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1-08-07 08:19:27 企业文化 浏览次数:

1目的
为了实现对交通安全的有效管理,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员工和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依据与要求
2.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集团公司《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2.2机动车辆交通风险大,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点。各级领导、安全部门、车管单位、车管干部和驾驶员、修理人员,都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交通法规和本规定,共同搞好机动车辆交通安全工作。
2.3 局、分公司及各二级单位均应建立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环保部门、劳动人事等部门和车管单位要明确职责,互相配合,加强管理和监督,加强对驾驶人员交通法规、操作技术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努力提高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2.4 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机动车辆交通安全工作,行政正职为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为机动车辆交通安全主管责任人,业务归口各级安全环保管理部门。
3定义
3.1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系指局、分公司所属各单位为保障自有机动车辆在完成指派工作任务过程中的安全行驶,对机动车辆、驾驶员和机动车辆行驶在道路及厂区道路、作业现场上的安全管理。
3.2企内机动车辆
资产隶属于局、分公司建档管理的所有机动车辆。
3.3长途出车
到200km及以远执行任务的机动车辆。
3.4 大宗任务
需要多台车集中拉运或长时间执行同一任务的拉运项目。如大型搬迁、三超拉运、大型吊装、编组拉运任务、长期拉运(值班)任务等。
3.5 特殊运输
运输如油品、爆炸物品、放射物品、抢险急救物资等特殊物品的运输任务。
3.6 准驾证(含临时准驾证)
由局、分公司、二级单位、基层队逐级考核、审查,为企内驾驶员颁发的驾驶企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资格证。
3.7 驾驶员安全例会
由二级单位每月组织的、由公安交警部门签章的驾驶员集中强化学习教育例会。
3.8 驻外机动车辆
大牛地气田以及新疆、东北作业区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动车辆。
3.9长期在基层值班的机动车辆
由上级指派的在一线为生产经营服务的机动车辆。
4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局、分公司所属各单位的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机动车辆服务商参照本规定执行。
5组织机构及职责
5.1局、分公司应设置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岗);各二级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机动车辆交通安全专职岗或兼职人员。
5.2基层单位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5.3局、分公司及其二级单位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科(岗)安全职责
5.3.1贯彻国家有关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标准及集团公司有关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5.3.2.制定、修改、完善本单位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并贯彻、落实。
5.3.3参加本单位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组织或参加单位内机动车辆交通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参与厂(矿)区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5.3.4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各项交通安全活动,配合劳资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开展对本单位相关管理人员、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车管干部和驾驶员的交通安全培训,负责对驾、乘人员(包括职工私家机动车辆驾驶员)的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5.3.5负责本单位所属机动车辆、机动车驾驶员牌证和单位内部准驾证管理,组织或参与本单位机动车辆和驾驶员驾驶证、准驾证的定期检审。
5.3.6负责制定本单位内部机动车辆保险方案、投保和保险机动车辆事故定损、索赔工作。
5.3.7参加本单位机动车驾驶员的技能考核工作,对驾驶员的评聘有权提出建议。
5.3.8建立健全机动车辆交通安全各项档案资料。
5.3.9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本单位所属机动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析事故原因,提出事故预防措施和建议,负责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5.3.10建立机动车辆驾驶员交通安全奖惩制度,表彰奖励机动车辆交通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对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行为人员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5.3.11及时总结、发现、推广本单位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先进经验,提高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5.4专(兼)职安全员交通安全职责
5.4.1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上级交通安全各项规章制度。
5.4.2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坚持原则,制止违章行为。
5.4.3负责或参与制定、修订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机动车辆驾驶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5.4.4负责安排并检查指导班组交通安全活动。
5.4.5做好驾驶员和员工的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5.4.6组织开展本单位机动车辆进出场安全检查等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应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5.4.7督促、检查驾驶员对机动车辆进行日常维护维修。
5.4.8负责本单位机动车辆、驾驶证、准驾证的检审或换证工作。
5.4.9参与本单位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统计分析,及时上报。
5.4.10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基础资料。
5.5生产、企管、设备、资产、人事、组织和宣传教育等相关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好本部门以下安全职责:
5.5.1生产管理部门应制定并组织实施机动车辆调度管理制度;组织机动车辆生产运行时应认真识别控制风险因素,查处“三违”现象,消除不安全因素。
5.5.2企业管理部门应协助安全部门做好交通安全考核工作和机动车辆服务商、外雇及租赁机动车辆的安全资格审核。
5.5.3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机动车辆维护维修和检查整改制度,配合安全部门做好机动车辆档案管理工作。
5.5.4资产管理部门应协助安全部门做好机动车辆及专职驾驶员的保险工作,负责保险方案审核,并配合安全部门做好机动车辆档案管理工作。
5.5.5劳资部门应制定机动车驾驶员的评聘管理和技能考核办法,负责本单位驾驶员的交通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5.5.6组织、教育部门负责本单位相关人员的交通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5.5.7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机构应协助安全部门做好交通安全宣传引导工作。
5.6车队长安全职责
5.6.1 车队长是车队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负责任人,对车队机动车辆交通安全负第一位领导责任。
5.6.2 认真贯彻执行交通法规和上级有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5.6.2 落实机动车辆交通安全责任制,确保机动车辆交通任务顺利完成及本单位安全目标的实现。
5.6.3 严格执行驾驶员内部“准驾证”制度,不准安排无“双证”人员上岗。
5.6.4 检查车队班、组安全活动,做好驾驶员思想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对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定期维修保养,保证机动车辆完好率符合规定要求。
5.6.5 发生事故及时上报,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和管理权限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5.7驾驶员安全职责
5.7.1 严格执行和遵守交通法规及上级有关交通安全规定,确保自己所驾驶机动车辆的行车安全,努力争当安全行车优秀驾驶员。
5.7.2 积极参加业务技术、安全教育培训和学习,不断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提高技术水平,练就过硬本领。
5.7.3 爱护机动车辆,勤检查,勤保养,使自己所驾驶的机动车辆经常保持完好状态。
5.7.4 遵守职业道德,文明驾驶,杜绝违章行为,自觉接受安全部门或车管安全员的监督,团结互助,互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帮助解决或上报,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6管理内容
6.1一般管理
6.1.1局、分公司每半年组织1次,二级单位每季度组织1次,基层单位每月组织1次。
6.1.2各单位为应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建立机动机动车辆GPS监控管理系统,加强对机动车辆运行监控管理。
6.1.3各单位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应积极协调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常开展路检夜查和宣传教育活动。
6.2局、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应建立并实行以下制度:
6.2.1内部机动车辆准驾证制度,包括准驾证申领范围、申领种类、审验或换证办法、对违反准驾证管理规定的处理办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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