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纠纷案件管理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2-06-02 18:35:04 心得体会 浏览次数: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纠纷案件管理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提高经济纠纷案件管理效率,实现案件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行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案件诉讼成本管理的重要意义  

各级行在案件管理工作中,做了大量艰苦细致、富有成效的工作,为依法维权和防控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案件数量增加和处理难度加大,暴露出“重诉讼、轻成本”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在贷款诉讼工作中,存在“胜诉即免责”的认识,单纯以胜诉为目的,在明知诉讼效益微小的情况下,不顾诉讼实际效果,不计诉讼成本,缺少诉讼效益观念。因此,必要加强案件诉讼成本控制。同时,要严格执行诉讼效益分析报告制度,下级向上级报告或报备案件时,必须将诉讼效益分析作为重点内容,应当对每起案件进行深入细致的诉讼效益分析,明确各项费用的收取依据或标准,重点说明律师代理费用标准及调减依据。案件结案后,案件处理行应当就诉讼成本、执行收回、诉讼目标实现等情况形成分析报告,并将分析报告作为重要材料入档保管。  

二、推动案件共同代理的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  

根据总行关于案件共同代理的要求,在今后的案件诉讼工作中,案件处理行必须作为案件代理人参加诉讼。应当借助支持地方政府中长期贷款的有利条件,争取政府领导的支持和帮助,抓紧收集证据,主动与经侦部门或法院沟通,转变“难打官司难告状”的认识。  

三、建立被诉案件报备管理机制  

要充分认识被诉案件带来的声誉风险或法律风险。被诉案件发生应当严格执行关于被诉案件“在接到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应诉通知书、第三人参加诉讼或仲裁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后24小时内报备”的规定,以正式文件上报,严谨瞒报、漏报。情况紧急的,被诉案件发生行可以电传或其他形式报告,但应当及时制作正式文件补报。  

四、加强刑民交叉案件的管理体系  

当前,尚有部分涉及骗取贷款犯罪、尚未申请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的案件,应当加强对此类刑民事交叉案件的管理。在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追缴或执行犯罪嫌疑人财产的同时,应当深入查找企业资金流向,核实企业资产,摸清担保物,为申请民事诉讼做好准备。可根据掌握的证据材料,向管辖法院申请将案件中事实和法律适用清楚、不涉及刑事犯罪的部分单独进行审理,避免因刑事案件“久审不决”出现影响维权的情况。  

五、扎实推进案件档案管理建设  

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案件档案应当由案件处理行在立案时设立,审结后装订成册,作为永久卷存档管理。要确保案卷材料客观、真实、完整,能够全面反映案件处理的全部情况。案件档案材料主要包括:一是合同、借据等向法院提交的证据类材料;二是报告或报备材料;三是诉状、判决书等各类诉讼文书;四是结案报告、责任认定及追究情况材料;五是诉讼成本、费用及损失情况材料;六是其他需要归档材料。案件结案后,案件处理行应当按时起草结案报告,填写结案清单,及时归档管理。  

六、实行案件问责管理以确保法律工作稳步开展  

在日常信贷管理工作中,务必要确保每笔债权及担保物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要跟踪债权的诉讼时效或保证期间,防止出现超过诉讼时效或保证期间而丧失胜诉权的情况。今后,凡是在案件处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一是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有效主张权利的;二是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管辖法院申请执行的;三是在案件管理过程中存在泄露案件处理方案、证据材料以及农发行其他商业秘密等情况的;四是存在有案不报、越权处理,或者隐瞒、虚构案件事实等情形的;五是存在对案件费用违规列支或者对案件损失随意挂账、垫支等情形的;六是其他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农发行信誉损害或资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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