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监督学1801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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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学 多项选择题
A按监督的演化过程,监督模式可以分为(现行模式;目标模式;过渡模式)
按监督关联结构划分,监督模式可以分为(集中监督模式;分散监督模式;分层多极监督模式)
按监督行为的实施与监督客体的行为发生的时序关系,监督模式可划分为(预警监督模式;过程监督模式;反馈监督模式)
D当前国际反腐败运动的特点是(反腐败国际化范围的扩大;反腐败国际化的组织由民间逐渐发展为官方;反对腐败的国际合作所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关于反腐败国际合作方面文件的法律层次越来越高)
当前影响行政监察职能发挥的问题主要是(行政监察的组织机制和工作机制不健全;行政监察立法难以适应行政监察工作的现实需要;着力事后监督较多,着力事前与事中监督不够)
党代表大会监督的基本方式包括以下内容(听取和审议报告;提出批评、询问和质询;选举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和审理罢免案)。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方面的权力,包括对(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一般党员)的监督权,其监督属于组织监督的种。
党内监督的对象包括(党的各级领导机关; 党的领导干部; 党员; 党的领导机关之外的其他组织)
党内监督的主体主要包括(党的各级委员会及其委员;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委员; 党员;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
党组织监督的特征是(层级性与系统性; 单向性与相互性; 强制性与有效性; 全面性与广泛性)。
德国监督制度的特点是(以健全的法制为保障,行政权力法定化;以公众全面参与为基础,行政权力监督多元化;以严格自律为基础,公务员行为规范化)。
邓小平关于权力监督的思想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党的监督; 群众监督; 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监督)
对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执法监督包括以下方面(对审判机关行使职权情况进行监督; 对检察机关行使职权情况进行监督; 对司法程序进行监督; 对具体案件进行监督)
对于腐败根源的探寻,目前比较流行的理论包括(寻租理论;成本收益理论;委托代理理论)
E二审法院审理后,对上诉、抗诉案件,可以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依法直接改判; 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20世纪90年代,形成了国家之间的全球反腐败合作机制。其主要特点表现为:(加强国际反腐败合作的组织建设和法律建设;积极探索改革措施,注重预防腐败;综合性反腐合作与专项性反腐合作相结合;国际研讨与交流成为国际反腐合作的交流平台)
F法律规定不予受理的行政行为包括(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抽象政治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 终局行政行为)
G根据法律规定,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关和人员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符合条件的当事人)
公民监督的特征包括(广泛性; 基础性; 直接性; 多样性)。
公民监督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民主; 全面构建反腐败体系,有效防止权力腐败; 维护社会政治稳定)。
国际反腐败运动的发展趋势是(越来越重视惩治与预防腐败相结合 ;越来越重视反腐败中的社会公众参与;越来越重视加强反腐败的国际协作)。
国际性的反腐败合作活动主要有(联合国框架下的国际性反腐败行动;国际组织联合行动对付腐败犯罪;各国政府间的反贪污腐败行动)
H韩国宪法裁判所具有广泛的权力,涉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宪审查权主要包括(弹劾审判权;权限争议审判权;宪法诉愿的审判权)。
汉代继承秦的御史制,进一步发展了监察法规。其中包括(监御史九条; 刺史六条)等。
胡锦涛的权力监督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注重加强教育,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注重制度建设,加强对权力的监督; 注重发展民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
J绩效审计的要点是(计划和输入的经济性;过程的效率性;结果的效果性)。
纪律检查机关实施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情况;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监督的主要功能是(预防功能、校正功能、制约功能、救济功能)
监督的主要特征是(监督主体的多样性; 监督对象的特定性; 监督内容的广泛性; 监督依据的法定性)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如下特征(检察机关的监督具有国家性和权威性;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专门性;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规范性和合法性; 检查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强制性)
建立特约监督员制度的主要意义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推动政府的廉洁高效;有利于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
江泽民(以德制权; 法制权; 以制度制权)的监督思想是有机的统一体。
L廉政监察机制由(前提; 核心; 基础; 保障)等部分构成。
廉政监督的内涵可从以下方面加以界定(廉政监督规范的三重属性;廉政监督主体的多元性;廉政监督内容的全面性;廉政监督方式的多样性)
M民主党派监督在方法上讲究(科学性;代表性;建设性)
目前反腐败国际合作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些国家对反腐败国际合作重要性的认识上仍有差距;反腐败国际司法、执法合作远远不能满足反腐败的现实需要;反全球化对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消极影响)。
Q勤政监督就是对公共管理的效能要素实施有效的监督,其基本标准是(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工作主要通过其(各专门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下实施。
R人大监督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监督原则;大事监督原则;集体行使职权原则;事后监督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范围包括(对行政机关进行的监督; 对司法机关的监督; 对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人民政协的监督不同于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没有法律的约束力; 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灵活性; 能够广开言路、畅所欲言,吸纳各方面意见)。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政协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能;中国共产党重要的外部监督;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形式;国家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
人民政协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对人民政协监督的作用与意义认识不够; 人民政协监督的约束力不强; 人民政协监督的制度还不够完善; 人民政协监督的效果不够明显)。
瑞典议会监察专员的职责是(监督和监察中央及地方的行政活动;监督和监察中央及地方的司法活动;保障法律、法令的实施)。
S社会监督具有以下典型特征:(自觉性;民主性;全面性; 间接性)。
社团监督的意义体现在以下方面(社团监督是公权力机关外部监督的组成部分; 社团监督是公民监督的组织化,能更有效地维护公民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更强有力地制约公共权力的行使;社团监督中的参与机制可以弥补公权力机关内部监督的局限)。
孙中山作为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在反对封建君主专制、建立民主共和国的革命实践中,提出了(监察权独立;党政分察;弹惩一体)的监督思想。
W完善民主党派监督机制,必须采取以下措施(加快政治民主化建设;加强民主党派的参政党地位;提高民主监督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网络舆论监督的局限性与问题主要是(监督主体的局限;虚假信息;容易发展成为网络舆论暴力)。
网络舆论监督与传统媒体舆论监督相比具有如下新特点(广泛性 ;交互性;一定的隐蔽性)
为反腐败,德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的制度和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多眼睛监督制度 ;岗位轮流的制度;严格限制兼职制度;严格礼物收受方面的规定)
为了保障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瑞典法律赋予监察专员充分的(调查权;建议权;起诉权)
我国的监督体系包括以下方面(人大监督;行政监督; 司法监督;政党监督)。
我国的权力监督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行政机关的监督; 司法机关的监督)。
X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公民和组织的(申诉; 控告; 检举)是国家权力机关进行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
效能监督的评价标准包括(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
新时期效能监察工作以对效能监察的认识程度及效能监察的工作内涵的变迁进行划分,可以分为以下阶段(以执法监察全面统领效能监察阶段;以重点开展企业效能监察为核心的效能监察阶段;以效能建设为核心的效能监察阶段)
新中国建立后,针对党和国家机关中的腐败现象,毛泽东领导开展了(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斗争。
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 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报请立案侦查的案件)
刑事审判活动监督的范围按审判程序分,包括(一审; 二审; 再审;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
行政复议的程序包括(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审理; 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过错责任原则; 危险责任原则; 违法责任原则; 合理责任原则)
行政行为具有如下特征(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 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性;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 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
Y一般而言,舆论监督具有以下特点(公开性;广泛性;时效性;真实性)。
以监督过程为标准,可将监督划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 事后监督)
舆论监督的特征是(人民性;公开性;及时性;权威性)。
元代的监察法规包括(《宪台格例》;《察司合察事理》;《行台体察等例》)等。
Z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选择专门事项听取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报告。这一监督方式的主要特点是(经常性; 广泛性; 针对性; 及时性)
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全国人民意志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机关,它拥有(立法权;对行政部门的组织权;领导权和监督权;对国家重大事务的决定权)。
中外监督思想在有关监督目的、形式与手段等方面提出了不同的主张与观点。主要表现为(不同的监督动因;不同的监督形式;不同的权力制约机制)。
二、监督学 填空题
(党政分察)思想是孙中山以党治国理论在其监督思想中的集中体现,也是南京国民政府监察制度的特点之一。
(弹惩合一)是指监察机构将弹劾和惩戒连为一体,具有弹劾与惩戒的双重职能。该思想是孙中山监察权独立思想的深化和发展。
(审查起诉)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审查决定的诉讼活动。
(刑事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审级)监督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监督的重点是对案件审判质量与效率的监督。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已经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申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有关国家机关陈述、申辩理由,并提出改正、撤销该行为或者赔偿损害的请求。
(控告)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有关国家机关告发和揭露。
(《美洲反腐败公约》)是世界上第一部多边反腐败条约,对预防贪污腐败行为规定得十分详细。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作为第一部世界性反腐败公约,为反腐败的国际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准绳
(透明国际)是目前世界上唯一专以反腐败为目的的非盈利性民间组织
(谋利性)是腐败主体的行为动机,是驱动腐败主体的内在动力。
(组织)腐败产生的根源是既得利益集团交易的结果。
(三权分立)理论对于监督实践的重要意义在于确立了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监督机制。
(多元民主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政治学家罗伯特达尔。
(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法律规范对犯有轻微违法和违纪行为的国家公务员所给予的行政法律制裁。
(行政)监察是指政府内专门监督机关对负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的监督,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活动。
(绩效)审计的作用在于通过审计促进被审单位实现最佳投入产出关系,实现其资金运行的现实效益和潜在效益。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法上两个基本的救济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群众监督)是指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对党和政府及其公职人员进行的监督
(信访)工作历来是中国党政领导机构发扬民主、体察民情、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高度重视和认真处理来信来访是领导机关应尽的义务。
A澳门廉政公署是专门负责反贪和(行政)申诉的部门,其最高长官为廉政专员,由特区行政长官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B罢免是人民代表大会实施的一种严厉的监督方式,也是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忠于职守,防止(滥用职权)和滋生官僚主义的一种有效方式。
比信访更强烈和隐秘的群众监督是控告(申诉)
C从20世纪60年代起,(瑞典)的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制度开始为其他国家所仿效,最早在北欧得到推广。
从广义而言,监督运行机制包括两部分内容:廉政监督运行机制和(效能)监督运行机制。
D对国家(公权力)监督的必要性远远超过对社会其他权力监督的必要性。
地方党的委员会的监督职责,在大部分时间都是由党委(常委会)履行的。
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既要接受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又要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及其(成员)实施监督。
党组织监督是党组织作为监督主体对本组织之外的其他党组织和(党员)进行的党内监督。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是对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纪党组织及其成员执行纪律处分的职能机关。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通过行使监督、检查、(调查)、建议、处分等职权,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党的队伍的纯洁性和纪律的严肃性。
党员是构成政党的基本主体和力量源泉,党员也是党内监督的(主体)力量。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条件由三个方面组成,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三个方面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德国联邦议院不但有立法权和重大决策的审批权,还有对政府和官员进行(监督)的职能。
德国腐败案件清理中心的检察官们在调查案件时,首先考虑挽回(经济损失),再考虑如何处理违法者。
F腐败是一种(公权力)异化的社会现象.
G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际上对腐败最简洁的定义是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利益。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查,以保证其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要求。
各级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的(常设)机关,实施党内监督是其主要职责之一。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有行政复议职权,都是行政复议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被申请人。
J监督是指各种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行使公共权力的活动所进行的监察、督察活动以及对滥用公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各种行为的(纠正)活动。
监督主体是由多种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构成的。
监督学是研究监督的各种理论、制度以及监督实践,并揭示监督的发展(规律)的综合性社会学科。
解放战争时期,监察制度在华北解放区得到了较大发展。1948年8月,华北人民政府设置了人民(监察院)
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当面举报等形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检举揭发。
《经合组织反对国际商务交易中贿赂外国公共官员公约》是(发达)国家之间签署的第一个全球性关于反腐败的公约,被认为是消除国际行贿的一个重大举措。
决策腐败就是公共管理决策者以(恶意)的动机实施决策,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L立法监督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活动所进行的监督。
廉政监督的惩戒方式分为三类:一是精神惩戒,二是物质惩戒,三是(身份)惩戒。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开辟了一个新的国际合作领域,是最为重要的反腐败国际性立法。
M民主党派监督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的具体体现。
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在本质上是(人民)民主的一种具体体现方式
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是(政党)监督,是民主监督在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层面上的提升。
Q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审查、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权力的(相对)性是指权力存在于人与人的关系中,没有人与人的关系,单独的个人无所谓权力。
前苏联人民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模式是一种国家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模式。
R人民政协的监督实质上是一种有组织地反映(统一战线)各方面的意见的民主监督。
人民政协的监督是一种(法定)形式的监督,比自发的监督更为正式、更具组织性和政治影响力。
人民政协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
人民政协通过(视察)、检查等途径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的监督是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人民代表大会执法监督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司法活动进行的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核心是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两院 的工作。
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对象主要是一府两院,即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及这些国家机关中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人大法律监督主要是对监督对象是否遵守(宪法)及各种法律、法规的监督。
人大(工作监督)是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是否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以及一府两院的组成人员是否尽职尽责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人大代表通过(审议)、修改、讨论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议案、决定、法律草案,对政府和各国家机关进行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一府两院实施的监督,从内容上可以分为立法监督、司法监督和行政监督;从过程上可以分为(监督调查研究)与监督权实施。
认定(行政)违法的作用主要在于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目的在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维护公共利益。
日本建立了各种名目的具有咨询和(监督)职能的行政审议会,行政审议会一般由富有经验的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代表人物和知名人士组成。
瑞典的专职监察机关设在议会,监督官称为(议会监察专员)。
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一般从具有杰出法律知识和秉性正直、社会威望较高的无党派人士中选出,只有(议会)有权罢免监察专员。
S孙中山曾反复强调监察权必须独立于(立法)机关,由独立的监察机关行使,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外国监察制度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弊端。
孙中山的监察权独立思想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监察权独立于立法机关,由独立的监察机关行使,二是监察权的独立还表现为对(最高统治者)行使监察权
隋唐时期的监察法规比较具体,简明易行,监察程序严格,主要的监察法规是隋的《司隶六条》和唐的(《监察六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审级监督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等审判组织行使此项权力。
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行为过程中的犯罪行为予以定罪量刑,从而实现监督(行政)权的目的的一种司法监督形式。
社会监督主要包括社团监督、(公民)监督、舆论监督。
社会民主监督的核心是监督权与监督方式的(民主)性。
设租腐败是指(公共管理主体)出自主观恶意通过形式合法的方式设定管制,以从寻租者处获得回报的行为。
T弹惩一体的监督思想是孙中山(弹惩一体)思想的发展和深化,是防止行政权干涉监察,发挥监察效能的有效措施。
W我国的信访按内容可以分为三类,即参与类、求决类和(诉讼)类。
我国行政监督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
我国行政系统内的行政监督机关主要包括上级行政机关以及行政监督的(专门)机关。
我国的社会民主监督包括人民政协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等方式。
X寻租腐败是指为获得低于市场价格的公共资源所进行的(权钱交易)活动。
西方权力监督思想的哲学基础是(性恶论)。
刑事审判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所进行的专门法律监督。
刑事二审如果是由检察院提起的抗诉,必须(开庭)审理。
新闻舆论监督是具有人民性、(公开性)、及时性、广泛性、快捷性等特征的一种社会监督。
行政复议职权是基于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关系而设置的一种职权。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相对人对行政终局裁决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向裁决机关或者裁决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诉。
Y舆论是(公众)思想和意见的公开表达。
Z中国权力监督思想的哲学基础是(性善论)。
中国古代的(权力制约)机制以道德制约为主、法律制约为辅。
中国古代(谏诤)制度的确立,是对皇帝廉政与勤政的有限度的监察。
在当代台湾的监察体系中,最主要的是监察院的监督,另外(立法)院和行政法院也发挥一定的监督作用。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对法律的实施负有特殊的责任。一方面代表国家对公民犯罪实行法律监督,行使(公诉)权;另一方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进行监督,行使刑事审判监督权。
执法监督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实施的监督。
作为党的领导机关,党的代表大会的党内(监督)主体地位是不言而喻的。
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和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均依法享有侦查权。人民检察院对上述机关或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都可以依法进行监督。
针对法律本身及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不足和问题,政协可以通过形成(建议)案和报告等形式向有关机关特别是立法机关提出建议,要求对宪法和法律进行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核死刑案件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或者书面审查与调查研究相结合的方式,不开庭审理。
行政复议职权是基于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关系而设置的一种职权。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相对人对行政终局裁决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向裁决机关或者裁决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诉。
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是加强政协监督的方式。
德国联邦议院不但有立法权和重大决策的审批权,还有对政府和官员进行(监督)的职能。
德国腐败案件清理中心的检察官们在调查案件时,首先考虑挽回(经济损失),再考虑如何处理违法者。

三、监督学 名词解释
C层级监督:是基于行政系统上下级隶属关系而实行的自上而下的监督,这是行政监督中最经常、最主要、最有力的监督形式。
D党内监督:指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专门的监督机关和党员,按照宪法、法律和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进行的监督。
党员监督:指广大党员作为监督主体对各级党的组织和其他党员进行的监督。党员监督的内容是监督对象的行为是否符合党章和党的其他规章制度的要求。党员的监督是党内监督最基本的形式,是党内监督的基础,党员监督的依据是党章和党的其他规章制度。
都察院:明清两代的中央监察机关。明代都察院与六科给事中两个系统并立。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各一人,为都察院长官,其下设监察御史,负责各方面监察事务。清代将六科给事中隶于都察院,实行单一的监察体系。
多元民主理论:认为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国家不再是唯一的权力中心,社会中存在着大量利益各异的自治社会组织和集团与国家共享权力,利益集团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和影响政治决策的制定,从而制约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实现控制。
E二审监督制度:是指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根据上诉、抗诉,对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进行第二次审理的法律监督制度。
F法治主义监督思想:认为法律至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而不能享有特权;通过制定宪法、法律为权力行使划定明确边界,并保护和扩大个人的自由权利;防止腐败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而以法律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形式。
分权制衡理论:认为一切握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所以立法、行政、司法等三种权力必须分别交由不同的人和不同的机构来行使。
腐败:是一个政治性概念,专指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滥用公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各种行为或者活动。
G干部谈话制度:是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有关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调查性谈话和劝告性谈活的制度。
公共权力:是社会中至高无上的、公认的和法定的权力,它以权力机关为载体,并以其特有的普遍权威性对全社会实施管理或者控制。
公民监督:是指公民基于宪法赋予的权利,通过批评、建议、举报、申诉、控告等方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和个人品性所作的监督。
国民请求监察制度:韩国为了加强国民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实行的一项监察制度。凡公共机关的事务处理因违法或腐败行为,对公共利益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时,受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提请监察院进行审计监察。
J监督的功能:是指在监督过程中,监督本身所具有的、普遍存在并起决定作用的惩戒、制约、参与、预防、促进和反馈等功能
监督理论:是监督思想不断发展、完善的结果,是相关观点与主张经过长期论证、推理、演绎、归纳后所形成的有关监督活动的基本的、系统化的原理。
监督是指各种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行使公共权力的活动所进行的监察、督察活动以及对滥用公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各种行为的纠正活动。
监督思想:是人们在长期的监督实践中,通过对监督活动的观察和思考而产生的有关监督的主张与观点;
监督学:是以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综合性、应用性社会科学学科。
谏诤谏:是指对君主言行违失的直言批评,规劝其改正错误,是对皇帝廉政与勤政的有限度的监察。谏诤制度是监督君主决策缺失的重要机制,是中国古代国家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L廉政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在从事行政公务活动中是否廉洁奉公,有无利用行政职权谋取个人或小集团利益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廉政监督廉政监督:是指监督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是否廉洁从政所实施的全面监督以及责任追究的活动。
M美国独立检察官:是专门对某一高级行政官员的贪污受贿或其他违法失职行为进行调查起诉的临时性官员,其起诉对象包括总统、副总统、各部的正副部长及相应职务的官员等。法律赋予独立检察官很大的权力,该制度的实施大大加强了对政府高级官员的调查监督力度。
民主党派监督:指民主党派对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与党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宪法和法律的情况、制定和贯彻执政党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情况以及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的监督。

R人大代表质询: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国务院各部委的质询案,一个代表团或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即可书面提出质询案,在全国人大审议议案时,代表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质询;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人大工作监督: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同级常务委员会、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
人大监督:亦称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以及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情况,所采取的了解、审议、督促和处置的行为。
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查证某个重大问题而依照法定程序成立专门的调查委员会开展调查,并作出调查报告。
人大执法检查: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促进法律的贯彻执行,对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贯彻实施的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活动。
人大专门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宪法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人民政协监督:指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派、团体和各界人士,通过建议和批评的方式,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
人民主权理论从国家起源出发,确定了国家权力的地位,将国家权力置于人民主权即立法权之下,找到了人民对国家权力监督的必然性与合理性。
S三权分立理论:简单而言就是为了防止专制和权力被滥用,在政体组成要素职能分工基础上,建立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监督理论。
社会监督:是指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政治权利以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等方式对各种政治权力主体进行的监督。
社团监督:又称为社会团体监督,是指各种社会团体(组织)从各自利益出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以及个人品行所进行的广泛监督。
审查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
审计监督:是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财政收支情况以及国有金融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的财务收支情况所进行的一种专门稽查、审核活动,目的是严肃财经纪律,预防和纠正违法犯罪。
审计:是指专门审计机关和其他受委托的人员对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财政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核检查,以判断其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有效性以及有关经济资料的真实、公允的经济监督、评价和鉴证活动。
事后监督:也称之为结果监督。是对公共管理行为完结以后进行的监督活动,是对公共管理行为结果的监督。
事前监督:是指在某种公共管理活动开展之前,监督部门围绕公共管理主体的决策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
事中监督:是指对监督对象在执行政策,履行职责过程中的监督检查,也叫跟踪监察。
T特约监督员制度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依法聘请特定公民兼职履行相应民主监督职责的一项监督制度,包括特约监察员、特约教育督导员、特约税务监察员、特约审计员等。
W网络舆论监督:是指人民群众(网民)通过互联网了解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评价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监督国家机关的各项活动,揭露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
X香港廉政公署:香港廉政公署成立于1974年,是世界著名的监察机构,在反腐肃贪方面成效显著。廉政公署的长官为廉政专员,下设执行处、防止贪污处、社区关系处等业务部门。
效能监察:是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行政组织的廉政与勤政,行政监察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效能管理组织对行政管理体系及其行政管理行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的整体性监察。
效能监督考评效能监督考评是指通过构建适用于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效能监督考评评价指标体系,对效能监督对象进行的考察和评价。
协商民主理论:协商民主理论是指在多元社会条件下,为了实现和推进公民有序的直接政治参与而建立公共协商机制。
新滥用权力理论:认为,滥用权力既包括不合法使用权力,也包括不合理使用权力,虽然二者均侵害了公民权益和公共利益,但前者可以通过合法性审查予以纠正,而后者通常具有合法的外衣。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党的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或者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投诉请求,并由这些负责人或者工作部门予以处理的活动。
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予以重新审理的一种法律监督活动。
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整个刑事审判工作实行的监督。主要是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和刑事抗诉。
行政处分: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依照法律和有关规章,给所属的有轻微违法或违纪行为人员的一种制裁,同时又是被处分人的行政责任的体现形式之一。
行政复议范围: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行政复议管辖: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方面的职责权限范围。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告诫:是监督机关依据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以《行政告诫书》的形式,对损害行政管理制度和秩序,情节轻微,尚不构成政纪处分或被免予政纪处分的行政过错行为人和行政组织,进行的批评教育,督促当事人改正的一种行政措施。
行政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政府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的行政监督活动,其目的是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组织内部各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者督察。
行政交谈:是日本行政监察制度的特色之一。行政监察部门及其所委托的人员与因行政失误而遭受损害的国民进行交谈,听取改善行政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尽可能地解决问题或补偿损失,并使其结果有助于改善现行的政策、措施和管理。
行政交谈制度:是日本行政监察制度的特色,所谓行政交谈是指行政监察部门及其所委托的人员与因行政失误而遭受损害的国民进行交谈,听取改善行政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尽可能地解决问题或补偿损失,并使其结果有助于改善现行的政策、措施和管理。
行政赔偿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责任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行政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程序中通过行使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的监督。
行政效能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政府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和行为产生的效率、效果、效益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惩戒的一种职能活动。
Y一台三院:唐代沿袭隋制在中央设御史台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置御史大夫为台长;御史中丞为副职。御史台下属有台院、殿院、察院等三院。
议行合一理论:主张立法权、行政权等权力都同属于一个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同属于由人民直接或者间接选举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机关产生,并对人民代表机关负责,受人民代表机关监督。
引咎辞职:是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自身能力不足或认为其自身存在的职务过错行为已使其失去继续担任该公职的民意基础,从而主动向法定机构提出辞去其现任职务的申请并由后者依法对此作出处理决定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和自责行为。
舆论监督: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言论、出版、新闻等方面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实施的监督,方式有批评、建议、评论、揭露违法和腐败行为等。
Z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判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侦查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处理刑事案件一切活动的监督。
政府道德署是美国政府专门规范政府官员道德行为的机构,直属总统领导,向总统和国会负责。政府道德署的基本职责是主管政府高级官员的财产申报事务和监督政府官员的道德行为。
政务公开:是指国家权力在其运行过程中,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权力运行过程及其依据必须向社会公开。
政治原罪:是指在原罪的权力和原罪的人结合之后,人在夺取权力和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会生出种种罪行。
质询:是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本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及其组成人员提出的具有法律强制性的质问,有关机关和人员必须对此作出回答。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自由主义监督思想:从限制公共权力行使范围的角度,探讨对公共权力的约束机制,强调公共权力的行使界限。

四、监督学 简答题、论述题、案例题
1、简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立法创新。(1)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主体、对象、内容、范围和形式。(2)创设了各级人大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3)确立了各级人大审查和撤销下级人大及同级政府的决议、决定和命令的监督制度。(4)建立了全国人大对两院司法解释的违法审查机制。(5)首次明确人大行使监督权的公开原则。
2、简述党的委员会在党内监督中的职责。(或者简述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在党内监督中的职责。)(1)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2)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3)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4)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5)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简述党内监督的特征。1)广泛性。2)有限性。3)强制性。4)目的性。5)先进性。
4、简述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1)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2)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4)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5)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6)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7)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5、简述党内监督的主要制度1)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2)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3)述职述廉制度4)民主生活会制度5)信访处理制度6)巡视制度监督制度7)谈话和诫勉制度8)舆论监督制度9)询问和质询制度10)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
6、简述腐败产生的根源。腐败的产生是处于不同地位的多种复杂原因造成的:(1)全能政府导致腐败。(2)分权不到位导致腐败。(3)民主参与机制不健全导致腐败。(4)制度变迁中监督制度供给不足导致腐败。(5)心理的异化导致腐败。
7、简述腐败的主要特征。1)腐败的主体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2)腐败的方式是滥用公共权力。3)腐败的结果是公权力最终成为摄取私人利益的工具,以权谋私,以至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8、简述纪检机关的设置与管辖(1)纪检机关的设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分三级设置:中纪委及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地方各级党组织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党的基层组织的纪律检查机关。(2)纪检机关的管辖。第一、中纪委的管辖;第二、地方党组织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管辖;第三、上级纪委对下级的管辖。
9、简述监督的基本原则。监督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依法监督原则;公开监督原则;公正监督原则;全面监督原则;全程监督原则。
10、简述监督思想、监督理论、监督实践之间的关系自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建立国家,行使具有强制力的权力开始,就产生了监督。人类不同的发展阶段基于不同的经济基础、政治制度以及社会文化等因素,形成了不同的监督思想,建立了不同的监督理论。这些监督思想与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对监督职能、目标与机制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论述,对监督实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11、简述廉政监督预警机制的功能(1)预警功能。即通过确定一系列预警指标及判别标准实现对公共组织及其公务人员廉政风险的预警。以公共权力运行机制为预警指标设定的核心,是构建廉政监督预警机制的关键。(2)实时监控功能。应当以制度为基础,以电子政务平台为工具,以充分真实的信息为依据,才能真正做到实时监控。(3)腐败风险预测功能。即依据预警指标的参数以及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概率,确定未来腐败发生的特点、领域和防范措施的选择。
12、简述民主党派监督的形式和途径1)在政治协商中提出意见。2)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中国共产党各级组织和相关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意见。3)参加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织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意见。4)在政协大会发言和提出提案、在视察调研中提出意见或者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5)参加有关方面组织的重大问题调查和专项考察等活动。6)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特约人员,参加有关执法检查和执法监督工作。
13、简述民主党派监督机制的完善。民主党派监督机制的完善,需要从以下方面采取措施。(1)加快政治民主化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是民主监督的基础和前提,民主监督的实行和作用的发挥有赖于政治民主。所以党和国家除了不断加快经济建设,为民主监督提供经济前提外,还应该加快政治民主化建设。(2)加强民主党派的参政党地位:各民主党派是与共产党长期共存的参政党,其地位体现在参加国家政权,管理国家事务。加强民主党派参政党地位是提高民主党派知情度、增强监督作用和权威的最根本要求。(3)提高民主监督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民主监督工作要做得实在而有成效,关键要有较高的规范化、制度化作保证。
14、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监察制度的特点。1)监察机构独立设置,分区监察。在中央政府设置独立的监察院,将监察权与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等国家权力并立;划分监察区,派出监察使分赴各监察区。(2)监察机构拥有较广泛的监察权,其中最主要的两项是弹劾权和审计权,加上其他各项监察权,构成了一个主次分明的权力系统,但在实际中,监察机构往往不敢执法,形同虚设。(3)监察法规体系较为完备,但往往徒具虚文。这些法规从字面上看,似乎都很严密,但多数是抄录西方国家的法规条文,在实际中始终未能真正发挥作用。(4)南京国民政府设立的五院,虽然在形式上遵循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学说,但实际上五院包括监察院均由国民党或蒋介石个人控制。在这一政治体制下建立的监察机构,难以真正依法进行监察。
15、简述秦汉时期御史机构与监察制度的发展。秦统一以后, 以御史大夫主管监察。在地方各郡设有监御史, 专职负责监督和纠察各地各级官吏的活动。西汉初年,承袭秦制设御史府,长官仍为御史大夫。汉武帝时增设翠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作为监察官员。为了加强对地方的控制,汉武帝将全国分为十三部(州) ,每部(州)由皇帝任命刺史一名,对地方官吏进行监督纠察。刺史专门监察全国地方官吏的政治制度由此形成。东汉时期进一步加强了监察制度。御史台转隶少府,成为专门的监察机关,以御史中丞为长官。对朝廷百官的监察主要由侍御史负责。京师附近为司吏校尉部,以司吏校尉为长宫,司吏校尉既是京宫,又是地方官,主管察举中央百官违法者和本部各郡事务。在其他州(部) ,各设刺史一人,以监察地方。
16、简述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1)行政主体不明确。(2)行政行为严重超越职权。(3)行政行为有重大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4)行政行为有犯罪或者唆使他人犯罪的情形。(5)行政行为的内容在客观上无实施的可能。
17、简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法律框架。1)宪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2)组织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3)立法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4)监督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5)其他法律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
18、简述清末的政党监督思想。清末政党监督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政党易于监督政府。政党起着社会平衡和稳定的作用,所以易于监督政府。2)政党能够监督政府。国民是监督政府的真正力量来源,而政党则是国民利益的代言人和组织者,政党可以通过国民的力量有效监督政府。3)政党善于监督政府。政党具有监督政府的天然本能,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是公正廉明的,否则,政党有能力也有力量予以制裁。
19、简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方式。1)法律文件的改变与撤销2)法律文件的备案3)法律文件的审查4)执法检查5)听取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告6)听取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7)审查和批准计划、财政预决算,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8)询问和质询9)就特定问题进行调查10)组织代表视察11)受理公民和组织的申诉、控告和检举12)提出罢免案13)其他监督方式。
20、简述人民政协监督的方式。1)提出建议案2)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3)委员提案4)委员视察5)参加会议6)调查和检查7)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8)其他监督方式
21、简述人民政协监督的内容1)国家宪法与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2)党和国家机关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6)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22、简述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事前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为了预防腐败的发生,防范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而对监督对象拟进行的活动所作的前置审查。 事中管理是指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在得到法律授权或者某种准予之后的活动所作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其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事后监督是指在监督对象完成某项活动或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之后,对该活动进行检查、调查、核实和鉴定,对该行为进行查处、惩戒,以纠正失误,惩戒违法。
23、简述孙中山的监督思想。孙中山作为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提出了丰富的监督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监察权独立思想。监察权独立是孙中山监督思想的核心内智,也是他长期一贯坚持的思想。他认为,监察权必须独立于立法机关,由独立的监察机关行便,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外国监察制度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弊端。2)党政分察思想。党政分察是指设置两个相互独立且有联系的监察机构,对党政两个系统分别行使监督权。该思想是孙中山以党治国理论再其监督思想中的集中体现,对于民国政府的监察体制产生了重要影响。3)弹惩合一思想。弹惩合一是指监察机构将弹劫和惩戒连为一体,具有弹劫与惩戒的双重职能。弹惩合一思想是孙中山监察权组立思想的深化和发展,是防止行政权干涉监察、影响监察效能的有效制度设计,也是其思想最具有特色的地方。
24、简述我国反腐倡廉的基本战略。1、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明确了反腐倡廉工作的总体战略:确立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建立预防腐败体系,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1)确立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2)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教育、制度、监督是一个有机整体,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深化改革是根本。教育侧重于教化,制度侧重于规范,监督侧重于制约,三者相互依存,相互配套,相互促进,缺一不可;3)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
25、简述刑事抗诉的特征。刑事抗诉作为刑事审判监督的重要方法具有以下特征:(1)刑事抗诉的监督性,即刑事抗诉是基于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而进行的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2)刑事抗诉的专门性,即人民检察院是行使刑事抗诉职权的专门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在、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行便。(3)刑事抗诉的特定性,即刑事抗诉的对象只能是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4)刑事抗诉的程序性,即刑事抗诉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提出。(5)刑事抗诉对审判的制约性,即刑事抗诉一经依法提出,必然引起案件的二审或再审,阻止判决、裁定的生效或执行。
26、简述网络舆论监督的局限与问题。网络舆论监督对民主政治以及社会生活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显示出强大的舆论威力,但是它也存在着局限与问题。(1)网络舆论代表民意的程度是有限的。网络舆论至多也只是代表了网民的想法。(2)与传统媒体相比,在信息真实性这一层面,网络媒体有着很大的差距。(3)从网民自身角度分析,如今网络舆论监督存在着很强的盲从性。(4)网民力量的薄弱。(5)网络舆论并不单靠言论的理性和方案的可行性,谁占上风很可能要取决于争辩双方上网时间、发帖数量的多少。
27、简述行政监察机关的职权。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职权由基本职权和辅助职权两部分构成。基本职权是行政监察机关职权的核心,反映行政监察机关的性质。包括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行政处分权四种;辅助职权是为了使行政监察机关更有效地履行职责而赋予行政监察机关处理相关事务的权力。包括查询权、请求协助权以及奖励权。
28、简述行政监督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行政监督机关的领导体制是指行政监督机关与其权力管辖范围之外的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行政监督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所构成的制度体系的总称。我国行政监督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督机关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督机关的双重领导,监督业务以上级监督机关领导为主。行政监督机关这种双重领导体制,是适合我国行政管理体制需要的领导制度,是我国行政监督领导制度的历史经验的总结。这样的领导体制,有利于地方各级监督机构获得上级监督机关的强有力的业务指导,有利于获得本级政府从本地情况出发提出的要求,以及组织人事、物质条件等方面的支持,有利于各级监督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但是,行政监督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消弱了行政监督机关的独立性。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一个完善的、成熟的行政监督体制应具有以下三个最基本的客观条件:一是必须对其监督对象进行全面的监督;二是监督制约的力度必须与监督对象的职位和权力相适应;三是监督制约过程必须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行政监察体制可以有多种模式,最典型的就是垂直领导体制。就目前来看,我国各级行政监督机关仅是同级政府下属的一个常设机构,其法律地位与其它职能部门平列,很容易受到各种横向干扰,不能放开手脚依法开展监督工作,甚至出现监督主客体地位的倒置问题。
29、简述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1)行为主体。实施行政侵权行为的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或其他被授权或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人员。(2)侵权行为。1)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2)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3)损害事实。(4)因果关系。
30、简述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与其他诉讼共有的司法原则:(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合议制原则。4)回避原则。(5)公开审判原则。(6)两审终审制原则。(7)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8)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原则。(9)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10)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原则。
31、简述行政诉讼特有的司法原则1)选择复议原则。2)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停止执行原则。3)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5)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32、简述舆论监督的方法。1)新闻报道。新闻报道是指各种新闻媒介对国家机关的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所进行的宣传和报道。由此使广大社会成员及时了解国家机关的工作,在无形中将国家公权力机关置于整个社会的监督之下。2)公开披露。公开披露是指各种新闻媒介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公开揭露和谴责。由此造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促使有关部门对违法违纪的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及时查处。3)表达民意。表达民意是指各种新闻媒介播出或者刊登群众来信,或者就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向群众进行采访,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通过这些形式,对国家机关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国家机关更好地履行职责,纠正错误,为社会服务。
33、简述职务犯罪。广义的职务犯罪可包括一切基于职务行为的犯罪;狭义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到惩处的行为。狭义的职务犯罪可划分为三大类:即贪污贿赂、渎职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检察机关通过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或抗诉等,履行对职务犯罪的监督职责。
34、简述舆论监督的功能。1)导向功能。引导舆论是现代新闻媒体的一大功能。引领着整个社会的舆论方向,而舆论反过来又影响和左右人的思想和行为。2)监视功能。舆论监督有监视社会环境、推动社会发展的功能。3)宣泄功能。舆论的形成过程是对社会个体情绪、心态和意见进行调节、疏导和重新整合的过程。这种疏导与整合,既能使公众的不满情绪得以宣泄,又能使社会某些不稳定因素得以抑制。4)威慑功能。新闻舆论通过公开揭露不法和不道德行为,唤起社会对这些行为的普遍谴责,将违反者置于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之下,从而在心理和行为上迫使社会成员遵守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
35、简述执法监察的基本内容执法监察是指监察机关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方面的问题。这是《行政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改革措施、重大方针政策得以顺利实施,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1)围绕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开展检查。(2)围绕重大改革决策的贯彻落实开展跟踪监督。(3)针对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4)参与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因官僚主义、失职渎职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对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地区和部门的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36、简述中国当代监督思想1)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监督思想;2)依靠群众的监督思想;3)把反腐败贯穿于改革开放的全过程;4)制度建设和法制建设是监督工作基础;5)监督的主要对象是党的高级干部;6)专门的监督机构实施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是关键;7)用改革创新的办法解决反腐倡廉建设遇到的矛盾和问题;8)兢兢业业和干干净净的从政思想。
37、简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1)中国古代监察官员品秩较低,但权力显赫,地位尊崇。2)强有力的手段是监察职权充分发挥的重要保障。3)监察机关垂直领导体制为监察职权的发挥减少了障碍。4)中国古代的监察职权缺少法律的有效保障,最后决定权在于皇帝。5)既严厉处罚诬告又允许根据传闻进行弹劾6)监察权和行政权的混淆影响了监察效率
38、试述监督的功能。监督的功能是指监督所具有的、所应发挥的效能或者作用。一般来说,监督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功能。1)预防功能是指监督对于防范腐败、将腐败遏制在将发而未发之时的功能。监督的这一功能对于防患于未然,提前发现和排除公共权力运用中可能出现的错误和偏差,保证公共管理秩序和目标的顺利实现有重要意义。2)校正功能(又称纠偏功能)是指监督对于及时制止、及时纠正已经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使其终止而不再继续的功能。监督的这一功能对于避免公权力运用的更大失误和更严重后果具有重要意义,监督校正的对象既包括终止违法规范性文件和公共政策的执行,也包括终止国家机关违法的和不当的具体管理行为3)制约功能是指监督对于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活动或者行为的控制、约制功能。通过监督,使国家公权力机关以及公职人员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并且在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时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有了这种制约,国家公权力机关以及公职人员在实施管理活动或者作出某种行为时就会更加谨慎和规范,这无论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还是对于提高社会管理水平都是极有价值的。4)救济功能是指当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某种消极后果时,监督可以对这种消极后果予以补救,使受害人的权利得到救济。这种消极后果可能是侵权,也可能是侵权加损害。行政诉讼就是一种以救济为主要功能的行政监督形式。国家赔偿也是一种以救济为主要功能的监督形式。从人权保护的历史潮流看,救济功能的充分体现是完善我国监督制度的重中之重。
39、试述监督的内涵包括哪些方面?1)监督主体属性方面,表现为其主体的法定性和特定性。监督主体由三方面主体构成。一是法定监督主体,二是授权监督主体,三是委托监督主体。2)内容特征方面,监督内容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廉政与勤政的情况。廉政情况主要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勤政情况主要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施政行为是否具有高效能。3)形式特征方面,监督是一种整体性的监督活动。所谓整体性,包含三方面:一是监督主体的整体性。二是监督模式的整体性。三是监督过程的整体性。

40、试述《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主要内容:《公约》共分为8章71条,分别为总则、预防措施、定罪和执法、国际合作、资产追回、技术援助与信息交流、实施机制以及最后条款。总则规定了立法宗旨、术语解释、适用范围以及保护主权等方面的内容,强调在预防和打击腐败方面加强国际合作和技术援助,但同时应当恪守各国主权平等和领土完整原则以及不干涉他国内政原则。预防措施,主要涉及预防性反腐败的政策和做法,具体包括预防性反腐败机构的建立,公共部门的各项用人制度和公职人员的行为守则,公共采购、公共财政管理和公共报告,以及与审判和检察机关有关的措施等方面,同时还强调了私营部门和社会在预防腐败中的参与。定罪和执法。此部分为《公约》的主要组成部分,从实体法的角度列举了有关腐败的罪名,还对犯罪的主观要件、犯罪形态和腐败的后果作出了规定。并从程序法角度规定了对腐败行为的管辖、起诉、审判和制裁,以及其间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国际合作,具体规定了国际合作的总体原则,引渡的条件,被判刑人的移管,刑事诉讼的移交,执法合作,联合侦查等内容。资产的追回,主要内容是对腐败行为后果的财产处理。包括预防和监测犯罪所得的转移,直接追回财产的措施,通过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追回资产机制,资产的返还和处分,双边和多边协定和安排等。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主要述及预防和打击腐败的培训和技术援助以及有关腐败的资料收集、交流和分析等。《公约》的实施机制,规定了公约缔约国会议和秘书处在公约实施过程中的各项职能和作用,争端的解决方式,以及公约的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等常规内容。特点1)透明度。《公约》中要求各国在反腐败过程中,保证各项预防性措施、政策和机构运作的透明度,以保证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公开透明,降低腐败发生的机会。2)国际合作。《公约》作为一部世界性反腐败公约,国际合作是其必不可少的内容。3)强调预防。建立腐败的预防机制是当今国际反腐败合作的重要内容,《公约》中强调了预防腐败的重要性,并用大量篇幅阐述了腐败预防合作机制和具体的预防腐败措施。4)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公约》是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相结合的产物,体现了国际反腐败合作的现实需求。5)公部门与私部门的合作。《公约》在总结各国反腐败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反腐败不仅是各国政府的责任,也应当包括公部门以外的私部门和个人的支持与参与,并对私营部门和社会的参与及合作作出了规定。6)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相结合。腐败行为由于其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各国立法都已将其列入犯罪行为范畴,纳入刑法调整。同时由于腐败常常牵涉到巨大财产,给社会造成巨大浪费,因此《公约》在规定了刑事责任的同时,又规定了民事责任。
41、试述监督的基本原则。监督的原则是监督活动中最主要、最普遍运用的原理和准则,贯穿于监督的始终,监督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1)独立、客观行使监督权的原则。客观性是指监督活动必须坚守以数字和事实为依据的原则,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独立性是指监督机关的独立和监督人员的独立。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运用公认的监督标准实施监督2)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3)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的原则。是指监督机关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等工作中,在适用法律和纪律上,对任何监督对象都要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法规和纪律的特权4)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这是监督机关实施监督和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等工作中必须遵循的,教育是基础,惩处是保证5)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是监督机关在办理所有监督事项中都必须坚持的一条原则,它要求监督机关必须把履行职责与目标实现统一起来。6)监督工作依靠群众的原则。体现了党的群众路线的精神和要求,是做好新时期监督工作的基本保证。7)全面监督与过程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全面性原则是指在监督过程中,监督主体是否全面地把握和考虑监督的范围和目标。
42、试述廉政监督的具体预警制度。(1)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财产申报制度是指规定一定范围的国家公务人员在任职的一定时期内向有关部门申报自己以及一定范围的家庭成员的财产及其变化状况的制度。(2)廉政公积金制度。廉政公积金是一种有效的期权制度,公积金由政府和公务人员双方按照规定的比例按月存缴,如果公务人员在退休以前没有任何腐败记录,退休后就可以一次获得所存公积金。(3)政务公开制度。所谓政务公开,是指国家权力在其运行过程中,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权力运行过程及其依据必须向社会公开。(4)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领导干部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5)金融信息共享制度。在各金融监管部门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的同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6)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体系。即通过信息网络实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自动记录和个案报备,使交易过程透明化,并对交易情况实施动态监测,防止和减少幕后交易等违法违规操作,逐步形成信息防护屏障。(7)反洗钱制度。(8)党内监督的询问和质询制度。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有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9)党的巡视制度。巡视制度是新时期加强党的建设、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措施。

43、试述监督的特征。1)监督主体的多样性。一个完整、健全的监督体系,意味着各种监督主体并存,且充分发挥各自的监督功能。在我国,执政党各级组织、各级国家立法机关、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各级国家审判机关、各级国家检察机关、全国各级政协以及各种社会力量,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都是监督的主体,都有权对公共权力的活动实施监督。2)监督对象的特定性。监督的对象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这些机关和人员掌握着公共权力。公共权力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必然会被滥用,也必然会产生腐败。抑制权力滥用、权力腐败的最可靠途径只能是严格的、全面的、持续的监督。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区分并非绝对的,监督主体有时就是监督对象,反之亦然。为了保证监督的有效性,在具体监督案件中,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则不能混为一体,特别是不能让监督主体依附或者受制于监督对象。3)监督内容的广泛性。监督的内容是被监督对象行使公共权力的各项活动,例如制定法律以及公共政策的活动,执行法律或者作出行政处理的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公平性、公正性、成本、效率等。对国家公职人员而言,监督的内容主要是其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4)监督依据的法定性。监督是一种法制监督,以法律为基础而不是以监督主体的正义感、道德感为基础。目前,我国监督依据体系已初步形成,各监督主体的监督活动已基本有法可依。
44、试述公民监督的特征和意义。公民监督的特征:1)广泛性。公民监督是最广泛的监督。公民监督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范围覆盖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监督事项涉及到国家公权力运行的全过程。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论职务高低、权力大小,不论职务行为还是非职务行为,都要接受公民监督。2)基础性。第一,公民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中各种监督的基础。公民通过检举、控告、上访等形式实施监督,既体现了公民监督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同时又将自身的监督融进了其他监督之中,并成为其他监督的基础。第二,公民监督是自下而上的监督,是专门机关监督和各系统自上而下监督的基础。作为基础性监督,公民监督是其他监督形式无法替代的。3)直接性。公民是国家制定各项方针政策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公民或者是正确方针政策的直接受益者,或者是错误方针、政策的直接受害者。国家机务产生影响。因此,公民的监督最直接、最真实,也最易取得成效。4)多样性。公民监督的形式是多样的。在我国,公民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公民监督的具体形式包括发表评论、写信、面谈、打电话、网上举报以及民主评议等。公民既可以直接批评和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民监督的意义:公民监督是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是防治官员腐败的有效途径,对于促进国家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建立法治国家等都有极为重要的作用。1)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公民监督是整个监督系统中最能反映民主性的监督制度。公民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反映一个社会实现民主的程度。2)有利于全面构建反腐败体系,有效防止权力腐败。没有公民监督,反腐败之网就是不完整的、有缺漏的。只有广泛的公民监督,才能营造出反腐败的良好的社会环境,降低腐败发生几率,实现政治廉洁。3)有利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公民监督同时也是一种民意表达和利益协调,使政府的政策输出、权力运行更具合法性和代表性,从而实现社会稳定。
45、试述廉政监察的主要内容。廉政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政府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各种腐败行为进行监督和惩戒的一种职能活动。廉政监察是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能之一,主要任务是监督行政机关和政府公务员执行廉政制度的情况,查处各类以权谋私、贪污贿赂的违法违纪案件,促进廉政建设,以保证行政机关和政府公务员的为政清廉。廉政监察的主要对象是行政领导。在我国,凡科级以上和相当于科级以上的政府公务员都属于行政领导。廉政监察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行政领导是否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2)行政领导在履职中是否有商品交换和私自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3)行政领导是否有不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4)行政领导是否有不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的行为。5)行政领导是否有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行为。6)行政领导是否有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的行为。廉政监察机制由前提、核心、基础、保障等四个部分构成。1)廉政监察工作机制的前提是反腐倡廉教育。2)廉政监察工作机制的核心是廉政法规制度。3)廉政监察工作机制的基础是对行政系统的人和事实行全面监督检查。4)廉政监察工作机制的保障是法律责任追究。
46、试述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权。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权: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的权限包括以下内容:1)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2)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3)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4)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5)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47、试述廉政监察的内容主要内容。(1)行政领导是否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2) 行政领导在履职中是否有商品交换和私自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3) 行政领导是否有不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规定,假公私、化公为私的行为。(4) 行政领导是否有不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的行为。(5) 行政领导是否有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行为。(6) 行政领导是否有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的行为。
48、试述公共服务制度体系的基本内容。1)首问责任制度。当事人到机关办理有关事务,第一位接待当事人来电询问或来访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以下称责任人),对属于责任人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务,责任人应负责处理、答复,并一次性告知相关的办事程序及要求,能办的事项,应及时处理。条件不符合或手续不全的,应耐心地做好解释、说明、指导工作,对不属于责任人本职范围内的事务,责任人应耐心、详细告知当事人承办该事务的具体部门及所处位置,必要时做好联络、协调工作。(2)一次性告知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当事人到机关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因手续、材料不完备,需退补办的或不完全具备条件暂不予以受理的,责任人应当一次性告知需办理的材料、手续和不予受理的理由。对当事人所办事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很明确的,或情况比较特殊的,责任人应当在详细了解的基础下,及时请示部门领导,共同研究确定应提交哪些材料,并告知当事人。(3)限时办结制度。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当事人到行政管理部门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应当根据服务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办结当事人提出有关事务。(4)办事预约制度。办事预约制度是指当事人因工作需要或情况,需要预约办理有关事务或进行上门服务的,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预约要求,在职能范围内办理当事人提出的有关事务。(5)否决报备制度。否决报备制度是指当事人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事项,经办人员对不予受理、核准的事项,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并登记备案。 经办人员对不予办理的重大事项或疑难问题,应呈报分管领导审批,不得擅自否定不办。(6)失职追查制度。失职追究制是指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受损失的,必须追究其行政及经济上的责任。(7)AB岗工作制度。
49、试述绩效审计的作用和特点。用:(1)政府绩效审计提供有关公共管理活动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方面的信息。(2)开展政府绩效审计有利于提高公共管理绩效。政府绩效审计促进政府部门加强内部控制,有效地使用各种公共资源,提高行政效率。(3)政府绩效审计能够促进国家财政收支计划以及政府项目目标的实现。(4)开展政府绩效审计有利于提高政府的责任性。政府绩效审计活动能够促使政府更加重视公共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特点:(1)审查范围的广泛性。由于政府部门的业务活动及其影响辐射面广,审计时涉及较多单位。(2)审计标准的多样性。政府绩效除了少数表现为直接的、显著的经济效益外,大多数表现为间接的、无形的社会效益。(3)审计方法的复合性。政府绩效审计不能仅仅采用传统的财务审计方法,还必须依据不同审计对象的特点制定不同的审计方案,选择不同的审计程序和方法。(4)审计过程的延续性。政府部门的计划、决策、项目或其他活动的延续时间长,有些活动的绩效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表现出来。政府绩效审计必须开展后续审计。(5)审计结论的建设性。政府绩效审计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和业务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全面评价,揭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审计结论具有很强的建设性。
50、试述检察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的规定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检查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1)法纪监督和经济犯罪监督,主要是指对叛国案、分裂国家和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直接行使检察权;对国家工作人员与职务有关的犯罪直接行使检察权(包括侵犯公民权益、贪污贿赂和失职渎职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或抗诉来履行这一职能。(2)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是否合法所进行的审查监督,侦查监督主要是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侦查活动监督来完成的。(3)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审核法院的审理活动是否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或行政诉讼方面的判决和裁定是否有错漏或偏颇,保证法院尽量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4)刑罚执行监督。是指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所实行的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的内容有:监督死刑执行;监督公安和劳改机关在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判决过程中交付狱内执行的情况和在执行刑罚期间提出减刑、假释等执行的变更情况;通过掌握本地区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以及假释、监外执行罪犯的情况,检察公安机关的具体交付执行和对犯罪分子的管束、监督措施是否落实;检察了解监管改造情况,主要是落实劳改政策,执行收押、分管分押的制度和规定,检查使用武器、械具、禁闭处罚及狱政管理是否文明等工作情况。
51、试述纪检机关的监督处理。监督处理,是指按照党的有关规定,对党内监督活动中发现的问题作出处理。对在党内监督活动中发现的问题作出恰当处理,是增强党内监督效力的保障。党内监督处理的方式有:(1)批评教育。对监督中发现的党员的违纪行为,情节轻微可不予处分的,应由有关组织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作出检查和纠正错误,以预防其犯更严重的错误。(2)党纪处分。对在党内监督中发现的严重违反党纪的党员或组织,在调查核实后,应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情节,给予恰当的党纪处分。(3)党内其他组织处理措施。对于在监督中发现有违纪行为的党员,还可以区别情况,作其他组织处理(4)建议重新选举。对于在党内选举中以弄虚作假或威胁利诱等不正当手段,违背多数选举人意志或严重违反选举程序进行选举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进行纠正:由上级党组织宣布该选举无效,并组织重新选举。(5)建议党外组织处理。对于在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需要党外组织作出处理的,如需要撤销、免除犯错误人的党外职务。给予其他行政处分,采取其他行政组织措施等,可建议有关党外组织作出处理。(6)撤销或修正错误的决议、文件。对下级党的组织作出的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违背上级党组织决议的决定,上级纪委可责令其撤销,并建议上级党组织予以撤销;如部分内容有错误的,可责令其修正错误的部分。(7)提出完善制度或改进工作的建议。纪检机关在实施监督中发现的制度不健全或工作方面的其他问题,应及时向有关组织提出建议,完善有关制度或改进工作,有关组织应认真研究解决,并给予纪检机关以答复。(8)表彰鼓励。对在监督活动中自觉接受监督,模范地遵守党纪的党员或党组织,以及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和监督权利,积极检举揭发党员、党组织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党员和群众,应给予表彰和鼓励。
52、试述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方式。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方式:1)案件检查。指纪律检查机关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为查明党内违纪案件或反映党纪问题的事实真相而开展的相关活动。2.案件审理。案件审理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调查结束的党员违纪案件所作的审核处理,是检查处理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纪案件的重要环节。3.宣传教育。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根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在党内开展的以提高党员遵守纪律自觉性为主要目的的、有组织的和经常性的思想引导活动。4.信访处理。信访的受理范围包括: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检举控告;对党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对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有关党纪党风的问题。5.其他监督方式。除了以上监督方式之外,纪律检查机关还通过其他一些方式开展党内监督。如对下级党的组织的决策活动进行事前监督,参与党的其他组织和部门的监督活动,对特定时期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进行集中检查和处理,开展与其党内监督职责有关的调查研究并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53、试述纪检机关监督的对象与主要内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对象:从广义上讲,全体党员和所有党的组织都是监督的主体,也是监督的对象。在这个意义上,纪律检查机关作为监督的主体,它所监督的对象包括全体党员和所有党的组织,从狭义上讲,对于一个具体的纪律检查机关而言,其监督对象是有限的。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范围内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并对应由其直接监督的对象实施党内监督;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则负责本地区范围内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并对应由其直接监督的对象实施党内监督。内容:1)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情况。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是党章规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首要任务,也是纪律检查机关的最基本的和经常性的任务2)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实施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之一3)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是党章规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又一项主要任务,也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实施党内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
54、试述领导干部任职回避、交流和职务任期制度。1)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是指为保证党政领导干部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防止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亲属谋求利益,而对其所任职务、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减少因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干扰工作的制度。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亲属回避。二是地域回避2)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是指党政领导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变换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岗位的制度。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以下几种:一是需要通过交流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二是在一个地方或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三是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四是因工作需要、改善领导班子结构、发挥干部特长及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3)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是指规定干部在领导职位的任职届(期)数和任职年限,任职期满后必须退出现岗位、转任其他职务或免去现任领导职务的制度。
55、试述民主党派监督的内容、形式和途径。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情况。可通过开展视察、调查和检查等,发现宪法、法律和法规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提出改正意见和建议。2)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情况。3)中共党委依法执政及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
56、试述毛泽东的权力监督思想毛泽东关于权力监督的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毛泽东在领导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长期实践中,始终注重权力监督体系的建设。他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权力监督思想,提出了一整套关于监督的理论与政策。1.让人民监督政府。毛泽东始终认为党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必须向群众学习,必须接受群众监督。2.从加强党的建设高度重视党内监督。毛泽东一直非常重视党内监督,将党内民主看作是一种制约权力的有效途径。他认为党内互相监督是防止党的肌体免受侵蚀的唯一有效途径。3.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毛泽东认为,由民主党派监督共产党并非一时的权益之计,而是出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长远考虑。为此,必须在共产党和其他民主党派之间建立起长期的互相监督的党际关系。4.严惩权力腐败。毛泽东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主张严惩腐败分子。
57、试述明清时期的监察体制。明朝中央监察机关为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两个系统。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各一人,为都察院长官;为加强对中央机关及其宫吏的监察,又另置六科给事中专察中央政府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政务及官吏。各科设都给事中一人为长官。明朝在对地方官吏的监察上,也分为两个系统。一是在都察院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吏,即浙江、河南、山东、山西、陕西、湖广、福建、江西、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十三道。对地方掌行政的十三个布政使司和掌军事的十六个都指挥使司的行政、军务及其官吏实施监察。二是以十三布政使司的行政区划,置十三个提刑按察司,掌司法与监察,以监察为主。清代的中央监察机关起初是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并立,自雍正以后,六科给事中隶属于都察院,实行单一的监察体系。都察院下设十五道监察御史监察地方行省、府、州、县及其官吏。各道的御史除掌稽核该省刑民案件和纠弹任务外,并稽察中央各部门事务及其官吏。到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由原来的十五道增至二十道。
58、试述滥用职权罪的认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该罪的主观方面一般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不正确行使职权或者超越职权的行为会使公共财产、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因徇私舞弊而滥用职权,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该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的界定:(1)滥用职权罪与非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在于滥用职权的行为是否造成了重大损失。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不能构成犯罪,可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2)滥用职权罪与其他滥用职权犯罪的界限。规定滥用职权罪的《刑法》第397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表明本条是对滥用职权罪的概括性规定,属于普通法条,适用一般滥用职权罪。对于某些发生在特定领域或由特定主体实施的滥用职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其他条文中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如《刑法》第403条规定的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407条规定的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第410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等。这些法条属于特别法条,与《刑法》第397条形成法条竞合关系。在认定相关犯罪时,应正确区分滥用职权罪与特别的滥用职权犯罪的界限,对于符合上述特别法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不应按滥用职权罪处理。
59、试述民主党派监督有何特征?民主党派监督具有以下特征:1)民主党派监督在主体上具有特定性。在中国大陆,民主党派指除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以外的八个政党,包括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只有民主党派作为监督主体实施的监督才是民主党派监督。2)民主党派监督是非权力监督,这种监督对被监督主体没有法律约束力,是一种协商式、建议式的监督,而不是强制式的权力监督,但民主党派的监督在实践中仍具有相当大的政治约束力。3)民主党派监督是在我国特定的政治制度之下多党合作的体现。民主党派监督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和巩固执政党的地位,改进政府的工作,完善和巩固人民民主政权。4)民主党派监督是集体的理性监督。这一特征意味着,民主党派监督不是个人的感性行为,而是集体的理性行为,是各民主党派以参政党的名义实施的监督。这种监督不直接诉诸于社会,不直接公诸于群众,而是首先在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进行内部的协商,直接与党政领导部门进行接触。5)民主党派监督是一种高层次、高质量的监督。相对于其他监督而言,民主党派监督具有鲜明的代表性和组织性,具备政治联盟、合作议事、共同协商的特点,在监督中着眼于重大事项,着眼于大政方针和法律的贯彻实施,着眼于深层次问题。
60、试述美国监督模式的特点。美国监督模式的特点:1)双向制衡的权力监督模式。美国的监督体制贯穿着分权制衡的理念。在权力的横向划分上,强调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既要彼此分立、独立,又要相互联系、制约。国会通过立法权的行使实现对行政和司法的监督,但是美国总统有权否决国会立法并通过立法倡议权而对国会的立法权进行制约,法院也可以通过司法审查权对国会进行监督。国会可以通过人事任免权、财权、弹劾权的行使对执掌行政管理的总统进行制约与监督,法院也可以对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命令及做出的行政处理等作为和不作为进行司法审查以对行政权的使用进行约束与监督,但法官要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由总统任命,国会也有权弹劾联邦法官。可见,美国的权利监督体系是双向制衡的监督模式,部门之间的相互制衡是整个政治体制中的监督前提。2)较为松散的纵向权力监督。美国实行联邦制,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较为松散,基本上没有形成纵向的权力监督关系。美国没有统一的、最高的反腐败协调、执法机构,也没有统一的、专门的反腐败法律。其行政监督权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分别行使,相互独立,联邦与州各自建立监督机构,二者不存在上下隶属关系,在机构设置上也不对口,彼此独立、各司其职。因此,美国的行政监督体制体现出多元化的特点,行政监督机构布局分散,监督职能细化,监督主体多元。3)重视专项监督。美国监督模式中,重视专项监督,如选举监督、审计监督和道德监督等。美国联邦政府所建立的两个独立行政监督机构政府道德管理署和监察长办公室均突出了专项监督的特点,以道德规范(包括财产申报)和审计监督为两个专职监督机构的监督重点。同时在美国行政监督体系外,尤其重视对于政治高层人员选举中的资金来源、利益冲突等方面的监督,并通过联邦调查局、政府道德署、联邦选举委员会、总统行政办公室等机构对此实施监督。
61、试述人大代表的监督权。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通过人大常委会向有关机关、组织提出,也可以自行向有关机关、组织提出。但不管采取哪种方式提出,都具有监督的性质和效力。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能,发挥监督作用主要在于两个方面,即会内工作与会外工作。会外工作主要是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总结正反方面的经验,会内工作主要是通过行使人民代表职责和权利,解决问题,纠正错误,维护国家、民族和人民群众的利益。(l)会外监督。人大代表会外监督工作主要包括视察、调查、人大代表持证视察。视察、调查是在各级人大或常委会的组织下集体进行视察和调查,这种方式往往是针对某些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或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在集体视察和调查中发现问题,研究问题,并针对此问题提出质询和建议,必要时由人大提出决议或命令,以达到监督作用。人大代表持证视察是人大代表在会外期间遇到突发问题或选民反映强烈的问题时,通过持人大代表证件进行监督的形式。采取这种方法,有利于维护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发挥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情况,有利于了解群众的疾苦,倾听群众的呼声,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并配合、解决问题。(2)会内监督。人大代表会内监督主要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面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的同时,进行监督工作。这一监督表现在参加代表大会会议,发表意见,参加表决。这既是代表权利的全面履行,也是监督的重要体现。人大代表通过审议、修改、讨论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议案、决定、法律草案,对政府和各国家机关进行监督。
62、试述人大监督的基本原则。(1)依法监督原则:人大监督从本质上看是一种法律监督,它监督的对象、监督的内容;判别监督对象行为的标准都是法律所规定的。人大代表的监督权,不是个人特权的运用,而是人大代表所体现的法定权利的运用和体现。(2)大事监督原则:人大监督的大事原则包括两点:第一,人大监督的对象是全部国家事务。但人大监督的重点则是国家事务中的重大问题。从监督对象上看,主要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选举和任命的一府两院的领导人员;第二,人大监督内容,主要是监督对象违宪行为,违反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行为,领导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严重失职渎职等腐败行为的监督。对于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由政府、法院、检察院行使的权力行使中出现的问题,人大监督一般不应具体过问,在视察等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属于此方面的问题,应移交有关行政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理。(3)集体行使职权原则:人大监督不是个人行为(从某种意义上看人大代表监督也不是个人行为),而是集体行为。在人大代表的会外工作中,在视察、检查调查中,主要的工作目的是了解情况,发现问题。监督权的行使,是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的。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4)事后监督原则:不论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还是人大代表的监督,都是对监督对象是否违反宪法、法律或人大决议、决定的情况的监督,从而它是一种事后监督,即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审判机关的工作中出现问题时进行监督。不违法、便不干涉。

63、试述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权。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这一监督从内容上可以分为立法监督、司法监督和行政监督;从过程上可以分为监督调查研究与监督权实施。1)立法监督。立法监督(主要指宪法监督)是对监督对象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违反法律进行的监督活动2)司法监督。司法监督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司法工作中是否遵守法律法规的监督3)行政监督。行政监督是对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廉洁行政、高效行政情况的监督,对行政行为中是否存在违法和越权的行为的监督4)组织视察工作,定期对各方面的实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2)监督权的行使。监督权的行使是在监督调查的基础上,对已查清的问题、案件和责任人进行处理的过程。其主要形式有1)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修改、通过(包括不通过),达到对一府两院工作的实际控制和监督2)受理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的申诉和控告。并通过这种形式达到加强监督的目的3)撤销国家机关(包括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4)罢免权。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任命的人员便可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考核、弹劾、撤换和罢免
64、试述挪用公款罪的认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以挪用公款5000元至l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较大的起点为1万元至3万元。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起点为1万元至3万元。这种挪用公款行为是指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用于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事情,至案发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还的情况。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该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制度。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罪的界定:(l)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界限。挪用公款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从挪用公款的数额、时间、目的、用途、是否归还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对于一般违反财经制度的挪用公款行为,不应以挪用公款罪处理。(2)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两罪侵犯的客体和罪过形式相同,客观方面都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特点。二者的区别在于:1)主观目的不同。2)主体范围不同。3)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3)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两罪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并具有非法使用单位资金的目的,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4)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刑法》第384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 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如果违反特定款物专用制度,将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挪作他用,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构成《刑法》第273条规定的挪用特定款物罪。
65、试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程序。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程序,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监督的主体,在实施监督行为时须遵循的方法、步骤、时间、顺序等方面的规则的总和。是通过多种不同的方式实施的,不同的监督方式由于其性质所限,需要遵循不同的程序,以下就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方式,对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程序进行说明。1)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的程序,人民代表大会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和审议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告,遵循以下程序:程序一,由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向大会报告,报告须由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口头进行,但同时必须附有正式的文稿。程序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工作报告进行讨论、审议。程序三,意见的整理与报告的修改。程序四,主席团的审议。程序五,大会对报告进行表决。2)执法检查的程序 ①执法检查计划的确定。②执法检查内容的确定与执法检查组的组成。③执法检查的实施。执法检查组组成后,即针对相关内容开展执法检查工作。④执法检查报告的整理与提交。⑤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与处理。3)质询程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监督法》等法律的规定,质询的程序如下:①质询的提起。②质询案的提交。③质询案的答复。4)特定问题调查程序: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就特定问题开展调查的程序如下:①调查程序的启动。②调查委员会的组成。③调查的实施。④调查报告的提出。


66. 试述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内容与监督权限?(1)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情况。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是党章规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首要任务,也是纪律检查机关的最基本的和经常性的任务。(2)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实施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之一。(3) 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是党章规定的纪律栓查机关的又一项主要任务,也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实施党内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纪律检查机关在党内监督方面的权限:(1)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2)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3) 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4)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5)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67、试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地位和作用。1)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地位: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最重要的监督形式。对于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我国的宪法和法律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在我国的政治法律生活中具有无可比拟的崇高地位。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我国各种监督制度中最根本的、层次最高的、最具有法律效力和最有权威性的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其负责,向其报告工作,只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义务,而没有制约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2)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作用: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防治腐败、实现勤政廉政的有力保障,在我国的政治法律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①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根本任务,也正在于通过权力的控制和制约机制,保证权力真正掌握在人民手中,使权力的具体行使者只能按照人民的意愿作出特定的决定。②促进依法行政。为了保证行政权不被滥用,就必须设置完善的监督机制,对行政权的行使进行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权的监督正是发挥了这样一种作用。③维护司法公正。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各种方式对司法实施监督,可以纠正司法不公,重新树立司法的公正形象,赢得人们对司法信任,提高司法的社会效益。④维护法制统一和尊严。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对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就具有了特别重要的意义,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能够有效防止下位法违背上位法的情况,防止出现破坏法制统一的现象,及时纠正有损于法制统一的行为,维护法制的统一。⑤制约公共权力,遏制腐败行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就是制约公共权力,遏制腐败行为的一种有效途径。人民代表大会可通过听取报告、实施调查、罢免相应领导人员等方式对这些机关进行监督。
68.试述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的特征:1)民主性。人民代表大会的产生与组成机制,体现了中国政治制度的民主性,反映了我国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本质属性。2) 根本性与全局性。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需要从全局的眼光人手, 解决根本性的、全局化性的问题。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也需要站在全局的高度,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抓住和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3)权威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 所实施的监督, 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因而具有权威性。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尽管也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但这种法律效力来自法律的授权,来自于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因为是第二层面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比其它国家机关的监督更具权威性。4) 公开性。公开性是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应该是公开的、透明的, 除了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之外,人民代表大会应向社会公布与监督有关的所有信息,而不能隐瞒相关的监督信息。只有让人民群众充分了解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情况,才能确保人民对权力机关的控制,确保国家权力机关按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监督权。5) 多样性。多样性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根据监督对象、监督内容和监督目的的不同, 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监督。与其他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的监督相比,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在方式上更具多样性,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以取得最佳的监督效果。
69、试述社会监督在我国监督体系中的地位。社会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中最基础、最广泛的监督,是公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反腐倡廉、防止权力滥用的可靠保证,也是人民民主权利的具体体现。社会监督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政党监督等有着密切联系。一方面,社会监督离不开其他监督,否则社会监督就成了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政党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等也离不开社会监督。因为,民主的实质就是人民对自己的国家权力有一种真正的控制力。没有自下而上的权力制约机制,公权力的运用必然会走向专断和独裁。在现实政治和行政管理中,社会团体和公民通过组织的或者个体的方式参与政治管理,通过参与民主政治生活而对政治权力实现监督。
70、试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涵义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亦称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简称人大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内涵包括以下方面:1)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2)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对象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也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对象还包括国家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3)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的关系是由宪法和监督法、组织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的。4)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内容是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5)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人民的利益和法律的尊严。
71、试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内容。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内容,一是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即法律监督;二是监督相关对象特别是一府两院的工作,即工作监督。1)法律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意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在所辖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①立法监督。立法监督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活动所进行的监督。②执法监督。执法监督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实施的监督。2)工作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监督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同级常务委员会、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包括:①总体监督。指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总体工作进行的面上监督。②决策监督。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决策活动是否依据宪法和法律实施,是否体现执政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否反映人民的意愿和本地区实际而进行的监督。③绩效监督。指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及其组成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业绩、效率、效能情况进行的监督。④廉政监督。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及其组成人员是否真正做到清正廉洁进行的监督。⑤人事监督。指对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决定、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人事监督包括三个环节,即任前了解、任命表决和任后监督。
72、试述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运行机制。(1)通过视察实现政协民主监督职能。委员视察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政协委员视察团到各地视察,地方党政领导向视察团汇报介绍本地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情况,视察团和委员根据自己在视察中所见所闻所感,向地方党政领导提出经济和社会发展意见和建议;对贯彻落实中央路线方针政策中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批评;与地方党政领导交换意见,提出改进措施等,发挥政协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积极作用。(2)通过提案实现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职能。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广泛参与国是和参与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分布在各地、各行各业的委员可以利用提案这种灵活方便的形式,对国家经济社会各方面的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解决方案。(3)政协委员应邀参加党政机关组织的廉政、执法、纠风等专项检查活动,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批评和举报等。
73、试述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特点。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特点:1)监察专员设置的独立性与专职化。为保证监察专员行使监察职能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不当干扰,议会监察专员在人事、组织、经费等方面均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同时,监察专员只接受议会的指示和监督,工作只对议会负责,除议会外不接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指示和干预。另外,由议会任命专职人员进行监督,能够使监督工作专职化。这种独立性和专职化不仅加强了瑞典议会监察专员的监督效力,也更加强化了议会的监督职能。2)监察专员监察范围的综合协调性。瑞典议会监察专员的管辖范围相当广泛,监察专员不仅可以对法律规定的中央、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还可以对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跨部门、跨行业的问题进行综合监察和协调处理。这种综合性监督与当今政府职能不断扩张、专业分工日益细化复杂的客观趋势比较适应。3)完善的监督系统保证监察专员的监督效力。瑞典对行政机关及公务员的监督相当严格,且层次较多,建立了议会监督、政府内部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体系。议会监察专员监督作用的发挥有赖于与其他监督体系的协调合作和相互制约。4)先进的监督理念。瑞典议会监察专员监督模式注重预防侵犯公民合法权利事件的发生,注重被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恢复及救济。因此,瑞典议会监察专员监督模式不同于检察官及警察的职能,其职能不在于检举犯罪行为使之被定罪,而是更关注采取具体的改革措施,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权力运行秩序。

74、试述日本监督模式的特点。日本监督模式的特点:1)行政监督职能细化,专业分工合作。日本除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监督制衡之外,在行政监督系统内建立了不同的监督机构,对不同的监督对象和监督范围实施监督。监督分工高度专业化。如日本的人事院仅对公务员范畴的选拔、任用、考核、晋升和奖惩等方面进行监督,但是触及刑法问题的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主要是由检察机关来进行侦察并提起公诉;而行政评价局的监督主要针对的是行政机关的业务监督,其监督范围不涉及人员监督;而涉及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监督则专门由会计审计院。2)行政监督以提高行政效率为主要目标。日本的监督模式中,比较强调检察机关的反腐肃贪职能,在检察机关的统领下,建立行政系统内的各个监督机构。这种监督机制以效能监察为重点,即通过实施行政评价和检查,对政府行政机关的绩效、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根据实际调查的结果向相关政府机关提出改革建议。日本专门的行政监察机构行政评价局的职能设置和监督方式则突出地体现这一特征。3)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专家监督相结合。日本行政交谈制度是其独特的监督制度,充分表现了日本重视政府与社会的正式沟通,强化社会监督职能的特点。同时,日本的行政监督注重与专家监督相结合。日本行政评价局的政策评价机制突出体现了发挥社会各界代表和专家的政策咨询、调查与审议功能。日本的监督模式也存在一些弊端:首先,职能分工影响资源的共享性。如行政监察机关仅集中于行政业务的监督,与人事院的行政人员监督脱节,导致监督效率低下问题。其次,行政监察机关缺乏强制执行力,影响了监督职能的有效性。日本的行政评价局具有调查权、建议权和劝告权,却不具有行政处分权、惩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从而大大影响了其监督职能的有效实施。
75、试述社会民主监督的基本特征。(1)社会民主监督是监督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的监督体系分成五大部分,即: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政党监督、社会民主监督。社会民主监督包括群众监督、社会团体监督、舆论监督和人民政协监督等。(2)社会民主监督的核心是监督权与监督方式的民主性。社会民主监督的最为重要的特征之一是其民主性。民主性体现为监督权来源的民主性与监督方式的民意性。监督权来源的民主性表现为社会民主监督的权利来自于人民的委托和社会公众的授权,它体现为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监督方式的民意性是指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等方式参与到对监督对象的监督中。除社会民主监督之外的其他监督,其监督权均体现为具有公定力、确定力和拘束力,符合公权力的基本属性。而社会民主监督更体现为协作性,而非强制性。(3)民主监督效力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涵。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联系两权的中间环节的监督权是民主政治中公民民主权利的基本内容。建立健全权力监督体系,提高权力监督效力是维护人民权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本质要求的一项紧迫而现实的任务,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内涵。
76、什么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原则是什么?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行政行为,是行政监督的法定途径之一。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的原则为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有错必纠。合法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公正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活动中应保持对双方当事人的不偏不倚,并以事实为根据,准确地适用法律;公开是指行政复议应充分体现行政司法特色,向复议双方当事人和社会舆论开放;及时是指行政复议应在法定时限内进行,不得拖延耽搁;便民是指行政复议应尽量采取方便申请人的方式方法,以确保申请人能有效行使各项权利;有错必纠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于违法或不当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撤销或变更。
77、试述审判机关的审判监督。审判机关的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在个案中对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的监督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审判监督的法律依据是《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审判机关的监督主要包括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审判监督。另外,还包括法院的内部监督,其中主要是审级监督制度。审判监督的主要特征是:(1)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3)除法院自身的监督外,法院主要通过刑事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
78、试述行政监督对象的法律责任。行政监督对象的法律责任包括赔付性法律责任和惩罚性法律责任。赔付性法律责任的特点是恢复原状,亦即使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恢复到行政行为未作出前的状态。惩罚性法律责任的特点是惩罚违法行为主体。1)赔付性法律责任。赔付性法律责任形式较多,例如行政行为的撤销、行政行为的变更、行政职责的限期履行、行政赔偿等。2)惩罚性法律责任。惩罚性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行政处分、刑事处罚、权力机关的罢免和撤职等。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有明确违纪行为的行政公务人员作出的制裁性行为。刑事处罚是行政公务人员违反刑事法律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最为严厉的职务责任,这种责任对应的行为是严重的职务犯罪行为。权力机关的罢免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免除由其选举或者决定的行政机关组成人员。权力机关的撤职是指各级人大常委会撤销由其任命的违法失职的行政机关组成人员的职务。
79、试述受贿罪的认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该罪。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获取财物的目的。该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制度。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认定的具体问题(1)受贿罪的界定1)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区分受贿罪和以下行为的界限:①受贿罪与获取合法报酬的界限。②受贿罪与接受馈赠的界限。③受贿罪与一般受贿行为的界限。2)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界限。两罪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财物方面有相同之处。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①犯罪的手段方式不同。②犯罪的客体和对象不同。3)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以索贿方式构成的受贿罪有时容易与敲诈勒索罪相混淆。区别二者除了分析主体、客体的不同外,关键是看客观方面行为人索取他人财物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还是采用了暴力、胁迫手段。索贿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乘人有求于己时,主动索要财物;而敲诈勒索行为则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给被害人造成精神上的恐惧,被迫交出财物。4)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和其他人员受贿罪的界限。两罪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客观方面都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①犯罪主体不同。②犯罪客体不同。(2)受贿罪的共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交易、收受干股、合作开办公司、委托投资理财、赌博、挂名领取薪酬等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上述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这里的特定关系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家人、情人等。
80、试述贪污罪的认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该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关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廉政制度。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的界定(1)贪污罪与非罪的界限。贪污公共财物并非都构成贪污罪。《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贪污行为又未达到情节较重程度的,不构成犯罪。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虽然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才构成犯罪。(2)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客观方面都具有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财物的行为。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3)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这三种犯罪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并且都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在客观方面,贪污罪也主要采用窃取、骗取财物的方法,因此容易混淆。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主要区别是:1)犯罪主体不同。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3)犯罪客观方面不完全相同。本罪窃取、骗取财物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而盗窃罪、诈骗罪不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问题。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刑法》第382条第3款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按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处理;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占有该单位财物的,按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处理;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81、试述行政执法监察制度。行政执法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政府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惩戒的一种职能活动。行政执法监察的内容是被监察对象的执法行为,目的是督促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并在作出违法、不当行政行为后能够及时纠正。在实践中,执法人员常出现的违法行为包括: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政失职。在实践中,执法人员常出现的不当行为包括:行政行为目的不当;行政行为专断、刚愎、恣意;行政行为不相关考虑;行政行为反复无常。行政执法监察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日常监察、专项监察和重点监察。日常监察依据的是本监察机关制定的工作计划,专项监察和重点监察由监察室拟出实施方案,报有关领导审定批准后实施。
82、试述玩忽职守罪的认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该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会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致使这种结果发生。该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的界定:(1)玩忽职守罪与非罪的界限。首先要区别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工作失误,是指因对法律、法规、政策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决策不当,因业务水平和能力所限对客观条件的变化和处理的相关事务产生错误判断,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工作失误者本意是想把工作做好,但实际上事与愿违。这一点与主观上存在过失的玩忽职守行为有本质区别。其次要区别玩忽职守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的界限。二者的区别关键在于玩忽职守行为是否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如果玩忽职守行为没有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构成犯罪,只能按照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给予行为人相应的行政处分。(2)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在主观方面都是过失,客观方面都有严重危害后果。二者的区别在于:首先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次犯罪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再次犯罪发生的场合不同。本罪发生在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中;重大责任事故罪则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3)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二者侵犯的客体、造成的后果、构成的主体是相同的。二者的区别在于:首先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玩忽职守罪是出于过失;滥用职权罪是出于故意。其次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玩忽职守是以不作为或作为方式表现出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而滥用职权是以作为方式表现出的胡乱、随意使用职权或逾越职权的行为。(4)玩忽职守罪与其他玩忽职守犯罪的界限。《刑法》除在第397条规定一般玩忽职守罪外,还在其他条文中规定了发生在特定领域或由特定主体实施的特别的玩忽职守犯罪。如《刑法》第400条第2款规定的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第406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408条规定的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9条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第419条规定的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等。本罪与这些犯罪之间存在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竞合关系。因此,对于符合特别法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犯罪,不能按照本罪定罪处罚。
83、试述西方监督思想。1)政治原罪思想:政治原罪思想是基于人性恶和权力恶的假设提出的,人性恶假设认为人本身就有贪婪利禄的本性,权力恶的假设认为权力具有作恶和滥用的自然本性,权力会产生腐败,不受任何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人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必然会导致权力的滥用,侵犯公民的权利,因此必须建立权力约束机制,对权力的行使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约束。2)法治思想:法治监督思想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服从法律的统治;二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三是只有通过制定法律来限制统治者行使权力的边界才能够保护和扩大个人的自由权利;四是防止腐败必须实行权力制约权力,法律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形式。法治主义的监督思想为三权分立制衡理论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来源,也成为很多国家宪法至上原则和有限政府理论的直接基础,法治主义监督思想所表达的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服从法律,以法监督,以法制约等主张也成为西方各国监督制度的重要思想基础。3)自由主义监督思想:自由主义监督思想从限制公共权力的行使范围的角度,探讨对公共权力的约束机制,强调公共权力的行使界限。自由主义的监督思想认为,由于权力的滥用具有不可避免性,因此不仅应该强调对公共权力的行使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与约束,还应该从公共权力的源头来防止权力的滥用,即将公共权力的行使限定在最小的范畴之内,以实现对权力的约束。自由主义的监督思想包括古典自由主义的监督思想和新自由主义的监督思想两个方面。古典自由主义的监督思想以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为出发点,从界定政府角色与职能的角度阐述了其监督主张。其主张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政府只是一种必要的恶,应将政府的职能范围限制在最小的范畴,政府只应扮演守夜人的角色。新自由主义思想继承并发扬了古典自由主义的思想,摒弃了古典自由主义中不合理的因素,重新审视政府的角色定位,认可国家在维护自由权方面的作用。同时仍然坚持国家权力具有侵犯公意的危险,所以必须对权力的行使进行严格的限制和约束。而对政府权力监督的有效办法就是建立和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的权力监督,即强化行政监察权的监督作用。自由主义的监督思想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公共权力行使边界的角度,提出其权力约束的主张,对西方国家的监督制度建设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84、试述新加坡监督模式的特点。新加坡监督模式的特点:1)赋予监察机关广泛的权力,保证监察权的有效行使。首先,监察机关拥有广泛的调查权。再次,监察机关拥有逮捕权。2)惩戒与预防并重,实施综合治理。新加坡在反贪治腐上坚持惩治与预防并重、治标与治本结合的综合治理方针。新加坡对于贪污受贿的定罪与处罚非常严厉,在反腐败方面以严厉著称。同时,新加坡政府也非常重视腐败的预防,注重反腐败的宣传与教育,培养全社会的正义感,并通过行政改革措施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新加坡通过不断完善法律规范和行政管理措施,建立了惩戒与预防、标本兼治的监督体系。3)注重对执政党的监督,提高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在新加坡,虽然长期由人民行动党一党执政,却很注意发挥在野党对执政党的监督作用。每四年一次的多党参与的国会大选就是在野党对执政党进行监督的有效机制。执政的人民行动党还规定,党员议员每周必须有一天回到本选区体察民情,参加群众聚会,倾听民众呼声,接受选民监督。
85、试述中国的监督主体。我国主要的监督主体包括人民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等。与这些主体相适应,监督分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中国共产党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监督等。1)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又称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其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所实施的监督。2)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3)检察机关的监督在我国,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4)人民法院的监督人民法院的监督又称审判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所进行的法律监督。5)行政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简称行政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6)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是指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所进行的监督,监督方式主要是意见、批评、建议等。7)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监督(社会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是指各种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职权活动所进行的监督。公民监督是指公民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利,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职权活动所进行的监督。
86、试述刑事抗诉(人民检察院履行抗诉职能的意义与作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予以重新审理的一种法律监督活动。刑事抗诉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人民检察院履行抗诉职能,有利于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保障国家刑罚权的正确行使,人民检察院通过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使人民法院依法正确适用刑罚,对保障国家刑罚权的正确行使,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具有重要的意义。人民检察院履行抗诉职能,有利于维护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虽然针对的是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但从实质上讲,直接关系到被害人、被告人的切身利益。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判决和裁定实行监督,从而保证无罪的人不受追究,有罪的人依法受到惩处;罪行的轻重与所处的刑罚相适应,以切实保护被害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刑事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法律手段。人民检察院通过刑事抗诉的方式,监督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维护司法公正。由于刑事案件本身具有的复杂性,以及司法人员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原因,司法实践中有可能出现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检察院在审判监督活动中,若发现并确认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法通过法定程序提出抗诉,必然阻断未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引起对案件的二审或再审,从而及时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使案件得以合法、正确的处理。刑事抗诉作为刑事审判监督的重要方法,具有以下特征:(1)刑事抗诉的监督性,即刑事抗诉是基于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而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2)刑事抗诉的专门性,即人民检察院是行使刑事抗诉职权的专门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行使。(3)刑事抗诉的特定性,即刑事抗诉的对象只能是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4)刑事抗诉的程序性,即刑事抗诉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提出。(5)刑事抗诉对审判的制约性,即刑事抗诉一经依法提出,必然引起案件的二审或再审,阻止判决、裁定的生效或执行。
87、试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共同点与区别。共同点:1)都是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所谓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项进行特定处理,直接引起权利义务法律效果的一种单方行政行为。2)都是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直接目的。行政争议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争议,该争议是以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或者严重不合理作为争议的客体。3)都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核心;以独立行使职权为保障;复议或诉讼均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既是行政复议机关审查的核心,同时又是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重点。4)都不适用调解。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和确定力,合法即有效,违法即撤销,如果调解,必然影响到公共利益的实现或者私权利的保护。区别: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2)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3)受理范围不同。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则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可以有行政不当案件。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4)审查力度不同。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5)审理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较之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简便、灵活。
88、试述依监督主体划分的不同类型监督。(1)执政党监督。执政党监督是指中国共产党为保持党的性质,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在党员之间、党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依据党章和党内其他重要法规,所进行的检查督促活动。同时,党对公共权力也具有广泛的监督权力。(2)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公共管理的情况实施的监督。(3)行政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上级对下级的监督、行政机关专门监督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监督等。(4)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是指审判机关的监督和检察机关的监督。(5)社会民主监督。社会民主监督是指非执政党和国家机关对公共管理活动的监督。社会民主监督是凭借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而不是凭借国家权力或政治权力。政协、各民主党派、各社会团体、新闻机构及公民个人对公共管理的监督,构成了社会民主监督。
89、试述依权力控制模式划分的不同类型监督。(1)权力控制权力。该模式的核心是分权,使不同权力主体之间形成一种监督与被监督或相互监督的关系。以权力制约权力是通过两种方式实现的:一是由法律效力高的权力监督法律效力低的权力;二是平行权力主体之间的监督与制约。(2)权利制约权力。以公民的权利阻止政府滥用权力。公民的制约权利包括选举权、言论自由权、参与权、结社权、知情权、救济权等。(3)道德约束权力。道德的制约机制的作用在于通过学习与教育的方式培养政府官员内心的道德力量,增强他们抵御外部不良诱惑的能力,从而减少滥用权力的可能性。
90、试述政府财务审计。政府财务审计是财务审计的一种,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以及合法合规性所进行的审计。审计制度产生后,财务审计长时期居于主导地位,因而又被称为传统审计、常规审计。政府财务审计审查的是行政机关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是否合法、是否遵守会计制度和会计原则、是否按照经济规律办事等,目的是纠错防弊,查错补漏,维护财经法纪,保护资财安全,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财政、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政府财务审计的主要方式是书面审查。被审计单位依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及有关会计资料,由审计机关派人到被审计单位审计或者由被审计单位报送审计。按照审计对象的不同,政府财务审计可以分为财政预算审计、财政决算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财政预算审计是指对财政预算编制、预算收入与支出的执行情况以及组织平衡所进行的审计;财政决算审计是指对年终财政收入决算、支出决算、财政结余以及预算外资金的审计;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所进行的审计
91、廉政监察机制。廉政监察机制由前提、核心、基础、保障等四个部分构成。1)廉政监察工作机制的前提是反腐倡廉教育。2)廉政监察工作机制的核心是廉政法规制度。3)廉政监察工作机制的基础是对行政系统的人和事实行全面监督检查。4)廉政监察工作机制的保障是法律责任追究。
92、试述政府绩效审计。政府绩效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经济活动的合理性、经济性、有效性所进行的审计。绩效审计与财务审计存在一定联系,绩效审计一般是在财务审计的基础上进行的。政府绩效审计的作用主要有四。一是提供有关公共管理活动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方面的信息;二是有利于提高公共管理绩效,促进政府部门加强内部控制, 有效地使用各种公共资源;三是促进国家财政收支计划以及政府项目目标的实现;四是有利于造就责任政府,促使政府更加重视公共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政府绩效审计的内容分为两个方面:1)政府财政支出中的非收益性投资部分。二是为了改善公共投资环境,为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提供基础。2)政府财政支出中的收益性投资部分。收益性投资主要表现为国家授权的投资部门对国有企业的投资和对其他企业国有股的投资。这种审计主要是一种投入产出比较,投入和产出不仅包括以货币衡量的经济价值,还包括以非货币衡量的社会价值。
93、试述中国古代监察机关的职权。为了达到有效地监督政府及官吏的目的,中国古代的监察机关被赋予了相当大的职权。(1)弹劾权:这是中国古代监察机关最重要的职权之一。(2)纠举权:这也是中国古代监察机关最重要的职权之一。(3)检查权:这是中国古代监察机关行使监察职能的首要步骤,主要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巡视的方式来检查中央和地方被监察部门及其官吏。(4)调查权:中国古代监察机关在监察过程中就特定事项有调查的权力,这是监察机构在监察过程中一项必不可少的权力。(5)一定的司法权:这是中国古代监察机关另一主要职权,通常是通过多方面的途径来实现的。一是对法制的监督。二是对审判的监督。三是直接参加重大刑事案件的司法审判。(6)侦破权:监察机关在检查和调查的过程中,具有搜查、拘捕、审问等强制权力。(7)建议纠正政事权:监察机关具有建议和纠正政事的权力。(8)谏诤君主权:谏官监察官有直言纠正君主言行和违失的权力,这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又重要职权。(9)考察与举荐官吏权:中国古代监察官有考察和举荐官吏的权力。(10)审计权:中国古代对财政的监督也主要由监察机构完成。(11)监察礼仪权:监察机关负责监察各项政务活动中的礼仪。这是古代监察机关的一项必不可少的权力。
94、试述中国古代监督思想。中国古代监督思想中最重要的内容体现在以下方面:1)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思想。古代政治家认为,统治者廉洁自律,善于听取臣民的进谏,整个国家、社会就会政治清明,生活安定。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统治和巩固政权,一般也会加强对自身的监督。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思想最早萌芽于周朝。春秋战国时期,一些政治家、思想家依然很重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秦汉以来,由于专制主义统治不断加强,民众的监督日益衰亡,但在思想方面,重视监督辅政的观念却代代相传。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思想在我国古代监督思想中影响极为深远。但是,这种思想也有较为明显的局限性。这种思想带有较深的人治烙印,把监督的重点放在君主身上,把整个社会的清明安定寄托于一个有道明君,但却没有考虑到如何让君主必须接受监督。所以古代这种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思想实际上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腐败。2)严格监督官吏的思想。在中国古代,官吏不可能真正做到廉洁,但是为了维护政权及统治地位,统治阶级不得不重视对官吏的监督。各朝各代的统治阶级和政治思想家都提出了严格监督官吏的思想,并在日常政务中对官吏进行监督考察。中国古代加强对官吏监督的思想很丰富,但这种思想是在维护专制主义权力运行机制下的思考,其监督也是自上而下的、单向的,因而也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官吏的腐败。3)监督权权重而独立的思想。监察权权重而独立的思想是我国古代重视监督、强化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主要是指通过提高监察机关及其官员的地位、加强其权力、维护其独立性等方式,达到强化监督的目的。首先,古代监察官员位卑权重、禄薄赏厚。位卑权重,既容易使监察官员被皇帝控制于手掌之中,又不易干涉中央和地方的行政事务,也与朝廷及地方的官吏少利害牵连,迫使监督权紧紧依附皇权。禄薄赏厚,使得监察官员不会萌发贪恋职位之心而腐败。其次,监督权相对保持独立。监督权独立是指我国古代监察机关和监察官员保持独立性,不隶属于被监察的对象,最大限度地避免受到人为牵制。监察权权重而独立的思想是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重要基础,对我国古代监察机关的职权设置、领导体制等方面产生了重要影响。4)监督专才思想。古代监察的对象涉及行政、司法、经济、军事、文化等很多领域,对监察官员素质的要求较高。因此对监察官员的选拔、任用、考核与奖惩等都非常严格,以确保监察官员在政治素养、道德品行和专业能力方面的要求与条件,从而保证由专业人才实施监督,以实现监督职能的高效运转。监督专才思想体现了我国古代对于专业人才的重视,并从侧面体现出重视监督权制约的先进理念。

95、试述中国古代监察体制的演进。(1)秦朝开创监察机关独立与自成系统的监察体制秦王朝建立后,为了加强对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与军事机关及其官吏的监察,在中央设立了专门监察机关御史府。(2)两汉中央多重监察与地方垂直领导的监察体制西汉前期因袭秦制,对中央机关及其官员的监察基本上是由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府负责,这种监察在机构上是单一的。(3)魏晋南北朝的多重与多级相结合的监察体制.魏晋南北朝时期对中央机关及其官吏的监察,实行多重监察体制。(4)隋唐中央监察机关单一化与地方监察机关垂直领导体制.隋朝鉴于魏晋南北朝在中央实行多重监察的弊病,遂设立单一的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台,置御史大夫一人为台长。(5)宋朝中央台谏职责合一与地方他官兼领监察的的多重体制.宋朝中央监察机关为御史台和谏院两大并立的机构。(6)元朝提高中央监察机关的地位与地方沿袭汉唐的垂直领导体制.(7)明清两朝的监察体制更趋完善明朝中央监察机关为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两个系统。
96、监督的主要功能。(1)预防功能:预防功能是指监督对于防范腐败、将腐败遏制在将发而未发之时的功能。监督的这一功能对于防患于未然,提前发现和排除公共权力运用中可能出现的错误和偏差,保证公共管理秩序和目标的顺利实现有重要意义。(2)校正功能:校正功能是指监督对于及时制止、及时纠正已经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使其终止而不再继续的功能。监督的这一功能对于避免公权力为运用的更大失误和更严重后果具有重要意义,监督校正的对象既包括终止违法规范文件和公共政策的执行,也包括终止国家机关违法和不正当的具体管理行为。(3)制约功能是指监督对于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活动或者行为救济功能)
97、试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特征。(1)民主性。人民代表大会的产生与组成机制,体现了中国政治制度的民主性,反映了我国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本质属性。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实施的监督,也具有民主性的特征。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民主性不仅体现在监督主体本身的构成之上,还体现在其运行机制上。民主性是人民代表大会监督首要的特性。 (2) 根本性与全局性。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需要从全局的眼光入手,解决根本性的、全局化性的问题。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也需要站在全局的高度,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抓住和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 (3) 权威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所实施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因而具有权威性。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尽管也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但这种法律效力来自法律的授权,来自于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因而是第二层面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比其它国家机关的监督更具权威性。(4) 公开性。公开性是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应该是公开的、透明的,除了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之外,人民代表大会应向社会公布与监督有关的所有信息,而不能隐瞒相关的监督信息。只有让人民群众充分了解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情况,才能确保人民对权力机关的控制,确保国家权力机关按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监督权。 (5) 多样性。多样性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根据监督对象、监督内容和监督目的的不同,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监督。与其他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的监督相比,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在方式上更具多样性,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以取得最佳的监督效果。
98、案例分析:基本案情上海市电力公司系固有企业,泸北供电公司系其分支机构。------要点提示(1)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监督与人民检察院的刑事审判监督有什么区别?(2)本案例是如何体现审判监督的?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予以定罪量刑,从而实现监督目的的一种司法监督形式。从简单的角度看,法院刑事审判监督的对象主要是行政单位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人民检察院的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审核法院的审判决和裁定是否有错漏或偏颇等。检察院可以使用提起抗诉、派员出席法庭、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和受理控告等方式实施监督,保证法院尽量避免假错案发生。本案的审判监督主要体现为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监督。检察院指控沈某犯有贪污罪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处沈某有罪,体现了刑事审判监督。从宏观角度看,本案中的监督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这种监督的功能主要有二。首先,人民1根据公诉机关的诉求,判沈某犯有贪污罪,使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得到了纠正和惩处,这对于监督公权力合法、合理运用是非常必要的。其次,人民法院判没收沈某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依法追缴发还被害单位,不足部分责令退赔是对被害单位的救济,体现了监督的救济功能,使国家公职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的消极后果得到补救,使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得以恢复。

99、案例分析:2012年3月,甲市B区保局在检查时发现市某灯公司未经环评审批同意,擅自电镀镀铜镀镇镀辖涂等生产线的建和生。2012年4月,B区保局以家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境保管理条例》.(1)该灯饰公司可以向甲市B 区人民政府或者甲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据此,若该灯饰公司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甲市B 区环保局的本级人民政府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甲市B 区环保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甲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2)本案中,上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监督下级政府和政府部们是通过行政复议职责的履行来体现的。上级行政机关通过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了解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从而达到行政监督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3)有错必纠是指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与行政诉讼案件审理不同的是,行政复议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行政行为不合法或者不合理都要纠正,这就是有错必纠。具体而言:第一,合法性审查。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是:1)行政机关行使的是法定职权。行政机关的设立、变更和撤销以及职权行使的范围都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超越职权,行使了不属于自己的职权,或者侵犯其他行政机关的职权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属违法。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客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经法定程序或者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都属违法。第二,合理性审查。所谓合理性审查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公平、合理的问题进行的审查。本案中,复议机关对案涉的行政处罚应当从合法性与合理性两方面进行监督。就合法性审查而言,复议机关应当审查B区环保局是否有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是否有充分的证据,客观事实认定是否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就合理性审查而言,复议机关应当审查B区环保局的处罚决定是否轻重得当,是否公平。
100、案例分析:赵俊萍在辽宁省西丰县拥有两家加油站和一个自选商场。2006 年,赵的沈丰加油站被列入拆迁范围。(1)本案有哪些重要监督主体?分别起着怎样的作用?(2) 在本案中,你认为社会舆论发挥了什么样的功能?(3) 本案中,体制内监督和体制外监督呈现出一种怎样的关系状态?(4) 如何从强化监督入手,减少和杜绝这种权大于法的违法事件的发生?(1)本案涉及的重要监督主体有公民、社会组织和大众传媒。①公民。案件当事人之一赵俊萍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在当地举报元门的情况下,进京向中纪委反映情况,准备揭发、检举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和当地公安部门的违法违纪行为,引起了社会和媒体的关注。案件当事人之二记者朱文娜对事件进行了客观报道,披露了西丰县公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权行为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重视,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压力。②社会组织。本案中,中国记者协会的表态对于事件处理结果以及维护记者的合法权利都发挥了重要作用。③大众传媒。本案中,((法人》、《中国青年报》和《南方周末》对案件的报道,将案件事实公布于众,促使民意的凝聚和达成,加上当地有权机关对事件的回应,最终使县委书记张志国引咎辞职。 (2) 社会舆论发挥了监督功能。社会舆论的监督功能主要有三:①导向功能。本案中,记者朱文娜的报道以及《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的报道,将西丰案的案件事实客观地公之于
众,发挥了反映舆论、表达舆论、组织舆论、引导舆论的作用。②督促功能。本案中,舆论监督以公众反映、议论、评价和呼吁为表现形式,持续关注、评价西丰案的发展过程,督促有权机关依法处理问题。③威慑功能。本案中,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的违法行为通过新闻报道公之于众,引起了上级机关的重视,并被责令引咎辞职,这不仅维护了公权力机关的形象,也给其他公权力行使者以警示,提醒他们不能滥用权力。 (3)体制内监督和体制外监督要相互结合。本案最终处理决定的作出是当事人、社会组织、大众传媒和公权力机关共同作用的结果。体制内监督体现在有权机关对公民举报、舆论导向的重视和呼应;体制外监督体现在当事人、社会组织和大众传媒的同心协力。体制内外监督是互相联系、互相转化的。体制内监督离不开体制外监督,而体制外监督作用的发挥需要获得体制内有权机关的重视和配合。体制内外监督的结合才能促使国家公职人员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建立廉洁高效政府
(4) 减少和杜绝这种权大于法的违法事件的发生,必须强化监督。具体而言,主要有以
下三点:第一,加强自我监督。自律是人民政府、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加强监督必须首先从自身做起,包括加强对公职人员为政道德、依法行政、纪律义务等方面的监督;第二,加强包括社会舆论在内的异体监督,加强他律,保障各社会监督主体监督权利的实现,健全各项民意表达机制;第三,建立并完善社会监督保护和奖惩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监督环境。对于那些积极运用监督权并实事求是进行举报的人(尤其是实名举报人) ,要予以保护和奖励,从而降低举报成本和风险,并形成敢于举报的社会风气。
101、请根据下列材料分析案例。案情:告官不见官是我国行政诉讼审判实践中的一个普遍现象(1)如何理解广义的行政监督和狭义行政监督?(2) 行政监督的对象有哪些?行政首长到法庭应诉对促进依法行政有何作用?(1)行政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系统内外监督主体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者督察。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组织内部各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者督察。广义的行政监督构成了行政系统内外监督体系,狭义的行政监督是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监督学》教材第八章阐述的行政监督是狭义行政监督,本案的行政监督则是广义的行政监督。在我国,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执政党、各民主党派)、人民政协、社会乃至每个公民都是广义行政监督的主体。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是广义行政监督的一种。(2) 行政监督的对象是指行政监督活动所针对的组织或者个人。我国行政监督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特别是行政首长。行政首长对依法行政的态度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先决条件。没有行政首长的重视、倡导乃至身体力行,依法行政是无法实现的。之所以行政首长有如此大的作用,主要原因有二。第一,从职位、职权、影响力看,在各种不同层级的行政组织中,行政首长都身处高位,拥有法律赋予的指挥、奖励、惩罚等刚性职权,也拥有对下属的影响力,包括强制性和非强制性影响力。因此,行政首长对依法行政的态度和行为会对下属产生强烈的示范和导向作用,形成下属对依法行政的态度,使下属或者是呼应依法行政,或者是抵触依法行政。第二,建设法治国家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但现时我国在许多方面仍未摆脱人治的集臼,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看行政首长对于依法行政所起的重要作用是很自然的、不难理解的。即使是在西方民主国家,同样也不能忽视行政领导人尤其是政治领导人在推进国家法治建设方面的作用。本案中,北京市平谷区规定行政首长必须到庭应诉,这对于提高行政首长依法行政意识并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都有重要意义。因为,按照有关组织法的规定,我国行政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树立依法行政意识,其示范作用不容忽视。
102、案例分析:2010 年温州市政协第九届四次会议上,中国致公党党员许捷提交了《关于民主党派进一步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的提案》。提案认为,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工作进入了一个有序规范的发展阶段(1)本案体现了我国监督体系中的哪一类监督?与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相比,它有什么特别之处?(2) 民主党派主要通过哪些形式进行监督?(1)本案体现了我国监督体系中的民主党派监督。民主党派监督指民主党派对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与党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情况,制定和贯彻执政党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情况以及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的监督。与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相比,它的特别之处在于:首先,民主党派监督在主体上具有特定性,民主党派是民主党派监督的主体。其次,民主党派监督是非权力的、政治性的监督,通过协商与建议的方式进行,没有正式的约束力,不是强制性监督。再次,民主党派监督是在我国特定的政治制度之下多党合作的体现,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和巩固执政党的地位,改进政府的工作,完善和巩固人民民主政权。第四,民主党派监督是集体的理性监督。它不是以党员个人意志进行的监督,而是各民主党派以参政党的名义实施的监督,体现了监督的集体性。最后,民主党派监督是一种高层次、高质量的监督。民主党派监督具有政治联盟、合作议事、共同协商的特点,是一种有组织的高层次、高质量的监督,在监督中着眼于重大事项,着眼于大政方针和法律的贯彻实施,着眼于深层次问题,监督的主要对象是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监督方法上讲究宏观性、科学性、代表性和建设性。(2) 民主党派监督的形式和途径包括:①在政治协商中提出意见。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政治协商紧密联系的,寓监督于议政和协商之中,议政的过程就是监督的过程商的过程就是监督的过程。②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中国共产党各级组织和相关国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民主党派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了解掌握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党和政府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勤政廉政等方面的情况,向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对相关事项进行民主监督。③参加人大及其常委会非各专门委员会组织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意见。④在政协大会发言和提出提案、在视察调研中提出意见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利用在政协大会上的大会发言、在视察中提出意见或以其他形式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是民主党派监督的一个重要形式。⑤参加有关方面组织的重大问题调查和专项考察等活动。在这一过程中,民主党派人士参加调查组协同调查,方便民主党派
行使监督权利,进行民主监督,也有利于使调查更深入,使问题得到更公正的解决。⑥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特约人员,在担任特约监督员期间,民主党派人士可参加有关执法检查和执法监督活动,对在执法检查和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随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督促相关部门和人员及其予以改正。

103、案例分析:2007 年1 月,湖南省衡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第五次会议。1 月24 日,会议对《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进行举手表决。(1)本案属于何种类型的监督?其依据何在?有何意义?(2) 听取与审议报告这种监督方式应经过什么样的程序?(1)本案中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实施的监督属于对人民法院的工作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监督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以及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是否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以及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组成人员是否尽职尽责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以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实施工作监督,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就本案而言,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实施的监督属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工作监督,在监督方式上,属于昕取和审议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其具体的法律依据包括: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通过听取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方式对人民法院进行工作监督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有效发现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不足与过错,遏制与制止滥用司法权力的违法犯罪行为,促进人民法院严格公正司法。本案中,正是在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监督之下,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整改,一些违法行为得以惩处,部分有违法行为的法官被清除出法院机构,包括原院长在内的犯罪分子还受到了刑事制裁。(2) 人民代表大会在全体会议上昕取和审议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告,遵循以下程序 ①由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向大会报告,报告须由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口头进行,但同时必须附有正式的文稿。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工作报告进行讨论、审议。一般而言,由于全体会议人数较多,故代表讨论、审议报告时都分组进行,报告机关的代表应分别参加各小组讨论,昕取意见,并就与报告相关的问题回答代表的询问。③意见的整理与报告的修改。大会主席团及相关的办事机构对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过程中的意见进行收集整理,并交给报告机关。报告机关根据代表的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必要时可就报告中的有关问题向会议作出专门的说明。④主席团的审议。在报告机关对报告进行修改后,会议主席团对修改后的报告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提交大会进行表决,如果主席团认为报告仍不成熟而不同意提交大会表决,则由报告机关根据主席团的审议意见进行再次修改。⑤大会对报告进行表决。对主席团决定提交表决的工作报告,大会进行表决。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为通过,如果报告未获得过半数通过,则须由报告机关再次进行修改后,再付诸表决。如果报告获得通过,大会须形成决议,对工作报告作出评价。本案中,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衡阳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报告工作后,经过代表的审议,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代表意见对报告进行了修改,经主席团决定提交表决,但经举手表决,在应到代表511 人中,缺席代表199 人,反对票43 票、弃权票61 粟,赞成票174 票,赞成票不足应到代表511 人的半数,报告没有获得衡阳市第十二届人大第五次会议的通过。应注意的是,法律规定的听取与审议报告监督方式仍有不足之处,例如未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方式进行明确规定,导致当天第一轮投票(举手方式)中,按照总票数一反对票一弃权票=赞成票的通常做法,赞成票超过总票数一半,中院报告几乎涉险过关。直到经代表抗议后举行了第二轮表决,并直接清点赞成票174 票,才最终明确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报告未获得过半数通过。
























104、案例分析:广东省佛山市及佛山市管辖的三水、南海、顺德均在广东省四会市的下游,北江是广东省佛山市的饮用水源(1)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否针对本案中的北江污染问题向省环保局提出质询?为什么?(2) 质询案应经过什么样的程序?这些程序在本案中是如何体现的?(1)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针对本案中的北江污染问题向省环保局提出质询。质询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本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及其组成人员提出的具有法律强制性的质问,有关机关和人员必须对此作出回答。一般而言,质询是针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失误,或实施了重大违法行为而实施的一种监督手段。《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从上述规定可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依法向政府工作部门提出质询案。在本案中,25位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提出质询案,符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也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同时,本案是针对环境污染问题提出的,而防治环境污染正是省环保局的职责所在。因此,代表可以针对本案中的北江污染问题向省环保局提出质询。(2)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质询的一般程序如下:①质询的提起。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②质询案的提交。向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③质询案的答复。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的质询案,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在本案中, 25 名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提出了质询案,在得到大会的批准后,交由广东省环保局办理,并举行了正式的质询会,由被质询机关即省环保局进行口头答复。提案代表也正式参加了质询会听取答复。经表决,代表们对环保局的答复情况满意与不满意比为5 : 23 ,1人弃权。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十四条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的规定,再次举行了质询会,由省环保局负责人再次到会接受质询。整个过程遵循并充分体现了相关法律所规定的质询程序。不仅如此,通过质询,相关行政机关也认识到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通过多种措施进行了改正和改进。




















四、监督学 简答题、论述题、案例题
1、简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立法创新。
2、简述党的委员会在党内监督中的职责。
简述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在党内监督中的职责。
3、简述党内监督的特征
4、简述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
5、简述党内监督的主要制度。
6、简述腐败产生的根源
7、简述腐败的主要特征。
8、简述纪检机关的设置与管辖。
9、简述监督的基本原则。
10、简述监督思想、监督理论、监督实践之间的关系
11、简述廉政监督预警机制的功能。
12、简述民主党派监督的形式和途径。
13、简述民主党派监督机制的完善。
14、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监察制度的特点。
15、简述秦汉时期御史机构与监察制度的发展。
16、简述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
17、简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法律框架
18、简述清末的政党监督思想
19、简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方式。
20、简述人民政协监督的方式
21、简述人民政协监督的内容
22、简述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23、简述孙中山的监督思想。
24、简述我国反腐倡廉的基本战略。
25、简述刑事抗诉的特征
26、简述网络舆论监督的局限与问题
27、简述行政监察机关的职权。
28、简述行政监督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
29、简述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30、简述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31、简述行政诉讼特有的司法原则
32、简述舆论监督的方法
33、简述职务犯罪
34、简述舆论监督的功能
35、简述执法监察的基本内容
36、简述中国当代监督思想
37、简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38、试述监督的功能。
39、试述监督的内涵包括哪些方面?
40、试述《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41、试述监督的基本原则
42、试述廉政监督的具体预警制度。
43、试述监督的特征。
44、试述公民监督的特征和意义
45、试述廉政监察的主要内容
46、试述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权
47、试述廉政监察的内容主要内容
48、试述公共服务制度体系的基本内容
49、试述绩效审计的作用和特点。
50、试述检察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
51、试述纪检机关的监督处理。
52、试述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方式。
53、试述纪检机关监督的对象与主要内容。
54、试述领导干部任职回避、交流和职务任期制度。
55、试述民主党派监督的内容、形式和途径。
56、试述毛泽东的权力监督思想
57、试述明清时期的监察体制。
58、试述滥用职权罪的认定。
59、试述民主党派监督有何特征?
60、试述美国监督模式的特点
61、试述人大代表的监督权
62、试述人大监督的基本原则。
63、试述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权。
64、试述挪用公款罪的认定。
65、试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程序
66、 试述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内容与监督权限?
67、试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地位和作用。
68、试述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的特征
69、试述社会监督在我国监督体系中的地位
70、试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涵义
71、试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内容。
72、试述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运行机制。
73、试述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特点
74、试述日本监督模式的特点
75、试述社会民主监督的基本特征。
76、什么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原则是什么?
77、试述审判机关的审判监督。
78、试述行政监督对象的法律责任
79、试述受贿罪的认定。
80、试述贪污罪的认定。
81、试述行政执法监察制度
82、试述玩忽职守罪的认定
83、试述西方监督思想。
84、试述新加坡监督模式的特点
85、试述中国的监督主体
86、试述刑事抗诉
人民检察院履行抗诉职能的意义与作用
87、试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共同点与区别
88、试述依监督主体划分的不同类型监督。
89、试述依权力控制模式划分的不同类型监督。
90、试述政府财务审计。
91、廉政监察机制。
92、试述政府绩效审计。
93、试述中国古代监察机关的职权。
94、试述中国古代监督思想
95、试述中国古代监察体制的演进。
96、监督的主要功能。
97、试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特征。






98、案例分析:基本案情上海市电力公司系固有企业,泸北供电公司系其分支机构。------要点提示(1)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监督与人民检察院的刑事审判监督有什么区别?(2)本案例是如何体现审判监督的?
99、案例分析:2012年3月,甲市B区保局在进行环境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市某灯饰公司未经环评审批同意,擅自进行电镀前处理镀铜、镀镇、镀辖和喷涂等生产线的建设和生产。2012年4月,B区环保局以这家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00、案例分析:赵俊萍在辽宁省西丰县拥有两家加油站和一个自选商场。2006 年,赵的沈丰加油站被列入拆迁范围。(1)本案有哪些重要监督主体?分别起着怎样的作用?(2) 在本案中,你认为社会舆论发挥了什么样的功能?(3) 本案中,体制内监督和体制外监督呈现出一种怎样的关系状态?(4) 如何从强化监督入手,减少和杜绝这种权大于法的违法事件的发生?
101、请根据下列材料分析案例。案情:告官不见官是我国行政诉讼审判实践中的一个普遍现象(1)如何理解广义的行政监督和狭义行政监督?(2) 行政监督的对象有哪些?行政首长到法庭应诉对促进依法行政有何作用?
102、案例分析:2010 年温州市政协第九届四次会议上,中国致公党党员许捷提交了《关于民主党派进一步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的提案》。提案认为,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工作进入了一个有序规范的发展阶段(1)本案体现了我国监督体系中的哪一类监督?与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相比,它有什么特别之处?(2) 民主党派主要通过哪些形式进行监督?
103、案例分析:2007 年1 月,湖南省衡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第五次会议。1 月24 日,会议对《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进行举手表决。(1)本案属于何种类型的监督?其依据何在?有何意义?(2) 听取与审议报告这种监督方式应经过什么样的程序?
104、案例分析:广东省佛山市及佛山市管辖的三水、南海、顺德均在广东省四会市的下游,北江是广东省佛山市的饮用水源(1)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否针对本案中的北江污染问题向省环保局提出质询?为什么?(2) 质询案应经过什么样的程序?这些程序在本案中是如何体现的?


案例分析如果没有相同的,可以征对问的题目,到前面简答,论述、或名词解释里面找到对应的相关内容,编写进去,不要空着,有写都会有点分数。只填写要点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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