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2-06-01 15:25:02 心得体会 浏览次数:

   

为认真贯彻落实**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市府办电〔2011〕166号)文件精神,加强我县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切实保障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完善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促进流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现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构建和谐**,实现“以人为本、为民解困”工作目标的内在要求,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各单位各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进一步明确工作思路,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落实力度,全面提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水平,维护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落实责任,齐抓共管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真正形成工作合力,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一)民政部门  

1、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第24号部令)等相关政策。发挥牵头作用,会同县政府办完善和健全县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和困难,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2、 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应当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3、做好救助保护机构硬件设施建设。新建或利用现有福利设施改建等方式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救助管理站)基础设施建设,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接收、管理和安置工作。  

4、在教育、人保、卫生、残联等部门指导下,对流浪残疾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技能培训等。  

5、做好安置返乡。运用救助保护信息系统,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查找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要及时安排护送返乡。  

6、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继续查找的同时,通过社会福利院代养、家庭寄养等方式予以妥善照顾,依法承担流浪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责任,维护其基本生活权益。  

(二)公安部门  

1、严厉打击诱骗、拐卖、残害流浪未成年人和组织、操纵、教唆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要针对流浪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特点,加大街头的巡逻力度,组织专门力量在人流集中的车站、广场、商业街、旅游风景区等易发案场所,主动发现和掌握流浪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苗头和动向,摸清情况,实施打击。  

2、加强接处警工作,凡接到涉及未成年人失踪被拐报警的,要立即出警处置,认真核查甄别,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强化立案工作,实行未成年人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充分调动警务资源,第一时间组织查找。建立跨部门、跨警种、跨地区打击拐卖犯罪工作机制。  

3、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综合运用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和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方式,协助救助保护机构积极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4、发现流浪未成年人,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其中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无力自行返乡的由救助管理站接送返乡,公安部门予以协助配合。  

5、对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要按户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三)城管部门  

1、要建立流浪未成人救助保护联络员制度,确定责任心,事业心较强的同志担任联络员,便于与各相关部门联络沟通。  

2、派出政治素质强、业务精、工作完成好的城管人员参与统一组织的专项治理工作。  

3、加大对中心城区流浪未成人救助保护巡查工作力度,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协助公安机关等部门直接保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四)教育部门  

1、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对于返回原籍安置的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在入学、复学、升学等方面不得歧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  

2、积极支持和帮助救助管理站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逐步探索适合受助流浪未成年人的特殊教育方式,探索符合受助流浪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的思想道德、文化知识教育以及必要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  

(五)财政部门  

1、按规定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切实保障流浪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医疗、安置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2、加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救助管理站)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有计划安排专项经费,支持本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能力建设。  

3、安排好救助机构经费,特别是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流浪未成年人危重病人救治经费,确保救助机构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4、加强救助资金的使用监管,做到专户储存、专项拨款、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1、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清理整顿。严厉打击介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督促用人单位执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保护未成人的合法权益。  

2、配合、指导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救育矫治机构开展流浪未成年人劳动预备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流浪未成年人就业能力,并将流浪未成年人就业培训纳入当地就业培训工作计划,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财政补助。  

3、为达到劳动年龄、具备劳动能力的流浪未成年人免费提供就业登记、就业推荐、职业指导等公共就业服务,帮扶流浪未成年人实现就业。  

(七)卫生部门  

1、会同民政、财政部门确定流浪未成年人定点救治医院。  

2、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对流浪未成年人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的基本医疗救治工作。  

3、坚持“先治疗后救助”的原则,开辟绿色救治通道,绝不允许因费用等问题而拒绝救治。  

4、120指挥调度中心接到救助保护机构及社会上关于救治流浪未成年人的求救电话后,应及时调遣急救车辆和人员将患者送往定点医疗机构救治。  

5、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对流浪残疾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行为矫治等工作,帮助其回归社会,回归家庭。  

三、强化措施,确保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公安保障、部门负责、各方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政府办、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人保局、卫生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和完善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不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失职的,追究该部门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责任。  

(二)加强工作协调。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的流浪未成年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各相关部门的联系配合,搞好统筹协调,及时研究和解决救助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推动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源头预防和治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家庭履行监护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对困难家庭予以帮扶,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随访制度,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要报告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其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行政处罚。学校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根据学生特点和需要,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学生掌握就业技能,实现稳定就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进行重点教育帮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  

(四)加强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加大投入,重点支持,积极争取上级福彩公益金支持,不断加大县级救助站的建设力度,力争通过“十二五”期间的集中攻坚,我县建立一个集救助、保护、教育、医治、安置等功能于一体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为我县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开展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要加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队伍建设,合理配备人员编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对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  

(五)规范救助保护工作程序。按照民政部制定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的具体要求,强化规范化建设,完善工作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对引导进站接受救助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按规定安排好食宿,及时了解其家庭住址或户口所在地、姓名、年龄、健康等基本情况,对有传染病和突发急病的对象要及时送到定点医院救治;主动与流浪未成年人父母(监护人)或其户口所在地救助机构取得联系,认真做好返乡回归家庭工作。对外地送返我县流出的未成年,救助保护机构要做好接洽工作,并通知返乡流浪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做好救助保护和帮扶工作。  

(六)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救助政策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知晓救助政策、掌握救助途径和方法,在全社会牢固树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意识。弘扬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提供社工和志愿者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建立一支由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门组成的巡查队伍,定期深入城乡宣传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法规政策,同时,对正在流浪的未成年人主动实施救助,积极推行流浪未成年救助保护工作常态化,营造关心关爱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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