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运输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1-08-07 08:17:33 企业文化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努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杜绝或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促进企业稳步发展,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安全管理包括行车安全管理、劳动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及内部治安管理。

  第三条:安全管理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一票否决权。公司全体干部职工必须认真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公司安保科负责实施。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安全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安全(消防)生产委员会,公司内的重大安全问题必须通过安全消防生产委员会研究解决。

  第六条:公司设立安保科为专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检查和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措施,负责安全宣传教育,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第七条:公司所属各单位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下设安全班组,并且配备(专)兼职安全员。服从安保科在业务上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领导责任制

  第八条:公司总经理为本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负责具体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对安全工作负重要责任,其它副总经理协助搞好安全工作,负协调管理责任。

  第九条:公司所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二级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重要责任,如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工伤事故、治安或刑事案件,分管领导必须亲自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向公司或有关部门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条:安保科长对安全工作组织综合协调,并在分管经理指导下,负责日常工作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人要切实把安全工作摆在首位,严格坚持安全生产“五同时”。

   第四章行车安全管理

   第一则驾驶员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驾驶员安全管理实行“严格考核、三级审批、持证上岗、共担风险、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十三条:新招录用驾驶员管理:
  ①招聘驾驶员必须由本人写出申请,经办公室通知,由安保科会同客运分公司、机务科共同考核合格后报公司研究同意,方可录用。
  ②录用的驾驶员必须向公司缴纳10000元安全风险抵押金,如发生事故或违纪违章按有关规定扣除,无上述情况可以退还。同时还须缴纳培训费1500元(不予退还),但对于正式分配或调入的驾驶员一次性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5000元及培训费500元(不予退还),才能成为公司机动驾驶员,并跟车实习至少一个月后方可顶班或承包车辆。
  ③录用驾驶员必须认真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服从管理,维护公司利益。

  第十四条:车主本人作为驾驶员的,必须向公司交纳5000风险抵押金,经公司安保科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其准驾证,凭准驾证方可驾驶公司所属车籍的车辆。

  第十五条:承包车主聘请驾驶员上车必须在公司机动驾驶员中聘请,不准聘请外单位及无机动驾驶员资格的人顶班上车。如私自聘请驾驶员发生事故,其损失概由承包车主承担,公司不预支,不垫付事故费用,原则上不派人参加事故处理。每发现一次私自聘请非机动驾驶员上车顶班的,处以300---500元罚款。

  第十六条:公司所属车主和驾驶员必须签订《行车安全责任状》和《交通事故承付委托书》,未签订合同发生事故的按总损失的10%予以罚款,不享受安全奖,原则上公司不派人参加事故调处。

   第二则安全行车

  第十七条:公司所属驾驶员必须服从安全管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及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文明行车、严禁“三超”(超速、超载、超疲劳),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八条:车辆进、出站必须遵守场区安全管理规定。营运线路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车辆,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内累计不得超过行驶8小时。

  第十九条:严禁私自带学徒和将车交给无准驾证和证驾不符合人员驾驶。发现一次予以300----500元罚款。

  第二十条:驾驶员必须配备和保管好车上消防器材、防冻、防滑及打击车匪路霸器材,且保证完整好用。严禁载客加油,人工直流供油和空档熄火滑行。

  第二十一条:营运车辆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及公司的速控规定。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必须自觉做好车辆“三勤三检”工作,精心爱护,检测维护,使车辆技术状况符合安全要求,避免因机械故障引发事故。同时,要保持良好的车容车貌,接受公司的车况检查,对隐患要及时整改,坚决杜绝“带病”车行驶,按规定时间检测,凭合格单报班。

  第二十三条:站、乘人员必须密切配合驾驶员搞好旅客安全乘车知识宣传,严禁“三品”上车,保证关门起步,停稳开门。车辆启动前,站、乘人员必须检查货、梯、车门等处是否有人。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的,一次予以罚款50----200元。

   第三则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事故处理一律本着“四不放过”原则。驾驶员发生事故后,应写出事故经过及检讨交安保科,在驾驶员会上作出认识,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承包车主及当事人负责事故处理,如车主在肇事拘留期间由其直系亲属或者委托人负责事故处理,安保科派人协助。如承包车主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不予配合,公司安保科有权处理,所有费用由承包车主负责。

  第二十六条:承包车主聘请的驾驶员发生行车事故,按照承包车主与被聘请人的协议执行。

第二十七条:二人以上合伙承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承包车主平均承担事故损失(如两人签有安全管理协议,按协议内容承担损失和费用),事故处理预支费用由当事承包车主支付和打借条,事故未结算前公司借支的费用先扣到承包车辆。

  第二十八条:发生违章引起的扣证扣牌由驾驶员自己处理。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证驾不符人员驾驶发生交通肇事,其损失由车主全额承担,公司不垫付事故费用,不派人参加事故调处。

  第二十九条:交通事故预支费用50000元以内由当事车主支付,50000元以上公司借支50%。事故费用核销:经保险公司理赔,差额在50000元以下由当事车主全部承担,差额在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万元)公司核销30%,当事车主承担70%,差额在10万元以上公司核销40%,承包车主承担60%。

  第三十条:发生交通事故,公司对肇事驾驶员或承包车主按事故总损失的3%给予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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