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扶持旅游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时间:2022-06-18 19:05:02 心得体会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09〕41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2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旅游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18号)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为加快推进我县旅游产业和乡村旅游扶贫工作发展,结合当前全县旅游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实施“生态旅游名县”发展战略的需要,设立会同县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

旅游业引导资金是指县财政从本级财政预算中按年度安排的,用于引导、扶持和鼓励我县旅游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旅游景区(点)建设、旅游形象宣传、规划编制、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本办法所列奖励事项、旅游商品的研制开发和优秀旅游人才的引进和培养等。

第三条扶持对象。全县涉及旅游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和投资开发商。

第二章产品建设扶持

第四条将景区基础设施和综合配套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年度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对旅游项目立项、建设投资予以倾斜。力争通过3—5年的努力,建成一批有规模、上水平、效益好的旅游精品项目。

第五条申报、安排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外贸发展基金以及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时,要对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给予优先支持,并确保每年支持一个以上旅游项目。

第六条交通部门要把重点景区公路建设纳入全县交通建设规划,把公路沿线旅游标识标牌等设施建设统筹规划、规范设置,每年安排建设一条通往a级旅游景区、国家和省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公路项目,并设置好公路沿线旅游标识标牌。

第七条建设、水利、林业、文物、环保、民政民宗、扶贫等部门在安排有关专项资金时,要向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倾斜,每年安排一个以上的项目。

第八条保障重点旅游项目用地。编制和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要充分考虑旅游区(点)的建设用地。在政策许可的前提下,对重大旅游项目用地,企业可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符合规划的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旅游成片绿化用地,允许其非基本建设部分的土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承包农户自愿的前提下,由用地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租赁使用;涉及林权的,可依法按程序申办林权证。

第九条落实三星级以上旅游宾馆饭店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

第十条旅行社按营业收入缴纳的各种收费,计征基数应扣除各类代收服务费。

第十一条旅游企业用于宣传促销的费用依法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第十二条鼓励银行卡收费对旅行社、景区售票商户等参照超市和加油站档次进行计费,进一步适当降低对旅游宾馆饭店的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积极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现有的旅游资源、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旅游业,支持单位或个人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和可以开发利用的石漠化土地等开发旅游项目。

第十四条旅游客运车辆在淡季和检修时,可按规定办理车辆报停手续,免征报停期间的客运附加费。对旅游车辆轻微违章和一般交通事故,采用简易程序处理,减少游客滞留时间。

第十五条对符合旅游市场准入条件和信贷原则的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要加大多种形式的融资授信支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可享受中小企业贷款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旅游企业融资担保等信用增强体系,加大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对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的担保力度。拓宽旅游企业融资渠道,金融机构对商业性开发景区可以开办依托景区经营权和门票收入等质押贷款业务。鼓励中小旅游企业和乡村旅游经营户以互助联保方式实现小额融资。

第三章旅游发展奖励

第十六条旅游景区创建

对通过国家3a级以上旅游景区评定的,给予负责景区经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3a级旅游景区奖励30万元,4a级旅游景区奖励50万元,5a级旅游景区奖励100万元;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第十七条乡村旅游发展

鼓励具有条件的乡镇村寨积极利用乡村旅游资源发展休闲旅游。对成功创建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全国农业旅游示范区点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创建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省级农业旅游示范区点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农村家庭、经济组织和个人开办具有乡村情趣、农村文化和农家生活特色的餐饮、住宿等乡村旅游服务项目,按湖南省《乡村旅游服务星级评定准则》(db43/t484-2009)实施建设,项目建成后,被星级评定机构评定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的星级乡村旅游经营实体,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8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旅行社团队

(1)游客招徕奖励。对组织县外游客进入会同住宿1晚且游览1个以上等级旅游景区和1个以上乡村旅游扶贫点的怀化市境内旅行社,年度组织境内游客人数达1000人(含1000人)以上的,予以累进奖励。奖励标准为:游客人数在2000人以下的按每人10元的标准奖励;游客人数2000人以上(含2000人)、3000人以下的按每人15元的标准奖励;游客人数3000人以上(含3000人)的按每人20元的标准奖励。年度组织港、澳、台和境外游客来会同旅游,人数达到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奖励10元/人。

(2)自驾车团队奖励。单次从会同县外组织20辆以上(含20辆)旅游自驾车团队,在星级旅游饭店或湖南省星级乡村旅游区点住宿1晚且游览1个以上等级旅游景区和1个以上乡村旅游扶贫点的怀化市内旅行社,游客人数达80人以上(含80人)的,奖励100元/车(平均游客数4人以上/车)。

(3)旅游大巴车团队奖励。单次从会同县外组织旅游大巴团队,在星级旅游饭店或湖南省星级乡村旅游区点住宿1晚且游览1个以上等级旅游景区和1个以上乡村旅游扶贫点的,游客人数达150人以上(含150人)的,奖励600元/车(平均游客数35人以上/车)。

(4)旅游专列奖励。单次组织会同县外游客达300人以上(含300人)、在会同站上下客的旅游专列团队,在星级旅游饭店或湖南省星级乡村旅游区点住宿1晚且游览1个以上等级旅游景区和1个以上乡村旅游扶贫点的怀化市内旅行社,奖励2万元/列。

(5)旅游包机奖励(非正常航班)。来会同旅游,飞机在芷江机场起降,在星级旅游饭店或湖南省星级乡村旅游区点住宿1晚且游览1个以上等级旅游景区和1个以上乡村旅游扶贫点的,团队包机人数达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奖励80元/人。

以上第(2)、(3)、(4)、(5)项奖励实行一团一结,可与第1项进行重复计奖。

第十九条旅游饭店评定

凡新评为五星、四星、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奖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当年新评的金叶级、银叶级绿色饭店按房间数量分别一次性奖励600元/间、300元/间。

第二十条旅游商品开发

新开发的具有我县特色的旅游商品,经商标注册并通过iso9000认证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全国著名商标或湖南省著名商标的旅游商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参加国家旅游局组织的旅游商品博览(交易)会获得奖项的商品,一次性奖给参展企业3万元;参加湖南省旅游局组织的旅游商品博览(交易)会获得奖项的商品,一次性奖给参展企业1万元。

第二十一条旅游厕所革命

对当年自主新建旅游厕所,经旅游部门评定为3a级、2a级、1a级的,在国家、省、市补助的基础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0.5万元。

第二十二条旅游购物点

以销售本地旅游商品为主的专业购物超市(购物店),被评定为省级以上旅游购物示范点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二十三条旅游客运企业

依法取得省际旅游客运经营许可的企业,在会同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客运汽车符合《旅游汽车服务质量》(lb/t002-1995)要求,并按县旅游车队管理细则运营,经考核合格的按30万元/年的标准给予经营补贴,连续扶持3年。

第二十四条旅游文化传播

在旅游景区组建专门的旅游文艺表演机构,并为游客专场展演会同民俗文化节目且一年演出50场次以上的,对表演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五条其他旅游名片。获得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全国历史文化名镇(村)、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森林公园或旅游行业其他类别的全国性称号的,对主要承办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与上级部门、本县其他规定有重复的,本着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会同县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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