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敢于执法

时间:2022-05-17 08:30:02 心得体会 浏览次数:

    《统计法》已经颁布实施二十三年,《统计法实施细则》也颁布实施二十年了,一些地方的政府统计机构仍然不敢拿起统计法这一最具威力和权威的武器与统计违法行为作斗争,一个区县市可以数年一起统计违法案件都不办。究其原因,重要的一点是统计机构的主要领导和执法人员主观上存在模糊的甚至是错误的认识。如何看待统计执法,怎样提高对统计执法重要性的认识,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把握。

    一、依法管统计依法办统计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早在党的十五大就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依法行政,政府统计机构的基本职能就是管统计和办统计,管统计和办统计是一种行政行为,必须纳入法制轨道。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对于统计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予以处理。在推进我国法治进程中,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担负着与统计违法行为作斗争的责任,对统计违法行为的纵容是与依法行政要求相背离的。

    二、统计工作所面临的客观形势要求统计工作法制化。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统计工作所面临的形势可以概括为两方面:

    一方面,统计工作越来越得到社会的重视,其作用和地位不可替代,党和政府对统计部门和统计工作寄予厚望,统计数据已成为了解国情国力的最重要手段,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已成为党和政府的重要决策参谋和参与部门。客观上要求统计数据准确及时。

    另一方面,统计数据的准确和及时受到严峻挑战。至少有以下几个因素将影响统计数据特别是源头统计数据质量:

    1、在一些基层统计单位统计工作没有得到足够重视。一些单位随意撤换统计人员,统计人员不能得到相对稳定。统计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工作,统计人员必须具有一定业务素质,统计工作具有连续性。统计人员的频繁调换造成统计违法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统计人员参加了统计年报会议,统计方法制度和空白报表也带回去了,结果因工作调整或单位裁减人员,参加年报会议的统计人员没有搞统计工作了,统计工作没有妥善移交,统计人员因种种原因离岗后,单位又不及时补员,造成统计报表不能准确及时地报出,从而形成统计违法的事实。一些单位不重视统计工作,对政府统计调查报表随意应付。统计报表报出前不进行审核把关,统计报表上的统计数据不实,逻辑错误明显甚至计量单位和小数点位置都不对的情况下,也将统计报表报上去了,形成虚报或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事实。在填报统计报表时存在随意性,本应该通过原始资料进行加工核算后才能填报的统计指标,不进行认真计算也就报出去了,统计数据没有原始依据,形成伪造统计资料的违法事实。

    2、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受到人为干扰。统计数据是反映一个地区和部门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由于现行的干部人事制度,一部分领导干部对待统计数据的态度不正确,授意甚至亲自干预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在我国现行干部管理体制下,“数字出官、官出数字”仍有市场。

    3、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素质差。一是统计调查对象单位领导的素质差,二是统计人员的素质差。领导的素质差表现在对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方法制度的不了解和不理解,对统计调查的作用不理解。如随着统计方法制度的改革,抽样调查的方法应用越来越多,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在各地相继成立并开始运作,这些调查队在进行统计调查工作时,时常遇到不配合甚至抵制的情况。一些按统计制度应由省市进行的统计调查,特别是抽样调查,基层统计对象不予配合。还有一些领导不愿统计调查老是抽到了他,投入产出调查有他,企业景气调查有他,产品价格调查也有他。对这些调查的认真态度就打折扣了,造成统计工作不能很好地完成。还有一些单位领导认为,统计不能为单位带来经济效益,主要是为了应付上面,所以在配备统计人员,统计人员的培顺等方面就大打折扣。统计人员的素质差。首先是思想素质差,缺少统计的敬业精神,统计工作只投完成任务,不讲质量。如工作调动时不进行移交,休假时不作交代,以至国家统计报表工作无人搞,统计工作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形成拒报统计资料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事实。其次是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差,没有对统计方法统计指标进行认真钻研,造成统计数据不实。

    正是统计工作面临的客观形势的两面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用法律法规来对统计工作加以规范,规定统计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才能确保统计工作的正常秩序和统计数据的准确及时。法律主要靠各级行政部门来贯彻,统计法律法规主要靠政府统计机构来贯彻和执行。

    三、与统计违法行为作斗争是广大统计人员特别是各级政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主要包括:要树立实事求是的道德风尚;要敢于坚持原则,不畏权势,坚决抵制和敢于同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行为作斗争;模范遵守《统计法》和统计工作有关的国家其他法律法规。

    四、与统计违法行为作斗争是法律法规赋予政府统计机构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律授权政府统计机构处理统计违法行为,其他国家行政机关无权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换句话说,统计违法行为发生在你的辖区内,你政府统计机构不去处理,这些统计违法行为就逃脱了法律抵制裁。对违法行为不予以追究、不处理,对政府统计机构来说,是失职和渎职的行为。

    综上所述,作为担负统计执法重任的各级政府统计机构,特别是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应当把统计执法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来抓,为统计执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全面推进统计法制工作和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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