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时间:2021-07-27 09:19:09 企业文化 浏览次数:

一、安全事故应急求援预案的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6、《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7、《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8、《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9、《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造成的施工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建筑从业人员自我防护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各施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机制。
3、充分准备、科学求援
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确保应急救援的科学、及时、有效。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预防、预测和预警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美、预案演练等工作。

5、条块结合、网格管理
继续发挥网络化管理的优势,加强对施工工地的动态管理,建立施工工地全方位监管的长效机制,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的协同应对能力。
三、事故分级
为有效处置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
(2)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
(3)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4)市政基础设施、构筑物、建筑物遭受严重损坏,社会影响特别巨大。
2、重大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造成50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3)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市政基础设施、构筑物、建筑物遭受严重损坏,社会影响巨大。
3、较大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造成10以上50人以下重伤;
(3)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市政基础设施、构筑物、建筑物遭受损坏,社会影响较大。
4、一般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Ⅳ)
(1)造成3人以下死亡;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3)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预警级别: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等四个预警级别。
应急响应: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一旦发生,事故责任单位和现场人员必须立即向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启动施工现场应急预案,抢救伤员,保护现场,设置警戒标志。
一般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的响应(Ⅳ级)
较大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的响应(Ⅲ级)
重大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响应(Ⅱ级)
特别重大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响应(Ⅰ级)

建筑施工公司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97号》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30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0)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
危险源的识别评价和重特大危险源的调查
1、房建项目:火灾、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事故、超重机械倾覆事故、坍塌事故
2、路桥项目:与房建项目重大危险源相同,但重点是架桥机倾覆、机械伤害、触电
3、隧道项目:主要危险源是坍塌、机械伤害、触电、火灾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
一、基本术语
(1)安全生产:为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活动。
(2)安全生产条件:满足安全生产的各种因素及其组合。
(3)安全生产业绩:在安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测量的结果;
(4)安全生产能力: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业绩的组合;
(5)危险源:可能导致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6)事故:造成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7)隐患:未被事先识别,可能导致事故的危险源和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8)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对项目安全风险和不利环境影响的管理系统。
(9)劳动强度:劳动的繁重和紧张程度的总和。
(10)特种设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造成人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11)特种作业:由国家认定的,对操作者本人及其周围人员和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因素的作业。
(12)特种工种: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岗位类别的统称。
(13)特种劳动保护用品:由国家认定的,在易发生伤害及职业危害的场合,供职工穿戴或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14)有害物质:化学的、物理的、生物的等能危害及职工健康的所有物质的总称。
(15)起因物: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
(16)有毒物质:作用于生物体、能使机体发生暂时或永久病变,导致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质。
(17)危险因素:能对人造成伤害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失的因素。
(18)有害因素: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
(19)有害作业:作业环境中有害物质的浓度、剂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中粉尘的最高允许值的作业。
(20)有尘作业;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中粉尘的最高允许值的作业。
(21)有毒作业;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中有毒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的作业。
(22)防护措施:为避免职工在作业时,身体的某部位误入危险区域或接触有害物质面采取的隔离、屏蔽、安全距离、个人防护等措施或手段。
(23)个人防护用品:为使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和职业危害因素的伤害而提供的个人穿戴用品。(同义词;劳动防护用品)
(24)安全认证;由国家授权的机构,依法对特种设备、特种作业场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卫生性能,以及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等进行考核、认可并颁发凭证的活动。
(25)职业安全:以防止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发生各种伤亡事故为目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同义词:劳动安全
(26)职业卫生:在职工的健康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同义词:劳动卫生
(27)女职工劳动保护:针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的生理特点,在工作任务分配和工作时间等方面所进行的特殊保护。
(28)未成年工劳动保护:针对未成年工(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生理特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分配等方面所进行的特殊保护。
(29)职业病:职工因受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影响引起的,由国家以法规形式,并经国家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的疾病。
(30)职业禁忌:某些疾病(或某些生理缺陷),其患者如从事某种职业便会因职业性危害因素而使病情加重或易于发生事故,则称此疾病(或生理缺陷)为该职业的职业性禁忌。
(31)重大事故:会对职工、公众或环境以及生产设备造成即刻或延迟性严重危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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