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察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发挥各自独特作用。加强“四项监督”统筹衔接,必须把各项监督的特点、优势发挥出来,切实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实现各展所长、优势互补。
一、派驻监督工作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二、“四项监督”统筹协调中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职责定位不准确。对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察监督的定位不够精准,职责不够明确,聚焦政治建设、突出政治监督不够,认识有片面性、局限性。党风政风监督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执纪监督部门、派驻机构、巡察机构都担负有监督职责,但由于职责不明晰,监督事项存在交叉重叠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各自为战现象,“四项监督”之间缺乏有效统筹。
(二)监督措施和方式不具体。当前,“四项监督”中各监督主体均面临工作任务多、监督领域宽、监督对象广的现状,有的监督主体分类分级分层次研究分析不够,在监督措施上存在“眉毛胡子一把抓”、重点不突出的问题。监督方式也不具体、不细化,缺乏系统性、操作性,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本领较弱,存在监督手段、监督路径不规范问题,
(三)协调衔接不够。党风政风监督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执纪监督部门、派驻机构、巡察机构在监督力量整合、工作协作配合、信息互通共享方面协调衔接不够。比如,各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等均有所区别,而且问题线索存在敏感性和涉密性,当前各监督主体间信息共享深度不够、时效性不够,有待进一步协调完善。
三、推进“四项监督”统筹协调形成合力
(一)构建监督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在纪委监委统一领导下,党风政风监督部门、监督检查部门、派驻纪检监察组、市委巡察部门各司其职的监督工作架构。明确监督职责,理顺“四项监督”的实施主体,明确纪委监委机关职能室、派驻机构、巡察机构工作职责。党风政风监督部门负责对“四项监督”工作进行综合协调,衔接执纪监督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执纪监督部门直接履行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双重职责,着重站在维护政治生态的高度,聚焦联系地区和单位领导班子和市管干部开展监督;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做好问题线索的规范处置,加强线索、案件综合分析,及时向执纪监督部门沟通反馈,并牵头做好与审计监督部门的协查协审协作;派驻机构履行对驻在部门的派驻监督职责,着力加强对驻在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监督,重点强化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党员干部的监督。巡察机构负责巡察监督的统筹协调、组织安排和督导检查等工作,强化与纪委监委机关的日常协调联系。
(二)构建监督优化机制。把监督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系统归纳、仔细梳理执纪监督部门、派驻机构、巡察机构的监督方式,进一步优化、实化、细化。明确执纪监督部门通过处置问题线索、谈话函询、参加民主生活会、建立廉政档案、回复党风廉政意见、专项监督检查、信访举报分析、提出意见建议、加强警示震慑、分析研判整改等方式开展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机构通过监督决策、受理举报、谈心谈话、开展约谈、重点检查、监督整改、分析研判等方式开展派驻监督;巡察机构通过常规巡察、专项巡察、巡察“回头看”、巡察整改监督等方式开展巡察监督,做到监督常在、形成常态。
(三)构建监督信息共享机制。利用信息化手段打造监督信息库,将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巡察反馈意见、专项检查情况、案件剖析报告、纪检监察建议、审计报告等信息汇总起来,根据工作需要供各项监督工作调取使用。在巡察开始前,由信访举报、监督检查等部门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向巡察工作机构介绍被巡察单位有关监督信息,帮助巡察干部全面掌握情况。
(四)构建监督成果运用机制。聚焦解决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梗阻、政策性创新方面问题,综合分析巡察、审查调查、监督检查、派驻监督情况,向有关党组织提出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完善体制机制的建议,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加强廉政建设和正确履行职责的建议,推动整改、促进改革、完善制度。巡察工作机构把“两个建议”落实情况纳入巡察监督范围,派驻纪检监察组全过程实施近距离监督,形成研判问题、分析成因、推进整改、成效评价、监督问责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