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瓦斯管理规定

时间:2021-09-11 09:15:24 企业文化 浏览次数:

为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强化瓦斯排放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排放瓦斯前必须编制专门的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含停送电措施)。
   第二条 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机电副总亲自组织有关单位会审,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三条 会审批准的措施必须由通风、机电技术人员认真向参加排放的所有人员(含警戒人)贯彻,待所有排放人员签字后,方可统一井下进行排放。
   第四条 参加排放的所有人员必须听从现场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现场负责人由专职排放瓦斯人员或通风区队长干部担任,负责对排放人员进行分工,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五条 排放瓦斯要提前一个小时班向集团公司调度室电话汇报。通风区、安监处、调度所都必须建立排放瓦斯台帐,内容包括:排放原因、地点、时间、现场负责人和参加人员等;机电科要建立局扇停电台帐,内容包括:停电时间、停电原因、有无停电负责人、无计划停电的追查处理情况等。
   第六条 排放瓦斯前,矿值班人员必须在值班调度会上贯彻强调排放瓦斯的时间、地点以及撤人的时间等有关事宜,并安排有关单位及时撤出人员。
   第七条 排放瓦斯应切断瓦斯风流经过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并撤出该区域内所有工作人员。
   第八条 排放瓦斯前,通风区必须提前在指定的地点安设警戒要求人、牌、网齐全,且人员只准出,不准进。
   第九条 排放瓦斯前,通风区要保证通风系统稳定,排放瓦斯局扇不喝循环风,生产单位要保证局扇各种装置齐全,且能正常运转。
   第十条 排放瓦斯前,监测队要在第一汇风点安设一个探头,以便对排放瓦斯风流进行连续监测,当瓦斯浓度达到1.5%时能立即切断局扇电源。
   第十一条 排放瓦斯前,现场负责人要对所有准备工作进行复查,确认全部落实后,经矿总指挥同意方可进行排放。
   第十二条 排放瓦斯需救护队参加时,救护队人员必须首先进入排放巷道内探险,查明巷道支护、风筒、瓦斯等情况后,请示矿总指挥是否进行排放。
   第十三条 多条巷道均需排瓦斯时,必须严格按排放顺序进行。
   第十四条 排放瓦斯过程中,排放人员要调整三通,控制风量,严禁一风吹。
   第十五条 瓦斯排放完毕后,现场负责人必须对排放地点及排放瓦斯风流经过的区域的瓦斯进行认真检查,确认无瓦斯积聚时,方能向矿总指挥汇报,请求恢复送电、撤除警戒。
   第十六条 因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排放瓦斯的,矿当天总值班人员必须在当班组织安监处、调度所、机电科、通风科及有关人员进行追查处理。追查处理结果由调度所负责存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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