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时间:2022-06-27 14:05:03 心得体会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卡“一卡通”(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发放公开、公正、规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11〕167号)、《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7〕102号)、《南充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南府办发〔2019〕12号)等有关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为实现一定政策目标,专项用于特定对象的直接补贴、补助资金等。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各项补贴资金申领、审核、分配、代发、监管过程中履行职责的各级各部门(单位)、银行金融机构、村(居)民自治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补贴资金管理按照“责任主体不变、政策标准不变、发放渠道规范”的原则,推动实现“一人一卡、卡随人走、收支清楚、安全便捷”,确保各项补贴资金安全、及时、准确、足额、便民发放。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区财政局负责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管理的综合协调,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下达、资金安排、拨付、绩效管理等,会同补贴资金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监管平台的建设、数据维护和管理;负责社会保障卡发放、管理和服务;负责补贴对象社会保障卡基础信息数据的比对、维护和管理,并通过系统将数据传送给业务主管部门和“一卡通”补贴资金代发银行。

第七条区审计局负责补贴资金管理、发放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八条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补贴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拟定,核实并提供补贴对象基础信息;负责建立健全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台账,汇总、审定补贴资金发放数据,及时向区财政局申报授权支付用款计划,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银行“一卡通”代发账户,并对代发银行反馈未成功的发放信息,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更正信息反馈代发银行重新补发;配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监管平台的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按照相应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形式、内容、时限,做好补贴资金发放信息的公开公示;根据补贴项目政策规定,按会计制度分补助项目做好补贴资金的会计核算;负责本部门发放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补贴资金代发银行负责为业务主管部门免费提供补贴资金代理发放业务;负责开设内部代发账户,用于补贴资金的归集、代发;负责将补贴资金代发情况及时反馈给业务主管部门,提供明细清单,并负责短信到账信息提示代发项目和发放金额;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及时将代发失败补贴资金通过授权支付退票方式退回国库,并配合重新补发补贴资金。

社会保障卡合作发行银行负责协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享受补贴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社会保障卡办理、补制、挂失(解挂)等综合服务,重点保障补贴对象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的有效使用。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负责采集、核实、统计辖区内补贴对象信息,组织指导补贴对象如实、准确填写补贴申报材料;负责区内“一卡通”补贴资金补贴对象基础信息的录入、变更、维护等工作;负责严格按照补贴资金享受范围、申报条件、补贴标准等要求,按程序评议、审核补贴对象申请,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补贴资金的准确性;负责组织开展补贴资金政策宣传、公开公示、业务查询和政策咨询等工作。

第三章补贴资金项目和范围

第十一条纳入本实施细则统一规范管理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项目包括: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二)退耕还林直补退耕农户资金

(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四)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五)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六)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发直补资金

(七)困难群众救助资金

—最低生活保障金

—分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

—临时救助金(部分急难型临时救助金除外)

—分散养育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

(八)社会救助救济资金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襄渝铁路西段伤残民兵民工及遗属定期生活补助金

—精简退职职工救济金

—起义投诚人员生活补助金

(九)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过渡期生活救助金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

—因灾遇难人员抚慰金

—冬令春荒期间受灾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金

—其他直接支付给受灾人员的生活救助资金

(十)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

(十一)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十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十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十四)建档立卡中职学生特别补助

(十五)建档立卡贫困本专科(含高职)学生特别资助

(十六)稻谷目标价格补贴资金(稻谷补贴)

(十七)种粮大户补贴

(十八)农村土坯房改造

(十九)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资金

(二十)高龄津贴补助资金

(二十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二十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二十三)公益岗位社保补贴(农村公益性岗位)

(二十四)地质灾害避险搬迁

(二十五)雨露计划

(二十六)扶贫对象产业到户补贴

(二十七)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

—残疾人就业创业直补

—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教育资助

—残疾人临时救助、紧急救助

—残疾人温暖万家行

—残疾人赛事补助及奖励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市上明确的31类49项补贴资金中,涉及我区的27类44项发放给个人的补贴资金应在2019年7月1日起全部实行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

其他需要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的项目,由补贴资金业务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确定。

第十二条新设立的补贴资金,应当纳入本实施细则统一规范管理。

第四章补贴资金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三条补贴资金依托社会保障卡进行发放和管理,严格执行一户一卡或一人一卡,所有补贴资金发放到个人的,必须发放到本人的社会保障卡账户中,以家庭为单位的补贴资金,原则上发放到户主的社会保障卡账户中。

第十四条补贴资金的发放采用“部门发放、银行直达、国库清算”的方式进行。

(一)补贴资金发放方案制定

区财政局收到上级下达的补贴资金计划或本级部门年初预算批复后,下达指标。业务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制定补贴资金发放方案。

(二)补贴资金数据采集及公示

1.补贴对象向村(社区)提出申请,村(社区)组织符合政策的补贴对象填报申报材料,填报的补贴信息在村务(社区)公开栏张榜公示,公示不少于七个工作日(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拟补贴对象基础信息录入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监管平台系统,在系统内完成信息核实和数据比对后,经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业务主管部门。

3.业务主管部门发放的补贴资金,由补贴对象填报申报材料,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业务主管部门完成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监管平台系统信息录入、核实和数据比对工作。

(三)补贴数据审核

1.业务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补贴资金数据、公示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向区财政局报送拟发放补贴的汇总情况,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和资金预算安排,申报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业务主管部门发放的补贴资金,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向区财政局申报授权支付用款计划。

2.区财政局收到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补贴资金发放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审核用款计划。

(四)补贴资金发放

1.区财政局审核用款计划后,由业务主管部门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发放银行。代发银行根据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发放基础数据,在收到补贴资金及代理清单后,原则上在2个工作内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到补贴对象社会保障卡账户,并将到账短信(含补贴种类、金额等)发送到补贴对象手机上,同时将发放情况及时反馈给业务主管部门。

2.纳入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范围的补贴资金,不再通过原渠道发放。

(五)补贴资金发放失败的处理

补贴资金代发失败的,代发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代发失败信息转回业务主管部门,由业务主管部门核实信息后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打卡代发;再次打卡失败的,代发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代发失败补贴资金转回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将发放失败补贴资金退回国库。

第五章社会保障卡代管代持管理

第十五条社会保障卡一律由本人保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干部不得强制收集、违规代管代持补贴对象的社会保障卡,不得代为领取补贴资金或向补贴对象索取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户、精神病人、未成年人或其他特殊人员,确有实际困难,本人不能有效保管和使用,需他人代管代持社会保障卡的,应坚持本人自愿和补贴资金始终由补贴对象享受的原则,优先由监护人或直系亲属代管代持。

第十七条如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放弃代管代持社会保障卡协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代管代持社会保障卡,签订代管代持委托协议并存档。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补贴对象社会保障卡“一卡通”代管代持管理档案,并将社会保障卡代管代持情况录入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监管平台系统。

第十九条受托人每次取款和用款都要注明款项用途,并通过享受补贴人员所在社的社长或村民代表签字、村支书,村监委审核签字,本人签字或按手印,同时做好取款用款记录台账登记,登记台账应纳入享受补贴人员社会保障卡“一卡通”代管代持管理档案长期保存。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人员严禁改变补贴资金使用用途,严禁以各种理由扣押享受补贴对象个人社会保障卡,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严禁用补贴资金抵扣补贴对象应交的各项费用,严禁无故滞留补贴资金、拖延补贴资金发放时间;不准虚报冒领,不准暗箱操作、优亲厚友,不准降低标准,不准以“一事一议”或发展公益性事业等名义坐支补贴资金。

第二十一条区纪委监委、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执行补贴资金发放联席会议和问题线索对接承接机制,设立举报电话、网站、信箱等,采取日常监管、专项检查、联合检查等方式,加强补贴资金监管。

第二十二条业务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要加强惠民惠农补贴政策的宣传。认真贯彻补贴资金公开公示的相关规定和要求,通过手机、网络、报刊、电视、村村通广播、村务公开栏、村民会议等多种渠道和方式,严格执行补贴项目、补贴审定、补贴发放“三公示”制度(公示补贴项目种类、补贴标准、补贴对象、申报条件、申报流程;公示补贴审定情况;公示补贴发放结果),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存在贪污侵占、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克扣索要、滥用职权、拖延滞留和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行为的部门或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责令整改、退回资金,并一律依法依纪从严问责、严肃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代发合作银行的确定,由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择优选择2家代发合作银行。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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