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时间:2022-05-22 08:50:03 心得体会 浏览次数:

    根据《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师政办发〔2010〕96号通知精神,结合辖区安全生产形势和工作实际,决定开展为期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特制定专项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辖区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为XX的和谐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时间要求
从10月18日至10月30月,集中2周时间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三、主要范围和重点内容
主要范围:突出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危险化学品等行业和领域。
重点内容:重点打击共性的,以及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特别是交通、建设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是否取得相关的许可手续;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是否按规定登记注册,合法经营。
(一)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具有行业、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非煤矿山。露天(河堤、河坝)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取土或开采沙石的(乡国土所牵头,安监所、有关村委会配合)。
2.交通运输。
驾驶人员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派出所牵头,交通所配合)
3.非营运车辆(含农用车、拖拉机)违法载人的(派出所牵头,交管所、农机站配合);
4.非幼儿园车辆接运送学生及校车超载、超速的(中心学校牵头,交管所配合)。
(三)建筑施工。
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村规所牵头);
2.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村规所牵头);
3.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村规所牵头)。
(四)危险化学品。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安监所牵头,各村委会配合);
2.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交管所牵头,安监所、派出所、相关村委会配合);
(五)烟花爆竹。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安监所牵头,相关村委会配合);
2.非法使用氯酸钾的,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的(安监所牵头,相关村委会配合)。
(六)民用爆炸物品。
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派出所牵头,安监所配合);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效果,乡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乡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余进华     乡人民政府乡长
副组长:周晏斌     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王石林     武装部长
成  员:袁永刚     派出所副所长
        姚自成     中心学校校长
、      龚志鸿     民族中学校长
        王永强     安监、交管所所长
        赵建民     纪委副书记
        李贵山     国土资源所所长
        赵建国     村规、环保所所长
        赵东生     农机站站长
各村委会总支书记。
乡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所,办公室主任由安监所王永强同志兼任。具体负责全乡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信息报送工作。
四、职责分工
(一)国土资源所负责全乡范围内未经许可擅自非法取土开采沙石或非法占用土地从事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查处。
(二)交管所、安监所、农机站负责全乡范围内运输企业非法违法行为、非营运车辆(含农用车、拖拉机)违法载人、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和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的查处。
(四)派出所负责全乡范围内驾驶人员违法违章及运渣车、运沙车、水泥罐装车违法行为的查处,协助校车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
(五)环保所负责全乡范围内涉及废弃危险化学品的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
(六)中心学校、民族中学负责全区范围内校车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
(七)村规所负责全乡范围内建筑施工行业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并协助区级相关部门对运渣车、运沙车、水泥罐装车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九)安监所负责全乡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从业单位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
(十)派出所负责全乡范围内非法购买、使用剧毒化学品、民爆物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协助相关部门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剧毒化学品、民爆物品的违法行为。
(十一)村规所负责全乡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生产经营建设建构筑物的查处。
(十二)乡纪委负责全乡各级各部门行政效能工作的监察。
(十三)各村委会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生产经营企业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
五、方法步骤
(一)明确打击重点,制定实施方案。各相关部门要结合2009年以来开展的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查出的突出问题,对今年以来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一次深入分析并研究对策,找准主攻方向,明确打击的重点内容,针对可能导致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顽固非法违法行为,制定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二)实施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由乡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组织相关部门、村组加强联合执法;对涉及重大或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与司法机关共同严厉打击。专项行动要注重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严格规定标准,加强督导检查。乡纪委要把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作为深入推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关键环节,严格掌握标准,防止流于形式,要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不深入、打击不严厉、治理不彻底的突出问题。要层层组织检查,通过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以及部门之间互查等多种方式,增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单位、各村委会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作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焦点、难点问题,坚持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强化打击治理措施。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严格责任分工,周密部署、措施果断,强力推进、打击到位。有关部门、村委会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加强工作指导和推动,强化专项整治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抓住重点,严厉打击。要深入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要因素,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行业和部门、单位,要抓住关键环节,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要坚决打击和铲除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保护伞”,以及安全生产领域的黑恶势力,坚决查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组织者及骨干,坚决查处包庇、纵容、支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政府工作人员,坚决查处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事故的责任人。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标本兼治,注重实效。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关键、统筹推进,做到“六个结合”:要把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结合起来,全面深入推进;要把从严、从快与公正、规范执法结合起来,坚持依法办事;要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构建安全生产防控体系结合起来,注重强化基础工作;要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结合起来,注重工作实效;要把日常执法与开展明查暗访结合起来,注重改进方法和手段;要把查找深层次问题与完善规范制度结合起来,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据实对相关单位、村委会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从重处罚。
(五)营造氛围,强化监督。在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期间利用广播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拓展宣传广度、延伸宣传深度,注重宣传效果,动员和引导各部门、各企业及职工,全面理解、参与和推进专项行动,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依法维护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强化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确保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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