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章程

时间:2022-05-19 18:15:02 心得体会 浏览次数:

**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名称:**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  

第三条  性质:本会是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会员组成的石城县地方性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  宗旨:在中共**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团结全体会员,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以服务“三农”为己任,以联合合作为纽带,引导和组织本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作、健康发展,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增进会员与会员之间的交流和协作,为我县农村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发挥作用。  

第五条  原则:团结、互助、平等、自愿、自强、自律。  

第六条  本会接受同级政府的领导,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工作,发展农村合作事业。  

第七条  本会鼓励会员依法兴办有利于农村合作事业发展、服务于农村社会、服务于农民的各类企(事)业机构。  

第八条  本会加入上级联合会,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会址:**县**镇西华北路13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协助政府部门落实相关支农、惠农政策,依法组织、指导、协调、规范和促进本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二)研究、规划本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战略,向县委县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提供调研成果或工作建议,争取政府的优惠扶持;  

(三)组织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企业之间开展交流与合作,促进产业整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发扬互助协作精神,推动产、加、销产业链条的有序形成,促进本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永续健康发展;  

(四)积极引导会员开展规范化运作、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加强行业自律,注重产品质量安全,为会员生产标准制定、产品论证、项目论证、品牌宣传、产品推介和市场开拓等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对会员开展合作知识、农业科技、生产经营等业务培  

训,为全县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市场信息、科学管理、产品综合开发等业务咨询服务;  

    (六)推介国内外合作经济理论研究新成果、工作发展新动态,组织本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面向国内外合作经济组织的交  

流合作活动;  

(七)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兴办服务“三农”的经济实体;  

(八)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相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会构成以单位会员为主,并可吸收部分个人会员和邀请特邀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志愿履行规定义务,为我县农村、农业、农民服务的各类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行业协会、农产品经纪人协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涉农的有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专业大户均可申请加入本会;对关心和热爱农村合作经济事业,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专家、学者,经本会邀请,所在单位同意,可作为特邀会员加入本会。  

会员入会必须提交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经理事会批准后即成为正式会员,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非营利性的各种培训;  

(五)享有本会争取获得的政策优惠和政府支持;  

(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七)在本行业做出显著业绩者,本会给予表彰,并优先推荐申报或承办政府扶持项目;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支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职责;  

(三)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不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维护本会及其会员的良好形象和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五)关心本会工作,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不履行本会会员义务的;  

(二)不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制度的;  

(三)触犯刑律的;  

(四)不再具备本会会员资格条件的。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  

(二)研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  

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  

(六)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讨论和批准应由代表大会认可的各种事项;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商讨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举行。需提前或延期举行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在单位会员、个体会员和特邀会员中经选举或推举产生。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理事若干名(其中常务理事2名),组成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  

(三)适时召集会议,审定本会的工作规划;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奖惩、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本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组织会员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十一)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章程 合作社 联合会 农民 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