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调研报告

时间:2022-06-03 14:05:02 心得体会 浏览次数:

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调研报告

从我国现有的法律和政策上看,农村妇女拥有与男子完全平等的土地权益,《宪法》赋予男女平等的政治、经济权利,《婚姻法》赋予夫妻双方平等的财产权利,《妇女权益保护法》、《继承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赋予男女在土地权利方面的平等地位,并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做了具体规定。然而,在土地及其相关利益分配的实践中,有的地方公然漠视男女平等的原则,严重践踏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使农村妇女部分或全部失去其土地及其相关利益,给农村社会与经济的健康发展埋下隐患。甚至有些地方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采用了“顺延”承包的方式,这意味着农村妇女因婚姻流动而无法在新居住地获得土地。这样一来,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第一轮土地承包中男女两性非均衡分配占有集体土地的矛盾不仅没有缓解,反而更加突出,农村妇女因婚姻流动失去土地的问题无法解决。特别在农村集体经济发达的地区,这些问题有愈演愈烈之势。
一、XX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情况
XX区辖10个乡镇,二轮承包耕地面积41.1018万亩,144个行政村,人口58万,土地确权工作对象涉及农户约11万户。2016年XX区整区推进土地确权工作。XX镇是自治区2014年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乡镇,大岭乡、蒙公乡是自治区2015年确权试点工作乡镇。2016年开展确权工作乡镇有石卡镇、五里镇、三里镇、黄练镇、樟木镇、东龙镇、山北乡等七个乡镇。截止2017年6月25日,全区的外业航拍、外业调绘、内业处理、成果公示已全面完成,农户签订承包合同111290户,可颁证率96.5%。
二、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体现
(一)有的村组外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农村外嫁女和离婚妇女,因为土地不可移动的特殊性,往往在娘家或依附于前夫,无法单独分出来;如山北乡保和村一离婚妇女,夫家所在地将承包土地给再婚妻子,而娘家所在地也不给或无法落实其承包土地,出现了“挂空档”的情况,村干部多次协调都得不到解决。
(二)外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宅基地分配权得不到落实。随着城区乡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宅基地成了一项重要的福利,包含很大的经济利益,部分村组在宅基地分配问题上按照男婚女嫁习俗,存在男女不平等政策。有些村村规民约明文规定男子成年或结婚后可单独立户批一间宅基地,而大龄女青年、户口仍在本村的出嫁妇女、离婚妇女包括孩子不能单独立户批房,只能计入娘家或夫家大户人口。
(三)征地补偿款和集体福利享有权得不到保障。随着城镇一体化的不断推进和项目建设的需要,对土地的非农建设性需求也不断增大。在分配土地补偿金政策上,虽然各级政府都明确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对外嫁女、离婚妇女不发或少发土地征用补偿金;在分配集体经济时采取剥夺或不公平分配的形式,导致土地权益纠纷,其子女户口在本村的也不能享受同等待遇。例如XX镇的姚山村新柳屯外嫁女一律不得享有今年发放高速路土地征用补偿金。
三、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问题根源
(一)受传统观念影响。受几千年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嫁出去的姑娘理应到男家落户,不能与娘家的村民争土地、争饭吃,所生的子女更没有理由再到娘家争土地和经济利益。由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实施,在法律上确认了村规民约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农村过分强调“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而忽略了“依法”的限制,如《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和地位平等都有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也专门制定了许多政策,但是部分村组仍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甚至剥夺作为少数人的农嫁女、离婚妇女、大龄女的土地权益,出现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现象。这些村规民约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侵害妇女土地权益以及相关权益的现象。
(二)依法解决该类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难度。缺乏必要的解决手段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始终难以得到解决的最主要的原因之一。许多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农村妇女找村干部,村干部因为村规民约的规定和村民代表的反对而无能为力;而且有的村本来就是村上的主要干部反对,即使大多数村民同意,因支书或组长的不同意也得不到落实。找镇政府或街道,总认为土地是村里的,村民思想做不通,如强制执行,则势必造成干群关系对立,影响其它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在处理中手段不多,力度不够,陷入两难境地。找到妇联组织,妇联组织缺乏相应的执法权限,心有余而力不足,也只能结合受害妇女所在的镇街道妇联做一些宣传教育工作,或是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但解决起来难度很大,收效甚微。依法起诉,法院因为村民委员会具有社会管理的职能,由于我国法律中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缺乏详尽的可操作的司法解释,以致法院在受理、判决此类案件时弹性很大。即使诉讼时妇女胜诉,执行起来也很难。为此,妇女要求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妇女去找法院起诉时,法院答复暂缓受理外嫁女土地权益侵害案。因此各个部门在解决此类问题上显得拖沓和被动,使受到侵害的妇女们往往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很难。
 (三)利益驱动导致矛盾加剧。当前农村特别是城乡结合部村级集体经济迅速壮大,当地一般按人口分配经济收益及宅基地。农村户口利益的优厚使经济发达村的出嫁女不愿意把户口迁到其他村去,而同城镇男子结婚的“农嫁居”妇女更不愿随其夫将户口迁往城镇。长此以往,导致农村资源和经济利益增长速度有限性同人口增长速度急剧性的矛盾比较突出,利益分配、人地关系压力逐年加大,“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村民们认为自身的利益被抢走了,所以纷纷排斥“出嫁女”、“离婚妇女”等边缘人群。
四、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一)加大普法工作力度,提高村组干部的法律意识。通过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把高层意识逐步转化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共识,推动农村广大干部和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和用法,增强法制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树立男女平等意识,坚持依法办事,在农村形成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氛围。
(二)进一步提高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重要性认识。稳定和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不仅关乎农村妇女的切身利益,而且关乎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问题,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但个别地方对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问题重视程度不够,部分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中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体现。各地要从保障农村妇女切身利益、维护农村和谐稳定大局的高度,重新审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扎实做好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保障工作。
(三)积极争取政策,提高妇女参政比例。当前农村重大事务的决定包括涉及利益分配的制度安排和规则制定过程中,妇女的利益要求和意见难以得到充分的表达,往往是由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决定,妇女在利益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鉴于这种状况,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利用“两委”换届的机会,推进女性进村(社区)“两委”班子,甚至作为正职女干部。为妇女提供组织保障和政策支持。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切实维护妇女权益。一是各地在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要高度重视保障妇女的土地权益。无论采用什么办法进行登记和颁证,权证和登记簿上要有妇女的名字,保证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不挂“空挡”。二是各地在研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和试点过程中,要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充分考虑婚嫁因素可能产生的影响,确保法律上赋予农村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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