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管理制度

时间:2022-05-30 13:35:03 心得体会 浏览次数:

采购管理制度

   

   

   

一、标准采购作业管理制度

第一章  请  购

第一条  请购部门的划分。

各项材料的请购部门分工。

(1)常备材料:生产管理部门。

(2)预备材料:物料管理部门。

(3)非常备材料。

①订货生产用料:生产管理部门。

②其他用料:使用部门或物料管理部门。

第二条  请购单的开立、递送。

(1)请购经办人员应依存量管理基准、用料预算,根据库存情况开立请购单,并注明材料的品名、规格、数量、需求日期及注意事项,经主管审核后依请购核决权限呈核并编号(由各部门依事业部别编订),“请购单(内购、外购)”附“请购物品寄送清单”送采购部门。

(2)需用日期相同且属同一供应厂商供应的统购材料,请购部门应以请购单附表,一单多品方式,提出请购。

(3)紧急请购时,由请购部门于“请购单”“说明栏”注明原因,并加盖“紧急采购”章,以急件递送。

(4)材料检验须待试车才能实施的,请购部门应在“请购单”上注明“试车检验”及“预定试车期限”。

(5)日常用品由物料管理部门按月依耗用状况,并考虑库存情况,填制“请购单”提出请购。

第三条  免开请购单部分。

(1)下列总务性物品免开请购单,并可以“总务用品申请单”委托总务部门办理,但其核决权限另订,其列举如下:

①贺奠用物品:花圈、花篮、礼物等。

②招待用品:饮料、香烟等。

③书报(含技术性书籍及定期刊物)、名片、文具等。

④打字、复印、报表等。

(2)零星采购及小额零星采购材料项目。

第四条  请购核决权限。

(1)内购。

①原物料:请购金额预估在1万元以上者,由科长核决;请购金额预估在1万元至5万元者,由经理核决;请购金额预估在5万元以上者,由总经理核决。

②财产支出:请购金额预估在2000元以下者,由主管核决;请购金额预估在2000元至2万元者,由经理核决;请购金额预估在2万元以上者,由总经理核决。

③总务性用品:请购金额预估在1000元以下者,由主管核决;请购金额预估在1000元至1万元者,由经理核决;请购金额预估在1万元以上者,由总经理核决。

(2)外购。

①请购金额预估在10万(含)元以下者,由经理核决。

②请购金额预估在10万元以上者,由总经理核决。

第五条  请购物品的撤销。

(1)请购物品的撤销应立即由原请购部门通知采购部门停止采购,同时在“请购单(内购、外购)”加盖红色“撤销”的戳记及注明撤销原因。

(2)采购部门办妥撤销后,依下列规定办理。

①采购部门于原请购单加盖“撤销”章后,送回原请购部门。

②原“请购单”已送物料管理部门待办收料时,采购部门应通知撤销,并由物料管理部门据以将原请购单退回原请购部门。

③原请购单未能撤销时,采购部门应通知原请购部门。

第二章  采 购

第六条  采购部门的划分。

(1)内购:由国内采购部门负责办理。

(2)外购:由国外采购部门负责办理。

(3)总经理或经理对于重要材料的采购,可直接与供应商或代理商议价。专项用料,必要时由经理或总经理指派专人或指定部门协助办理采购作业。

第七条  采购作业方式。

除一般采购作业方式外,采购部门可依材料使用及采购特性,选择下列一种最有利的方式进行采购。

(1)集中计划采购。凡具有共同性的材料,须以集中计划办理采购较为有利的,可核定材料项目,通知各请购部门依计划提出请购,采购部门定期集中办理采购。

(2)长期报价采购。凡经常性使用,且使用量较大宗的材料,采购部门应事先选定厂商,议定长期供应价格,呈准后通知各请购部门依需要提出请购。

第八条  采购作业处理期限。

采购部门应依采购地区、材料特性及市场供需,分类制订材料采购作业处理期限,通知各有关部门以便参考,遇有变更时,应立即修正。

第三章  国内采购作业处理

(1)采购经办人员接到“请购单(内购)”后,应依请购物品的缓急,并参考市场行情及过去采购记录或厂商提供的资料,除经核准可以询价之外,另需精选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办理比价或经分析后议价。

(2)若厂商报价的规格与请购材料规格略有不同或属代用品者,采购经办人员应提供资料并在“请购单”上予以证明,经主管核发后,先经使用部门或请购部门签注意见后呈核。

(3)属于买卖惯例超交者(如最低采购量超过请购量),采购经办人员在议价后,应于请购单“询价记录栏”中注明,经主管签认后呈核。

(4)对于厂商的报价资料经整理后,经办人员应深入分析后,以电话等联络方式向厂商议价。

(5)采购部门接到请购部门以电话联络的紧急采购事项,主管应立即指定经办人员先行询价、议价,待接到请购单后,按一般采购程序优先办理。

(6)“试车检验”的采购条件,采购经办人员应在“请购单”注明与厂商议定的付款条件呈核。

第九条  呈批手续。

(1)采购经办人员询价完成后,在“请购单”详填询价或议价结果及拟订“订购厂商”“交货期限”与“报价有效期限”,经主管审核,并依请购核决权限呈核。

(2)采购核决权限。

第十条  订购。

(1)采购经办人员接到经核决的“请购单”后,应以“订购单”向厂商订购,并以电话或传真确定交货(到货)日期,同时要求供应商在“送货单”上注明“请购单编号”及“包装方式”。

(2)若属分批交货者,采购经办人员应在“请购单”上加盖“分批交货”章以供识别。  

(3)采购经办人员使用暂借款采购时,应在“请购单”加盖“暂借款采购”章,以供识别。

第十一条  进度控制及事务联系。

(1)国内采购部门应分询价、订购、交货三个阶段,以“采购进度控制表”控制采购作业进度。

(2)采购经办人员未能按既定进度完成作业时,应填制“进度异常反应单”并注明“异常原因”及“预定完成日期”,经呈主管核实后转送请购部门,依请购部门意见拟订对策处理。

第十二条  付款。

(1)物料管理部门应按照已办妥收料的“请购单”连同“材料检验报告表”(其免填“材料检验报告表”部分,应在收料单加盖“免填材料检验报告表”章)送采购部门,经与发票核对无误,于翌日前由主管核章后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应在结账前,办妥付款手续。如为分批收料者,“请购单(内购)”的会计联须在第一批收料后送会计部门。

(2)内购材料须待试车检验的,其订立合同部分,依合同规定办理付款,未订合同部分,依采购部门呈准的付款条件付款。

(3)短交应补足的,请购部门应依照实收数量,进行付款。

(4)超交应经主管核示,才可依照实收数量进行付款,否则仅依订货数付款。

第四章  境外采购作业处理

第十三条  询价、比价、议价。

(1)外购部门依“请购单(外购)”的需求日及急缓件加以整理,并依据供应厂商资料,并参考市场行情及过去询价记录,以电话或传真方式进行询价,但因特殊情况(独家制造或代理等原因)应在“请购单(外购)”注明。原则上,应向三家以上供应厂商询价、比价或经分析后议价。

(2)请购的材料规范较复杂时,外购部门应附上各厂商所报材料的重要规范并签注意见后,经请购部门确认。

第十四条  呈批手续。

(1)比价、议价完成后,外购部门应填制“请购单(外购)”,拟订“订购厂商”“预定装船日期”等,连同厂商报价资料,送请购部门依采购核决权限核决。

(2)核决权限。采购金额在8000元以下由经理核决,采购金额超过8000元由生产总监核决。

(3)采购事项经核决后,如发生采购数量、金额的变更时,请购部门应依更改后的采购金额所需的核决权限重新呈核;但若更改后的核决权限低于原核决权限时,仍应由原核决主管核决。

第十五条  订购流程。

(1)“请购单(外购)”经核决送回外购部门后,即向厂商订购并办理各项手续。

(2)需与供应厂商签订长期合同者,外购部门应以签呈及拟妥的长期合同书,依采购核决权限呈核后办理。

第十六条  进度控制。

(1)外购部门应以“请购单(外购)”及“采购控制表”控制外购作业进度。

(2)外购部门于每一作业进度延迟时,应主动开立“进度异常及反应单”,记明异常原因及处理对策,据此修订进度并通知请购部门。

(3)外购部门于外购案件“装船日期”有延误时,应主动与供应厂商联系催交,并开立“进度异常反应单”记明异常原因及处理对策,通知请购部门,并依请购部门意见处理。

第十七条  进口签证前[“请购单(外购)”核准后]的专项申请。

(1)专项进口机器设备的申请。

专项进口机器设备时,外购部门应准备全部文件申请核发“输入许可证”。

(2)进口度量衡器及管理物品时,外购部门应在申请“输入许可证”之前准备“报价单”及其他有关资料,向政府机关申请核准进口。

第十八条  进口签证。

外购材料订购后,外购部门应即检具“请购单(外购)”及有关申请文件,以“申请外汇处理单”(需在一星期内办妥结汇时,加填“紧急外购案件联络单”)送进口单位办理签证。

第十九条  进口保险。

(1)按FOB、FAS、C&F条件进口的货品,进口单位应依“请购单(外购)”外购部门指示的保险范围办理进口保险。

(2)进口单位应将承保公司指定的公证行在“请购单(外购)”上标示,以便货品进口必须公证时,进口单位凭以联络该指定的公证行办理公证。

第二十条  进口船务。

(1)FOB、FAS条件下的进口货品,进口单位(船务经办人员)在接到“请购单(外购)”时,应视其“装运口岸”及“装船期限”并参照航运资料,原则上选定三家以上船公司或承揽商,以便进口货品可机动选择船只装运。

(2)进口单位(船务经办人员)应将所选定的船公司或承揽商品名称,提供进口结汇经办人员,在“信用证开证申请书”列明,作为信用证条款,向发货人指示装船。

(3)如因输出口岸偏僻或因使用部门急需,为避免到货延误,外购部门应在“请购单(外购)”上注明,避免在信用证指定船公司而由发货人代为安排装船。

第二十一条  进口结汇。

进口单位应依“请购单(外购)”标示的“间发信用证日期”办理结汇,并于信用证(L/C)开出后以“开证L/C快报”通知外购部门联络供应厂商。

第二十二条  税务。

(1)免货物税及“工业用证明”的申请。进口的货品可申请免货物税者,外购部门应在“输入许可证”核准后,准备必需文件,向税捐处申请,经取得核准函后向海关申请免货物税。

(2)专项进口税则预估及分期缴税的申请及办理外购部门应在进口前,准备有关文件,凭以向海关申请税则预估,等核准后并办理分期缴税及保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  输入许可证、信用证的修改。

供应商成本公司要求修改“输入许可证”或“信用证”时,外购部门应开立“信用证、输入许可证修改申请书”经呈核后,准备修改申请文件送进口事务科办理。

第二十四条  装船通知及提货文件的提供。

(1)外购部门接到供应商通知有关船名及装船日期时,应立即填制“装船通知单”,分别通知请购部门、物料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

(2)外购部门收到供应商的装船及提货文件时,应准备“输入许可证”及有关文件,以“装运文件处理单”先送进口单位办理提货背书。

(3)提货背书办妥后,外购部门应准备“输入许可证”及提货等有关文件,以“装运文件处理单”办理报关提货。

(4)管理进口物品放行证的申请。进口管理物品时,外购部门应于收到装运文件后,准备必需文件送政府主管机关申请“进口放行证”或“进口护照”,以便据此报关提货。

第二十五条  进口报关。

(1)关务部门收到“请购单(外购)”及报关文件时,应视买卖、保险及税率等条件填制“进口报关处理单”及其他报关文件,委托报关行办理报关手续,同时开立“外购到货通知单”(含外购收料单)送材料库办理收料。

(2)不结汇进口物品,进口单位(邮寄包裹则为总务部门)应在接获到货通知时,查明品名、数量等资料,并经外购部门确认需要提货者再行办理报关提货。如系无价进口的材料、补运赔偿及退货换料等,报关时关务部门应开立“外购到货通知单(含外购收料单)”,通知收货部门办理收料;而属其他材料及物品,则由收件部门于联络单签收后,送处理部门处理。

(3)关税缴纳前,进口单位应核对税则、税率后申请暂借款缴纳。

(4)海关估税的税率如与进口单位估税不符时,进口单位应立即通知外购部门提供有关资料,于海关核税后14天内以书面向海关提出异议,申请复查,并申请暂借款办理押款提货。押款提货的案件,进口单位应在“进口报关追踪表”记录,以便督促销案。

(5)税捐记账的进口案件,进口单位应依“请购单(外购)”,于报关时准备必需文件办理具结记账,并将记账情况记入“税捐记账额度记录表”及“税捐记账额度控制表”。

(6)船边提货的进口材料,进口单位应于货物抵港前办妥缴税或记账手续,以便船只抵港时,即时办理提货。

第二十六条  报关进度控制。

关务部门应分报关、验关、估税、缴税、放行五阶段,以“进口报关追踪表”控制通关进度。

第二十七条  公证。

(1)各公司事业部应依材料进口索赔记录及材料特性等因素,研判材料项目(如外购散装材料),通知进口单位于材料进港时,会同公证处前往公证。

(2)在验关或到厂后,发现外购材料短损而符合索赔条件的,进口单位应在接到报关行或材料库通知时,联络公证处办理公证。

(3)进口货品办理公证时,进口单位应在公证后配合索赔经办时效,索取公证报告,分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退汇。

(1)外购部门依进口材料的装运情况,判断信用证剩余金额已无装船的可能时,应在提供报关文件时提示进口单位,并在进口材料放行及“输入许可证”收回后,开立“信用证退汇通知单”连同“输入许可证”送进口事务科办理退汇。

(2)退汇金额较大,但信用证未逾有效期限者,外购部门应向供应厂商索回信用证正本,送进口单位办理退汇。

第二十九条  索赔。

(1)外购部门接到收货异常报告(“材料检验报告表”或“公证报告”等)时,应立即填制“索赔记录单”连同索赔资料交索赔经办部门办理。

(2)以船公司或保险公司为索赔对象者,由进口单位办理索赔;以供应厂商为索赔对象时,由外购部门办理索赔。

(3)索赔事件办妥后,“索赔记录单”应依原采购核决权限呈核后归档。

第三十条  退货或退换。

(1)外购物资须予退货或退换时,外购部门应适时通知进口单位,依政府规定期限向海关申请。

(2)外购部门应负责办理复运出口、进口的有关事务,其出口进口签证、船务、保险报关等事务则委托出口单位及进口单位配合办理。

第五章  价格及质量的复核

第三十一条  价格复核与市场行情资料提供。

(1)采购部门应调查主要材料的市场与行情,并建立厂商资料,作为采购及价格审核的参考。

(2)采购部门应就企业内各公司事业部所提重要材料的项目,提供市场行情资料,作为材料存量管理及核决价格的参考。

(3)质量复核。采购单位应就企业内所使用的材料质量予以复核(如材料选用、质量检验)等。

(4)异常处理。审查作业中,若发现异常情况,采购单位审查部门应即填制“采购事务意见反应处理表”(或附报告资料),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呈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二、需求单审批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计划管理,健全企业管理制度,监督和控制不必要的开支,促进资金的合理周转,堵塞开支过程中的各种漏洞,公司对需求单的审批工作作如下通知。

第一条  自××年××月××日起,公司(包括分公司)启用新的需求单,同时废止过去使用的需求单。新的需求单分为“计划内开支(采购)需求单”和“计划外开支(采购)需求单”。

第二条  各部门、分公司在业务生产、基建、维护中需采购的各类物资、工具、仪器仪表、房屋装修、维修等各类开支,都必须按“计划内开支(采购)需求单”和“计划外开支(采购)需求单”所列内容填报。

第三条  审批手续和权限。

(1)发单人必须填写大约价值并提出开支(采购)的足够理由,经部门经理(部门经理因公出差时,可授权副经理)审批签字后,送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审批后,送财务部审批;财务部审批后,送公司分管领导审批。部门经理审批权限在2万元以内,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含同级领导)审批权限在20万元以内,每份需求单所列合计金额超过20万元人民币以及购买汽车、摩托车、手机等贵重物品必须报总经理审批,最后由财务部分送物资部或其他部门执行。

(2)“物资供应部意见”栏所列“发单部门自购或物资供应部采购”,是指物资供应部经理对某些急需物料是否同意发单部门自购时签注的意见。

第四条  对预算外需求单的审批,除执行以上审批手续外,一律报总经理审批。

第五条  各部门需开支(采购)时,凡没有按上述审批手续审批的,财务部将拒绝付款。特此通知,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三、国内物资采购供应工作制度

保证本公司工程、维护以及一切生产用物资的正常供应,特订如下制度。

第一条  加强物资的计划管理。根据各部门上报的年度所需物资计划及仓存情况,每年第四季度统筹做好第二年的物资供应计划,力争按时准确上报公司年度材料计划。

第二条  加强物资订购合同的管理。物资合同的签订是一种经济责任,必须由物资供应部统一对外签订,其他单位(部门)不得对外签订合同,否则财务部拒绝付款。在签订合同前,应主动征求有关部门和生产单位的意见,尽量做到采购回来的物资符合质量要求,使用部门满意;同时,要对购货合同进行登记,便于办理提货及时付款手续。每年第一季度要根据年度的计划,寻找供应商,签订全年的大宗工程、维护物资的供货合同,以保证大宗物资供应的稳定可靠性。

第三条  签订合同的物资由供应部根据库存和工程、维护用量情况实行分批进货。常用零星物资要根据要求部门的需求量和库存情况进行分散进货,做到物资无积压,数量品种充足又齐全。

第四条  物资进库实行质检员、仓管员、采购员联合作业,对物资质量、数量进行严格检查,做到货账相符,把好物资进库质量关。

第五条  采购业务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在订货、采购工作中实行“货比三家”的原则,询价后报领导核准供应商,不得私自订购和盲目进货。在重质量、遵合同、守信用、售后服务好的前提下,选购低价物资,做到质优价廉。同时,要实行跟踪办事负责到底的责任制,不得无故积压或拖延办理有关商务、账务工作。

第六条  为掌握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商品信息,如价格行情等,物供人员必须经常自觉学习业务知识,提高商务工作的能力,以保证及时、保质、保量地做好物资供应工作。  

第七条  物资供应工作必须始终贯彻执行有关政策法令,严格遵守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有令即行、有禁即止。全体物供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企业主人翁思想,尽职尽责,在商务工作中做到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谋私利。

四、进口物资采购供应工作制度

第一条  根据各部门上报的年度工程、维护所需要的进口物资计划,结合仓库现有物资库存情况,拟定年度进口物资采购计划,上报公司领导审批下达进口物资的采购任务。  

第二条  加强进口物资采购工作的管理,切实做好公司引进小组确定的各项进口设备、物资的招标、询价、合同起草、批文的申请、物资报关、到货处理和货款结算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  认真执行公司部门拟定的合同、单证审批会签手续,增加进口物资在采购过程中的透明度。对进口物资的合同签订、货款预付、到货后的检查验收以及货款支付各个环节的工作,做到认真负责、万无一失。

第四条  执行对大宗进口物资实行招标,小宗进口物资进行多家报价的询价原则,选择供货时间短、产品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供应商,购买物美价廉的进口物资,保障工程和维护生产的需要。

第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关于进口物资管理规定,申报进口物资批文规定以及进口物资报关管理制度等。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有令即行、有禁即止。全体进口物资采购员、办事员、业务员必须牢固树立企业主人翁的思想,尽职尽责,在商务工作和对外业务工作中做到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谋私利。

五、进料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对物料的验收以及入库均依本办法作业。

第二条  待收料。

物料管理收料人员于接到采购部门转来已核准的“采购单”时,按供应商、物料别及交货日期分别依序排列存档,并于交货前安排存放的库位以利收料作业。

第三条  收料。

(1)内购收料。

①材料进厂后,收料人员必须依“采购单”的内容,并核对供应商送来的物料名称、规格、数量和送货单及发票并清查数量无误后,将到货日期及实收数量记在“请购单”,办理收料。

②如发现所送来的材料与“采购单”上所核准的内容不符时,应即时通知采购处理,并通知主管,原则上非“采购单”上所核准的材料不予接受,如采购部门要收下该批材料时,收料人员应告知主管,并在单据上注明实际收料状况,并会签采购部门。

(2)外购收料。

①材料进厂后,物料管理收料人员即会同检验单位依“装箱单”及“采购单”开柜(箱)核对材料名称、规格并清点数量,并将到货日期及实收数量填写“采购单”。

②开柜(箱)后,如发现材料与“装箱单”或“采购单”所记录的内容不同时,通知办理进口人员及采购部门处理。

③其发现所装载的物料有倾覆、破损、变质、受潮等异常时,经初步计算损失将超过5000元以上者(含),收料人员即时通知采购人员联络公证处前来公证或通知代理商前来处理,并尽可能维持原状态以利公证作业,如未超过5000元者,则依实际的数量办理收料,并于“采购单”上注明损失数量及情况。

④对于由公证或代理商确认,物料管理收料人员开立“索赔处理单”呈主管核实后,送会计部门及采购部门督促办理。

第四条  材料待验。

进厂待验的材料,必须在物品的外包装上贴材料标签并详细注明料号、品名规格、数量及入厂日期,且与已检验者分开储存,并规划“待验区”以为区分,收料后,收料人员应将每日所收料品汇总,填入“进货日报表”作为入账清单的依据。

第五条  超交处理。

交货数量超过“订购量”部分应予退回。但属买卖惯例,以重量或长度计算的材料,其超交量的3%(含)以下,由物料管理部门收料时,在备栏注明超交数量,经请购部门主管(含科长)同意后,才可收料,并通知采购人员。

第六条  短交处理。

交货数量未达订购数量时,以补足为原则,但经请购部门主管同意者,可免补交。短交如需补足时,物料管理部门应通知采购部门联络供应商处理。

第七条  急用品收料。

紧急材料交货时,若物料管理部门尚未收到“请购单”时,收料人员应先洽询采购部门,确认无误后,才可依收料程序办理。

第八条  材料验收规范。

为利于材料检验、收料的作业,质量管理部门就材料重要性及特性等,适时召集使用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所需的材料质量研订“材料验收规范”,呈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作为采购及验收的依据。

第九条  材料检验结果的处理。

(1)检验合格的材料,检验人员在外包装上贴合格标签,以示区别,物料管理人员再将合格品入库定位。

(2)不合格验收标准的材料,检验人员在物品包装贴不合格的标签,并在“材料检验报告表”上注明不合格原因,经主管核准处理对策,并转采购部门处理及通知请购单位,再送回物料管理凭此办理退货,如特采时则办理收料。

第十条  退货作业。

对于检验不合格的材料退货时,应开立“材料交运单”并准备有关的“材料检验报告表”呈主管签认后,凭此办理不合格材料出厂手续。

第十一条  实施修订。

本办法呈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六、委托制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使本公司外制开发及半成品、成品外协处理有所遵循,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范围。

本细则系指配合本公司销售、生产上需要,需通过协作厂商完成新产品零配件的试作、量试及认可后的大量外协制造等作业均属此范围。

第三条  外协类别。

外协依其加工性质的不同区分。

(1)成品外协。

系指由本公司提供材料或半成品供协作厂商制成成品,其外协加工后即可缴交物量部门当做成品销售或可直接由协作厂商交运。

(2)半成品外协。

系指由本公司提供材料、模具或半成品供协作厂商制造,其外协加工后尚需送回本公司再经过加工才能制成成品。

(3)材料外协。

产品制造所需经过的某段加工过程必需的材料,由于本公司无此种设备(或设备不足)需要外协加工才能在公司内使用。

第四条  经办部门。

外协加工事务由下列部门办理。

   

项    目

申请部门

承办部门

发(收)材料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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