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县社会保障工作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时间:2022-04-25 14:40:04 心得体会 浏览次数:

对我县社会保障工作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一、基本情况

    我县1986年由劳动部门开始实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当年接着开展失业保险工作,1996年由人事部门组织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2001年底划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1997年开展医疗保险工作,1999年相继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民政部门组织开展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努力下,全县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展,保障能力不断增强。

  (一)县级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

  目前我县基本建立了全县社会保障体系框架。一是建立了“两个确保”及“三条保障线”机制。认真落实了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足额发放、确保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两个确保”制度,同时逐步完善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系;逐步建立了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由中心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进中心协议期满(3年)后尚未实现就业的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24个月后进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费的“三条保障线”。二是初步建立了以大病互助制度为重点的医疗保险机制。三是初步构建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机制。通过下岗失业职工转岗培训、开发社区就业、扩大转移就业,使部分特困职工实现了有效就业。

             (二)“两个确保”和“低保”目标基本实现。“两个确保”及“三条保障线”政策得到较好落实,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一是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到基本养老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建帐率、社会化发放率均达到100%,并从2001年起,全县73家国有企业2528名离退休人员实行了足额发放。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由19971332.7万元增加到20043447万元,增加支出2114.3万元,增长158.6%,确保了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和工资持续增长之所需。二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均建立了再就业服务中心,至2004年底,每年确保发放了950名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共335万元。失业保险发放水平由最初的每人每月60元逐步提高到了目前的每月140元,每年有175名失业职工依法享受失业保险,用于失业人员培训和失业救济的金额每年为120万元。失业保险基金累计向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调剂资金60万元,扶助了企业下岗富余人员生产自救基地建设,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起到了积极的稳定作用。三是城市居民“低保”投入和保障人数逐年增加。县财政在十分困难的情况下,2004年安排了40万元低保配套资金,建立了城市居民“低保”对象家庭备案制度,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了“低保”范围。经过3次提标扩面,至2004年底全县累计保障9360户、14135人,其中中央企业623人、省属企业571人、市属企业435人、县属企业10118人、纯居民2388人,并确保了低保资金专款专户专用,发放率100%,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目标。

(三)社会保障筹资和基金管理的新机制正在形成。

1998年开始,按照资金来源多元化的目标,逐步建立了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新机制。一是实行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的制度。同时加强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充分发挥其社会保障资金主渠道的作用。2004年全县企业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达到1882万元,发放养老金2825万元;机关事业单位保险费征缴收入2894万元,支出3447万元;失业保险费征缴收入226万元,支出11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现收现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二是建立了企业预缴基金。44家企业预缴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1470万元,一部分企业在10年、20年或更长时间不需为离退休人员养老问题发愁。三是加强了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与监督。1998年开始,县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成立了基金监督机构,县财政局成立了社会保障股,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遏制了违规行为,杜绝了挤占挪用社会保障基金的现象,保证了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运行。四是积极争取上级财政对我县社会保障的投入。上级财政投入逐步增加,且增幅较大,其中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投入近三年平均增长达150%

2002年至2004年上级财政投入情况(单位:万元)

年度

保险项目            

2002

2003

2004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186

586

998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113

315

355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21

197

334

二、存在的问题

  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基础工程,尽管90年代以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就此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社会保障问题至今仍是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一个瓶颈,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社会保障意识仍然不强。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过程中,许多人思想上还未从旧体制中解脱出来,观念滞后,社会保障意识比较欠缺,使社会保障制度还没有发挥其在熨平经济波动中的应有功能。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对政策理解偏颇。现行政策规定,交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低年限须累计满15年,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职工50岁)办理退休手续时才能享受社保待遇,领取基本养老金。对此,相当多的从业人员认为缴纳周期太长,在15年后自己退休时还不知政策如何,不想交;有部分从业人员认为企业普遍不景气,已陷入破产、停产、半停产境地,如果中断交费致使累计交费不满15年,那么以前的交费就等于白白丢掉了,因此不愿交,这种想法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尤为突出,给社保扩面带来了很大难度。二是对投保缺乏正确认识。有的企业目前属增加支出的单位,单位缴费增加支出数额大而受益少,只计算近期的得失账,投保积极性不高;有的企业本身具有缴费能力,但因领导不重视,拒绝缴纳;有的企业虽属特困单位,实施财产抵缴后,企业离退休人员心安理得从社保所按月领取养老金,单位领导觉得包袱已推给政府和劳动社保部门,自身无任何压力,高枕无忧,连企业的个人缴费也不积极收取。三是眼前利益驱动。社会保险注重今后养老,不如商业保险见效快,不少个体私营业主往往只顾眼前实惠,而不注重企业员工的长远利益。近年来投资3500万元兴建的万鑫水泥有限公司每年能为车辆意外保险、事故意外保险、企业财产保险等商业保险投保10多万元,却没有为企业员工保一分钱的养老险。四是部门支持力度不大。按国家政策规定,地税、工商、公安、交警、港航等部门均有代征社会养老保险费的义务,而我县除地税部门有所行动外,其他部门分文未收。个别主管部门甚至为企业投保说情、护短,致使企业有恃无恐,千方百计拖欠养老保险金。五是行业优势带来的征缴困难。对于失业保险,效益好的中央、省市直管企业因体制和根本不存在失业人员的现实原因,也不愿想今后的事,而拒绝交纳失业保险费,征收人员多次上门做工作都无功而返;对于医疗保险,个别省直管单位因单位效益好,医疗待遇较高,而不愿意参保。

  (二)各项社保费欠缴严重。我县工业企业80%是五、六十年代在“五小”工业的基础上演变和发展起来的,总体布局不合理,产品结构单一,加上受资金、技术、人才等因素制约,近年来几乎没有开发过新产品,生产经营一直举步维艰;特别是1995年、1996年连续两年超历史特大洪灾,使工业企业如斧底抽薪,40家工业企业只剩几家没有破产。80家商业企业随经济形势的发展和体制的变化,都已化整为零,分散经营,使得社会保障资金征缴难以到位,保障能力脆弱,保障水平偏低。

  养老保险方面,一是基金欠缴多。全县17000多名参保职工中停岗歇业及下岗职工人数达9476名,对社保费缴纳大都是力不从心,不少特困的矿山企业不但无力归还老欠费,对当年缴纳也无法到位,从而形成新的欠费,欠缴的养老保险费象滚雪球一样越来越大,历年欠缴达2000多万元(含集体企业补缴),其中欠费100万元以上的有6家企业。二是收支矛盾大。我县参保人员与离退休人员的比例失调,基金收支严重倒挂,入不敷出,加上一些企业封井闭矿,地皮无人要、房屋无人租,已经毫无资金来源。如硫铁矿、大仑山煤矿、西村金矿、县花岗石厂、县肉联厂、县氮肥厂、县机械厂等7家企业近2000名职工,每年应缴纳养老保险费近300万元,却没有分文来源,而这些企业的700多名离退休人员每年养老金发放需300万元。当前特困集体企业自身并没有按合同完成补缴任务和履行现有缴纳任务,却要求政府足额发放离退休养老保险金,并多次上访上级有关部门,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

  医疗保险方面,一些经济效益差的单位,尤其是厂矿企业因无缴费能力,没有参加医保,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目前全县仅5家县属企业参加了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方面,目前主要依靠中央、省属企业交纳,经贸系统、供销系统、粮食系统、部分市属厂矿等企业停保达58家,累计欠缴总额已达741.8万元,加之以往基金结余不多,致使我县失业保险金发放水平不高,低于全省平均水平,难以有效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方面,按“三三制”原则应由企业承担的三分之一,由于企业无力支付,也只能由县财政和社会筹资负担。

  (三)县财政投入经费到位难。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地方财政对社保及低保都要投入一定的配套资金和经费。我县因财政困难,尽管作了最大努力,但配套资金难以足额到位,有时连代扣资金也难以按时拨付。到200412月底,县财政累计欠拨各项保险基金及经费达2461.5万元。

    县财政欠拨各项保险基金及经费数目(截止200412月底)

      

经费

(万元)

基金

(万元)

合计

(万元)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所

28

175

203

 

机关事业单位保险所

24.8

8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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