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涉外矛盾调处主要做法和经验材料

时间:2022-05-31 16:40:02 心得体会 浏览次数:

市司法局涉外矛盾纠纷机制建立情况  

   

瑞丽市地处祖国西南边陲,是一座风景秀丽、民族风情浓郁的边境城市。她东南、西南、西北三面与缅甸联邦接壤,全境面积1020平方公里,国境线长169.8公里,且多以田埂、水沟为界,中缅两国10多个村寨分布在国界两旁,形成了“一寨两国”、“一家两国”等独特景象,两国边民民族同宗、语言相同,千百年来共饮一江水、同走一条路、同赶一条街,通婚互市往来频繁。特殊的地理区位,加之缅甸边民对我国法律法规了解比较匮乏,使我市边境一线时常有两国边民矛盾纠纷发生,对农村基层稳定和边境安宁带来不利影响。如何及时化解边民矛盾纠纷,促进边境稳定和谐,成为新时期我市面临的重要课题。面对新的形势和新的要求,瑞丽市司法局为进一步加大对边境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力度,完善“援调对接”、“仲调对接”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专业调解组织相互补充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和化解边境社会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全市社会和谐稳定,相继于2008年9月在我市姐相乡和弄岛镇设立了两个涉外矛盾调处中心。我局积极创新工作方法,摸索出了以民间调解的形式,以人民调解的方法,联合缅方调处边境边民纠纷的涉外纠纷联合调解机制,被中缅两国边民称为“边境线上的小国际法庭”。化解了两国边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矛盾纠纷,有效地维护了边境一线平安稳定。自成立以来,涉外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共调处各类涉外矛盾纠纷61件,其中,经济纠纷13件,交通事故纠纷16件,婚姻家庭纠纷15件,其他纠纷17件。我们的主要做法和经验是:  

一、加强法制宣传力度,提高边民法律意识  

许多边境边民纠纷的产生都是中缅两国的法制差异和缅甸边民对我国法律认识不足所引起的。因此,增强两国边民的国界意识和法律意识是减少和预防边民矛盾纠纷发生,促进边境地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治本之策。我们积极创新普法形式,大力营造出边境线上的普法、学法氛围。一是建立边境普法宣传员网络。我市司法局充分整合基层司法所人力资源,将各边境村社的人民调解员同时聘任为边境普法宣传员,将他们培养成为在边境一线的普法宣传骨干力量。在调解边境边民纠纷过程中向缅方人员宣传我国法律法规,形成了“以普促调、以调助普”的工作格局,不仅提高了缅方边民对我国法律的了解和进入我国后的守法意识,而且促进了边民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工作。二是丰富宣传形式,增强宣传效果。在重大民族节日和民族宗教庆典等活动过程中,通过发放资料、展出展板、观看法制节目等双方边民喜闻乐见的方式,向前来参加活动的缅方边民宣传我国法律法规,感受我国法律的威严,提高其入境后的守法意识,逐步形成在我国境内依法办事的观念。三是采取多种方式,扩大宣传范围。利用缅方边民到我方赶集的时机,经常性在各边境口岸及通道设立宣传点,通过播放宣传片,发放傣文、景颇文宣传册,由通晓缅语、傣语、景颇语的宣传员现场解答等方式宣传我国《刑法》、《民法》、《禁毒法》、《婚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内容。结合我州边境小学都有一定数量的缅甸籍学生借读就学的实际,在“送法进校园”活动中,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将其培养成为“边境小小普法宣传员”,让其将学到的我国法律知识带回缅甸,影响周围人群。基层司法所还定期邀请缅方村社头人,民族长老到我方进行民间形式的会谈,采取座谈交流、增送图书、实地考察等形式,向其宣传介绍我国法律法规和基层法制建设情况,达到“宣传一类人群,影响一片边民 ”的宣传效果。  

(二)建立三个机制,规范调解工作  

1、建立边境边民纠纷联合调解机制。我局积极加强与缅甸村寨头人的沟通联系,建立了以民间形式联合调处边境边民矛盾纠纷的长效工作机制。双方定期举行会谈、沟通交流、互换信息,形成良好的睦邻关系。当发生跨国纠纷时,组成被两国边民称为“边境线上的国际小法庭”的由司法所主持的中缅联合调解组,调处纠纷化解矛盾。  

2、建立定期联系沟通机制。为加强双方联系,我局姐相、弄岛等司法所每年组织我方调解员与缅方举行民间形式的会面,交流信息,宣传我方的新政策新法规,以此扩大共识,增进友谊。同时,积极利用民族节日、村寨公共活动的契机,采取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的方式,积极扩大交往,广泛联系。  

3、建立突发事件处理机制。为防止边民突发纷争引发群体事件,造成不良后果,我局姐相司法所与缅方共同制定突发事件处理方法和原则,首先是及时联络;其次是及时制止,控制事态;第三是跟进调解。  

(三)把握三项原则,化解边民纠纷。  

在具体调处边民涉外纠纷时,既要严格执行涉外事件慎重处理的原则,又要有一定民间的灵活方式。在坚持以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为宗旨的基础上,重点把握好“合法合理、有理有节、自愿对等”三项原则。  

首先是合法合理原则。处理边境边民纠纷,虽然在形式上采取民间的形式、以人民调解组织为平台,但我们始终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即首先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特别不得违背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如涉及刑事案件不予调解。其次,调解过程和最终的协议结果,应当符合基本的社会公理和准则,符合基于公序良俗的评判。否则,即使一时依赖强制影想勉强达成协议,不但事件仍有隐患,而且对联合调解组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其次是有利有节原则。即纠纷的调处结果,要有利于维护我方边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双边友好,促进稳定。同时,对当事人一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其做适当让步,以示友好,平和解决纷争。  

第三是自愿对等原则。在调处纠纷中,我们注意把握对等原则,维护我方的利益,杜绝缅方对我方人员不公正情况发生。同时,尊重当事人,特别是我方当事人的意愿。坚持讲事实,摆道理,多做工作,不搞强制。宁可多次调解,也不图快留隐患,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近年来,我们始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对边境一线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对边民矛盾纠纷抓早、抓小,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消除在萌芽状态。由于对边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的扎实深入,两国边民的法律意识得到不断加强,边境边民纠纷呈逐年下降态势,没有一件因矛盾纠纷调处不当引起群众不满的事件。这些成绩的取得,得益于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关心和重视,得益于友邻单位的大力支持,是中缅双方调解人员共同努力的结果。今后我们将再接再厉,不断创新,努力工作,争创佳绩。  

                                   瑞丽市司法局  

                                   201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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