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协商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2-06-10 18:45:02 心得体会 浏览次数: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各人民团体:

为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进一步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3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5〕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协商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48号)精神和市委有关工作部署,结合通辽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协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政府协商的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发挥人大机关监督政府工作,人民政协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以及社会各界依法参与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重要作用,建立完善政府协商工作机制,规范政府协商程序,拓宽政府协商渠道,丰富和拓展协商形式和内容,增强政府协商工作实效,促进政府决策施策科学化、民主化,切实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二、政府协商的原则

坚持协商民主与依法行政相结合。依法有序、积极稳妥开展政府协商,推进依法行政,科学制定政府协商清单,促进政府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可操作性,确保协商民主有制可依、有章可循,保障政府协商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规范性。

坚持统一领导与改革创新相结合。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政府协商中的领导作用,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和顶层设计整体推进。同时,积极从工作实际出发,勇于探索,大胆创新,实行上下联动,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坚持全面推进与重点突出相结合。开展政府协商过程中,要注重积累经验,探索有效途径,不断拓宽协商渠道,丰富协商形式和内容,形成长效工作机制。要突出重点,特别关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涉及大多数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事项,避免事事协商、面面俱到,切实提升工作实效。

三、政府协商的内容

按照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要求,增强政府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围绕政府工作重点和重要社会民生事项开展政府协商,主要内容包括: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政区划和同级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及其重大调整;重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意见的制定和修改建议;公共资源配置、重大项目建设、重大财政资金安排使用等事项;重大体制改革方案;其他有必要进行协商的重要问题。

每年初根据法律法规和工作实际,制定并向社会公开政府协商事项目录及工作计划。

四、政府协商的形式

(一)会议审议协商

政府工作会议。根据年度协商目录及工作计划召开专题协商会,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分管负责同志主持,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负责同志出席,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工商联代表,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及群众代表,相关专家学者进行协商。市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和有关会议,可视情况邀请市人大、政协负责同志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出席或列席。市有关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可视情况邀请市人大、政协有关方面负责同志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形势通报会。市政府每半年召开一次形势通报会议,邀请离退休老干部、各族各界、代表委员、专家学者参加,通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决策听证会。在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时,召开各类听证会,邀请社会各方面代表特别是利益相关方参加,倾听群众呼声,把握群众意愿,并做出适当的制度安排,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全面性。

座谈讨论会。根据政府工作需要,适时召集特定范围的座谈会,就特定事项或社会管理、民生工作等需要协商的重要事项进行座谈讨论,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建议。

(二)对口协商

市有关部门与市人大、政协对口专门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对口协商会议,推动政府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工商联就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协商。相关部门制定重要规划、方案和有关政策措施,应事先向人大、政协对口专门委员会以及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工商联征求意见。

(三)调研督查协商

专题调研协商。每年年初,与政协机关加强沟通,围绕重要事项和重点工作,制定政府专题协商计划,委托政协机关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政府就政协机关提交的重点考察调研成果及建议进行协商。

督查工作协商。在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督查落实工作中,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委员会全程参与监督、委托监督。在市政府专项督查工作中,邀请市级新闻媒体参与。

(四)谈心谈话协商

市政府有关负责同志或委托相关部门,不定期邀请政协机关负责同志和民主党派负责同志就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小范围谈心谈话活动,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政协主要负责同志、民主党派负责同志可约请市政府市长、副市长及其他负责同志开展个别交谈,就经济社会发展以及自身建设等重要问题反映情况、沟通思想。

涉及特定群众利益的,邀约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

(五)书面征询协商

书面征询意见。市政府就有关重要文件、重要事项向人大、政协、统战部门书面征求意见建议,征询部门以书面形式反馈。同时,积极支持政协机关和其他部门以调研报告、工作建议等形式直接向市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建议提案办理协商。完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度,推行建议提案交办机制、市政府领导带头领办机制、代表委员“面对面”协商机制,加强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协商,认真听取代表委员的真实意见和想法,充分发挥代表委员的监督和参政议政作用。

(六)网络问政协商

适应互联网、新媒体快速发展的趋势,借助“智慧城市”建设的契机,各级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可在完善政府网站建设硬件环境的基础上,探索试行网络问政协商,积极开设网上互动平台,加强与网民互动,拓宽网络舆情收集渠道,广泛征求网民意见建议,促进协商成果快速转化。

五、政府协商的工作机制

(一)确立会议协商议事规则。完善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重要专题会议等政府工作会议,邀请专家学者、人大政协有关领导和代表委员、专家学者、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社会各界代表参与讨论审议。会前做好协商议题的收集整理,研究确定协商议题,制定具体协商方案,按照程序开展协商工作,跟踪落实督办,并及时反馈协商结果。

(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认真贯彻落实《通辽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按照决策范围、决策程序、决策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要求,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步走”的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在制定重要公共政策、出台地方规章制度、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安排公共资金预算等方面,遵循程序规定,注重多方参与、集思广益、共同协商、民主决策。

(三)强化建议提案办理。建立共同交办机制,人大、政府、政协共同召开建议提案交办会,抓好落实责任的协商。健全联系沟通、办理询问、研讨交流机制,把沟通协商作为办理工作的必经环节,抓好政府领导批办协商、现场办理协商和联合办理协商。拓宽“面对面”办理渠道,提高建议提案落实率。完善建议提案办理考评机制,将建议提案办理纳入对承办部门的工作考核范畴,加大跟踪督办力度。

(四)加强听证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听证制度,完善听证会的意见听取和反馈机制,增强听证会在行政决策过程中的效力。推进听证会机制公开,搭建公开平台,对听证会依法进行公开。加强听证会监督机制建设,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听证制度的严肃性、公正性。

(五)健全知情明政制度。积极探索推动协商过程和协商成果的公开。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化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工作。依据权责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履行职能的法律依据、实施主体、权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组建以政府法制机构为主体、吸收专家学者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六)完善考察调研机制。加强与人大、政协机关密切工作联系,市政府领导开展的考察调研以及其他重要公务活动,可根据需要邀请人大、政协负责同志参加。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应邀参加人大组织的专项调研,委托政协相关委员会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开展视察调研,或组成工作组共同开展检查督导。协商成果一般以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政府,政府及有关部门研究落实。

(七)建立协商成果转化反馈机制。研究制定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办法,协商后形成的意见、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按程序运转落实。议题牵头部门按要求及时向提出意见建议的有关方面反馈办理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政府协商的重大意义,把政府协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决策施政程序,把协商民主贯穿政府履职全过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政府协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协商中的困难和问题。要转变观念,创新思维,强化政府协商意识,充分发扬民主,广泛集智聚力,确保政府协商规范有序、务实高效。

(二)加强督查指导。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主动、扎实有效做好政府协商的具体部署、协调安排和组织实施工作。要加强工作指导,鼓励支持基层结合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政府协商,扩大协商民主。市里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对各地、各部门政府协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促进协商工作的落实。

(三)强化协商能力建设。要加强政府协商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注重在协商实践中积极探索、积累经验,形成一系列符合实际的协商机制和工作模式,从制度上保障协商成果落地。要坚持真诚协商、务实协商,在协商中加强与人大、政协、统战部门以及基层单位和社会各界的联系沟通。要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加强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政府协商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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