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检察职能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时间:2022-05-25 09:05:02 心得体会 浏览次数:
“法律行则天下兴”,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多项重要的职能。检察机关只有充分的发挥其各项职能,才能为营造一个“安定、团结、有序”的社会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才能更好的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一、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
  刑事犯罪的打击是经济发展的基本保障。首先,打击刑事犯罪可以创造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使人民群众能够安居乐业;其次,打击刑事犯罪有利于遏制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违背诚信原则、公平交易原则、自愿原则的现象,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在现阶段,为维护经济稳定、健康发展,要着重打击以下四类犯罪,同时要在惩治犯罪过程中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
  (一)集资类刑事案件
  这几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与集资诈骗犯罪已经成为了我省高发的刑事案件。这类犯罪具有涉案金额巨大、涉及面广、被害人众多、社会影响大的特点。在处理上,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社会矛盾的激化,对于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对于这类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时不应该简单的一诉了了之,而是要做好相关工作,力求案件的处理能够最大程度地使各方当事人满意。首先,在定罪环节,正确区分不同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做不同的处理。对于那些将集资所得的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涉案数额小且案发后能够全额归还所欠债务的,可以不做犯罪处理和做相对不起诉处理,即使起诉的,在求刑上也酌情从轻;相反对于那些将集资所得主要不是用于生产经营或者根本就没有用于生产经营、涉案金额大、案发后未归还欠款的,坚决予以起诉。其次,认真听取被害人关于所受损失和对案件处理的意见,督促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尽其所能赔偿被害人损失。同时,在工作中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民事庭的相关工作,帮助实现剩余财产的公平分配。
  (二)涉黑涉恶案件
  黑社会性质犯罪是对经济社会发展危害极其严重的一种犯罪类型。一方面,黑社会性质犯罪往往伴随着一些暴力犯罪,对于经济发展所要求的安定的社会秩序造成冲击,另一方面,黑社会性质团体利用一些不正当的手段,控制市场、攫取暴利,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充分竞争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中,一方面应当选派精兵干将,集中精力做好审查起诉工作,另一方面,要充分听取被害人对于案件处理的意见以及其赔偿要求,防止因被害人的正常诉求得不到倾听而采用私力报复。同时,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当深挖犯罪,尽力避免漏犯与漏罪。
  (三)涉企案件
  在涉企案件的办理中,首先要做到“五个不轻易”和“五个区分”。“五个不轻易”,即不轻易扩大案件的知情面;不轻易传唤企业公司经营管理者;不轻易查封、冻结企业帐目和银行帐户;不轻易追缴涉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款物;不轻易报道有损企业形象和声誉的案件,全力为国家和企业挽回经济损失,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五个区分”,即正确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正确区分改革探索中的失误与渎职犯罪的界限;正确区分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正确区分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出现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正确区分合法的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通过区分对待,打击经济犯罪,保护改革者和创业者的创业热情,确保国企改革和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做到办案考虑稳定,执法想到发展,自觉地把服务经济建设贯穿于履行职责的全过程。彻底克服孤立办案、机械办案、关门办案的单纯业务观念,努力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鉴于企业的生产离不开水、电等基础设施的保障,因此对于那些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社会公共资源及安全类的犯罪必须加大追诉力度。我院在2009年共追诉破坏电力设备罪13起13人,为企业的正常生产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四)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
  集约型的经济增长模式依赖于科技水平和人的知识水平的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是人的创造力的结晶,一项专利的方面、一本著作的出版,往往都凝聚着权利人的大量心血。而侵犯知识产权所需要的经济成本低、收益大,如果不能有效的打击这类犯罪,就会挫伤技术开发者、作品创作者等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创造积极性,不利于经济的持续发展。由于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往往与一定的技术知识联系在一起,这就需要在对这类案件的审查起诉时,一方面,承办人要首先收集、学习必要的技术理论知识,准确判断是否侵权。另一方面,对于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要严格保密。
  二、加强职务犯罪的查处与预防力度
  职务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类型,一方面,职务犯罪败坏了党和人民政府的形象,败坏社会风气,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号召力与领导力;另一方面,职务犯罪也使得在经济运行过程中,资源的分配、市场的争夺不能遵循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影响了市场主体进行技术改良与管理创新的积极性,不利于经济转型,而且也阻碍了有限的公共资源最大限度的为人民大众服务。职务犯罪的侦查与预防工作,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是充分体现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应有之义。
  (一)加强职务犯罪侦查力度
  首先,要始终保持对职务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同时,关注职务犯罪的新动向和新变化,及时调整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重点。加大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建筑工程、医药采购、教育领域的商业贿赂的查办力度,通过对该类职务犯罪的严惩,维护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以及公平诚信的氛围。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不作为或乱作为给国家、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渎职犯罪。及时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妨碍正常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积极查处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大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做好对职务犯罪举报人的保密工作,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对职务犯罪打击的积极性。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村拥有着丰富的劳动力和广阔的市场,农村的繁荣兴盛,是经济稳健发展和平稳转型的重要保障,要严厉查涉农职务犯罪,阻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手中职权与民争利的黑手,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不仅如此,在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文明办案,不断创新办案理念,坚持科技强检,加强侦查手段。对于职务犯罪的新特点及时予以总结,为下一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打好基础。同时要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的协作,及时向侦查部门移送犯罪线索。
  (二)大力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对于职务犯罪,惩治是手段,预防是最终目的。不少受贿罪人在其所在单位中属于业务骨干,其最终身陷囹圄,令人惋惜,加强职务犯罪的预防,也是为经济发展保留人才的重要途径。检察机关在加大职务犯罪侦查力度的同时,也要在职务犯罪预防方面也下了大力气:考虑到职务犯罪预防是一项庞大的社会工程,光靠检察一家,往往存在着力度不够、工作面窄、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单兵作战等弊端。因此,在职务犯罪预防上,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努力形成一种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各方积极参与、互相配合的职务犯罪预防体系,使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能够更加系统、有效。同时,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着的“工程上马、干部下马”的令人扼腕的现象,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及时介入所在区域的一些重点工程,在工程的招投标阶段提供建筑工程领域的职务犯罪预防的相关措施,如签订廉政合同等。我院在北仑大开发、大建设的背景下,注重“惩治于已然,防范于未然”的有机结合,积极在重大工程项目中开展同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如为确保我区重点民生工程北仑人民医院工程廉洁,今年6月21日下午,我院职务犯罪预防科科长、副科长会同区发改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工作人员到北仑人民医院工地施工现场开展预防职务违法违纪工作专项督导活动。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制度震慑,不断完善“行贿黑名单“制度,使其成为高悬于行贿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同时,要探索廉政教育的新途径,重点是防止廉政教育流于形式,要让受教育者真真切切地感受到廉洁从政不仅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也是珍惜自我前途、珍惜家庭幸福、珍惜自由的应有之义。如我院于今年5月25日组织的我院组织北仑电厂管理人员参观北仑看守所,参观人员都表示深受教育,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三、完善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进一步提升法律监督的意识和法律监督能力,是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而只有公平正义得以维护,社会大众才能安居乐业,才能安心创造社会财富,才能为经济发展提供一个稳定而有活力、安定而不乏竞争的良好的社会秩序。
  (一)加强对法院审判的监督
  司法正义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英国大哲学家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还严重,因为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却污染了水源”,任何一个判决都会或多或少的对人们的行为起到正面或者负面的引导作用。事实认定准确、法律适用正确的判决可以增强人们的对法律的信心,巩固现有的法律秩序;而不公正的审判则会导致人们对法律失去信心,选择用非理性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权利。检察机关一方面应继续加强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着眼于对于那些案件定性有争议、判处刑罚畸轻畸重的案件、对于不该适用缓刑而适用缓刑、遗漏重要量刑情节的案件进行监督,主要是通过抗诉和检察建议的方式来实现监督;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民事、行政审判对于经济发展的影响是直接而又深远的。因为只有民事审判公正了,民事法律所引导的经济运行方式方能畅通,交易双方才能最大程度的降低交易成本。而行政法律关系又往往与民事法律关系有一定的联系。
  (二)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侦查活动直接关乎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也直接关乎着司法的形象。及时正确的侦查活动,能够打击刑事犯罪,创造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而不恰当甚至是违法的侦查活动则会干扰正常的经济活动。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活动的监督,首先是对立案活动的监督,立案是整个侦查活动的开端,加强立案活动的监督,就是要防止“该立案不立案”,错将刑事犯罪当成普通民事纠纷来处理,更是要防止“不该立案而立案”,在现阶段,特别是要防止通过一些刑事手段来实现民事权利,也即国家公权力不当介入民事纠纷的行为。其次,对于侦查活动中违反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及时通过“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切实保障人权。
  (三)加强对刑事羁押和刑罚执行的监督
  刑事羁押场所监管难度大、侵犯人权的事情时有发生,特别是近些年来,一些被羁押人员的非正常死亡引发了社会的极大反响。为此,要充分发挥监所检察职能,加强对羁押场所的监管,首先是要督促羁押场所做好对牢头狱霸的整治,保障被羁押人员的正当权利;其次要加强对在押人员的立功的审查,防止虚假立功干扰正常司法活动。
刑事司法具有双重目的,即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而刑事司法的效果,不仅取决于刑罚的判处是否合理,还依赖于刑罚的执行是否有力。因此,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也不应止步于法院判决的生效,而应深入到刑罚的执行活动。应逐步探索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的监督制度,逐步建立完善对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的多方听证制度,坚决制止不当减刑、不当假释以及不合理的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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