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2-05-01 15:20:26 心得体会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辽地税发[2005]107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税收管理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辽地税发[2005]65号)精神,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规范和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的征收管理,结合我市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收窗口(以下简称征收窗口)的设立

     各地方税务分局分别设立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征收窗口。市区(含大凌河街道)征收窗口设在市地方税务局申报大厅。

     二、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税款的入库级次

     (一)市本级

     1、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税款。

     2、房屋所有者或承受者一方为市属以上单位的,进行房屋所有权转移时产生的税款。

     3、市区征收窗口所征收的所有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税款。大凌河街道办事处的该部分税收收入由市财政部门确定数额给予返还。

     (二)乡镇级

     房屋所有者或承受者双方均为所辖区域内个人或乡镇以下单位的,进行房屋所有权转移时产生的税款。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的划分标准

     我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为2200元/平方米)。不能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住宅为非普通住房。

     四、关于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税收管理程序

     (一)纳税申报

     转让或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纳税人,在办理权属转移变更前,按照纳税申报的有关规定,向征收窗口提供有关纳税申报资料,征收窗口应向纳税人公示需提供的有关资料。

     (二)纳税审核

     1、征收窗口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纳税资料,确定应缴纳税种、适用税率、应征税额,经复核无误后,告知纳税人应交纳的税种及税额。对纳税人提供的计税价格、计税标准明显偏低的,征收窗口有权核定税额或指定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符合税收减免政策及不征税范围的房地产交易,征收窗口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或不征税手续。

     (三)税款征收

     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时,征收窗口开具完税凭证和不动产销售专用发票,并按有关规定对已征税款分属地和级次入库。

     (四)办理变更手续

     纳税人凭契税完税凭证或契税减免手续(不征契税手续)和不动产销售专用发票到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五、加强信息传递工作

     市地方税务、财政、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地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

     1、市国土资源部门对以新办征用或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和变更土地登记的,在办理用地手续的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市地方税务局提供上月土地审批情况和相关资料。

     2、对单位和个人将购买住房对外销售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市地方税务局提供上月权属登记的房屋坐落、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信息。

     3、市地方税务部门从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获得的土地、房产交易登记资料,只能用于征税之目的,并有责任予以保密。

     六、加强部门配合及分工协作

     1、市地方税务、财政、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共同研究强化税收征管的办法和措施,通过多种形式沟通情况和信息,加强有关部门间的协作配合。

     2、市国土资源局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时,对没有出具缴纳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土地权属变更后,应将完税(或减免税)凭证或复印件和权属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3、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时,对没有出具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和转让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的,不予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4、对于市国土资源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配合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市财政将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市地方税务局

     市财政局

     市城乡建设管理局

     市国土资源局

     二00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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