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时间:2021-07-31 09:12:43 企业文化 浏览次数: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案》,落实《某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案》和《某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Ⅲ级及以下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事故:一次死亡三人以下,或重伤十人以下,或死亡、重伤十人以下,或受灾三十户以下,或直接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下的。
  (2)危险化学品急性中毒事故:一次发生急性中毒十人以下的。
  (3)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当地水域、大气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或对当地经济、社会正常活动有一定影响的。
  (4)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事故:对校园、交通、公众聚集场所、重要公共设施的安全有一定影响的。
  (5)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县(市、区)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
  (6)需要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处置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资源整合;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组织体系
  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应急委、市安监局、市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从业单位组成。
  某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为市应急委,综合协调部门为市安监局,市安监局具体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县(市、区)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机构由当地政府确定。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从业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有关其他救援力量等。
  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2.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Ⅲ级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由市应急委、市安监局、市有关部门组织成立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长,相关的副秘书长、安监局局长任副总指挥长。必要时,由市长任总指挥长、分管副市长任副总指挥长,各参与部门的负责人为应急指挥部成员。
  Ⅳ级及以下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并及时向某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故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市安监局。
3 预警预防机制
  市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驻扬单位在上报当地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其总部。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政府,市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某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安监局。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安监局、市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发生地安监局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市安监局、市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预警行动
  各地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Ⅰ级(红色)、Ⅱ级(橙色)预警按上级指示发布。
  Ⅲ级(黄色)预警,由市应急委请示省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布。
  Ⅳ级(蓝色)预警,由县(市、区)应急委请示市应急委后发布。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发生及其级别确定后,事发地安监局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启动高级别预案时,低级别预案同时启动。启动总体预案涉及危险化学品时,事发地安监局立即启动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预案。
  Ⅰ、Ⅱ、Ⅲ级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分别由国家总局、省安监局、市安监局组织实施。当上级进行Ⅰ、Ⅱ、Ⅲ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安监局服从上级安监局的统一指挥。
  Ⅳ级及以下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市、区)安监局组织实施。县(市、区)安监局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安监局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1.1市安监局的响应
  (1)及时向市应急委报告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安监局、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市安监局要及时上报市应急委,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指挥和协调
  进入Ⅲ级响应后,市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市安监局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县(市、区)安监局,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驻扬单位发生事故时,其总部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给予全力支援和配合。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市卫生局根据事发地应急委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从业单位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负责治安管理。
  4.7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当地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上级人民政府协调有关其他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8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4.9信息发布
  市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
  4.10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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