的,重点进行说服教育,心理疏导,努力做好思想教育和稳控工作。对以上访为借口缠访缠诉、谋取非法利益的,或者在正常信访中冲击国家机关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应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予以必要的行政和刑事处罚。

        5.对于经过一次性司法救济仍有实际困难的,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纳入政府救助、社会救济、民间互助的范围,妥善解决信访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按照上级法院制定的涉诉信访案件终结机制和具体办法,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终结,并协调党委政法委做好责任主体的移转工作。

        6.对当事人反映法官违犯党纪、枉法裁判等违法违纪问题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调查核实,查证属实的,对法官予以批评教育或遵照相关规定处理;经查不属实的,纪检监察部门向当事人反馈调查结果,并负责做当事人的解释工作。

        (四)强化信访责任追究

        落实涉诉信访工作的关键在于责任到人。目前,信访工作明确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分工负责,承办人直接负责的责任制,但是,没有责任追究就相当于没有责任,再完备的责任体系也需要严格的责任追究来保障。

        对在涉诉信访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的,如超越或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对交办信访事项消极推诿,致使发生越级上访或重复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具体后果,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政纪处分等组织处理方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涉诉信访的出现,是我国特有的现象,既有深层次的社会原因,又与转型期矛盾纠纷的大量出现有关。作为人民法院,我们不能回避,也不能试图一日就消灭这种现象,而应当客观地对待,认真地研究,找出正确的方法去引导、疏通和处理。我们相信,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司法机关地位的提升,司法权威的增强,涉诉信访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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