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讲解员管理办法

时间:2022-05-22 18:55:03 心得体会 浏览次数:

万佛湖风景区讲解员管理万佛湖风景区讲解员管理办法   

   

舒城县万佛湖风景区管理处文件   

   

舒万管(2008)05号   

   

万佛湖风景区讲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景区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万佛湖旅游市场秩序,促进万佛湖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景区从事讲解活动,必须持有依法取得的导游证和依照规定取得的讲解员证。   

第三条 讲解员证书的取得:个人向风景区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参加培训,通过考试合格,由风景区管理处颁发。讲解员证的有效期限为2年。讲解员证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讲解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风景区管理处申请办理换发讲解员证手续。   

第四条 讲解员必须按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风景区管理处的要求参加业务培训。   

第五条 讲解员进行讲解活动时,必须佩戴讲解员证。   

第六条 讲解员进行讲解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应当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第七条 讲解员应当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   

第八条 讲解员在引导旅游者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   

第九条 讲解员进行讲解活动时,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第十条 讲解员不得帮助游客逃避景区门票。   

第十一条 违反上述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由风景区管理处负责处理。   

(一)违反第五至八条规定,予以暂扣讲解员证2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讲解员证并予以公告。   

(二)违反第九条规定,予以暂扣讲解员证1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讲解员证并予以公告。   

(三)违反第十条规定,吊销讲解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无导游证、讲解员证者在景区从事讲解活动的,视其为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移送县旅游局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建立讲解员星级评定制度。   

第十四条 设立“万佛湖风景区导游部”,隶属万佛湖风景区管理处。具体负责讲解员的选拔、培训、监督、考核、换发证书和星级评定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9月10日制定的《万佛湖风景区讲解员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二00八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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