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沿海地区合作共建园区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时间:2022-06-03 12:20:02 心得体会 浏览次数:

关于沿海地区合作共建园区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2009年江苏沿海开发上升为国家战略以来,沿海地区的合作共建园区如雨后春笋,发展相当迅猛,除省级层面在苏北和苏北苏中结合部主导的南北共建园区外,沿海市县“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积极开展跨区域合作,设立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合作园区,其中连云港与中西部地区的跨省合作、盐城与韩国的跨国合作、南通与上海和苏南地区的跨江合作更是亮点纷呈,不但是沿海地区的一大特色,也成为全省对接“一带一路”战略、扩大对内对外合作的新载体。
  一、数量领先、形式多样、态势良好是合作园区的鲜明特色。
  一是从数量上看。据统计,沿海三市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设立的合作园区共有17家(不含苏北南北共建园区),其中南通10家,连云港3家,盐城4家,且有1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是国务院批准的,3家跨国合作园区是商务部确定的,在数量和层次上都远超省内其他地区。此外,还有XX经济开发区(上海金桥工业园)、东台城东新区低碳工业4.0创新产业园和现代农业创新示范园等一批合作园区已经或即将签约,预计不久即可正式启动。
  二是从合作模式上看。沿海市县依据自身的发展优势积极开展跨区域合作,创造出各种各样的合作模式。从合作区域来看,既有与苏南和上海的跨江合作,又有与中西部地区的跨省合作,还有与其他国家的跨国合作。从合作主体来看,既有政府间的合作,又有开发区之间的合作,也有企业与开发区的合作,还有高校与开发区的合作。从合作形式来看,以园区+投资公司的模式运作,其中投资公司有双方合资的,也有单方独资的,还有多方合资的,管理人员有的以一方为主,也有的是双方互派。
  三是从发展态势上看。合作园区主要经济指标增长较快,截至2015年,17家合作园区已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498亿元,业务总收入达到xx亿元,落户规模以上企业300家,已经成为当地新的经济增长极。
  二、协调不足、政策不一、层次不齐是合作共建园区的主要“短板”。
  合作共建园区是近年来才兴起的新生事物,尚处于起步阶段,与传统的经济开发区相比,还存在不少问题。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缺乏统一有效的管理和高规格的协调机制。与传统开发园区不同,合作园区的重大决策不是所在地政府单方面能够决定的,必须由合作双方甚至多方共同商定。由于合作方是跨市域、省域乃至跨国的,仅凭市县层面的对话平台明显不行,且诸如园区机构设置、管理权限等重大事项也超出了市县一级政府的职权范围,特别是中意海安生态园、中韩盐城产业园等中外合作园区是由商务部直接推动,更是需要建立省部际联合协调推进机制,因此,有必要将合作园区建设上升到省级层面来统筹协调,并明确专门的部门进行统一管理。但是就目前省级部门的职能分工而言,省商务厅只负责管理省级以上开发区,省苏北办和省商务厅共同管理南北共建园区,且每县(市)只限一家,除此之外的合作园区便无人问津,只好各自为战。这种管理上的缺位使得合作园区没有对上沟通的渠道,既难以争取必要的政策支持,又难以进行考核管理,基本上处于一种放任自流的状态。 
  二是支持政策未能全面覆盖。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针对合作园区建设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支持政策,在园区起步之初发挥了关键作用,但由于管理体制的不完善,造成政策在制订、执行中出现偏差。一是政策没有实现全面覆盖。有的园区如盐城中韩产业园、上合组织(连云港)国际物流园、苏通产业园等单独出台了支持政策,有的园区如江海产业园、苏盐合作园区等则没有享受过专门的政策支持。二是政策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由于制定政策的牵头部门不同,使得政策在落实中的执行力度也不尽相同,有的政策“好看不好吃”,面面俱到却又缺乏实质性内容;有的政策只是停留在纸面迟迟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三是政策的标准不够统一。目前,只有南北共建园区在支持政策上的标准相对统一,而其他合作园区,采用的是一事一议的方式,缺少相对固定的标准,存在令出多门的现象。
  三是开发建设的层次水平参差不齐。就地区而言,各地对合作园区的重视程度不尽相同,相比之下,南通最早将合作园区建设纳入开发区转型升级评价内容,所以合作园区数量最多,发展情况也最好。就各个园区相互比较来看,其规划水平、建设进度、开发层次也是参差不齐。从发展态势来看,多数合作园区的发展势头很强劲,经济体量和平台建设都迈上新台阶,有的已经获批为省级开发区;个别园区则是“只打雷不下雨”,几年下来还看不到形象进度。从园区开发建设的水平来看,有的园区不但开展产业合作,还是人才交流、金融对接、管理经验等方面开展全方位合作,成为当地的明星园区;有的园区则只是简单承接了淘汰产业和落后产能的转移,未能走出传统工业园区的窠臼。
  三、聚力创新、全力扶持是合作园区的主攻方向。
  沿海地区的后发优势明显,开展跨区域合作的空间广阔,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仍将会有一批合作共建园区逐渐成长起来。相比之下,省苏北办主抓的南北共建园区因起步较早,由省级层面直接推动,形成了完备的配套政策和成熟的管理制度,为其他合作园区积累了宝贵经验。但目前省级南北共建园区受制于一县(市)一家的硬性约束,远远无法满足沿海地区的特殊需求,亟待另辟蹊径,探索新的合作共建园区管理模式。我办作为实施沿海开发国家战略的主管部门,应该责无旁贷的承担起责任,充分发挥江苏沿海地区发展领导小组的作用,会同省有关部门切实承担起责任。结合省内外的一些经验做法,我们认为,具体要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是建立省级沿海开发合作共建园区认定制度。建议尽快启动省级沿海开发合作共建园区认定工作,由我办牵头,会同省发改委、商务厅、财政厅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订评选标准,以江苏沿海地区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发文命名一批省级沿海开发合作共建园区。经认定的省级沿海开发合作共建园区,可参照享受省级南北共建园区相关政策,并在启动江苏沿海开发重点园区评选时单独分配一定的名额,还可以优先申报省级开发区。有了省级园区的名义,便可以和其他开发园区一样争取土地指标、专项资金以及招引项目、筹集资金。
  二是加大合作园区的支持力度。省委省政府在新一轮支持沿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鼓励沿海地区开展跨区域合作,省财政给予沪苏(大丰)产业联动集聚区、苏盐合作园区、江海产业园等合作共建园区一定的以奖代补资金支持。”下一步,我处将密切关注现有政策的落实情况,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研究制订具体的操作细则,明确补助的对象及标准等关键事项,尽快将相关资金落实到位。同时,充分发挥好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定期研究会办省级沿海开发合作共建园区需要省级层面协调解决的问题,必要时可按照“一园一策”的原则出台更具针对性的政策。此外,建议我办倡导设立的沿海开发系列基金能够对合作园区适当倾斜。
  三是加强合作园区的考核管理。为充分调动合作共建园区的积极性,提高开发层次和建设水平,还应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切实加强对合作共建园区的科学考核、规范管理。建议我办在参考南北共建园区考核管理模式的基础上,会同省有关部门制订出台省级沿海开发合作共建园区考核评价办法,对合作园区实行统一考核、动态管理。各园区要定期上报开发建设情况,及时反映需要省级层面协调解决的问题。考核通过的合作园区,方可享受相关政策待遇,考核不通过的园区可取消其省级沿海开发合作共建园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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