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宪法论文

时间:2021-07-01 10:05:52 教学资源 浏览次数:

篇一:宪法论文

论人权的宪法保障

摘要: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民主宪政的一项基本原则。将人权原则写入宪法,是中国寻求实行 宪政以来的第一次,是当代中国民主宪政和政治文明的最新发展。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 人权第一次明确写入我国宪法,对我国的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带来深刻变化和深远 影响。更为重要的是将宪法原则变为实际行动,在现实中切实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遵行宪法的人权原则,就要将尊重和保障人 权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和执政、行政各个环节之中。当然还应清醒地看到在人权保障的问题上还 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关键词:宪法,人权,保障

引言

人权、通俗来说,是指人作为“人”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根据法律学的一般解释,“权利”是指人民享有和应当享有的利益。人权的范围非常广泛。哪里有人存在,哪里就有人权问题。哪里有权利问题,哪里就必然存在一个平等权利的问题,即人权问题。既然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那么,人基于其本质应该享有的权利也就必然涉及一切社会领域。人权是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的权利体系,是人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权利的总称。它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集体的权利。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一个国家宪法对人权的保障程度,体现了这个国家实行民主宪政制度的真实水平“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宪法的修正案被正式写进了宪法。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更为明显的是1791年的法国宪法干脆把人权宣言作为宪法的序言,也充分体现了人权在宪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宪法的核心价值,就在于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而人类社会政治文明所反映的,也正是这种关系中进步、合理成分的历史积聚过程和状态。人权的实现是人类社会的终极目标,保障人权是宪法价值的起点和归宿,l而人权的实现,又必须以民主的实现为基础。宪法作为民主政治的产物,在确认人民主权作为国家最高权力存在的同时,将人民主权外化和个体化为公民权利,并通过保障和发展公民的广泛民主权利来不断扩大和深化人民主权。

一、宪法与人权的关系

(一) 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

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法律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而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 宪法和人权的关系主要有

1、虽然人的权利是天生所有的,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它明确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是应有人权向法定人权转化的必要和中心环节。美国宪法修正案1-10条有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说明、中国现行宪法在在总纲之后专门有一章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最根本的问题:规范权力运作的形式和方式。它作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可以保障国家权力的运行的正确性,避免公权力对基本人权的侵犯。

二、我国宪法人权保障机制的分析

(一) 我国宪法是一部现代的保障人权的宪法

1、从产生的背景看,我国宪法是一部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宪法。1982年宪法针对“文化大革命”期间,无法无天,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得不到保障的情形,加强了法制建设,保障人权。首先,宪法第5条对宪法和法律的地位作了明确规定;其次,取消了1978年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政治权利中的“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再次,1982年宪法吸取了“文化大革命”中公民的人格尊严得不到尊重和保障的教训,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中专门增加了一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在宪法结构上,我国的1982年宪法也改变了1954年宪法的结构,将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放在了国家机构的前面,表明在我国更加重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在我国特定的历史背景下,这种改变具有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我国宪法人权保障的机制

(1)宏观保障机制。宪法第2条、第3条和第5条规定了我国国家权力的架构,从规范上、宏观上控制了国家权力的运行,为人权提供了根本保障。其中

第2条规定了国家权力的归属,“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第3条规定了国家权力的活动原则,即民主集中制。第5条规定了宪法的地位。“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从微观上,公民权利的特点规定符合现代宪法的特点,第一、强调权利的真实性与社会的经济文化的同步发展。第二、权利的广泛性,特别是社会权比较发达。不仅规定了自由权,还规定了广泛的社会权。宪法的42条至46条规定了包括受、受物质帮助等在内的社会权。第三、强调自由权的相对性。任何权利和自由都是有限制的,包括内在的自身的限制和外在的社会性的限制,绝对的权利和自由是不存在的。宪法第51条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从我国宪法人权保障机制来看,与现代宪法人权保障机制十分暗合,都体现了宪法的人权价值取向。宏观方面,强调国家权力的人权保障功能,而不是严格

的权力分立与制衡;微观方面,自由权的相对性以及社会权的有关规定与基本权利发展趋势相符合。这是对我国宪法人权保障条款规范价值认识的基本平台。正如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刘海年说,“宪法修改以前虽然没有‘人权’的字眼,但是在公民的基本权利这部分有充分的保护人权的内容,同时,保障人权一直受到执政党和政府的重视”。

三、人权保障作为宪法原则对宪法规范的影响

宪法原则由于它的抽象性质,在宪法中更多作为一种精神存在,需要宪法规范加以具体化,才能变得更具有操作性而为各个宪法关系主体所遵循。宪法原则使不同类型的宪法规范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且不至于迷失方向。在宪法的内在结构中,宪法原则的法律效力高于宪法规范。新中国在历部宪法中规定的是公民权利,没有人权的概念,把人权保障作为宪法原则不但完善了宪法结构,也使宪法建立起了宪法规范和人权保障宪法原则的有机联系。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规范的出发点和归宿,违反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宪法规范无效。人权保障作为一个宪法原则对宪法规范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为涉及公民权利的宪法规范提供了源泉。 “人权”入宪之后,是否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成为法律是否合宪的标志,使法制体系有了真正的追求目的。公民权利是人权的法律形式。人权作为人的权利之源,具有公民权利不具有革新功能,它将不断催生新的公民权利,促进公民权利的进步和完善。人权入宪,使中国宪法真正确立了以人为本的思想,恢复了宪法的本来面貌。

(二)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为涉及国家权力的宪法规范提供了基础。国家权力是人权除公民权利外的另一种法律转化形式,用于人权的保障。人权是国家权力的正当源泉,人权入宪,使宪法初步理顺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为人民服务不仅是国家权力的道德要求,更是宪法规定的强制义务。长期以来,中国的宪法和法律中更多确立的是如何保障国家权力的运行,忽视了设立、配置国家权力的目的,国家至上的观念使公民权利被置于较为次要的位置。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要求国家权力的设立、配置和运行应当有利于人权的保障。人权为国家权力提供了界限,尊重和保障人权也同时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最高原则。

四、我国宪法在保障人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宪法中权利体系不完善、有关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条款的规定不彻底 宪法对人权保障的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政治权利和自由,第一是宪法没有确认公民的知情权,二是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难以实现,三是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受到严格限制。在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方面,我国宪法未能确认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在社会经济权利方面,我国宪法缺乏对贫困者的特殊保护规定。在

环境权方面,环境权尚未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被引入宪法。宪法在提及“公共财产”、“国家的财产”和“集体的财产”时,均未使用“合法性”这一限制用语,而在提及“公民的财产时”,却单单连续使用“合法”这一限制用语。在一定程度上,这是占主导地位的社会意识形态中对不同主体财产权利评价在宪法制定过程中的反映。现行宪法没有规定“公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因而也没有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公民的私有财产”规范的差异说明宪法对公私财产的评价和保护是处于不同层次的,这说明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强度低于公共财产。

(二)宪法中缺少有关违宪审查制度的相关规定

有效的宪法监督制度是完善的宪政制度不可或缺的内容。对于人权保障而言,它是根本的纠错机制。虽然普通诉讼制度能够解决人权侵犯中的问题,但不能解决立法侵权的问题。而立法侵权恰是对人权的最大威胁。所以法治发达国家无不建立宪法监督制度审查议会的立法是否侵犯了宪法保障的人权。

一般而言,宪法保障有两种方式:一是宪法自身的保障,即宪法自身确认和规定的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如宪法中关于其自身的地位、效力、作用的规定;二是通过宪法监督保障,也即主要是通过合宪性审查、违宪性审查和宪法诉讼等方式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我国缺乏西方违宪审查制度中的宪法诉讼机制。近代宪法的产生是人类为保障基本权利目的而制定,缺乏制度保障的宪法当然就不可能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违反宪法、侵犯宪法经常出现,违宪审查制度是现代宪政国家保障人权不可或缺的基本制度,因此,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很重要。

(三)我国现行宪法并未确定宪法诉讼制度

宪法诉讼是由宪法的地位所决定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确立宪法的至尊地位和至高权威,是法律至上精神的根本体现。宪法诉讼是由宪法的法律性质所决定的。作为法,宪法有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不仅约束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效力,而且约束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活动;宪法是公法,对违宪行为,相关人理应获得公权力救济,因此,其诉讼性和诉讼中的适用效力是当然的,否则,宪法与道德、习俗、说教无异。

四、宪法在人权保障方面的相关完善建议

(一)宪法中应充实公民权利内容

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应进一步充实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民主自由。这些权利包括:一是迁徙自由权。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入,传统户籍制度已经变得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城市化进程中国家有义务消除歧视,废除现行不合时宜的户籍制度,为中国的城市化铺平道路。二是罢工自由权。我国现实中已形成了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制度,不少私营企业、三资企业违反相关劳动法律制度,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况下,罢工不失为劳动者争取自己应有权利的一项有效手段。三是私有财产权。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力度不

断加大,特别是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对于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更具深远意义。四是生存权。我国目前仍然是发展中国家,我国人民的头等大事,仍然是生存。中国政府历来强调生存权是公民首要的权利,因此,我国宪法理应把生存权上升为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并据此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五是接受公正审判权。司法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民主自由的最后一道防线,权利救济是司法的主要功能,追求公平和正义是司法的根本价值。

(二)完善公民权利体系

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增加对公民权利保护的概括性规定,即在宪法条文中明确规定“法无禁止即自由”,对于宪法未作列举性规定的权利,不能理解为公民无权享有,更不能认为政府可以任意剥夺。二是改不分类立宪模式为分类立宪模式,借鉴一些国家宪法规定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方式,以明确的标题来标明基本权利义务的类别和性质。我国宪法中虽然绝大多数基本权利和义务都各自成条,但却将表明某一权利或义务属性的款项与对这一权利或义务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规定的款项并列在一起甚或规定在同一款中,层次不分明。三是完善公民基本权利义务规范的结构。就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规范而言,至少应当包含权利的确认、保障和限制这三个方面的内容,才具有完整性。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如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人身自由,住宅不受侵犯,受教育的权利等,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内在要素不完整的问题。。

(三)建立违宪审查制度

1803的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开创了违宪审查的先河,在我国宪法司法化过程中,齐玉玲案是个源头,孙志刚案是个典型,青岛3名考生状告教育部案是个契机,它让司法机关开始关注宪法这个武器,使拥有最高效力、代表最高权威的宪法走进了平民百姓的视野,并促使法学专家们的目光聚焦到了“宪法司法化”的必然性与必要性之上。使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意识到保护公民宪法赋予的权利,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十分必要。违宪审查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通常指国家机关的行为,有些国家还包括政党行为,例如德国宪法法院可审查政党的组织和行为)中是否符合宪法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审查和处理的制度。。在美国,违宪审查存在于整个司法体系,它与一般司法管辖并无显著分别,我国目前还未建立起完善的宪法诉讼制度,然从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出发,在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势在必行。

(四),建立宪法诉讼制度。

由于我国目前法治不健全,公民的基本权利中还有一部分只在宪法中规定,而无其它部门法的规定,因此,当公民的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时,公民就不能通过一般的诉讼途径要求得以维护。如宪法明文规定,妇女在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但事实上却不同程度地存在歧视妇女的现象,特别是在招工、招生等方面表现尤为突出。又如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但有的单位不准符合报考条件的职工报考研究生,甚至考上了也不给办理有关手续,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再如,宪法规定了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在人事任免方面不按宪

篇二:宪法

《宪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

期末论文

题目:

宪法学中的性别平等

学 院: 历史与旅游文化学院

学 号:0141114772

姓 名: 郝琴 常青 杨文利

指导老师:周 珩

日 期: 2016年5月25日

摘要: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从法律上赋予了女性与男性平等的地位,这极大地提升了妇女的法律地位。然而,当今社会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并不断出现侵犯平等权的现象,,性别平等理想的最终实现,依旧任重道远。在争取性别平等的进程中,需要综合发挥多方因素尤其是法律的作用,因此我们要积极寻求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对策。

关键词:性别平等权利性别平等

一、性别平等理念的内涵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平等是人在实践领域中对自身的意识,也就是人意识到别人和自己是平等的人,人把别人当做和自己平等的人来对待。平等是法国的用语,它表明人的本质的统一,也就是说,它表明人对人的同等对待的社会关系或人的关系。”平等是现代法律基本原则和主要价值之一,它贯穿于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的始终,是法律正义、司法公正的核心要素。

作为抽象的人或曰一般意义上的人,作为独立的、自由的人格主体,都具有人格的尊严,在自由人格的形成这一点上必须享有平等的权利。近现代的民主国家大都已经将这项权利宪法化,这在近代宪法规范上一般被表述为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或在法律上平等。在近现代的宪法学上,一般认为,平等有这样几种形式:形式的平等、结果的平等和实质的平等。形式的平等又称机会平等,是近代宪法所确立的平等原则,它不考虑人们之间在法律统一适用上的差别。它要求在各种社会生活和活动中,每个公民的出发点都是一样的。社会成员在解决如何拥有作为一种资源的机会问题时应遵循这样的原则。而实质上的平等,正好弥补了它的缺陷。实质的平等是现代宪法对形式上的平等原理进行修正和补足的原理,依据个人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方式,对作为个人的人格发展和权利实现所必需的前提条件进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障。

二、性别平等的现状

自从人类进入父系社会,妇女便处于父权制的统治之下,公然实行男尊女卑、男权统治。到了资本主义时期 ,经过数年艰苦抗争,社会中妇女的地位比古代有了显著的改善,男女平等也被奉为一项法律原则。但是,争取男女平等的道路仍十分艰辛。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法律上规定了性别平等的相关内容。1982 年我国现行 《宪法 》(以下简称 《宪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从法律层面来看,女性享有和男性平等的权利。但是随着女性在法律和形式上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平等,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之间潜在的紧张状态也就愈发显露了出来。在政治层面上,平等范围的扩展趋势与女性缺乏权利的现状之间形成了巨大反差,它们的矛盾也日益加大。这在很大程度上源于立法层面的性别意识缺失和偏差。

(一)政治权利

研究表明,一个群体代表的人数只有在决策层中达到 30%以上,才有可能对公共政策产生实际影响力。我国目前政府决策的女性领导所占比重非常小,大多身居副职,且男性占据着权力更大、资金雄厚的部门。这导致女性在权力决策体系中地位日益被边缘化,如此,性别失衡在政治领域将一直存在,进而导致要通过立法实现男女平等变得非常困难。正如女权主义者麦金侬所批判的“真正的差别在于,男人拥有权力,而女人没有”。

(二)经济权利

就业权利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但是不少用人单位在招聘中明确要求男性员工的规定屡见不鲜。受传统社会观念的影响,部分用人单位甚至整个社会过分夸大生育、养育、更年期等问题对女性的影响,以至于对女性的价值和能力认识存在偏差,女大学生找工作也因此屡屡碰壁。另外,由于关于女性权利保障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缓慢,加大了女性就业的机会成本,这也导致女性实现平等就业权利的障碍。此外,我国劳动法规定实行同工同酬,然而在一些行业中男女的工资待遇却不同,他们往往质疑女性的能力,这在农村尤为显著。

(三)婚姻家庭权利

从总体上看,我国妇女拥有的婚姻家庭权利对比以前有了很大的进步,但真正实现性别平等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婚姻法》关于妇女权益保障的条款比较模糊,大多是原则性的规定,很少有具体的实施措施,因此妇女在权益受到侵害之后很难通过法律寻求保障。例如,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只有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才会介入,且仅仅是行政处罚。这种做法由于施暴人的违法成本过低,不仅使家庭暴力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还会有逆向增加家庭暴力的风险。幸运的是,今年年我国颁布了《反家庭暴力法》,这在法律上使女性得到更好的保护。

三、如何在宪法中实现性别平等理念

(一)完善宪法性别平等权的可操作性

法律的可操作性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于法律内容的明确性,也就是说法律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对它的调整对象和范围,对各个社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都要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避免过于抽象和笼统。而宪法的“性别平等权”规定过于原则、抽象和笼统,实践中难以操作。

首先,对“性别歧视”要进行详尽的文字界定。关于“性别歧视”的定义应起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它是指消除基于生理性别的不同而产生的歧视性对待;第二,对不同性别完全同等地对待,但在事实上会导致两性间明显劣势地位情形发生,也构成法律上的“歧视”;第三,以促进性别平等为目的,对不同性别不同对待的临时特别措施,不构成法律上的“歧视”。

其次,应将“性别平等权”具体化。例如,在立法领域,社会性别主流化要求在法律的起草过程中必须充分注意到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男女两性可能产生的不同影响,避免出现对某一性别,特别是女性造成不成比例负担的情形。当然,该目标的实现必须有一系列的制度保证。在立法机构中女性必须达到足够的比例,能够保证女性的观点、看法得到充分表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立法机构,为了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和广泛的适用性,我国

一直十分重视各级人大代表人员的组成结构,其中就考虑了女性参与立法的问题。但是,男性立法者的垄断现象仍然十分突出。据此,我们可以具体设定女性立法者的数量和比例,使其量化,使实际操作明确化。这种做法是有他国可借鉴的经验的。

(二)增加宪法性别平等权的可诉性

法律的可诉性要求当法律规定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法律的可诉性是保障权利的最为重要的途径之一。任何一部法律,都应当明确权利和义务关系,而且这种义务必须具有可诉性。不具有可诉性的法律,是没有实际意义的。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就是一部不具可诉

性的法律。在该法的“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了女性在就业、劳动待遇等的权益受侵害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可是,违反规定侵害女性这些权益的,往往就是其所在单位,甚至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因此,自该法生效以来,没有听说有人依据这部法律,在诉讼中成功地主张了自己的权利。名为“保障”,但达不到“保障”之实,这就难免沦为表面的法,而非真正的法。我国“宪法”也要求不得侵犯妇女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并没有规定相应的责任,没有明确保护妇女权益的主体以及没有规定具体可行的程序,从而导致实践中即使妇女的权益受到不法侵犯,也无法得到司法的救济。

我认为,可以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在《宪法 》中规定对妇女的特殊保护条款、救济条款,由形式到实质,《宪法 》实施保障体制越完善,性别平等权越具有可诉性。当然,为了进一步加强可诉性,我们还须完善《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违反“性别平等”原则的各种行为的内涵与外延明确化,救济途径与方法规范化。

四、小结

男女之间的不平等广泛地存在于一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突出表现为女性地位的相对低下。长期以来,男女两性的不平等地位被认为是由两性不同的生理构造决定的,因此,反对性别歧视首先要反对性别歧视的文化。“性别歧视”的形成有其复杂的社会背景,消除性别歧视必须从多个方面着手。性别平等不容小觑,我们要高度重视并努力实现性别平等,不仅在法律上给予保护,更要在现实生活中贯彻落实,努力使形式平等转化为实质意义上的平等,真正实现男女平等,使二者和谐共处,为中国法治社会的实现共同奋斗。

参考文献:

蒋碧昆《:宪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李明舜.妇女权益保障法律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3 年版.

师凤莲.当代中国女性政治参与问题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

郭延军. 关于实现女性平等就业权的思考[J]. 交大法学,2013,( 3) .

周平安.社会性别的法律建构及其批判.中国法学.2004(6).

篇三:比较宪法论文

缅甸大选:昂山素季的选择及其未来

刘佳鑫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2015/12/18 Friday

姓名-刘佳鑫学号:1404000202班级:法1402

缅甸大选:昂山素季的选择及其未来

刘佳鑫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昂山素季获释后带领“民盟”高票获得议会选举,然而由于在2008年颁布的缅甸宪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使得其无法具有竞选总统的资格。但本次的选举结果和事态发展相较于上世纪90年代已经大不相同。军政府控制下的缅甸近年来逐步改革开放,外国领导人的不断造访使得民主自由的理念更加深入这个东南亚之间。但无论如何,昂山素季的“总统梦”必将受到宪法的制约,其针对制约的选择也将对缅甸国内和国际社会产生深远影响。“总统与宪法之上的人”将可能成为昂山素季最新的标签。

昂山素季 缅甸宪法第五十九条 缅甸联邦共和国 军政府 总统与宪法之上的人

在2010年高调恢复自由并在2012年议会补选获得大胜的缅甸“民主女神”昂山素季,自2013年下半年以来,在政治上逐步陷入困境。因为如果按照现行《缅甸联邦共和国宪法》(2008年)继续执行,就算昂山素季与在她领导的全民盟已经高票赢得议会选举后,也仍

1然与缅甸总统宝座无缘。

这一切的拦路虎皆是缅甸宪法第59条。其中包含的两项重要规定“阻断”了昂山素季的总统路:

一、缅甸联邦总统必须深谙政治学、管理学、经济学、军事学等;

二、总统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等不得有外国血统或外籍。 2

就前项而言,昂山素季没有任何从军经历;其对军队的影响力或是关联性就其父亲作为缅甸独立的军队领导者而留下的政治遗产。而就后项来看,昂山素季已故丈夫是英国人,两个儿子也是英国公民。既然这一条所规定的事实已经无法更改,那只能从宪法条文的更改入手。

6月6日,缅甸宪法修改执行委员会的31名成员进行了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仅有5人同意修改现行宪法有关条款。这与在选举中大获全胜的民盟的实际愿望直接对立-即针对昂山素季的总统资格获取和宪法第59条的修改存在结构性的矛盾。双方的意见表态也完全对立。民盟表示只要够资格,不只是昂山素季,任何人都有权参选总统。让昂山素季当选总统是众望所归。但缅甸全国民主联盟中央委员会认为:投票结果已定,他们决定不会修改第

359章节。

现在的缅甸议会中基本上是巩发党议员居多,如果一定要按照他们的意愿进行,昂山素季是铁定无缘总统的位置。若是在政治斗争中又爆发下层民众的社会事件,为了缅甸国家和安全和往后的利益。军政府也极有可能重复上世纪的行为。1990年全国民主联盟赢得大选的胜利却选举结果被军政府作废其后21年,昂山素季被军政府断断续续软禁于其寓所中长1尹鸿伟:《昂山素季“总统梦”遭遇宪法瓶颈》,《国际先驱导报》2014年6月3日 2《The 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the Union of Myanmar》2008年

3 谢静:《缅甸民主化进程及影响因素研究》2014年2月18日

达15年。

昂山素季的故事在缅甸众所周知,在西方世界也颇具影响力。其始终坚持和平抗争反对军事统治却因此遭受长期软禁或囚禁。其获得了诺贝尔奖,在西方社会得到广泛敬仰,于2010年方恢复自由。长期以来,昂山素季在民盟一言九鼎,在选民中有压倒性支持率,民盟胜选主要靠昂山素季的个人影响力。很多支持者希望她能获得实质的最高权力。昂山素季在获得自由后,也认识到了需要政府力量合作,并促成自己2015年的总统梦,她一直认为修改由军人主导起草2008宪法限制条款是可以完成的任务。但如果政府和背后的军方力量执意要以宪法阻碍昂山素季的上位之路,其也将不得不通过一系列的非常规手段来实现权力的掌握-即不加宣布的架空宪法。·

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权威性需要得到保障。但根据每个国家的具体情况而言,宪法是统治阶级制定的法。统治阶级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又来自于人民主权,目前民盟在全国范围内正在进行着修宪请愿签名活动以及昂山多次强调修宪是为了缅甸走上真正的民主之路,却是在绕过宪法,直接将人民的意愿这一张牌打出来。人民民主和自由的权利使得宪法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得到保障,现在人民请愿要求撤销不合理的规范条文,将直接导致缅甸国内各派政治势力的激烈对抗。2008年5月,缅甸新宪法在全民公决中获得通过2010年3月,缅甸国家和平与发展委员会颁布大选法和与之相配套的政党组织法。这些法律包括《联邦选举委员会法》《政党注册法》《议会人民院选举法》《议会民族院选举法》和《省邦议会选

4举法》,使得在外界看来是将昂山素季的回归之路尽可能的拖延。

宪法修改是为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冲突,保持宪法适应性的措施之一。在成文宪法的国家,多对宪法修改有明确详尽的规定,实践上也多运用措施来换届规范宪法规律同社会现实之间的紧张关系。修改宪法的作用不外乎两个方面:维护宪法和国家的稳定与维护国家权利分配的均衡。此次的缅甸修宪之举,同时存在于维护国家稳定和权力利益分配双方面之中。社会变迁导致了宪法的发展变化,同时宪法的政治性导致宪法逐渐倾向于当权者政治政策化的倾向。缅甸正处于社会转型之中,国内变化剧烈,社会经济政策的巨大转变和灵活性与宪法成文法规范的滞后缓慢暴露无遗。现如今昂山素季和民盟打着“民主”旗号争得民心,在有望实现执政后,却又提出违反民主原则的“超级权力”,这在缅甸历史上从未有过先例。昂山素季如此操作,一旦违宪,势必引发“政治地震”。缅甸宪法规定,总统是所有国民的最高领导人,其是某党成员的,当选后不得参与所在政党事务,需竭尽所能地正直履行职责。总统若未能圆满完成法律赋予之职责,或有损宪法规定之总统行为准则

5的,将被弹劾。现任政治人物曾表示公开过昂山素季“凌驾于总统之上”的说法违宪。

由于缅甸2008年宪法第59条成为昂山素季竞选总统的拦路虎,意味着她必须选一个总统作为自己的“代言人”,实现垂帘听政。甚至有机构建议出以下几点措施来实现曲线上位:

1.她的丈夫已故多年,她的儿子放弃英国国籍,重新加入缅籍,那就没有宪法障碍。

2.利用议会多数议席,以通过法案暂时冻结宪法某些条款来清障,也可实现总统梦。在现行宪法框架下,即使不坐到总统宝座上,也可“垂帘听政”,主导政府施政。但这无疑与其

6自我价值理念和西方对她的看好存在着难以避免的尴尬和矛盾。

诚然,缅甸政坛的动荡使得这个东南亚国家对外界一直处于一种迷雾状态,法律的实施4刘茂林:《转型社会的宪法稳定观》,《法商研究》2004年第3期

5王广辉:《比较宪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8月1日第一版第441页-第466页 6宋清润:《昂山素季做到两点,“垂帘听政”并非难事》,凤凰国际智库2015年11月12日

在该国也存在着朝令夕改的情况。前段时间的中缅边境的木工被捕事件证明了许多的问题。但其近年来来的不断改革和前进方向体现着其变革方向。宪法的变迁也将成为缅甸该时代的写照,实现与政治生活的动态平衡,从而逐渐达到一种趋于稳定的状态,那时缅甸人民也将收获真正的民主和自由。

参考文献(6条)

1.尹鸿伟 :《昂山素季“总统梦”遭遇宪法瓶颈》,《国际先驱导报》2014年6月3日

2.《The 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the Union of Myanmar》2008年

3.谢静:《缅甸民主化进程及影响因素研究》2014年2月18日

4刘茂林:《转型社会的宪法稳定观》,《法商研究》2004年第3期

5.王广辉:《比较宪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8月1日第一版第441页-第466页

6.宋清润:《昂山素季做到两点,“垂帘听政”并非难事》,凤凰国际智库201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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