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2-06-02 16:50:02 心得体会 浏览次数:

加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各乡镇(场),县直各单位,自治区、地区驻??单位:  

   随着我县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跨省、跨县,乃至城区与乡镇之间的人口流动愈加频繁,流动人口的数量剧增,成份的复杂化,由此带来一系列的社会治安问题。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是我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当前我县流动人口大多租房居住或经商,对流动人口的管控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出租房的管理成果,因此切实加强对租赁房屋管理是管控流动人口的关键,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流动人口及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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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出租房屋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综治办,办公室主任由??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同志担任,工作人员从各相关部门抽调。  

二、各职能部门职责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负责指导和推进社会治安防空体系建设,落实综合治理各项借施。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分析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借施。  

公安部门负责对租赁房屋登记管理机构流动人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按照警力下沉的要求,加快实施社区警务战略。负责对外来流动人口进行登记,给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对租赁房屋及流动人口开展治安检查,依法查处和打击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加强村级和社会组织建设,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抓好居(村)民委员会的治保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等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协助公安部门完善社区治安网络建设。  

建设局负责对乡(镇)、场、街道、社区以及村民委员会租赁房屋登记管理机构租赁房屋登记备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负责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规范租赁房屋经营行为,查处违法违规房屋租赁经营行为。  

工商局部门负责对外来承租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管理,提供良好的经商环境和服务环境,积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出租房管理的各项措施,对外来承租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等教育。  

税务部门负责抽掉精通业务人员,协助出租房屋管理办公室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对出租房屋的有关税务进行征收;宣传相关税务征收法规政策。  

三、租赁房屋范围  

辖区范围内除旅馆业以外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私有(包括:农村地区农牧民提供给长年及季节性雇佣人员居住和外来人员在承包土地、水塘、草场、林地等自建的住房)用于出租或提供给他人居住、经营的房屋。出租房屋不因其是否收取租金而影响租赁关系的成立。  

    四、房屋租赁的管理要求及办证程序  

   (一)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谁出租、谁负责”、“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和治安责任“属地管理”的要求,属单位公有的出租房屋,由该单位登记造册建档,属公民私有的出租房屋由所在单位及社区登记造册建档。  

   (二)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的房屋用于对外出租的首先必须到所在地(村、社区)租赁房屋登记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登记;然后到建设局办理《租赁许可证》,未办理《租赁许可证》的出租房屋,均为违法租赁行为。  

   (三)公民或单位办理租赁房屋程序。  

    1、私有房屋出租:  

   (1)房产证复印件或其它合法房产证件。  

   (2)房主身份证复印件。  

   (3)房主户口簿复印件。  

   (4)房主本人1寸照片4张。  

   (5)向派出所申领并填写相关表格。  

   (6)房主向村(社区)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7)领取房屋租赁许可证。  

(8)缴纳治安保证金。  

 2、单位公房出租:  

    (1)房屋所有权证。  

    (2)单位介绍信。  

    (3)向村(社区)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4)填写相关表格。  

(5)领取房屋租赁许可证。  

(6)缴纳治安保证金。  

(四)房屋租赁之后,出租人、承租人应履行公安部颁发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七、八条的治安责任和管理措施,并接受公安部门及有关单位的治安检查。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租赁: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农牧区公民未取得宅基地划拨凭证或土地承包合同的);  

(二)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危险和违章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不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的;  

(八)已设定抵押,但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六、房屋租赁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及程序  

(一)房屋租赁保证金收取标准:  

1、砖混结构商业用房:楼房15元每平方米,平房12元每平方米;砖木结构商业用房10元每平方米;  

2、砖混结构居住用房:楼房10元每平方米,平房8元每平方米;砖木结构居住用房8元每平方米;  

(二)房屋租赁保证金收取程序:  

1、社区辖区内的房屋租赁保证金由社区和社区警务室收取,保证金由社区保管;  

2、村辖区内的房屋租赁保证金由村委会和派出所收取,保证金由村委会保管;  

3、村、社区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并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  

4、房屋租赁期间,出租房屋内未发生案(事件)的,房屋租赁终止后,房屋出租人持房屋租赁终止的相关手续,及时到村委会、社区申请退还保证金。出租房屋内发生案(事件)的,房屋租赁终止后,扣除全部保证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七、奖惩处罚规定  

(一)违反房屋租赁行为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部颁发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予以处罚。  

1、出租人未在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许可证或者未签定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2、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3、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4、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5、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6、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爆、易燃、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7、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8、违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立举报奖励机制  

1、举报范围。按照本方案第七条第一项内容进行举报  

2、举报程序。按照群众向村(社区)、村(社区)向乡镇(场)、乡镇(场)或县直单位向县出租房屋管理办公室逐级举报的程序层层进行举报。无任何隶属关系的其他自然人可向所在辖区的单位和部门举报,或直接向县出租房屋管理办公室举报。可采取口头举报、电话传真、写信等方式进行举报。  

3、奖励标准。对群众举报的情况,一经核查属实,根据举报信息种类和等级,按照《加强社会稳定信息工作意见》规定的奖励标准兑现举报费,分别给予200元一500元不等的奖励。  

4、奖励程序。对核实的有价值的情报信息,各举报中心可根据《加强社会稳定信息工作意见》规定的四级标准,认真填写《情报信息奖励兑现审批表》(内容包括:举报信息提供人、举报信息摘要、核查结果摘要、信息费奖励标准建议、分管领导初审意见、主要领导审批意见、信息费领取人签名等要素),报出租房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批准后,予以奖励。奖励费用审批表一式两联,一份由财务部门作为凭证入帐,一份由出租房屋管理办公室按保密规定存档,并做好登记工作。  

八、建立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1县委政法委(县出租房屋管理办公室)每年与各乡(镇)场、县直单位签订《出租房屋管理责任书》,并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乡镇(场)、县直单位的出租房屋管理工作进行督查检查和指导。  

2、各乡、镇、场、城镇各社区都应将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平安单位创建活动之中,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重视、支持和配合公安机关,清理检查和管理租赁房屋坚决打击和惩处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3、对于租赁房屋集中的区域,政法综治部门在考核综治稳维工作时,将对此做重点检查,并纳入该区域所在乡镇或社区的综治考核之中。  

4、为便于各单位对租赁房屋加强管理和做好宣传工作,并能有效地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现将相关规定及表格附后,望各单位及相关部门按照文件精神管理好租赁房屋工作并建立完备的系统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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